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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文艺立法步伐要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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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3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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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立法步伐要加快  


本报记者 吴月玲 彭 宽
  文艺立法,历来是“两会”代表委员们议案、提案中的焦点。在今年“两会”上,文艺立法又一次成为热点。代表委员们呼吁,文艺立法的步伐要加快,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进一步发展繁荣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证。
《电影法》:电影产业化的“交通规则”
  王兴东委员呼吁,应该尽快制定电影产业化的“交通规则”——《电影法》,推动国产电影业的全面发展,为中国电影与世界电影的竞争和交流提供公平的法律保障。他介绍说,目前实施的《电影管理条例》出台于1996年,是在电影事业属性观念指导下制定的行政性法规,缺少法律的强制性、稳定性、规范性,已经不太适合电影实践的需要。
  王兴东认为,《电影法》应该将这几点考虑进去:《电影法》是捍卫电影知识产权的利剑,电影产业的核心是版权经济,保护电影版权应是立法的重点。目前,猖獗的盗版严重地损害了电影产业,刚拍出来的影片,还没有上映就被盗版了,制片商蒙受巨大损失。对盗版者惩处不力,会令电影投资者不敢涉足电影行业。王兴东说,不仅要追究盗版者的民事责任,还要追究盗版者的刑事责任。电影从业者的各项权益都应该列入保护范围。王兴东还希望把电影分级纳入其中。应明确规定禁止什么、允许什么,允许到什么程度、禁止到什么范围,违反什么将受到何种惩罚。这样,电影人才会充分享受法律规范下的创作自由。
  他还建议,政府对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电影进出口、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电影审查等,都应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先立大法,再立“小”法
  张抗抗委员建议制定《文艺法》。她说,《文艺法》也可以叫作文艺的根本大法,应该是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的根本依据。这个法应该明确文化从业人员、产业机构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张抗抗说,文艺领域的一些部门法在逐渐完善,这值得高兴。《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正在加紧立法过程,这对正在严重流失和毁坏的民族民间文化是一个福音。就电视剧创作来说,也迫切需要立法来规定改编作品各著作人的责权利关系,电视剧审查和电视剧广告都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虽然文艺界各领域都在忙着立法,但张抗抗认为,如果没有一部总法,光有部门法会出现“撞车”。例如规范各个艺术门类的部门法之间不配套,甚至可能存在矛盾的地方,而文艺界的许多领域又是互相交叉的。到时候,律师援引这个法对当事人有利,援引另一个法就可能不支持当事人的主张。还有一个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各个部门法注重保护各行业集团利益,而没有兼顾社会利益的平衡。
  张抗抗说,先立大法再立小法容易协调,先立小法再立大法难度就大了。她认为,总法和部门法应整合成一个系统,并在不断完善中发现问题,不断发展,以更有利于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
推动广播电视向艺术作品付费
  王立平代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现在很多电台电视台在履行著作权方面进步甚微,收效不大,这种状况在世界上是不多的。这里面有很多深层次的原因。局部利益、部门利益、对法律的不理解,包括一些领导对法律采取的消极态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造成一定障碍。广播电视应该向著作权人支付费用。《广播、电视组织法定许可付酬办法》应该尽早出台。他希望在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有关法规的宣传和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王立平说,广播电视向艺术作品支付费用,体现的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是智力劳动,保护知识产权是在保护一个民族的创造力,也是在建立一种秩序。有了这种秩序,智力劳动才能有序进行生产,才能创作更多更丰富的精神财富。加大保护力度符合中国目前的实践需要,也符合世界的潮流。这些年来,中国的知识产权法确实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在某些方面的保护水平也相当高。从全社会来说,这种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也大幅度提高了。表面看来,这只是保护了著作权人的权益,但实际上,这种保护能够激发艺术家创造力,能产生更多、更好的精神产品回报社会。所以知识产权法的受益人是整个社会。
  王立平认为,目前中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建设已经基本完成,有法之后主要工作在于执法,人民代表大会在这方面要加强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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