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幽堂 发表于 2013-11-20 17:10

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4年省外普通高等学校来湘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的通...

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4年省外普通高等学校来湘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的通知2013-11-18 14:57:57|分类: 书法高考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4年省外普通高等学校来湘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考试院(招生考试办公室),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省外二本院校本科美术类专业在湘招生办法的要求,为做好省外高校在我省设点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考生报名  1.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条件并取得了2014年湖南省艺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资格的考生,方可报名参加省外院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我省将于2014年1月19日前在湖南招生考试信息港(http://www.hneeb.cn/)网站上公布全省艺术类统考各专业类别的合格资格线,并公示取得合格资格的考生名单(不另行发放省级统考合格证书)和考生成绩分布等情况,考生和相关院校均可上网查看有关信息。对已在我省指定考点安排了校考的院校(专业),我省考生原则上须在这些指定考点参加该院校相关专业的校考。  2.我省艺术类考生参加省外院校在湘组织的专业校考报名分两种方式:一是“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确认”方式,此方式只适用于美术类(指以素描、色彩、速写或设计等为主要考试内容的美术与设计类专业,下同)校考报名,但使用招生院校自主开发的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的除外;二是“网上报名/现场缴费确认”方式,此方式适用于非美术类校考报名。校考报名的流程及相关要求详见“湖南省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平台(考生版)”[网站地址:http://www.hneao.cn/ks]上的《艺术校考报考须知》。  3.美术类专业校考网上报名缴费确认时间为报考专业考试前第三天8:00开始至考试前第二天18:00结束(报名截止日与考试当日间隔一天);非美术类专业网上报名时间为2014年1月下旬开始至考生报考专业考试开始前一天17:00结束,缴费确认时间(地点)详见“湖南招生考试信息港”网站上公布的“省外高校来湘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考点及考试时间安排表”。在校考报名确认截止之前,考生可登录系统报名和修改报名信息。网上报名后,考生方可办理后续缴费确认手续。美术类考生必须在校考报名前的规定时间内,到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预存校考报名考试费用后方能办理网上缴费确认手续。考生现场确认和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2014年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专业考试证》(以下简称《专业考试证》)。  4.各有关院校须统一使用我省的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实施组考管理,查阅考生有关报考信息。  二、校考申办程序  根据我省规定,2014年省外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省外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除上海视觉艺术学院以外)艺术类本科专业、省外公办二本院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在湘招生录取时直接使用我省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省统考”)相关专业成绩,招生学校不得组织湖南考生参加校考。其他按教育部要求可跨省设点组织校考的本科院校,如有特殊要求确需来湘设点组织校考的,须经我院同意后方能在我省统考合格生源范围内指定考点组织校考,也可直接使用我省统考成绩。所有来湘设点考试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专业考试命题、笔试评卷、面试评议等相关规定,并于2013年12月3日前向我院提出申请,获得同意后方能向社会公布非美术类校考地点(美术类校考地点由我院在校考报名结束时再向社会公布)。  2014年我省美术类专业校考设立5个考点,非美术类专业校考设立4个考点,各考点(含报名咨询点)联系方式见附件1。其中,美术类专业校考实行“报考分离”的办法,全省设立1个校考报名咨询点,负责所有院校接洽与现场咨询安排以及考生预存报考费与退费等工作;有关高校须在考试开始三天前与报名咨询点确认报名收费标准和考试方案,报名结束后,再由我院统一安排考试地点;非美术类专业的校考仍按往年做法,报名和考试均设在同一考点。校考时间为2014年1月中旬至2月。拟在我省设点的院校须于2013年11月25日至26日登录“湖南省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平台(院校版)”[网站地址:http://www.hneao.cn/yx,用户名和密码与去年相同],选择进入“艺术类组考子系统”申报组考专业类别、专业名称(按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艺术类招生专业,如果高校编制的招生计划不分专业方向,校考组考专业也不能附加方向)、专业代码(按教育部统一规定),我院将统一汇总后按专业类别分配指定考点(院校通过管理平台查询)。院校与指定考点(报名咨询点)初步协商好考试时间后,于2013年12月2日-3日在信息管理平台中填写本校专业考试报名确认时间、考试时间、考试科目、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组考详细情况,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成文字函件(见附件2),加盖公章后连同当地物价部门下发的收费文件一起,通过传真或信函方式报我院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处。