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艺公社

 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快捷登录

搜索

正在浏览本主题的会员 - 4 在线 - 0 会员(0 隐身), 4 游客

  • 只有游客在线

本人就田英章假冒中国人民大学书法博士生导师(含特聘)一事做出的最后声明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4-22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老齐一段话:) D6 s# y0 B" l* F3 ~/ A

2 B7 W# U% X' `( @" g我是这样想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中国书法家论坛听之任之的任由大家发表各种看法乃至涉嫌人身攻击的言论,大多数人喜欢的这个网络平台会成为什么样呢?简单的说,你来我家做客,我家不允许吐痰,你非要吐痰,我把痰擦了,于是你就此纠集他人闹事,非要质问我家为啥不允许吐痰,这那咋办?我只有请你出去!. C& [6 w7 I: y+ ?2 y
大家还是看一下最近比较火的周立波近日在《南方周末》上的一段话吧【周立波在倡导网络公德的时候说:什么叫公德?公的是和人性相悖的东西,这才组成了人类社会。而网络现在变成了没有社会公德的地方了,为什么?它没有限制。所有人性的阴暗面都可以在那边晒太阳,不考虑到别人的感受。】
6 ?0 w* Y$ E$ e, ?创建一个大家喜欢的网络平台不容易,大家应该爱护、保护才是。我真的想不出,如果一个组织或者一个场所没有秩序会是什么样子。大家扪心自问一下,有一天你受到网络的如此恶意攻击的时候,你的内心感受是什么!- W# z( ^+ i7 q. H! d1 ~3 Q
我的原则就是,中国书法家论坛绝不允许成为谩骂、攻击、泄私愤的平台!不管是现在还是将来,不管是攻击谁,对发帖人我们绝不留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4-22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5 K5 o" Z2 U* H. c

" ?! c' ~; [& G1 Z
( f  j( d# X" i/ d& Q- O& [    搞人身攻击,也属于纯净。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4-22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田英章怎么可能是博导?讲师都不够,仅仅是江湖办班水平而已。其还创办了某书法学院,给一些江湖人士颁发书法教授证书,太可耻了,长春满大街办书法班的都打着教授头衔,都是田英章发的证书,误人子弟,贻害四方。现在书法界有很多此类人,多为办班者,像田英章之流,不但自己为了谋取利益骗人,还为了自己利益致使一个群体欺骗大众,贻害人民,极力打击!本人支持楼主揭穿这些江湖骗子。只是这里宣传力度有限,我支持更大的打击,只要楼主有证据,敢打击,本人参与打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4-22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网友分析:
$ V1 v% k* _8 t! ^& r" ^! z& Q' L# _3 y) L
田英章先生是否是中国人民大学书法博士研究生导师' V* y# ]$ W) S& a" W
【甲方】: M! {: {; D7 W% R% d. b
流浪客的电话求证:“人大艺术学院郑博导的工作助理张先生”和“人大艺术学院办公室”电话确认人大艺术学院只有郑博导一位。5 H6 `: c. X) ^& d6 a8 ^
匿名的证据:人大艺术学院电子邮件(zxpdyx@163.com)回复:“我们不知道这个人(按:应指田英章),艺术学院只有郑晓华教授这一位书法专业博导。”
9 \) S  `+ {, j0 q& m网友独自狂夫旁证:“2007年的时候,我们发现这个现象,跟学校研究生院做了汇报,学校也跟田本人发过警告,不得以人大博导的名义活动。田本人表示同意。”
' G! [' s: h: K3 k
) j& Z. e4 _( `+ k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核准审定办法(http://grs.ruc.edu.cn/shownews.asp?newsid=89),艺术学院并没有核定博导的权力,人大校长办公会通过的博导核定办法的解释权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因此流浪客目前的证据也只是旁证,不是所谓权威结论。关于认为田不符合以上博导核定标准,也无助于严谨地解决“特聘”二字的说法。如果条条都符合,那就直聘就是了,何来特聘。
& p! m' N$ _  ^8 G5 I1 _, i. q' [! \4 S
艺术学院电邮的答复和网友独自狂夫的旁证均有可信性,但也有矛盾之处,艺术学院说“不知道这个人”,研究生院说“已经对田本人发过警告”,令人疑惑。这也一定程度上说明艺术学院在博导问题上并不是权威。# y0 B) _- K9 O4 ^/ U
' S- e# n/ v( X$ K$ j
【乙方】
: k( x7 m5 O& I( c% ~田公子回应:特聘博导是真,性质为荣誉性。
; Z, u9 a; z6 E3 R, w6 v0 q3 F博导证书:目前未提供。未提供理由:质疑者没有权利要求,田氏没有义务提供。: |4 y" X3 G# c  }% s- k
+ A  x& ]) `% z2 X
关于荣誉博导的说法,确实未曾闻听过,是否是特殊历史时期下的产物,不得而知,很希望某个“权威”能就此作出说明。田氏目前不提供证书对澄清真相不利,但也属可以理解,不然如果明天有人质疑谁是否正常纳税,就要出具税务局纳税证明,后天有人质疑谁是否重婚,就要出具民政局婚姻证明,那也确实忙不过来了。 # w1 v3 i9 b/ w, w% y& x

