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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初《书判拔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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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2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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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初书法史的文献资料缺乏,加之书家、传世品少,所以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研究的进展。并且,由于某些“先入为主”的“传统观念”,致使我们对这段书法史的研究产生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书判拔萃”即为一例。

  宋朱弁《曲洧旧闻》云:

  唐以身言书判设科,故一时之士无不习书,犹有晋唐余风。今间有唐人遗迹,虽非知名之人,亦往往有可观。本朝此科废,书遂无用于世,非性好之者不习,故工者益少,亦势使之然也。〔1〕

  又,岳珂《宝真斋法书赞》载:

  国朝不以书取士,故士亦鲜以书名家。〔2〕

  虽然两条史料广为研究者所征引,但就两家所论“本朝此科废”、“国朝不以书取士”而言,这却直接成为后人认知宋代书法史的“误区”,即认为,整个宋代不存在“以书取士”的制度。加之与唐代以书取士为鲜明比照,这不仅成为宋人评论宋代书法史的一个准绳,而且后来研究宋代书法史者亦往往把宋初书法不兴的主要原因归于此。〔3〕但作为书法史本身而言,非是。

  据王 《燕翼治谋录》记载:

  国初承五季之乱,吏铨书判拔萃科久废。建隆三年(962年)八月,因左拾遗高锡上言请问法书十条以代试判,诏今后应求仕及选人,并试判三道,仍复书判拔萃科。先是诸道州府参选者,每年冬集于吏铨,乾德三年(964年)正月甲申,诏选人四时参选。待之者甚厚,责之者甚至,真得驭臣之柄矣。后因铨部故应故事,不分臧否,虽文纰缪,书不成字者,亦令注官。故真宗景德元年(1004年)八月,令铨司引对,赍所试书判,以备奏御。仁宗即位之初,以诸路阙官,凡守选者并与放选,以示特恩。至景元年(1034年)正月,遂废书判为铨试。议者以为奏补人多令假手,故更新制。曾不思书判犹如今之帘引,虽有假手,不可代书,若铨试之弊,则又甚矣,虽他人代书可也,省试犹可,况铨试乎?承平时,假手者用薄纸书所为文,揉成团,名曰:“纸擦”,公然货卖,亦由朝廷施刑萑宽故也。〔4〕

  仔细考察此段文字,就书判拔萃及相关几个学术问题,具体考述如次。

  一、宋初科举曾设书判拔萃科

  唐代科举以书取士有三种方式,一是贡举中的书科;二是吏部铨选之身言书判;三是制举之科的书判拔萃。〔5〕宋代废除的只是贡举中的书科考试,其他两种方式仍在宋初吏铨中被沿用。唐代科举吏部铨试选人之法有四,曰:“身、言、书、判”。“身、言”之要求,主观性强,不好把握,基本上流于形式。“书、判”才是铨试的重点和主要内容。二者又常合在一起,即以“楷法遒美”的书法把“文理优长”的判文书写出来,进行铨选。《新唐书·选举志》:“六品以下,始集而试,观其书判,已试而铨,察其身言。”〔6〕就是说,五品及五品以上的官员不须参加书判考试,六品及六品以下要参加考试,程序是先观其书判,再察其身言,然后拟官。“书判拔萃”乃吏部铨试选人特殊之法。按“拔萃”有两层含义:一是才具特出。《后汉书·蔡邕传》:“曾不能拔萃出群,扬芳飞文”即此意;二唐制:“选未满而试文三篇,谓之宏辞,试判三条,谓之拔萃,中者即授官。”〔7〕“书判拔萃”兼有二者之意。事实上,吏部科目选之书判拔萃即源于吏部常调铨试(身言)书判本身。

  五代之乱,此制久废。基于选拔大量人才充实国家基本建设的需要,宋太祖在建隆三年(962年)八月恢复了“书判拔萃”科。然《宋史》仅简单记录了宋初吏铨书判拔萃的存在情况,缺少具体内容和实施过程:先是,选格未备。乾德二年(964年)命陶杰等议:“凡拔萃、制举及进士、九经判中者,并入初等职官,判下者依常选。”
乾德三年(965年)以广南伪署官送学士院试书判。

