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君赐教
请君赐教,您如何知道您的参赛作品是当了废纸还是被裱了卖了? em1 em1 em1 看来大家对著作权的认识还不够,现摘录著作权法的部分供大家学习,希望能引起共鸣.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
有著作权。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
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
、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
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 以上摘自著作权法)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以上摘自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原帖由 辛远 于 2007-1-18 22:28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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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1 em1 em1 不能再肉包子打狗了!!! 为什么大家都不珍视自已的著作权呢?怕人家说敝帚自珍吗?何必要面子,而放弃权利呢?自己的"孩子"再丑,也是亲生的,不能让人家糟践,让人家占便宜.
[ 本帖最后由 无意斋主 于 2007-1-29 16:05 编辑 ] 今天在网上又看到一些同好在询问几个书法赛出作品集的帖子,或是说什么赛是骗局的帖子,愤怒的要起诉怎么的.我说为什么大家不自觉地来抵制不良的,骗作品的书法赛呢?行动起来吧.坚决抵制一切不退稿的书法赛,更希望大家出主意如何监督那些以骗作品为目的书法赛. em3 em3 em3 em3
明天是情人节,过四天是春节,还是不e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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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书友们情人节快乐,春节快乐.
[ 本帖最后由 无意斋主 于 2007-2-13 22:52 编辑 ] 愿书友们2007年书法创作取得成绩,参赛作品既获奖,又不被人谋了.em27
[ 本帖最后由 无意斋主 于 2007-2-13 23:0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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