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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黑社会:关于南峻北强 关于理论的作用 关于何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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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0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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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印强:书法家、艺术评论家、《黑社会》专栏作家
  丁  剑:书法家、艺术评论家、《丁厂书话》专栏作家
时  间:2007年11月22日凌晨
关于南峻北强

丁  剑:冯兄好!
冯印强:丁兄好!关于李强和管峻“南峻北强”的事,我看了,虽然把我也列为主持人,但我近一段时间比较忙,还没有想出一个切入的主题,抱歉!
丁  剑:明天下午李强他们有一个展在琉璃厂。
冯印强:知道了谢谢!也提前祝贺他们展览成功
关于李强和管俊的话题我看你已经做了很多工作了,他们应该感谢你呀!
丁  剑:呵呵!也是一个很突然的想法,后来就慢慢丰富了。
冯印强:现在,咱可以聊一下李强和管峻。你给我说要筹备这么个话题的时候,我也想了一些。特别是李强,我在2年前的时候就已经对他的篆书作出过评价的,刊发在当时的《中国书画报》。

丁  剑:他们还是具有代表性的,因此也就具有了一定的意义。他们可以说是地域影响的显性特征。
冯印强:也不完全是,你看同为江苏的徐利明,不也是很豪放的吗?所以我说,对于管峻,只不过是走的俊秀一路的代表而已。
丁  剑:所以说,管竣具有了这种显性啊,兄好像没明白我的意思。
冯印强:我基本理解你的意思,在你“南峻北强”的开篇已经表述的很清楚了。问题是,采取你这样的讨论方法,能不能用这两个极端个案梳理出你所想象的深层理论认知来,这是我所担心的。
丁  剑:没有必要纠结于一种理论观点非得要在现实中找到完全合乎标准的实例,我觉得只要它能佐证一点就足够了。但我们也不能完全把他们当作标本而概念化,还是要基于他们的作品发言。其实对于当代书家的研究正是我们要优先做的事。
冯印强:是呀,作品发言不还是以作品作对比研究吗?我也是觉得这样就是一个比较成功的网络话题讨论。至于是否我所要思考的,只是这个个案讨论的引申而已,所以,我没有及时发帖原因就在于此。其实,我对他们的作品也也有我自己的看法的。
丁  剑:可以坦率谈谈你的看法!
冯印强:对于李强和管俊的作品,很多网友都发言不少了。我想说的是,如何客观的评价他们,
对于李强,我觉得李属于表现型书家,这种表现主要还是主体性情的表现。所以李强笔下流露的是主体精神,而李强的这种主体精神还是来自于北方特有的环境和北京的浮躁繁华。因此我说,他契合了当代个性张扬的时代主题。然而,这种个性张扬是缺少公共价值的个性张扬,具有自我表述的性质。
李强在取法传统中不断的塑造自我,由此形成了其现在所谓的面目,尽管这种面目在将来或许会有说改变,但是,只要李强在内心长期培养的这种本性不动摇,其书法的整体风格就不会有太大的变化。
环境铸就人,李强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中铸就自己的现在风格的。问题是,极度的张扬和塑造自己的风格,标新立异,会同时丧失书法在当代的公共语境,而这些,恰恰是我们所要认识到的。我想,把李强作为个案切入到当代的书法生态和文化中来,意义也就在这里。
丁  剑:是的,但作为一种成果,李强的个人成果可以成为当代重要的成果。
冯印强:但我们一定要从这种成果中反思当代的书法问题
丁剑:是的!这就把问题从表象作了深化,引向更为深入的理性层面。
冯印强:我觉得这才是我们深入研究他们的本意所在。
丁  剑:但我首先还是愿意去关注作品本身,因为那个价值是确定的。
冯印强:再说管峻,我对他不特别了解,就谈其作品吧。管也算是诸体皆能了。楷书精到,大草舒畅,隶书规范。在我看来,其楷书要胜于隶书和大草。隶书取法郑谷口,但缺少郑的古朴,线条比较简单,波折不够浪漫,笔法变化不够丰富。特别是在横画与竖画的关系处理以及线条的起、行、收方面,尚缺乏深入的研究。草书看似流畅,但缺少草书应有的跌宕。
但是,我觉得,研究管的意义不在这里。我们应该从管的学书过程和面目中来总结学习书法的方法,来调整和完善书法在当今应有的理路。对他们,我就说这些吧。
丁  剑:已经说的很好了!从中可以看出兄的远见和思考!这就是一个理论者和一般读者的区别
冯印强:客气了,还望多批驳呀,我只是想把我自己的看法表述出来而已。