  自真宗朝,试身、言、书、判者第推恩。⋯⋯后议者以身言书判为无益,乃罢。

  仁宗初,又置书判拔萃科,以待选人。〔8〕
 楼主| 发表于 2006-7-22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但这些足以证明宋初“书判拔萃”是存在的。《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七亦记有真宗咸平三年(1000年)六月乙亥,孙何上疏言当时法官之任不足的补试办法中即有“书判”之记:“又不足则选娴书判,练格法者考满无私过,越资以授。”又《文献通考》:“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六月下诏,令吏部铨选流内官一任三考以上,谨干无过,工书判者,试断案五道,合格者授官。”〔9〕二者皆可为证。洪迈《容斋随笔》言:“既以书为艺,故唐人无不工楷法,以判为贵,故无不习熟⋯⋯非若今人握笔据案,只署一字亦可。国初尚有唐余波,久而革去之。”〔10〕亦可证宋初“书判拔萃”的存在。

  反观王氏所记,正可补这段历史空白,无论是对《宋史·选举志》的研究,还是对宋初书法史的研究皆有裨益。

  二、书判拔萃与宋代书法的关系

  (一)“书不成字,亦令注官”。就“书判拔萃”本身而言,书法的好坏应该成为其能否在铨选中中选的主要因素之一,但从引文来看,非是。当时,即便书法不好,甚至写不好字都可以注册当官。虽然这只是因铨部官员“姑应故事,不分臧否”而造成的结果,但这一行为却直接对宋初书法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而且是深远的。甚至到仁宗时这种影响仍然存在,“其书判拔萃科,先录所业判词于内铨投下,委判铨官看详,如词理优长、明言堪应得上件科,具名闻奏。⋯⋯不独取于刀笔。”

  〔11〕由于“书判拔萃”只重判词之试,对“书”的要求浮于形式,几至不存,加之书法不好亦可当官的心理,直接造成了时人对书法的不重视,甚至是鄙视。邵博所言:“近世薄书学”〔12〕即为事实。这正是当时士大夫书法观念的真实写照。欧阳修所言“书之盛莫盛于唐,书之废莫废于今,今文儒之盛,其书屈指可数者无三四人,非皆不能,盖忽不为尔”,〔13〕又“今士大夫务以远自高,忽书为不足学,往往仅能执笔”,可见一班。〔14〕虽然欧阳修看到了当时士大夫“忽书不为”、“仅能执笔”的事实,但原因何在,他没能给出答案,只好存疑了:“及宋一天下,于今百年,儒学称盛矣,唯以翰墨之妙,中间寂寥者久之,岂其忽而不为乎?将俗尚苟简,废而不振乎?抑亦难能而罕至也?”〔15〕无论怎样,由此而造成的士大夫官僚普遍不能书为不争事实。正如石介所言:“少时乡里应举,礼须见在仕者,未尝能自写一刺,必倩能者。及为吏,岁时当以书记通问大官,亦皆倩于人。有无人可倩时,则废其礼,或时急要文字,必奔走邻里,祈请于人。”〔16〕若此,写好字竟然成了一种低级的牟利职业,书法的悲哀,良可叹也!

  (二)“假手”、“代书人”。宋代科举自始至终一直在与作弊行为做斗争。“书判拔萃”中出现的“假手”、“代书人”现象即是。从材料来看分两个阶段:书判拔萃未废以前,“虽有假手,不可代书”;铨试代书判后,出现了“代书”,作弊更甚,以致有专门以谋利为事业者。欧阳修尝言:“窃闻近年举人,公然怀夹文字,皆是小纸细书,抄节甚备,每写一本,笔工获钱三二十千,亦有十数人共敛钱一二百千,雇倩一人,虚作举人名目,依例下家状。入科场,只令怀夹文字,入至试院,其程式,则他人代作,事不败则赖其怀夹,共相传授,事败则不过扶出一人,既本非应举之人,虽败别无刑责,而坐获厚利。”〔17〕虽然官方针对当时铨试作弊有一系列举措,〔18〕但从书法的角度来看,“假手”、“代书”不但进一步破坏了“书判拔萃”制度本身,更使试者对书法的关注越来越少,因为试卷都无须自己写,书法何用?“朝廷施刑萑宽”不仅破坏了制度本身,更毁了书法。而后,仁宗时对选人参加铨试又做了新规定:“凡选人年25以上,遇郊,限半年赴铨试,命两制三员锁试于尚书省,糊名誊录。”〔19〕吏部铨试亦采用“糊名誊录”之法,遂使书法根本无用武之地,这才是促使“书判拔萃”被废的直接原因(关于誊录,另有撰文讨论,此不赘言)。尽管“书判拔萃”实施的力度不够,出现了很多弊端,但毕竟选人还可在书法上寄予希望。然而,誊录法的实行则彻底地关闭了书法直接通向仕途的大门,学习书法的动力也逐渐丧失,更不用谈功夫了,书法的境遇每况愈下。亦如王所言:“试卷不誊录,虽已封弥,而兼采誊望,犹在观其字画,可以占其为人,而士之应举者,知勉于小学,亦所以诱人为善也。自誊录之法行,而字画之缪或假手于人者,肆行不忌,人才日益卑下矣。”〔20〕这是导致宋初书法不兴最根本的原因,并造成欧阳修所说的士大夫多晚年学书的局面。总之,“书判拔萃”被废,加之誊录法又在科举各阶段实行,完全扼杀了书法直达仕途的可能性,书法与科举也越来越远,并背道而驰,逐渐卷入“趋时贵书”的政治浪潮中。

