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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陈仲明 于 2010-7-26 10:27 编辑 9 o5 m- ?7 y5 U D" i" B/ K% m# [
0 H! x7 l$ v' A7 @, \: f
按:
0 K. u0 ]/ D- U9 |4 ~7 l5 Q按:上海《书法》曾刊载林岫先生艺话,谴责北京某博导(林岫未明言其人是谁,但根据林岫所言书籍,和那位博导申报国家成果的六十余本书目,此人应该是首都师大的欧阳中石),将学生数十本著作窃为自己学术成果,后来网上不少匿名马甲躲在暗处谴责林岫先生,于是,2010年7月3日《美术报》刊载了林岫先生《必须要说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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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嗜好读书者中,有喜偷书者,往往属于喜读书而窘困无钱买书,于是偷书。可怜又可嫌!
0 t; N" ~. _' T$ ~ 但别人的辛劳之著作,其著作权挂在了未付出著述辛劳之人的名下,也是一种偷,是比上述偷书者更无耻的偷。
0 C: F, `( r, i$ ~$ } 前者之偷书,几十元钱的偷窃之过,属于小偷之类,而后者之偷书,又是身为人师者,则属于卑鄙无耻者之列。4 ]* x8 Z9 `) H
如果此人是正人君子,你说他偷了,他早就急的面红耳赤,出来为自己辩护而澄清名誉。犹如犯罪嫌疑人,最为可靠的是找出自己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方可洗清犯罪之嫌疑。也有无法澄清者,最后以生命而证明自己之清白。当然在法治社会,这种悲剧切不可重演。
0 N4 _4 N0 s% }! d* u& e I2 _5 r 如今在场面上混得甚好的名教授,被指责为窃取别人著述成果之贼,却没站出来辩白,那么其做贼的可能是99%,还是本着身正不怕影子歪,清者自清,浊者自浊?是贼非贼,身在其中的中国人、旁观的中国人眼睛亮着呢,但中国人喜欢装糊涂。这也具有中国人鲜明的特色,至今未衰。
% u7 T# [; m, @7 t3 L 大街上的小偷,共同参与的同伙,帮助望风,一旦事发,能掩护同伙逃走则掩护,不能掩护,就先逃走而保证自己不被抓获的危险。
6 f8 J9 O N5 Q( K6 P* z( |9 d" k 书法界帮助偷著作的人辩护,甚至谩骂指责偷窃行为的人,难道也是偷著作的同伙?$ {2 j' o: ~$ x+ P: O0 Q8 d
我看不是。3 {6 _2 k C! d/ t8 C
如果既不是同伙,又没有参与分赃,岂不是白白沾了小偷同伙嫌疑的污点?不划算!6 e3 Y. _2 w4 `# y2 j2 ^
偷了人家著作,名有了,利有了,脸皮厚点,无耻点,反正我就是这种德性。2 F) T0 G' h) W) s: }
但最可悲的是那些为偷著作的人辩护的人,没有分着鱼还沾了腥气!
7 O G# H- I. M& e5 p8 B 公安立案,有嫌疑的人最好的辩护就是提出我不在作案现场的证据,和出来辩白我没有将他人成果窃为己有是同一道理和逻辑!
% s8 ^# H. w# D( [" V 那么一把年纪的人,若真的做了贼,将来就是中国书法史上的贼了,而且是名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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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海《书法》杂志2009年第12期 林岫《紫竹斋艺话》(连载之三十九)3 L) }( S% Z& g
·上午有两位京城书法家来寒舍小坐,告诉其师将十数名学生辛苦所著为自已“著述”并于书界教育界堂皇标榜,已荣获“某某成就奖”事。笔者因此前于启功先生处早已有所耳闻,故不觉惊讶,只是看过学生随手带来的近三十多本“书法著作”后,知这些学生积数年之劳所著的上百万字,竟被其师一网尽收(悉入自己“著述五十余种”的煌煌成果之中),仍然为其师的厚颜不惭而感到无比震惊。
; f! [2 P% q" P, C/ i·其师标榜自己“积数十年学问,著述五十余种”云云,本身就十分异怪。据其学生统计,若包括套书的册(本)数在内的话,“著述五十余种”共有六十余册(本)。也就是说,倘若按一年著述一本的话,大约需要从幼儿园起即开始著述;果真如此,那么弄不明白的是,他“积数十年学问”之后著述的究竟是最后一本,还是前述的哪一本书呢?