关于理论的作用

丁  剑:我最近的思考,其实有点反叛,接着我刚才讲的刘彦湖的观点,我对他的观点,我也很同意。
冯印强:我看你和刘的对话了
丁  剑:我首先很佩服这些艺术家的自信,包括前面提到的邱振中先生,他们的自信让我感到自己的差距,但同时也陶冶了我的自信。对于理论作用的反思,我比较赞同刘的观点。我觉得理论的作用有时候很小。必须关注实践,这是第一和首要的。基于这样的反思,我觉得理论的作用也同样是个很值得反思的问题,也包括当代理论的成果的评价都是值得思考的。
冯印强:我问你,理论的作用在什么时候是很小的呢?我觉得,没有理论的实践是相当危险的。
丁  剑:比如,我们来讨论一下《书谱》的价值,从很现实意义上来看,《书谱》作为文本的学习价值大于它的具体的理论,书法界的人可以临摹学习它而不必考虑它里面讲的是什么?
冯印强:那么,既学习书谱书法经典性的同时又学习他的理论性,是不是会更好呀?
丁  剑:不一定。
冯印强:在我看来,书谱的经典价值恰恰表现在他的艺术性和理论性这样一个坐标上的。
丁  剑:理论作为自然科学是有着很具体的指导性意义的,但作为人文特别是艺术,我认为理论本身都是很脆弱的。
冯印强:很微弱也不等于不需要
丁  剑:关于书谱,我甚至认为书谱的文学意义大过其对于书法的理论意义。
冯印强:盲目的创新和在理性思考与系统指导下的创新是不一样的,前者走错道路也不会知道自己是错的,而后者可以随时发现和调整。这就是理论指导的意义。就象书法的发展,我想盲目的发展是很危险的。这也是我近来为什么日课都是艺术和美学的原因。
丁  剑:不,理论和理性不是一回事,对于一个创作者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兄所描述的盲目。对于一个人来说,常态之下具有的理性已经足够了。 兄谈到了美学,我最近的思考结果是有了一个极端的观点:“美”是可以被叙述的,但美学毫无意义。
冯印强:美学是关于美的学问,而美是哲学问题,涉及人对社会和自然的认识等问题。可能你是看到了一些现象,所以才有些这样的认识。就是,有些搞理论的,对传统认识很深,但遗憾的是没有能够把自己对传统的认识在自己的笔下表现出来。我想这些人愧对一个理论家的称谓,最起码不是一个合格的理论家。

丁  剑:那么,“美学”应该是自然科学的问题,需要做解剖学的研究,而不是考思考得来的。我对于能被称为“什么家”的判断是很严格的,在排除了一般的那些障碍,我依然有这样的观点。我并不否认一些理论研究的方式,也不完全否定他们的研究成果,但我怀疑他们成果的实际作用。
冯印强:我们应该尊重他们的研究成果,问题是,他们的成果自己又没有能力在自己的笔下表现出来,而不搞理论的有理解不了他的理论研究成果。这就造成了目前理论和实践的脱节




