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中国书协应该无条件返还前几年所有作者提交的作品和评审费,并且根据《民法通则》等规定,对展览规则作出修改。
很多书法爱好者在书法道路上探索了几十年,并且取得了可贵的突破,但在这样不合理的规则目前,始终不得志,始终无法得到应有重视和社会的认可。中国的梵高和高更,当代的石涛和八大山人难以见到光明。
向国家行政机关反映社会上存在的问题是一个公民负责的表现。是我对中国和中国书法艺术赤诚的爱。
[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5-25 09:54 编辑 ] 我很喜欢诗人顾城的这句诗;
我想在大地上画满窗户,让所有习惯黑暗的眼睛都习惯光明。 em1 em1 em1 em1 em1 em1 em1 em1 强烈支持 em1 em1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00:08 发表 http://www.shufa.org/bbs/images/common/back.gif
其实,中国书协和其他社会团体没有区别,就是有一顶大盖帽“中国”二字,给人感觉似乎代表国家级的公权力,许多地方书协搞活动都绑着中国书协,试想,如果这次是广西书协举办展览会有这么多人参加吗?事实上,在 ...
果儿,您错了。中国书协和地方各级书协,包括其他艺术团体,都必须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是合法的社会团体,而各级协会主席就是法人。是有资格的。(这一点,强调要合法的果儿一直没搞清楚,虽然没有学法,但却知道我县协会是注册的,而刚成立政协书画院也是在民政局注册才成立的。这样一个简单事实,让我推到中国书协是注册的合法的社会团体,这不是犯经验主义之错吧?)
在省级以上,我想多半驻会人员,政府是给了人事指标的,是半官方组织了,这也是另一个事实。
[ 本帖最后由 王堂兵 于 2008-5-25 08:47 编辑 ]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00:45 发表 http://www.shufa.org/bbs/images/common/back.gif
过几天会实名给国务院信访办、***总理、中国文联、国家宣传部写公开信,要求这些部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对中国书协举办本次展览的合法性作出书面答复。
我认为中国书协应 ... 有这样的勇气与责任感,很佩服。
但您觉得,中国的梵高等的出现,就是您要求规范展览文本就能实现的? 老实说,我不知道大家对中国书协是爱还是恨
高度提到这个份儿上,一点快乐也没有了。
好冰冷。 原帖由 十方居士 于 2008-5-24 21:58 发表 http://www.shufa.org/bbs/images/common/back.gif
支持!!!!!!!
俺已经十多年没有参加什么比赛了。
说的好!!
大家都不参加,
中国书协就挺不住了,
就得痿。
就的低下他那高贵的头来。
em14 em14 em14
回复 #6 果儿 的帖子
艺术是孤独的吟唱,本与喧嚣无缘。
在弥漫的世俗中,
投入了名、利,
招引着纵情投入,
为的是着冠加冕。
果儿断喝!
冠冕堂皇中有欺诈,
惯常的规则不和法。
云遮雾障,
金壁辉煌。
果儿以法为鞭,
将那弥漫打散,
似一声箴言,
召应艺术以日月为冠。
放开千年的眼光,
把墨瓶打翻。
将满腔的欢喜与忧伤,
任意挥洒蕴染!
有人顿悟!
有人徘徊。
有人讥讽。
我感叹!
智者可渡。
愚者无缘。
——再读果儿贴有感
[ 本帖最后由 乐之堂 于 2008-5-25 09:37 编辑 ] 原帖由 王堂兵 于 2008-5-25 08:38 发表 http://www.shufa.org/bbs/images/common/back.gif
果儿,您错了。中国书协和地方各级书协,包括其他艺术团体,都必须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是合法的社会团体,而各级协会主席就是法人。是有资格的。(这一点,强调要合法的果儿一直没搞清楚,虽然没有学法,但却 ...
我在所有的关于中国书协和文联的资料上,都没有看到中国书协是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的信息,该协会是中国文联的团体会员。
根据国务院《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书协没有法人资格。
如果中国书协是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就应该主动向社会“亮证”,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国务院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
如果中国书协不能提供该证书,就没有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展开任何活动,收取任何费用。中国书协这枚印章的来源也应该受到质疑。
如果中国书协不能提供该证书,那么,中国根本就不存在中国书法家协会。当事人以该协会名义向书法爱好者征集作品,交纳展评费,并且拒绝返还的行为就涉嫌诈骗。
公示《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是一个团体或企业的法定职责,是开展任何一项工作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