  (三)对书法没有明确、具体的要求。唐代“书判”对书的要求是“楷法遒美”。这不仅造就了有唐一代的楷书名家,而且在审美价值取向上,有一种“国家标准”。“遒美”遂成为宋人对唐代书法进行审美批评时使用的核心概念(这一点宋人书论中多见,限于论文篇幅,此不多言)。然而宋代却恰恰相反,不仅不能在制度、人员层面保证“书判拔萃”的正常运行,更没有给予“书”以重视,自然也不会对书法提出具体的审美要求。(宋代书法始终关注的是“俗”的问题,是书法如何避俗的问题。这也正是因书法没有了统一的标准要求所至。)这直接影响了宋初书法的发展。虽然,宋人无形之中自觉不自觉地受着唐人书法审美标准的影响,但毕竟这不是宋人的标准。而唐代,不仅对“书”有明确要求,更能在字学上加以保证,恰恰这正是宋代书法最为缺少的。整个宋代自始至终也没有一个明确的代表官方、国家的书法审美标准,以米芾《书史》所论“趋时贵书”为参照,宋代的书法审美是随着权贵审美标准的变化而变化的。即使到宋徽宗设置书学时,书法的官方审美标准亦不过是“方圆肥瘦适中,锋藏画劲,气清韵古,老而不俗为上”〔21〕罢了,然而也只是昙花一现。整个宋代,楷书一直不振,工楷者亦寥寥无几,而行书却大行于天下,不能不说与之有着一种内在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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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7-22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三、书判拔萃的存废与系年

  À宋初书判拔萃“书”的不显,不是制度问题,而是人的问题。其恢复因于高锡的上言和国家广纳贤才的需要,而其被废并以铨试代之,却因于作弊和无益。存也在人,废也在人。纵观这段历史,自太祖建隆三年(962年)恢复到仁宗景元年(1034年)废除,前后72年之久。然仅就《宋史》、王氏《燕翼诒谋录》所记,我们尚无法窥其全貌,好在《宋会要辑稿》保存了不少这方面的史料。现综合三方面的材料,以系年的形式分期、逐条梳理如下(有关吏铨身言书判的记载,因与本文有关,一并整理录入):

  (一)太祖时期

  建隆三年(962年):八月二十三日,诏曰:“书判拔萃,历代设科。顷属乱离,遂从停罢。将期得士,特举旧章,宜令尚书吏部条奏以闻。”⋯⋯九月十六日,有司上言,准《选举制》及《通典》。选人有格未至而能试判三条者,谓之拔萃。

  乾德元年(963年):闰十月八日,召翰林学士、中书舍人内殿覆吏部试中应拔萃田可对、豫迈、宋白〔22〕、谭利用,帝临轩观之。

  乾德二年(964年):正月甲申,诏选人四时参选。

  乾德三年(965年):以广南伪署官送学士院试书判。

  (二)真宗时期

  景德元年(1004年):八月,令铨司引对,赍所试书判,以备奏御。

  景德四年(1007年):闰五月二十七日,龙图阁待制陈彭年言请许流内选人应宏词、拔萃科,诏可。

  大中祥符六年(1013年):二月十三日,流内铨引对前泉州观察推官公孙简。

  天禧三年(1019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书,⋯⋯令铨司检会以闻当命近臣与判铨官同试身言书判,考校历任并以所试进呈取旨。