关于何豪事件

冯印强:我看到看到何豪事件了的处理结果了。你对此有何看法?
丁剑:我还无法确切给出我的判断,但在另一方面,我对程序上的问题倒有一些看法。
冯印强:我觉得,何豪事件涉及到一个书法竞技的程序依据问题,而不是国展的入选与否的问题了。
丁剑:冯兄看法和我比较接近!竞技的规则在被确立之后,如果是因为疏忽再去改变或做出什么弥补,可能会招致非议。
冯印强:从现在的资料来看,何毫首先是在广州测试现场的创作和获奖不符被网友所举报,进而才被招到北京进行第二次面试的。
丁剑:是的,那么这就涉及到对具体程序的重新解释和运用的问题了。具体地来将这里涉及到以下几点:
一是如何对在广州笔试现场的被公正过的结果作出否定?这是需要也是必要在程序上加以说明和解释的,而且已经涉及到法律的问题了。
二是现在做出的裁决的合法性以及在合法性还未得到确认情形之下公布裁决的可行性及其后果。
三是对其后果可能带来的影响的评估和产生原因的追问。
四是这一事件对当事人所产生的影响。
冯印强:我们所讨论的问题是,北京组织第二次面试的功能和价值是什么?如果是对第一次的修正,那么,第一次的意义是什么,第一次的法律依据还有价值吗?还有,第二次的北京面试不但推翻了第一次获得公正的评判结果,有违法之嫌,更重要的是对当事人的影响。按照书协提供的资料,何毫只是现场创作和获奖作品不符,但由此给当事人的判决,也是缺乏依据的。还有,和现场创作不符也在书协的认可范围之内,应该尊重作者的获奖作品的,怎能由此而否定获奖作品呢?
丁剑:这个判断不知道是否遵循了何豪本人的意愿?
冯印强:其实,书协的复试主要是为了验证真伪,但现在看来不是简单的真伪问题了。也就是,既没有起到验证真伪的作用。何毫的创作虽然和获奖作品有一定距离,但还是在特殊的创作状态下有一定的水平的。这样,获奖作品就可以贴上何毫的标签降为入展作品展览了,这是什么道理呀?
丁剑:冯兄的观点是认为中国书协对何豪的作品的真伪的判断还值得商榷?
冯印强:不是值得商榷,而是根本都没有起到真伪的判断。
丁剑:为什么这么说?
冯印强:从现在的资料来看,两次测试,只是测试和原作明显不符,并没有说原作就不是他本人的。这,才是关注的核心内容的。你想,如果原作是他本人的,就应该尊重获奖的原作承认获奖才对的。相反,如果不是他的,就应该取消入展资格的。这两个书协都没有作到,两次的测试还有实际什么意义呢?
丁剑:我对于此次事件的判断,我觉得只是程序上有问题,并且程序上是很值得反思的,对于处理的结果,我个人的判断趋向于可能存在代笔的问题。
冯印强:既然趋向于代笔,就应该把原作视为伪作的,不开玩笑。怎么还应该降为入展呢?
丁剑:是的,你的质问很有价值!
冯印强:但讨论下去就没有价值了!
丁剑:这也是我的问题,这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
冯印强:我问你,这个问题咱俩争论到天亮,有结果和意义吗?还不如看会书呢?这是我突然的感觉。
丁剑:我的判断是我真实的想法,也是基于何豪作品的判断,那么最有发言权的当然是何豪本人。
冯印强:他也没有发言权,就象你说的理论和实践一样。事实上,何豪的测试已经结束了,他的任何发言都不具备权威的。
丁剑:我只认为程序可以挑剔,但结果可能正如大家的观点,而何豪本人如果未提出异议,我想书协也不会就程序的漏洞做出解释或给出什么弥补的。其实从程序上来讲,何豪是完全可以拒绝第二次来京复试的,除非是在解决了第一次上的程序问题后,即在程序合法后,他才有责任出来。
冯印强:败军之将,无以言勇。现在何毫的测试已经通过了,我想何毫也已经签字了吧。谁让你写不出和原作一样或接近的水平了呢?我想,他本人不会说什么的,如果说,我出来和他辩论!
丁剑:可他没有,反过来讲,他敢于来京接受复试,如果他确实是代笔的,那么,他又是何等的嚣张?
冯印强:所以我说,代笔和他本人原创都有可能,但这已经不是问题的焦点了。反正书协和他都认可了获奖作品降为入展的决议这一事实。这样,我们讨论的焦点如果还是在真假上面,就没有必要了。所以我说,我们讨论的焦点是由真假问题引发的话题。
丁剑:如果说将获奖降为入展是双方面的一种妥协,那么我觉得书协在问题的处理上实在是太缺乏智慧了甚至是幼稚。我明白兄的意思,真假问题所引发的问题,那就是程序问题了。即合理不合法。
冯印强:所以我才说理解书协的初衷的。
丁剑:什么样的初衷?我认为这里的实质是程序在前面被践踏,后面又来补救,而补救本身又是对程序的再次践踏。即如果在第一此的笔试中认真工作,发现问题,就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了,具体地讲难道评委的眼光,近距离的观察,难道不如网友的发现?事实上在何豪的作品笔试的作品发布到网上的时候就有网友提出了质疑,并且明确指出了是谁的代笔!
那么,评委是疏忽还是失职呢?北京的复试其实无论对于何豪还是书协都是无比的尴尬!

