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刑按察司
发表于 2007-4-18 20:26
原帖由 冯印强 于 2007-4-16 20:24 发表 http://www.shufa.org/bbs/images/common/back.gif
我说过,不存在没有艺术的书法。所以也不可能有非艺术书法。但艺术书法的提出并不是悖论。它是当代艺术观念更新的产物,所以也没有必要用艺术书法对应于您所说的历史上的所谓实用书法。起码在当今的书法立场。 ...
我乃浅陋之人,但也知道,凡指称事物,必有相形之情形,乃有区分之必要。既然提出“艺术书法”,则无疑增大了书法的内涵,缩小了书法的外延。与先前之书法概念或成交集,或不相干。如若成并集,则万无重新提出概念之必要。
再者,所谓悖论,乃基于同一命题可以推出相反的二结论。而且有严格的条件。楼主居然辩称:艺术书法的提出并不是悖论。实令人费解。
提刑按察司
发表于 2007-4-18 20:37
如果楼主想基于当前特定之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用现代人的眼光去重新阐释书法,动机无疑是良好的。因为阐释的目的,并非去探究作者的原意,追求所谓的本来面目。——这些,这要么是先验的观念,要么是单纯的主观解释。然而也要避免另外一种危险。因为天马行空之想象应当是文学作品专利,至少不是一个严谨的理论者的。
dou_客龙
发表于 2007-4-19 01:25
观点确勉强em6 em6 face9
陈洁尘
发表于 2007-4-21 11:43
原帖由 提刑按察司 于 2007-4-18 20:13 发表 http://www.shufa.org/bbs/images/common/back.gif
什么是晚产?一直怀着,超过正常时间才生出来.从这点来看,我的比喻没问题吧?
他的所谓"理论"玩的是把纸币兑换成银圆的把戏.
什么时间是正常时间?我认为无论何时提出理论观点,只要它具有现实意义,都算是正常时间,况且冯先生现在提出的理论是有所创新的,跟古代的并不完全重合,所以晚产这个比喻我还是不能苟同。我认为楼主这个理论的提出是适时的。
寒冰书缘
发表于 2007-4-22 10:44
原帖由 提刑按察司 于 2007-4-18 20:26 发表 http://www.shufa.org/bbs/images/common/back.gif
我乃浅陋之人,但也知道,凡指称事物,必有相形之情形,乃有区分之必要。既然提出“艺术书法”,则无疑增大了书法的内涵,缩小了书法的外延。与先前之书法概念或成交集,或不相干。如若成并集,则万无重新提出 ...
可以说,艺术书法的提出增加了书法的内涵,但并没有缩小书法的外延,因为没有艺术的书写本身就不是书法。
察司说的“与先前之书法概念或成交集,或不相干”。成交集,意思是与先前书法有共同之处,这很自然,因为楼主的理论是在书法历史的基础上提出的,而不是凭空提出的,它不会与先前书法不相干。所以成交集无可厚非。
至于你说的“若成并集,则万无重新提出之必要”,什么是并集?并集应该是先前和楼主两个理论的全部,要想使你的因果关系成立,除非楼主的理论完全包含在先前的理论之中,试问?楼主提出的理论没有它自己的特点吗?是先前理论能包含得了的吗?是简单的重复出现吗?显然不是,所以你的因果关系不成立,相反,更能说明楼主理论的提出有它的必要性!
我认为要想把数学概念应有到文章中去,首先要把概念本身理解透彻,否则就要贻笑大方啦!
[ 本帖最后由 寒冰书缘 于 2007-4-22 10:48 编辑 ]
Anonymous
发表于 2007-4-23 10:41
原帖由 寒冰书缘 于 2007-4-22 10:44 发表 http://www.shufa.org/bbs/images/common/back.gif
可以说,艺术书法的提出增加了书法的内涵,但并没有缩小书法的外延,因为没有艺术的书写本身就不是书法。
察司说的“与先前之书法概念或成交集,或不相干”。成交集,意思是与先前书法有共同之 ...
知道什么是普通逻辑吗?em4
冯印强
发表于 2007-4-23 11:10
原帖由 寒冰书缘 于 2007-4-22 10:44 发表 http://www.shufa.org/bbs/images/common/back.gif
可以说,艺术书法的提出增加了书法的内涵,但并没有缩小书法的外延,因为没有艺术的书写本身就不是书法。
察司说的“与先前之书法概念或成交集,或不相干”。成交集,意思是与先前书法有共同之 ...
