琴岛大布衣 发表于 2007-5-24 15:11

虚拟网络社会需要实行法治?实行实名制吗???

虚拟网络社会需要实行法治?实行实名制吗???
——由《德法院判决网上论坛经营者须对论坛言论负全责 》新闻想到的
现实社会离开法制是不可想象的,虚拟网络社会是否也要实行法治?看来是个值得讨论的话题。文责自负,历来是存在的。网络实名制是否可行?若无实名制,又何谈网络法制?谁来充当网络警官,检察官,法官,侦探,律师等角色?是否需要建立网络调解组织和网络法庭?......
对这一系列的问题,请网友发表各自的意见与看法。

[ 本帖最后由 琴岛大布衣 于 2007-5-24 15:15 编辑 ]

琴岛大布衣 发表于 2007-5-24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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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柳青凯 于 2007-5-24 12:37 发表 http://www.shufa.org/bbs/images/common/back.gif

你的假设很有意思,在网络上的虚拟生存,是否要占居人生的重要位置.
现在大多数人上网不用真名怕是都有忧虑,我倒是欣赏用真名者,最起码我们的名字是真实的.


网络虚拟生存是否占居人生的重要位置,这当是另一个讨论话题。
网络本是虚拟物,真名还是假名又有什么现实意义呢?柳青凯,听着有名有姓,听着象现实生活真名,可在网络上又有几个人把他和现实生活中的柳青凯相联系呢。那么阮次山呢?徐静蕾呢?我们能不能说他们就是现实生活中的阮次山、徐静蕾呢?
我倒觉得网络上用假名的(看着与生活中的姓名不同)发言,更让人震聋发聩,让世人警醒。那些使用真名真姓(注明籍贯、身份、系方式者)反而顾虑较多,多出世俗的官腔套话。

走走看看 发表于 2007-5-24 20:38

em3 佐罗梦破灭了!

走走看看 发表于 2007-5-24 21:00

                     Z
                     

                     em12
                        

                     ;P

丁剑 发表于 2007-5-24 21:36

布衣先生的问题是个很现实也很大的问题。实际上虚拟网络社会需要实行法治?这是个伪问题。没有选择,必须实行法制。法制是全社会的行为规范,对于网络的特殊性就是解决具体的技术性问题了。实名制是手段之一。
但有一点要说明的是,实名制的成本可能很大。并不是不可操作。实名制指的是登记,注册实名,而非署名实名。
我赞成实名制。但某中意义上讲,一但使用实名制,将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先少网络活力。
这就像烟草,虽然明知有害,但其中的巨大的市场需求和利益,所以还不能取缔是一样的道理。

琴岛大布衣 发表于 2007-5-24 22:33

原帖由 丁剑 于 2007-5-24 21:36 发表 http://www.shufa.org/bbs/images/common/back.gif
布衣先生的问题是个很现实也很大的问题。实际上虚拟网络社会需要实行法治?这是个伪问题。没有选择,必须实行法制。法制是全社会的行为规范,对于网络的特殊性就是解决具体的技术性问题了。实名制是手段之一。
但有一点要说明的是,实名制的成本可能很大。并不是不可操作。实名制指的是登记,注册实名,而非署名实名。
我赞成实名制。但某中意义上讲,一但使用实名制,将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先少网络活力。
这就像烟草,虽然明知有害,但其中的巨大的市场需求和利益,所以还不能取缔是一样的道理。

读了丁剑先生的发言,我觉得颇受启发。
自接触网络的三个多月以来,感触颇深!
总觉得缺少了点什么?
之所以提出这个“很大的问题”,就想让大家共同思考,网络的民主化建设问题。
没有“民主化”,也就缺席了网络的“现代性”。
然而,民主与法制是共存亡的。
没有法制的保障,真正的民主也就不复存在!
这是一个大的前提,动机,立场。
能否确立?
剩下的就是技术性问题了......

走走看看 发表于 2007-5-24 23:03

马甲   实名    法制化    活力   不矛盾

琴岛大布衣 发表于 2007-5-24 23:11

原帖由 走走看看 于 2007-5-24 23:03 发表 http://www.shufa.org/bbs/images/common/back.gif
马甲   实名    法制化    活力   不矛盾
是这样的!
那矛盾出在哪儿哪?

琴岛大布衣 发表于 2007-5-24 23:32

我觉得,丁剑的这一句话:“实名制的成本可能很大。并不是不可操作。实名制指的是登记,注册实名,而非署名实名。”是相当有价值的!
“注册实名”就是说:跑了和尚跑不了庙!你要对你的违法言论(诬陷.诽谤.谩骂等)负责!要受到经济.法律等手段的制裁!
署不署名,马不马甲,也就无关紧要了。

黔墨 发表于 2007-5-24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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