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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月4日增加一些关键说明)关于郑维江告吴冠中一案的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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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1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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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我告吴冠中一案的最后了结
2 m& S  U8 I. L, Q* h       中院结果出来后我本不打算说什么.但常有朋友问起此事.就再发一贴作个了结.
  ~7 ]$ C' L- T. O6 S  u       此案(特别说明:当时我去北京向吴先生长期工作地管辖法院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法院经过了一周的时间审理才作出的立案决定.立案后吴先生去拿传票后都很长一段时间才提出管辖争议.按时间算都已经快开庭了才移交到丰台区法院.后来丰台区法院才有了此审理结果.从这官司开始以来,原本不接见人的吴先生却频频接受采访.谈了些看似很有分量的体制问题.我也同意.但实际是体制对他已经没有意义的时候的一种言论.正如有人说的早些年自己还需要这体制时怎么不说呢?由此我再生一想,是不是在这官司时期同时也特意要彰显些什么以表示自己是怎样的正直呢?当然我是完全赞成他说的有些弊端的.一审出来后由于中国法院[中国法院网]报道乱加关键内容.以至后来法院网自己也作出道歉说明.)本人当时觉得此案上诉空间很大.于是又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院.结果前些天中院的结果裁决下来说我提出与一审不同的请求.不给判决.维持一审.这其中的原因我也不想去过多猜测.下面我发上我的上诉大家看是不是提出了与一审不一样的请求?这官司要打的话还可以打.上诉高院或重新起诉.都有很大空间.但由于艺术界和收藏界都有人劝我算了.我也想了.不管怎样.吴先生也算是前辈.这么大的年纪了.再说虽然他在自己的网站宣传独创此风格模式文字画.但当官司上身时他在接受<华商报>采访时已经意识到自己不是这风格模式文字画的独创.巧妙地作了说明.就从尊重老人的角度出发,我不打这官司了.把这官司留给大家去思考算了.就此作个了结好好过年.
) F) J! k0 O6 m2 x       这个官司我打得是有理有节的.我给他寄过作品,他收没收到我怎么知道?看见他有这样的作品出现还宣传独创.我到北京想当面就此讨教.结果他不接见.我没解开结怎么办.只有找法院.所以才有这官司.至于结果法院有他的说法.每个人也有自己的看法.
7 ]4 [( @+ V( ^2 n

4 T& {1 q7 K* A6 J* Y7 m& Y* t- f# Z  v& M
[ 本帖最后由 郑维江 于 2008-2-4 06:03 编辑 ]
郑维江1.jpg
 楼主| 发表于 2008-1-31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上诉状
4 b6 n4 i! w6 S9 \# ]& n& d
上诉人(原告):郑维江,男,汉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养龙司乡养龙司村上寨村组人,电话,13037809949。代理人联系电话84934148,13522096316。% y! D/ ]) C9 t* A
邮编100012! Q9 A- Y1 w7 E7 W2 E5 x8 x
被上诉人(原被告):吴冠中,男,汉族,1919年7月5日出生,清华大学美术学院退休教授,住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小区。
1 F5 C/ D5 [1 J4 H1.
9 y/ ~& p1 a0 b8 e) w
上诉人因原审由于此案存在疑点,开庭时有的证据准备不充分,在法院裁定书上只说了思想观念,风格模式,创作手法吻合不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法院对这些可过来可过去的思想、观念、手法、词汇的理解是否准确姑且不说,虽然思想观念、风格模式、创作手法吻合不构成剽窃侵权,但吴冠中对这一风格模式的独创宣传是不是对我早就有了的风格模式的侵权呢?法院却避而不谈,原一审存在瑕疵。+ A: x& p: ?3 N' Y
2.2 i2 ]3 \# u5 P8 x' o8 l* N
对原审裁定书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丰民初字第14041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 K' D% I2 S: t( p5 t# P
上诉请求:
  q4 v+ Q% N( n) \) \1.
: |& W# U) k  q) t" x
撤销一审裁定书之第一裁定书项。依法改判。& Q2 `, r" X& K* K
2.
* T# G+ \- f% v0 N) h0 t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d5 l$ v* k2 W6 g) @; G
上诉理由:
2 k% u' v( M2 y+ d6 ]. T2 L1.一审以不采纳原告诉状,驳回原告诉讼裁定,违背法律程序。案也立了,钱也收了,庭也开了,凭什么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呢?是不是其中另有其它原因。8 t9 D% u  k7 s8 p4 Y
2. 新增我的证人李正君提供的有关我寄作品图片给吴冠中的证言证明。
$ [- v/ Q- K+ ~: u3., c0 Q8 m: ~( P# k
新增有关吴冠中在自己官方网站宣传独创此风格模式文字画的证据复印件。( E( z6 V! }+ \0 O
4.新增吴冠中自己回《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说我的信是寄到清华大学的。而且连清华大学的地址都写错了。由此也就证明了吴冠中其实已经收到了我的信,不然怎么知道我的信连清华大学的地址写错了呢? 而吴冠中在开廷时辩解说是因为我的诉讼上清华大学地址写错而推断得来。但我的诉讼上清华大学地址根本没写错。错的只是他的具体门牌号。由此这样的辩驳是站不住脚的。所以特此上诉请求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v6 d; m; s. z% L6 o- S
    上诉北京市二中院% C7 H$ P5 u  R+ s