我院根据收到的函件进行审核,并于2014年1月1日前在湖南招生考试信息港(http://www.hneeb.cn/)上公布各院校考试地点(非美术类专业)、报名和考试时间等信息。各院校应及时上网查看我省公布的校考安排情况。获准在我省设置艺术专业校考的高校,在校考期间,须将本校制订的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张贴于考点(报名咨询点)醒目位置。  三、组考管理  校考由招生院校负责组织实施,承担组考管理责任。各考点(报名咨询点)要认真做好有关工作。我院负责对省外高校在我省设点考试的资格审核和考点安排,对校考组织和考风考纪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1.各考点单位须在考试开始前与招生院校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协议必须包含试卷保密与考风考纪等方面的内容。具体事宜由考点单位与招生院校共同协商确定。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我院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处备案一份。考点单位要按协议负责给招生院校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备,配合做好后勤保障等工作;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各招生院校要按教育部统一要求组织实施专业校考工作。要强化考风考纪建设和试卷安全保密工作,切实加强对监考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所有工作人员均应执行回避制度。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时,要及时收回考生的《专业考试证》,按照《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见附件3)的规定做好对违规考生的处理,并在当场考试结束后,立即张榜公布考生违规事实公布栏(见附件4);有关违规考生的记录表、名册(见附件5)、证据材料和公布栏缩印件,必须在考试结束后一天内报送我院监察与督查处。我院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有关文件规定处理违规考生,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考试档案。对存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考点,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坚决取消该校下一年度的考点资格。  3.考试期间,我院将派巡视员、督考员到各考点进行巡视督考,检查各考点组考情况。对在专业考试组织管理工作中不按规定操作、出现重大差错或违规问题的招生学校和考点,将分别给予取消在湘组织校考资格或取消校考考点资格的处罚。  四、专业成绩报送  招生院校须于2014年4月1日至15日期间登录我院网站(网站地址及登录方式与申报校考相同),通过“湖南省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平台(院校版)”的艺术成绩报送子系统,将合格考生的相关信息上传至我院,并将与上传信息一致的合格考生信息打印件(必须通过系统打印)签字盖章后,寄传至我院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处。要注意的是,高校需按编制招生计划的专业上报相应的校考成绩,如果同一考生取得了多个专业(含专业方向)校考合格资格,则需按这些专业(含专业方向)分别报送该考生的合格成绩;如果同一个计划招生专业录取时要求分不同的类型排序(例如音乐表演专业中的声乐、器乐、舞蹈等及类似情况),务必在该专业成绩上报数据中注明类型名称。  对下列情况,我省对招生院校所报考生校考合格成绩将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或考生)负责。一是考生未取得湖南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资格;二是我省规定的只能按我省专业统考成绩录取的院校(专业);三是未在我省参加2014年高考报名的考生。  五、其他事项  1.考试结束后,各考点须在2014年4月10日前向我院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处上报组考工作总结(含各设考院校报名情况、考试情况及考点组考情况)。  2.各招生院校在报送我省艺术类专业合格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时,将本校联系方式一并报送。附件:1.2014年省外院校来湘组织校考考点联系方式   2.湖南省2014年省外院校艺术类校考方案设置申报表   3.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   4.考生违规事实公布栏(样式)   5.湖南省艺术类校考违规考生名册湖南省教育考试院2013年11月15日附件12014年省外院校来湘组织校考考点联系方式
考点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报名地点考点联系人及联络方式主要考试类别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长沙市韶山南路498号410004校本部
美术类报名、现场咨询点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784号410004雨花校区
美术类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长沙市雨花区井圭路10号410004院本部
美术类
长沙师范学院长沙市星沙特立路9号410100校本部
美术类
湖南师范大学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二里半410012美术学院
美术类
410081工程与设计学院
美术类
410012音乐学院
音乐、表演类
410081新闻与传播学院
播音与主持、编导类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长沙市麓山南路153号410012院本部
音乐类
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长沙市星沙特立路5号410100院本部
音乐类