  乾兴元年(1022年):二月一日,御楼赦并降此制(指试身言书判)。四月十三日,翰林学士李谘等以准试幕职,令录六十五人,身言书判等来上 引。

  (三)仁宗时期

  天圣二年(1024年):十一月十三日,南郊赦并降此制(指试身言书判)。

  天圣三年(1025年):二月七日,翰林学士晏殊等以准试到身言书判,选人五十四人。

  天圣五年(1027年):十一月十七日,南郊赦并降此制(指试身言书判)。

  天圣六年(1028年):三月二十二日,翰林学士章得象等以准试到身言书判,选人共八十二人,引见第一等常禹锡〔23〕等八人。

  天圣七年(1029年):闰二月二十三日,诏置书判拔萃科,应选人非流外者。十月六日,流内铨言准置书判拔萃条例闻奏。⋯⋯其书判拔萃科,先录所业判词于内铨投下,委判铨官看详,如词理优长、明言堪应得上件科,具名闻奏。⋯⋯不独取于刀笔。

  天圣八年(1030年):正月二十六日,流内铨言,看详到书判拔萃分三甲,余靖等二十四人诏两制重详定等第以闻。五月二十五日,命龙图阁侍制唐肃等考试拔萃,余靖〔24〕等二十五人于秘阁,殿中侍御史王嘉言、直集贤院柳植封弥誊录。六月二十三日,帝御崇政殿试应书判拔萃选人。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并降此制(指试身言书判)。

  天圣九年(1031年):二月十二日,翰林学士度等试到身言书判选人三十人。四月二十五日,命翰林学士盛度、知制诰郑向直、集贤院胥偃同试应书判拔萃科于秘阁。五月九日,帝御崇政殿试应书判拔萃科,⋯⋯翰林学士宋绶为考校官。十三日,诏应书判拔萃科入第四等,前颖州司理参军李裕为大理寺丞。

  元年(1034年):二月四日,诏书判拔萃科今后更不置。⋯⋯六月四日,诏应书判拔萃人更不御试。十七日,翰林侍读学士李仲容等言试到书判拔萃科潞州司法参军江休复七人,诏休复所试稍优为大理寺丞,知长葛县阎询等三人授官有差。〔25〕

  (四)神宗时期

  熙宁元年(1068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书见在。⋯⋯选差官与判铨同共试验身言书判,考订等第。

  熙宁三年(1070年):三月八日,以翰林学士吕公著、知制诰苏颂与判流内铨官验选人身言书判。

  熙宁四年(1071年):定铨试之制:“凡守选者,岁以二月、八月试断按二,或律令大义五,或议三道,后增试经义。⋯⋯自是不复试判。”

  通过系年,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首先,宋初吏铨“书判拔萃”和“身言书判”都存在,二者并不同时进行,而是错开,或前或后。从时间来看,自太祖始,仁宗废,神宗可视为余绪,而后更不复置。其中太宗时缺而不详,待考。其次,经过统计,宋初吏铨“书判拔萃”和“身言书判”选人的总数至少为305人。其中书判拔萃选37人,身言书判选268人;太祖时4人,真宗时66人,仁宗198人,神宗时37人。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仁宗时最盛,尤以天圣年间最为活跃。这对宋初书法的不振多少起到了激发的作用,亦可与朱长文《续书断》所言“自天圣、景以来,天下之士,悉于书学者,稍复兴起”形成对应。≤26〕再次,吏铨书判拔萃的地点在崇政殿,并且皇帝亲临御试。最后,明确了吏部铨试中实行誊录法的时间,即在仁宗天圣八年(1030年)五月二十五试余靖等二十五人书判拔萃之时。这既可对前文作进一步补充,又能补《宋史·选举志》之缺。

  结论

  综上考述,旨在澄清一种错误认识,包括文献的和研究的。作为科举制度中吏部铨试之“书判拔萃”在宋初的72年中是存在的,并与身言书判之选试共同成为了官员铨选的两种重要方式。虽然,因为种种原因,它未能对宋初书法的发展起到直接的推动作用,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考察,这却为宋代书法史的另类发展创造了条件。宋代的书法家们没有照着唐人的路子走,而是在逐渐的摸索中另辟蹊径,最后形成宋代书法独特的面貌和气象,根源亦在于此。所以,从书法史研究的角度而言,我们不能就因此而掩盖了书判拔萃作为制度本身存在的历史事实。

  〔1〕载华人德主编《历代笔记书论汇编》58-59页,江苏教育出版社,2001年。案,朱弁的认识本身即有误,“身言书判”乃吏部铨试选人之法,未单独设科,针对的是科举及第等待授官的人。所谓“设科”是指贡举中专门为选拔书法人才而设的“书科”考试。对此,宋人的认知总是比较模糊混乱。