/ A4 E- X8 k3 w5 _5 X4 Q5 ?6 e7 N上诉人:郑维江
- y: E; b- ~: R5 c4 O3 d/ Q. i' l: D" t7 M
2007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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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31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诉状从我打的文档复制过来就变成这样了.格式不对了.但内容就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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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1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嗨,好好过个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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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1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的上诉状写的不规范。事实理由的陈述不够严谨,如果用上面的诉状的上诉对楼主很不利。打官司打的是技巧。楼主一审的诉讼请求是什么?民事裁定书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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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1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em6 em6 em6 e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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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 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瓶裝舊酒--------

你再打下去--------換湯不換藥em2 em2 em2 em2 e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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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曾经在网上看到这样一句话,很经典。贫不与富斗,富不与官斗。
/ i, x1 C8 H0 y! M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下,法院判决的弹性太大,一个普通百姓很难通过司法途径找到自己想想中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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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艺术家也需要维权,但知识产权方面的维权成本高、难度大、举证难,作者的权利一旦被侵犯就很难维护。在此,给楼主和网友一点建议,尽量自己保护自己的权利,一旦被侵权,可以争取主动便于举证。
3 L1 V- W, O2 H9 b一、注重收集有效证据:
. o! S- G4 f- }: ^# a7 L1、在给杂志社、大奖赛、名人或其他部门投搞的时候照片或作品要一式两份或多份,用骑缝方式签名,以挂号信,最好用邮政特快专递寄出,妥善保管备份和邮寄凭证。
+ p5 R" M7 ^, m1 S# B( c( X2、在办展览时最好请观众和来宾签名、在作品前留影,一为留念,二为证据,他们证言证据效率很高。
5 k5 C, Q& A* [+ k- s! M+ ]3、如果有独创风格的作品,最好将这种风格的代表在报刊上进行发表,作保留好自己在各类报刊杂志上发表的作品,不管报刊有无名气、位置和尺寸,它可以起到公示的作用。/ V$ j/ i* J+ C% y* F/ ]/ g
二、注意诉讼时效。
* [- p9 I# n7 L( W+ v一般民事侵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注意相对人在各类媒体上发表剽窃你的作品的时间,这是他向社会的发表公示。这个时间就是你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日子,在两年之内你要去主张自己的权利。逾期法律不再 保护你权利。如果他作品的发表的时间比你早,你就要用上面的材料,举出自己作品在他之前就已经存在、公示的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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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演出到此为止吧.# e) S2 @% W- p
艺术是相互影响的.
$ z2 l  p3 l- {1 p3 X! ?大家抄来抄去.
- |, g- _2 U2 j: J3 w这种画法我小时候就画过.
. v$ [% @* o% z# g人啊.
* q+ b& I5 u& I' t5 F5 R都为了个名.$ L5 ~" T( x# I! Q3 k
出大名的想在历史上留下.
+ `: f+ K# H$ M没出名的想在当世留下.) Z# {/ x+ w, c6 ?5 M4 ~! V
都很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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