附件2湖南省2014年省外院校艺术类校考方案设置申报表(系统打印)院校(签章):专业类别:考点:打印时间:
方案考试科目专业报名时间考试时间收费标准备注

































































附件3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  为规范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明确如下:  一、违规行为认定程序  考生违反考试有关规定的,应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认定为违纪或作弊,认定和告知程序如下:  1.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的,监考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填写《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违规考生告知书(存根联)》及《湖南省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违规考生告知书(考生联)》,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考生违规事实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由两名以上监考员和考点负责人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记录的内容,将存根联交由考生本人签字确认,若考生不配合签字的,须由两名工作人员签字并说明事由,签字后的告知书(存根联)与考生违规材料一起交由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或考点汇总后,逐级上交到省教育考试院;考生联交由考生本人收存。  2.省教育考试院在审看考试视频监控录像时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将考生违规时段的录像予以保存,并如实记录违规考生相关信息和违规事实。省教育考试院将违规考生相关信息及视频录像下发给相关教育考试机构,经核实违规考生相关信息后,由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如实填写《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违规考生告知书(存根联)》及《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违规考生告知书(考生联)》。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应尽快通知考生本人到指定地点签收告知书,并将存根联交由考生本人(或考生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若考生(或考生法定监护人)不配合签字的,须由两名工作人员签字并说明事由,签字后的存根联由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汇总后,逐级上交到省教育考试院;考生联交由考生本人(或考生法定监护人)收存。如果考生本人不来现场签收的,由当地教育考试机构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考生,并将有效告知签字后的告知书(存根联)逐级汇总上交到省教育考试院。  3.在评卷过程中发现的考生违规行为,由省教育考试院记录汇总违规考生信息和违规事实,其认定和告知程序按第2条的办法执行。  二、违规行为处理程序  经认定确认违规的考生,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在签发处理文件前,省教育考试院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考生作出相应处理,并通过正式文件作出处理决定。  2.省教育考试院依据处理文件,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样式见附表3)一式两份,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3.省教育考试院通过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将处理决定书一式两份送达考生本人(或考生法定监护人),其中一份交由考生本人(或考生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若考生(或考生法定监护人)不配合签字的,须由两名工作人员签字并说明事由,签字后的决定书留存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存档备查;另一份交由考生本人(或考生法定监护人)收存。如果考生本人不来现场签收的,由当地教育考试机构采取其他有效方式送达考生,并将有效送达签字后的决定书留存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存档备查。  4.考生对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由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违规考生告知书(存根联)考点名称:考场号:
考试名称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考生姓名
准考证号
身份证号

违规事实记录:经(□现场发现□审看录像发现□评卷发现□其它)记录人(签字):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处理依据及意见考生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条第款所列的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条的规定,拟作出以下处理:
暂扣违规材料或物品:考生签名:年月日
说明1.如考生有违规行为发生,有关工作人员须详细填写本告知书;暂扣考生物品的,还需考生签名。2.存根联由考生签名后与考生违规材料交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汇总,逐级上交到省教育考试院;考生联交考生本人收存。3.考生如有异议,可以依法向处理机关陈述和申辩。给予停考处理的,可以依法向处理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考生签收:我已收到本告知书,并已经阅知该告知书的内容。考生签名:年月日
附表2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违规考生告知书(考生联)考点名称:考场号:
考试名称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考生姓名
准考证号
身份证号

违规事实记录:经(□现场发现□审看录像发现□评卷发现□其它)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盖章)年月日
处理依据及意见考生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条第款所列的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条的规定,拟作出以下处理:
暂扣违规材料或物品:考生签名:年月日
说明1.如考生有违规行为发生,有关工作人员须详细填写本告知书;暂扣考生物品的,还需考生签名。2.存根联由考生签名后与考生违规材料交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汇总,逐级上交到省教育考试院;考生联交考生本人收存。3.考生如有异议,可以依法向处理机关陈述和申辩。给予停考处理的,可以依法向处理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违规处理代码表
违规代码与事实违规处理依据和决定
5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5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5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5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5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5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57.将试卷、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5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上标记信息;5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教育部令第33号第九条: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6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62.抄袭或者协助他入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6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64.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功能的设备;6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6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 或者考试材料;67.在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 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6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 、草稿纸的;69.其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教育部令第33号第九条:高考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7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7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73.考室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7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7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8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8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8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8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8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教育部令第33号第十条:终止其继续考试,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91.组织团伙作弊;9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9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9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九条:高考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编号:湘高考违处[]号
考试名称
考生姓名
准考证号

违规科目

违规事实

处理依据

处理决定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公章)年月日
救济途径考生若对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核决定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复核决定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送达时间
送达人

收件人签名

备注

说明: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考生或收件人收存,一份由考生或收件人签字后交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存档备查。附件4湖南省艺术类校考考点考生违规事实公布栏(样式)考生姓名考生号考试科目违规代码与事实考点所在学校公章或主考签名:年月日午(公布栏不得小于对开张或A2幅面)
附件5年湖南省艺术类校考违规考生名册专业类别:考点名称(盖章):填报人:填表日期:
序号考室号考生号姓名考试科目违规代码与事实(只填代码)处理代码与意见
































































注:此表由考点填写、汇总、盖章,随同《违规考生告知书》(存根联)(含证据材料)交省教育考试院监察与督查处。交表人:收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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