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与书法之贱
霸王条款与书法之贱易名 2005-4-2
在经济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碰到一种对方当事人并未与你协商而预先拟定的合同,这就是格式合同。这种合同中的有些条款带有强迫接受的性质,常常违反公平的法理以及采用了不合理的方式造成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失衡。而当这些条款带有明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权利的时候,这就是我们说的“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总能造成一种“愿打愿挨”的事实,让消费者一方有苦说不出。不幸的是这一人人喊打的“霸王条款”,竟被某些打着举办书法展赛的组办者们借用了。于是我们每每在“征稿启事”中看到这样的话:“凡投稿者均视为同意以上条款。”那么,“以上条款”又如何呢?
我们常常会发现某些书法展览比赛无理而妙。例如,征稿启事中有“入选作品由主办单位收藏”却不提给收藏费,有的仅给一本作品集算是“系向牛头充炭值”,或者连一本作品集的纪念品也没有。例如2003年某著名媒体举办的电视书法大赛,至今仍未兑现征稿启事中关于举办展览与出作品集的承诺,最近却又打出了举办第二届的广告。又如“未入选作品概不退稿”,“承办单位人手有限”似乎颇有理由,实则一击齑粉。你收稿收评审费时“人手无限”,怎么退稿时就“人手有限”了呢?还有更离奇的,如南方某社团举办的活动连装裱费出书费也要作者自己掏腰包,拿别人的钱财为自己脸上贴金,“借鸡下蛋”,真是妙不可言!主办者想要得到的都得到了,而展赛的投稿者并未得到什么实际的东西。我们知道,书法作品是书法作者的劳动产品(主要是精神产品),因此书法作品是有价值的。愿意收藏书法作品就等于承认了书法作品的价值。展览与收藏时向作者支付报酬正是承认其价值的体现,也符合“国际惯例”。而这个价值却常常被某些书法展赛的主办者们有意回避了——不付一分钱收藏费又要收藏别人的作品;既默认其价值存在,又不愿承担等值交换中的付费义务。“不退稿”的始作俑者是谁已难以考证,最初是针对文学作品,后为书坛效尤。但书法作品不像文学作品那样注重文字内容本身,书法作品具有原作艺术价值的不可复制性及其气韵神采的不可再生。那么,对未入选作品去向没有任何交待的“不退稿”背后是什么心理?不言自明。无视法理与道义的存在,不顾书法作者的呼声和社会舆论,只是想当然地凭借某种权威和高高在上的位置,制定展赛的霸王条款,让书法作者去被动接受。这样的书法活动上行下效,能在多大意义上推动书法艺术事业的发展?
我们经历过数不清的官办或私办的各种名目的书法大展大赛,那么这些轰轰烈烈的书法活动,有谁考究过它的性质是公益行为(以丰富大众文化生活为目的)抑或是商业行为(以赢利为目的)?稍作回忆都知道,二十年前的书法展览均是官方举办的主要针对名家的邀请展,作为政治性的任务,目的是贯彻“双百”文艺方针,活跃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由于展览的权威性与书法精英文化的高不可攀,当时书法与书法家在人们心目中有着崇高的地位。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财力的退出与社会经济实体的资本渗入,如今的书法展赛已经偏离了最初的愿望,变成了一种“经济搭台文化唱戏”式的经济投资与利益回收,充斥着商业策划的陷阱。书法作者与组办者之间的供求关系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现在稍有影响的书法展赛活动都能看到组办单位后的经济实体。这种组织者主办者之间的商业猫腻大众当然不会很清楚,但稍作盘算便知,组办者如果会经营的话,赢利是肯定的,这其中还不包括收来的“书法作品”这一潜在的更大的经济增长因素。例如最近有二则书法权威机构主办东北某市承办的全国性书法展与篆刻展的启事,除给一点纪念品外,承办者每展只要拿出一万五千元给几个获奖者,就能把所有的投稿者打发了。要知道类似的展览光所谓的“评审费”就能收到几十万元。南方某省一年有十几个书法展赛的广告,把书法当生意做。以有限的资本投入希图获得最大的利益回报,你不能不服商业策划精明的单赢。
然后让我们来关注一下书法作者这个有时连“农民工”也不如的弱势群体。书法作者的艺术创作活动是一种非常艰苦和复杂的创造性劳动,一幅好的作品的产生虽然可能在瞬间,但是其艺术修养的积淀却很漫长,十几年至几十年。作者们向展赛方寄交自己的作品和评审费时也交出了自己的劳动,转让了自己作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按等值交换的原则,若被采用也应该同时得到回报;若不被采用作品的所有权仍应归作者本人,除非作者声明放弃所有权。《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的许多权利中就包括“获得报酬权”。然而作者的诸多权利都被一句不公平的“凡投稿者均视为同意以上条款”挡在了门外。可悲的是许多作者并不知道维护自己的权益,屈从于展赛的霸权,仍然以博彩的心理渴望拥有“标签”和“光环”来证明自己的身份和实力——通过书法展赛的获奖与入展在书法组织机构中牟得资格与头衔,因为社会对书法家的认可也常常以其职务来定位。结果是许多人投寄了希望换来了失望与一无所有,侥幸入展者,也是“赢了面子,输了里子”。书法作者们以牺牲自己的劳动和权益为代价成就了书法展赛的组织者、评委与几个获奖者。由此形成了书法之贱——书法作品与书法作者的双重卑贱。这是对书法艺术的极大不公!对当代书法作者,很难不让人生出“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悲凉感!
同样是艺术展赛,美术展似乎幸运得多,退稿已成惯例。2004年“十届美展”一百余件获奖作品被正在筹建中的浙江美术馆收藏,平均每件作品支付收藏费一万元,书法作者们对此有何感想呢?当听到陕西的一位作者为“八届书展”的创作累死在创作室里的时候,书法展赛的组办者们又有何感想呢?
所幸近几年来,一些大的书法展赛已能自觉重视作者的劳动和权益,适当发给收藏费,多少对作者有点精神上的鼓励,有了良好的开端,中国书协下属也成立了“权益保障委员会”。书法,只有当人们都来自觉维护书法尊严的时候,才能实现她真正的价值。
霸王条款与书法之贱
机制不行霸王条款与书法之贱
并且没有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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