  〔2〕岳珂《宝真斋法书赞》卷九《跋蔡忠惠书简帖》,载《中国书画全书》第二册235页,上海书画出版社,2000年。

  〔3〕曹宝麟先生认为:“正由于唐时对读书人在科举进身和官吏考绩两方面的书法要求到宋代已不复存在,朝野不再以书法相尚,必然使产生大家的土壤贫瘠不堪。”见《中国书法史·宋辽金卷》4页, 江苏教育出版社,1999年。我们认为,宋代科举只是废除了唐代贡举中的书科考试,而亦与书法有关的吏部铨试“书判拔萃”和验“身言书判”仍在宋初一段时间内存在。

  〔4〕宋王《燕翼话谋录》2-3页,诚刚点校,中华书局,1997年。据诚刚先生考证,王此书所记材料多采自《国史》、《实录》、《主训》、《圣政》等书,有较高的史料价值和学术价值,故此段文字可信。《中国历史大辞典·宋史卷》“书判拔萃”条云:“铨选试法之一。宋承唐制,建隆三年置,命资格未至的选人试判三道,从律中出题,合格者分成五等,特予放选授官或超资授官。天圣七年(1029)重定试法:应试选人录所撰判词三十道,送流内铨,词理优长者赴京考试判十道,合格者准予参加殿试。景 元年(1034)罢。”此亦明证。见《中国历史大辞典》75页,邓广铭主编,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

  〔5〕参见朱关田《中国书法史·隋唐五代卷》50-51页,江苏教育出版社,1999年。据《唐代铨选与文学》一书考证,“书判拔萃”非制举之科,乃属吏部“科目选”。“科目选,是吏部为使一些有才华的人,尤其是一些学有专长的人早日脱颖而出所设立的一项打破选格限制的选试制度。”“吏部试判,制举试策,从不逾越,试判为吏部所专有,故书判拔萃不始于制科甚明。”见《唐代铨选与文学》268页、284页,王勋成著,中华书局,2001年。

  〔6〕《新唐书·选举志》卷四五,1171页、1172页,中华书局,1986年。

  〔7〕引文同上。

  〔8〕《宋史·选举志》卷一五六,3697页、3703页、3647页,中华书局,1985年。

  〔9〕马端临《文献通考·刑五》卷一六六,445页,中华书局,1986年。

  〔10〕洪迈《容斋随笔》“唐书判”条,98页,吉林文史出版社,1994年。

  〔11〕《宋会要辑稿·选举一○》第一百十一册,4412页,中华书局,1997年。

  〔12〕《历代笔记书论汇编》62页。

  〔13〕欧阳修《欧阳永叔集·集古录跋尾》卷十五,169页,商务印书馆,1938年。

  〔14〕引文同上,卷十六,42页。

  〔15〕引文同上,卷九,19页。

  〔16〕石介《徂徕石先生文集》175页,陈植锷点校,中华书局,1984年。

  〔17〕引文同13,卷十三,14页。

  〔18〕参见王云海《宋代司法制度》96页,河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

  〔19〕《宋史·选举四》卷一五八,3704页。

  〔20〕《燕翼诒谋录》,11页。

  〔21〕《宋史·选举三》卷一五七,3688页。

  〔22〕据《宋史·宋白传》载:“建隆二年,擢进士甲科,乾德初,献文百轴,试拔萃高等。”见卷四三九,12998页。

  〔23〕《宋史·掌禹锡传》言其“中进士第,为道州司理参军。试身言书判第一,改大理寺丞”。卷二九四,9807页。案,“掌”为“常”之误,今据《宋会要辑稿》更正。

  〔24〕《宋史·余靖传》言其“举进士,起家为赣县尉,试书判拔萃,改将作监丞。”卷三二○,10407页。

  〔25〕《宋史·江休复传》言其“进士起家,为桂阳监、蓝山尉,⋯⋯举书判拔萃,改大理寺丞。”卷四四三,13092页。又,马宗霍《书林藻鉴》转载《东都事略》语其善隶书,124页,文物出版社,2003年。《阎询传》言其“擢进士第,又中书判拔萃科,累迁秘书丞。”卷三三三,10703页。

  〔26〕载《历代书法论文选》352页,上海书画出版社,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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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9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姚泽宇 于 2012-11-19 14:3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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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楼:〔4〕宋王《燕翼话谋录》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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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楼:〔4〕宋王《燕翼话谋录》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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