杨天才 发表于 2011-10-24 22:41

“尚法”概念的产生,主要因素来自科举制度

唐代选举制度的一个重大变化是科举制的确立——以科举制度代替了士族制度。科举作为一种取士的制度,从隋朝开始,到唐太宗时得以确立并固定下来,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以李唐宗室和大臣、士族为主体的新士族集团,以便于长期统治,从而达到长治久安。
            科举制度确立“以书取士、以书铨吏”,即通过分科考试选择官吏。书法不仅是开科取士的科目,而且是铨选官吏的重要标准之一。依制言之,考试登科及第后只取得出身和任官资格,要想获得官职,还要经过吏部的考试,即经过吏部的“铨选”,合格后才授予官职。米芾《书史》云:“唐铨选择人之法有四……其三曰书。楷法遒美者,为中程,是以书取士也。”既然写一手好字便有进入仕途并可获得皇帝垂青的机会,特别是对于深知“九品中正制”选拔人才方法的一般知识分子而言,有此希望就要去努力争取,所以尤为用功。这种具有极大磁力的制度,已然奠定了“尚法为仕”的思想基础。而“以书取士”的关钮,恰是以楷书教学和考试为出发点,其标准就是按法度规范写好楷字,即唯“楷书遒美”是也。这样一来,朝廷内外,在“法”的空气笼罩下,专讲技法的著述也纷纷出笼,如李世民的《笔法诀》,欧阳询的《八诀》《三十六法》《用笔论》,虞世南的《笔髓论》等等。由斯可见,所谓“唐尚法”,简要地说,其内涵是以实用书写为原发因素,从实用层次中提取“法度”作为审美规定,进而达到初唐时代的书法审美——技法审美。在这种审美思想指导下,楷书作为一种规范性的应用书体,不仅要写得美观好看,而且必须达到法度规范的要求,不能僭越,更不能自行创作。在印刷术尚未发明的唐代,对写字苛至印制般的模式,初唐欧、虞、褚、薛“四大家”,以及崇文馆、弘文馆和国子监三大教育机构中那些士子的楷书作品即是最好的证明。而李世民以帝王之尊倡导“尚法”,只是出于对臣子的规范和要求,他自己则偏重抒情“表意”的王羲之风格而喜作行书,乃至以其《晋祠铭》《温泉铭》创造性地开了行书勒石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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