可以说,艺术书法的提出增加了书法的内涵,但并没有缩小书法的外延,因为没有艺术的书写本身就不是书法。我认同.。所以我才说不存在没有艺术的书法。
提刑按察司
发表于 2007-4-23 11:18
原帖由 冯印强 于 2007-4-23 11:10 发表 http://www.shufa.org/bbs/images/common/back.gif
可以说,艺术书法的提出增加了书法的内涵,但并没有缩小书法的外延,因为没有艺术的书写本身就不是书法。我认同.。所以我才说不存在没有艺术的书法。
知道吗?冯同志,我最乐意看到的事情,莫过于此刻的情形:你同意增大内涵,却不同意缩小了外延。这连同你错误地使用“悖论”这样的逻辑概念,连同你加了“属差”这样的妄动。充分必要的证明了,你根本不懂逻辑学。
当一个不懂逻辑的人妄谈理论的时候,就好像坐硬座车厢,排队等厕所的情形。
琴岛大布衣
发表于 2007-4-23 11:20
[ 陈浩 观点 ] :略说"艺术书法"与"书法艺术"的概念区别
(文中原创观点,引用应注明出处)
略说“艺术书法”与“书法艺术”的概念区别
陈浩 任何理论的形成都有一个起始和完善的过程。理论的成立与否,是在经过全面论证与充分理解之后而非开端。“艺术书法说”引起广泛关注和批评,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无论肯定也好,否定也好,其本身既表明具有学术意义。
“艺术书法说”的学理性必须得到理论思维的支撑。有无形而上的思辨能力,则是进行学术研究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说“艺术书法说”所要解决的课题不是直接的实际问题,而是书学作为学科的基础理论问题。或者说是书学基础理论的逻辑始项问题。如果连这一点都模糊不清,那么,使一个严肃的理论课题变得庸俗化,便就在所难免了。目前在关于“艺术书法”的讨论中已经出现了这种“危险”。
本文省略掉一些论证环节和细节以及无谓的争执——直奔主题:简要阐述“艺术书法”概念与“书法艺术”概念的区别所在。
从表象上,“艺术书法”与“书法艺术”不过是词组的颠倒,好像是在玩“文字游戏”。其实不然。当我们说“书法”或“书法艺术”时,其概念所指是所有的“汉字”和“汉字艺术”。这可从现今通用的各种体例的《中国书法史》版本中找到佐证。既然历史上的一切汉字遗存(包括书写、镌刻、描画三大类),都属于书法的范畴,那势必推导出这样的结论“中国书法史”与“中国文字史”是可以不分彼此的。然而,史实并非如此。
就以我们崇敬的书圣王羲之来讲,他在这个问题上就有过言论:“若平直相似,状如算子,上下方整,前后平齐,此不是书,但得其点画耳。” 所谓“得其点画”能否理解为指的是“文字”或“写字”。也就是说,只有“点画”的“写字”便不能称其为“书法”。如若说这段言论不太可靠,还可以孙过庭的墨迹《书谱》来说明:“草不兼真,殆于转谨;真不通草,殊非翰扎。真以点画为形质,使转为情性;草以点画为情性。使转为形质。草乖使转,不能成字;真亏点画,犹可记文。回互虽殊,大体相涉。”
我以为,这是孙过庭对书学理论的重大贡献,也是区别“书法”与“写字”的不同性质的最低标准。这虽说是一个微观问题,很少被人注重和重视,然而其却有微言大义。“滴水见太阳”的宏观意义。孙过庭不可能用现代的语言来表述思想,但对这一思想的内在实质,我们却可以转换为现代语言来表述。
为使表达方式统一口径,我将“书法”分为“写实”和“写意”两大传统或两个系统。(参见拙文《写意是现代书法艺术的主题》《书法导报》2002年8月7日第七版)即从艺术角度考虑的。所谓写实书法是指实用书法即“写字”,亦即孙氏所言“犹可记文”之意,而写意书法是指艺术书法,也就是孙氏所说的“情性”,并体现在“使转”与“点画”的“技进乎道”的有机统一之中。
从这个意义上讲,“艺术书法”和“书法艺术”不是同一概念。不存在“毫无逻辑,有违词法”的问题,两者之间具有“质”的区别。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相较于而不是对应于书法艺术概念,艺术书法是一个狭义概念,是与实用书法概念相对的。也就是说,书法艺术概念包括实用书法,而艺术书法概念不包括实用书法。至于实用书法概念的界定属另外的课题。做不做这种区分,意义大不一样。
在原有的书法或书法艺术概念中,是不分“艺术审美”和“实用审美”的。他是建立在“实用性与艺术性密不可分”的,这一逻辑起点的思维方式上,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泛化概念,不具备学科性质。在这种思维模式的认知下,汉字(书法)本身就具有实用性与艺术性的统一性。那所有的汉字书写、镌刻、描画都属于书法艺术或曰汉字艺术,也就顺理成章了。在这样的“逻辑”中,确实存在着诸多“迷阵”。正是这些“迷阵”的存在,导致了当下书坛鱼龙混杂、鱼目混珠的混乱局面。
因此,艺术书法的提出与倡导,引起两种思维方式之间交锋、论战,乃情理之中预料之内的事。大可不必怒气冲冲,义愤填膺,甚至于嫉恶如仇的大惊小怪。这种情绪,才是一种没文化的表现,难道“媒体讨论它也是没文化的表现”(谷有荃语)?
我在《“艺术书法”申辩》(见《书法报》2005年1月17日三版)短文中,所作的初步分析与界定,能否成立,还请大家有针对性地提出批评,这样不至于离题太远。“牛漫至畦,孰能牵耳”。
在我看来,“艺术书法说”的命题,不仅不是“毫无逻辑,有违词法”的所谓“捕风捉影,空空洞洞;坐井观天,夜郎自大;云山雾罩,作茧自缚”的“迷阵” {参见<书法报>2005年10月10日三版《致“艺术书法”论者》}。恰巧相反,对于解开历史乃至当代书坛“迷阵”,发展现代书学理论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需要书界广大学人“好事者”共同参与和不懈努力……
2005年10月5日客中国书法院“紫阳山房”
[ 本帖最后由 琴岛大布衣 于 2007-4-23 11:25 编辑 ]
冯印强
发表于 2007-4-23 11:22
原帖由 提刑按察司 于 2007-4-18 20:26 发表 http://www.shufa.org/bbs/images/common/back.gif
我乃浅陋之人,但也知道,凡指称事物,必有相形之情形,乃有区分之必要。既然提出“艺术书法”,则无疑增大了书法的内涵,缩小了书法的外延。与先前之书法概念或成交集,或不相干。如若成并集,则万无重新提出 ...
我想所谓悖论是基于同一命题可以推出相反的二结论这个简单的道理大家都知道的。这里是探讨理论的地方。我说艺术书法的提出不是悖论,怎么令人费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