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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炳森是公众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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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8 0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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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个短帖子,只有一句话:. I$ W* I, a2 Z
. n0 j1 A) p1 a) s4 e- N' _) T! |
刘炳森是公众人物!
8 N  n$ t3 V+ e' k* @5 [  y$ W5 J3 ?# p" h; X/ ^' l) g6 r# {
附:5 y4 f" Y9 J2 L# V1 E1 d5 g  v6 m
公众人物(Pubilc Figure)一词来源于一起在美国新闻史上里程碑性的案例---1964年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法官威廉·布伦南认为沙利文作为警长,社会地位特殊,媒体对其进行批评不构成诽谤,从而树立了"确有恶意"原则。为了把这样一类人归集起来,最早有人称他们为"公众官员",但"官员"一词的涵盖面似乎又不够宽,于是又找到"公众人物"这个词。现在新闻学上,公众人物是指公众非常感兴趣或熟悉的人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领域里的名人。——摘自新华网。2 J  ~9 }) u2 @

8 Z  @0 Y5 ]& }( k0 }3 D[ 本帖最后由 林荫下 于 2006-7-8 22:47 编辑 ]
发表于 2006-7-8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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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8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林荫下 于 2006-7-8 01:45 发表/ @5 l) I6 x, Y$ a' X% _" m* m0 X
我发个短帖子,只有一句话:
4 j& ^  @6 ~" P/ Z3 N/ F& O$ D3 |3 P, S$ R
刘炳森是公众人物!4 g3 m; l2 f! n$ `4 _" }2 ~; s
, ]0 R# m5 V4 [9 n, {) X; y7 n. c
(大家可以否定这个命题,也可以琢磨一下公众人物这个概念……)
+ _- \( [7 V* H: T2 `) H+ x
这不重要了,有时候公众人物的说服力反而让人猜疑,真把其等同公众人物群内,岂不天下大乱,说是某一学科的带头人更贴切些,炳森的贡献仅此匠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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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8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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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8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林荫上 于 2006-7-8 09:51 发表
1 M2 _% Z0 r& [4 A# O$ ~我发个短帖子,只有一句话:9 x, B( V, k; @

$ M5 \9 m. [) ^8 G" \& k7 R, N刘炳森不是公众人物!2 n3 @2 v: E) U- l' D

! Z- f$ X1 H+ x2 D(大家可以否定这个命题,也可以琢磨一下公众人物这个概念……)
0 j7 G# U% `. e9 g
5 c" ^& ^1 U4 ^# \
是准公众人物& W. X* j" [; L/ d
没有理由,只有纳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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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7-8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我再看刘炳森--------六个方面是与非"帖下的跟帖

原帖由 天生书呆子 于 2006-6-25 14:53 发表
; P& D7 t$ J/ h$ }) E2 `% n/ r2 |! n4 ~+ `' r5 x4 L- c
林兄,是我自己写的,我还没有堕落到请别人代笔的程度。
( j6 Z2 ?3 n( k2 R2 d! j7 S3 z世俗的观点,就是两个字,官和钱,官当多大,钱挣多少。在这方面,你能举出第二个书法家赶上刘吗? 2 B7 x5 n- _5 E; P. v. E
明白了!你可能是想把话说得更宽一些更厚一点。
- _1 g4 z4 Z; ^" e( n; w8 y" [
3 X6 A  m+ P5 R) o! R我最近想到公众人物这个概念。( X/ ?6 H; v; `/ p6 H0 `

9 B( h3 _; J: A" s6 o+ w& v1 {查了一些资料,似乎得出:
0 ~, F0 J; b. j( e, q
; D% L3 [4 x4 H0 C一、公众人物是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概念。在民法上,其有一定的确认的必要性。基本上,公众人物是社会学或者新闻学中比较明确的概念。7 t+ d% C# g( Q+ f# z7 t; ?
. g% o* f# r& L5 s, B8 r0 Y
二、公众人物是指领导人、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社会活动家等。
  G6 u0 O2 Q; L& R; U9 ?1 ^
& q$ Q9 U5 ]2 S* {, u& e$ ^三、“公众人物从社会的关注中得到了许多好处”,其“举止就已经不是个人行为”,有必要对他们进行较多的监督。
' f5 E8 w# h  T# Z0 a! B4 N* p. A  n* G
6 b! d  k& Y! O# f  v. P) k) w# p
' i9 E# Y5 b+ g( R- V
公众人物(Pubilc Figure)一词来源于一起在美国新闻史上里程碑性的案例---1964年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法官威廉·布伦南认为沙利文作为警长,社会地位特殊,媒体对其进行批评不构成诽谤,从而树立了"确有恶意"原则。为了把这样一类人归集起来,最早有人称他们为"公众官员",但"官员"一词的涵盖面似乎又不够宽,于是又找到"公众人物"这个词。现在新闻学上,公众人物是指公众非常感兴趣或熟悉的人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领域里的名人。——摘自新华网。
; K! B4 f( r8 s4 ?
* G6 [1 k' f# Z# Y1 x$ o  T- ^关于公众人物该如何面对媒体的监督权现在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公众人物是一个自然人,应该享有全部的民事权利。另外一种得到更多认同的观点是,名人无隐私,因为公众人物从社会的关注中得到了许多好处,当他们作为社会的一种形象性代表出现时,他的举止就已经不是个人行为,他的每一言行都可能对社会造成这样那样的影响,对他无所不在的监督是保证社会公益的需要。
7 Z! t% Q2 B6 z  k
4 V$ l& G* R% v0 r6 q我们在起草《民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的时候,写了一条关于公众人物的条文,这就是人格权法编第五十五条:"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舆论监督,可以披露社会公众人物的有关隐私。""被监督人不得就此主张侵害隐私权。"这个建议稿发表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民商法前沿》上。在此之前,曾经还有一个更为详细的条文草案,详细地说明了公众人物的界定,就是"领导人、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社会活动家等"。当然,说的这些都是专家的意见,并不是法律的规定,而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草案中,也并没有规定这一内容。——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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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7-8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宫兄,上面有个"林荫上",挂我门面.
) @( H9 n& u4 M9 Q% \" j. T% z" _+ E3 }2 l
留上几天,还是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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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7-9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刘炳森是公众人物,这是现在的说法。* b+ b% h5 b0 r& S" ^5 o

" K( ?, r0 D6 l, v传统的说法对君子人的特殊要求!9 Z( c7 I9 b2 k
! c0 G0 w8 h% N+ t# i; t
民间有身子正不怕影子斜。; y$ }4 }! k6 ]: ^, _7 M

8 ]4 G6 p! F3 k; E6 {  T还有“举头三尺有神明”!6 d' D0 x, X3 P5 K0 e

; I+ r% H% o7 a( \! d: g信息化很强的现代社会,就是有人不肯承认在大庭广众之下发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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