冯印强:哈,是的,我也是这样想的。不过这不是艺术本身的问题了。
丁剑:可是,你想过何的感受吗?何豪的感受可能很受伤害。这说的重一点涉及人权,即事情原本简单却被复杂化的过程使何豪的人权感到很受伤害。但我想这可能并不重要,因为个人的感受又怎能抵得了整个书坛的感受呢?作为有责任感评论者,我更关心结果的公正性对书坛的积极意义。
冯印强:和我想的一致,我也是出于对书法的负责才想起来聊这个话题的!
  



[ 本帖最后由 冯印强 于 2007-11-23 12:23 编辑 ]
发表于 2007-11-23 04:34 | 显示全部楼层
读了冯兄对“何豪事件”分析,觉得相当到位,em1 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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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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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作是他本人的,就应该尊重获奖的原作承认获奖才对的。相反,如果不是他的,就应该取消入展资格的。”说的对!!!!!!!!!!!em13 em1 e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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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3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琴岛大布衣 于 2007-11-23 04:34 发表
读了冯兄对“何豪事件”分析,觉得相当到位,em1 赞一个!

个人看法,多指导!em13 em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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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的很深刻!那么,更为深入的批评应该是:
批评何豪及何豪们,应该从结果上去批。
批评书协及职能部门及其具体经办人员(评委),应该从程序上去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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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才是冯印强的眼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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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多资深评委,经过两次的现场测试,最终都不能判定真伪,可见何豪的书写能力还是相当之高,只是让评委看出了与获奖作品水准的差距而已。这种差距谁都会有的。
既然何的获奖作品不是代笔之作,评委又有什么理由降为入展呢?要知道获奖的是人家的这件作品,只要是作品没有问题,获奖的资格就没有道理取消。相反,假如作品不真,不仅是获奖,连入展的资格都不会有了。
何豪不是很冤屈么?击鼓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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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指“何豪”为“马”者戒

原帖由 冯印强 于 2007-11-23 02:54 发表



  

         何豪可怜,何罪之有,只不过送了一幅不是自己所写作品而已。是哪位“伯乐”指“何豪”为“马”呢?哪些评  委  和应呢?

监审又在“监”谁呢?不是一目了然吗?可見评审过程混乱,人情味十足……,小小评审场、社会大舞台。评委即“伯乐”,切不可

利用自已的权利信口开河?随便指手划脚,想过后果吗?给书协带来什么声誉?给国展苇带来什么好诃评?给可怜人何豪带来什么后

果?我不敢想,em3 以一句话送评委:正正派派做人、規規矩矩办事。

[ 本帖最后由 海眼阁主 于 2007-11-23 21: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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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em1 em1 em1 em1 e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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