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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虚无小生

[讨论]给~繁体字一片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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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7 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给~繁体字一片天地!!!!!!!!!!!!!!!!!!

没有火药味的辩论1 N& d) G1 W4 s  a. U
白开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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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8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给~繁体字一片天地!!!!!!!!!!!!!!!!!!

有火药味就成抬杠矣,结果是繁体字还得等几年,天空好像是够呛,***当年就是从地下发展起来滴,最后一发而不可收拾,老蒋掠走了繁体字的精气神,繁体字的天空就剩“铁丝抬水缸”在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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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5 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给~繁体字一片天地!!!!!!!!!!!!!!!!!!

简体字确实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方便,不可否认." M/ ]2 h1 {9 Z* N1 }
但是作为一名中国人,如果不认识繁体字,确实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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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给~繁体字一片天地!!!!!!!!!!!!!!!!!!

  反驳一:“忘记过去,则意味着背叛!我认为,繁体字是真的字,简化字是假的字。”& F4 M+ X; p* t6 ?! A3 L2 @/ ]
--楼主的逻辑没有贯彻到底,推论到底应该是:5 O- N6 J2 u" U8 @  w$ T
  就“老祖宗留下来的传统”而言,人类文明如果从直立行走、使用工具开始,怎么也有几百万年了,如果从类人猿算起--啧啧:不必说了。说文字吧,一开始是图画,简体字也好、繁体字也好,都是“背叛”的产物。所以现在的楷、行、草、隶、篆,都不能算“真的字”。只有一开始的几个表意的图画,才是“真的字”、“瑰宝”、“文化遗产”!% ^- V5 b% H3 J6 ?1 S
  反驳二:“可以不使用,但不能忘,忘本。至少,还要认得。最好,能通用!”--既然“通用”了,怎么又可以“不使用”呢?无所适从。+ G' ^$ ~/ W. y# k; }
  反驳三:“给~繁体字一片天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 h$ |4 k) A; o/ x3 Q4 e  (一)文物古迹;% X% m3 B$ E  |& ^  F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E! d6 s0 U: Y. i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7 l, r' r& B- J0 p. w6 s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 E6 i" Q6 o1 q" T  C; u: m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9 W$ v9 M( G* O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 V+ |9 A; y" B: H/ g9 t--由此看来,繁体字是有一片天地的,但是不能随意使用,这让楼主失望了。0 y0 ~% ^8 Y  _" u2 ?
  楼主应该失望的还有一层:) n" A& t( U( v6 M0 i
  书法作品中,用繁体字的,一定不能混入简体字。这好像也是一个规范,所以应该用繁体字的时候,还是不能“最好,能通用!如果,方便就使用繁体字,不方便,则使用简化字。这样,过去跟现在结合”。
9 v" J& r. G: 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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