! d; ?/ D% k5 F' |9 `, f! d. l' f+ A·随意捡出一本《书法释疑》中辑十数位书法家的心得论述,稍有知识的明眼人都知道,此书绝非专著,焉得统归一人名下而为其“著述”?又见举众人之力而成的工具辞书《章草字典》之类,也尽纳入个人“著述”,真不知其中的《居延简》、《西晋残纸》、《敦煌遗书》等是如何幻化成自家著述的?又碑版墨帖图录之类,纵附有简单说明文字,若无考订核校发现论证,应属“编录”;自行标榜为“著述”,依据何在?# S8 y& d" o5 h/ H
·评职称,论证学位点或导师资格等,都必须呈报学术研究成果(论著、编著、译著等)清单,严格的呈报,应该同时附送清单上所列举的正式出版物。奇怪的是,十几年来本应严格审核著述出版物的重要环节愈来愈加松懈,教育主管部门竟然对某些“书法大家”的呈报“一路绿灯”免审,连门徒的乃至于门徒弟子的著述一并打劫的事也无人管,不知算不算纵容学术F•B?0 Y* m8 b& x& U0 q# h6 k
·随即打电话请教中国书法家协会某位领导,问议决“某某成就奖”前的著作审核情况,答曰“根据他个人申报材料,无需审核”;问“为何无需审核”,答曰“该大家乃国家人事部、教育部所批顶级导师,头衔甚多,获奖亦甚多,不仅有书法界的‘特别贡献奖’,还有这奖那奖的;大概以前都审核过了吧”;又问“如果一开始呈报材料就存在虚报,又未加审核,后者皆信前不疑,难道将永远假下去吗?”,答曰“那么多奖都已经颁发过了,弟子都这么多了,名声在外了……”看来,头衔获奖愈多,弄虚作假愈是安全,真“灯下黑”是也。; l3 ]3 r% C, v5 G
·如果社会公众也人云亦云地以为或认定剽窃打劫与“导师”级无缘,翻转过来,著述权既然划归“导师”所有,社会公众反认定这些弟子们侵害其“导师”的著述权,是非颠倒,不知是吾国文化界(当然也包括教育界书法界)的大幸还是大哀? + e3 W& i' D; F- d9 `
·言谈之中,笔者想起北宋的欧阳修来。此欧阳公当非彼公,因为能让人肃然起敬的欧阳修,起码是一位尊重事实,不窃他家果子挂自家树上的君子。
! i5 t0 p* t/ }/ y' N+ I ·据宋代张邦基《墨庄漫录》卷八记载,欧阳修奉旨修撰《唐书》,因平素政务繁杂,实则只专修了《纪》、《志》两个部分。《列传》部分的工作量极大,统归尚书宋祁修撰。朝廷认为一书出于两手,体例不能统一,遂诏令欧阳修详审《列传》部分,也就是说,可以删修宋祁所修撰的部分而为一体,只要他欧阳修动动笔,稍作修改,署名小意思,得个撰著史书的头名大功自可名扬千古。欧阳修虽然受命,却退而叹曰:“宋公于我为前辈,且人所见多不同,岂可悉如己意?”于是一无所易(不予修改)。及至《唐书》撰成,上奏朝廷,御史“告知旧例修书,只列书局中官高者一人姓名“,余下只署张三李四“等奉敕撰”。当时参与撰史者独欧阳修官位最高,理当署名于前,余者统统列入“等奉敕撰”。这时欧阳修顺水下舟,立即可以名利双收,然而君子见利,先思仁义,欧阳修坚辞不允,曰:“宋公(祁)于《列传》亦功深者,为日且久,岂可掩其名而夺其功乎?”于是,《唐书》的《纪》、《志》书欧阳修姓名,《列传》皆书宋祁姓名。
. K& f4 {; A( ^$ X7 S ·好一个“岂可掩其名而夺其功乎”!非己功而不受赏,非己著而不倚势夺名;这一点,应该无论什么层次的文化人都要恪守的道德底线。史书署名素以官大压人,唯《唐书》,自欧阳修始,首开以撰著者标名的先例。对著作者权益的尊重,应视作社会文化认知的进步。以官大欺压下属或平民,以师威挤兑门徒弟子,至于“掩其名而夺其功”,古之不耻,今之可乎? % a: \- |+ o/ V
(2007年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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