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维江 发表于 2007-10-29 14:37

根据以上分析其实事实已经很清晰,吴先生在法律上可以钻漏洞赢我.甚至不择手段赢我.就如他的律师很得意的说的那样.(你说的那些吻合不在法律保护范围)但以上我说的这些却是摆在面前的客观事实.

郑维江 发表于 2007-10-29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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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07-10-29 14:22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郑维江的律师是如何表现的?
在法律条文的陈述和理解上,完全可以站住脚的事,为什么还输了?

郑维江 发表于 2007-10-30 22:06

       经过反复思索后维江认为法律的裁定对这案件显得很无力.而我所说的创作思路,风格模式.创作手法.也可以说技法才应该是法律真正应该要保护的.这些都吻合了.就应该是知识产权条款上说的改头换面的抄袭之说了.不然改头换面的抄袭一说到底是指哪种呢?更不是法院所讲的要文字作画是从我开始那种.如果那种用文字作画的基本概念才算抄袭的话?第一个人用了文字作画其他就没人敢再用文字作画了.所以我认为法律要保护的正是他们现在拨回的.当然.这种吻合一般情况下可以不会被追究.但一但有人后出来并对此宣传独创时.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纠纷就会具有法律意义.更不要说中间还有前者给后者寄过作品图片的事.

郑维江 发表于 2007-10-30 22:08

昨天此案已经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心语 发表于 2007-11-3 11:36

看来这样的官司不好打啊.里面可能还有很多官司之外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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