; t; Z8 F1 k0 q" G( U
( u; l' z: m6 U8 L+ P4 n【启示】
" t9 y. x' ?# J3 U2 M+ H7 B. M+ j从目前双方的情况来看,应该说甲方有权利质疑,并继续质疑,但不应得出“已见分晓”结论,说“已成铁案”更是为时过早。要得出“权威”结论,还需要进一步的“权威证据”,而不是避重就轻,直奔主观结论。乙方有权不提供博导聘书,但可能面对进一步的炒作,是利是弊,恐怕也应该权衡一二。
, E; {' R5 n" s& W4 x$ H/ a2 ~; s$ K
总之,事关公众人物的声誉前程,更事关万千网友对真正的正义之信念,严谨一些没有错。在真相未明的情况下,楼主提出的“七卦问题”应该缓行。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4-22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依然是你挑拨离间、尖酸刻薄、顾左右而言他之本事,在江湖挑拨直至自己无甚面目却来脏我公社 ...6 D# `+ a+ N: W7 J
宫恩武o 发表于 2010-4-22 08:03

# V/ ^) i7 R- s( b8 v4 H# W, G0 U$ |& t3 t3 x5 S

  Y- V: U' c" B  A% w% n    强词夺理,偏执狭窄,2 ^) P& J# M4 N# t% `
1 y! u; z$ z4 O5 j2 m. Z
这样见识的人怎配做一个纯净论坛的总版主?
' o5 [' T  ^' ]% @$ B# t( s) G5 j/ o7 f- {  t7 s* [! j
煽动人身攻击,何来纯净?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4-22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提醒“忠哥”,本人不想参与江湖谩骂。但揭露江湖骗子属于学人应尽的义务。在辩论田英章身份的同时,为何不拿最有力的证据,田英章的作品本身说话。看到田英章的作品,真正搞书法的人便知其水准,名气认识水平。不过一江湖术士,和其胞兄田蕴章尚且难比,我看看他给多少人发了教授证书,他有什么资格办法教授证书呢?骗的都是初学书法的孩子和家长,有多少孩子走错了路,改都难。长春就有不会毛笔字的老师办“硬笔书法”班,还有田发的教授证,那能成为书法吗?不坑人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4-22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em1em2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4-22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em30em30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4-23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网友分析:' H6 T1 y0 T9 B) R* z* b9 [1 G: s' A
. k4 f( S& m( [8 Q
田英章先生是否是中国人民大学书法博士研究生导师
; \$ z- y  R% r5 M: K【甲方】
4 h8 O; S% z. O. `流浪客的电话求证:“人大 ...' T, n; _+ j# r( g6 @& W
忠哥 发表于 2010-4-22 09:49

' u+ y! O: S; S  Z9 a0 _6 C. i$ K7 ~& ]
. v$ J2 `2 H9 K4 E0 k
  你,强词夺理,狡辩蛮缠;如此则势难取信于人,忠歌慎重,慎言,慎行
8 \* v; a, V9 i; J, S0 s" I( U/ `$ n2 G4 u6 u
忠歌,你这不是在帮田先生正名,你是在毁损田先生名声,不管田先生是否博导我会一直尊重他,因为田先生做了书法普及方面的很多工作,而且还在一直做。
! G, o; {. A2 d0 w. m5 b1 D8 X& s
) s, z9 L% ^9 K! l虽然之前我根本不知道田先生是否博导,更加不知道写字的人为什么非得和某某大学的虚头吧脑的空名搭上界才算书法高人,但我依然尊重田先生,因为他首先是一位长辈,而你们表面上如此拥戴田先生的人连最起码的尊重长辈的初级修养都不具备何谈书法................悲哀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4-23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老齐一段话:: f) ?$ m; |) S" s3 x: ]0 l, W
9 N. `6 F9 j4 o% ^! n
我是这样想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中国书法家论坛听之任之的任由大家发表各种看 ...  y( X" T9 g* n4 F3 I, Y
忠哥 发表于 2010-4-22 09:21

; t( C0 z( F3 p8 y4 F) E+ |# i4 h, X& v6 W8 A) j+ A4 ?7 M

2 d) w' S) ?  q6 }: `2 q    我已经对此人下过定义,其至今不改懦弱溜须之秉性,而你用另一论坛的规则规矩其他人,亏你想得出下策,可笑之极.........多说无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本站网友发表的所有内容,均为原作者的观点,不代表书艺公社的立场及价值判断。
网友发表评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严禁发表侮辱、诽谤、教唆、淫秽内容;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您在书艺公社论坛发表的言论,书艺公社有权在自身所属的网站、微信平台、自媒体等渠道保留、转载、引用或者删除;
参与论坛发帖及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版权所有2002-2019·书艺公社网(SHUFA.org) ·中国·北京·
Copyright 2002-2019 SHUFA.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电子邮件:shufa2008@126.com

甲骨汉字对应表 | 说文解字注速查表 | 繁简字转换表 | 干支公元对照表 | 岁时表 | 常用礼语 | 中国历代年号速查表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