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艺公社

 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快捷登录

搜索

正在浏览本主题的会员 - 2 在线 - 0 会员(0 隐身), 2 游客

  • 只有游客在线
查看: 18655|回复: 27

林岫《必须要说的话》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7-12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快速注册

x
本帖最后由 陈仲明 于 2010-7-15 06:38 编辑 . P2 t  I  }5 a' a1 y
, E; l: }0 Y! H! V

陈仲明转帖:2010年7月3日《美术报》51版《书法周刊•视点》

必须要说的话

林岫

林岫

  我在《书法》杂志去年第12期上的《紫竹斋艺话》(连载之三十九)中发表了一则2007年1月23日写的短文(附后)。这篇短文,对当前教育界谎报夸大学术成果,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作了批评。我既然敢站出来批评,就说明言必据实、文责自负、不拒绝反批评等问题都已经过深思熟虑。因为谎报夸大学术成果、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存在故意,而且在当前确非个案,又比较具有代表性,所以本着对事不对人的原则,我这篇笔锋初及的短文没有点出行为者的姓名。

  短文大概真正触及了书法教育界高层的学术F•B,也揭露了某些阴暗利益和不当名誉,为此,我遭遇了几名保派恶毒的诽谤和辱骂。与此同时,一些声援书界打假的正义网友也遭遇到不同程度的辱骂,有的甚至被电话骚扰等。面对这种已经超出批评者与被批评者正常论辩作法的现象,我愿意再次站出来说一些必须要说的话。

  海内外艺术界周知,吉林摄影家协会桑玉柱造假获奖一事,前不久以造假者被撤奖、撤去摄影家协会职务了结。一张假照,结果如此,说明社会公众对造假之深恶,对假泡之痛绝,也说明文艺界领导以至中央领导惩假打假的决心。书界呢?面对申报有“五十余种著述”的国奖获得者,其中大部分的著述是其学生或其他教授的呕心沥血之作;有人站出来说了几句真话,就遭遇如此;是书界讳疾莫深,还是大假小假太多,司空见惯,已经麻木;还是久违真话,偶闻打假声起,有人不堪激灵?

  我初学打字,不会上网,春节前接受新华社同事的再三敦促,方才请人将网上论战随时全样打出。从中得知,书界敢持公理的网友大有人在,他们义正辞严,精兵锐战,特别让书界中人备受意外鼓舞的是,不少关心书法事业发展的圈外人士也踊跃参与,或桴鼓相应,或援证核对,自发地投入了这场孰是孰非孰真孰假的辩论。

  因本人素有“明白说话”的习惯,再者,留下点文字,也能方便有兴趣者研究或追究,故决定借报纸一隅,对网上论战双方提出的问题作一次公开回答。

  一、关于“对号入座”

  短文发表后不久,就有保派在博客上以“林岫揭露某某居心何在”为题,率先对号入座,并对我进行大肆诬蔑。极度敏感,到了迫不及待必须强拉某某公开示众的境地,只能让我由衷钦佩革命导师列宁的教诲——“看谁先跳起来……”实在太有先知先觉了。大概就是从博客伊始,保派和打假派的论战至今未息。

  对号入座,“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当然可以,但顺序是对号在先,入座在后。对号,至少须先核查一下,即将入座的那位是否申报公示过“五十余种著述” ,又“五十余种著述” 的种种版权页标明的“著作者”究竟归属何人……问题搞清楚了,入座不入座,不过是落实板凳而已。
7 L9 @3 \+ }* r- l2 D) o% a! @3 I既然如此气急败坏地大喊大骂,悲情捍卫,那么搞清楚议论方或对号入座者的真实“著述”情况,应该不算过分吧?

  二、关于“回避”

  网战方始月余,就有人叫号,谴责我“回避”。《书法》杂志公开发表的那篇《紫竹斋艺话》短文,是本人所写;出招之后,迄今为止,保某派除了谩骂,就是诽谤,应该接招的,没有站出来道歉或者公开陈述事实真相,究竟谁在回避?

  细心的读者会注意到,短文写作的时间,即我发现此事的时间,是2007年1月23日,而起因则在此之前;如果认真复查的话,侵权欺骗是一个或可向前延伸的漫长过程。

  事实上,从那年大奖颁发之后,网上就质疑不断,声讨虽然微弱(肯定存在多种原因),但不等于没有声音。发表那篇短文是因为我觉得必须站出来给打假者们以道义上支持,而且自认这是一种责任。

  后来的情况表明,即使不翻旧账,从颁奖和领奖的消息在全国公示周知之后,造假侵权者如果想出来道歉,仍然有很多机会,然而三年过去,等待落空;侵权者没有丝毫歉疚,泡泡反而越吹越大。或许这三年日理万机,无暇抱歉,那么网上论战至今又逾数月,侵权者难道仍旧茫然不知?究竟是谁在假寐,搅浑水,在一而再,再而三地故意回避?

  笔者以为,短文的发表,儆戒一下造假者,让正反双方辩论一番,在书法界甚有意义。譬如,学生一个格子一个格子爬出来的著作,容易不容易?其著作权是以著作权法保护的版权页标明的著作者为准,还是统统都归主编、顾问、导师所有?即使有个别学生基于切身利害关系说“在某种意义上学生的成果可以算是导师的”或者“我写的书可以算他主编导师的著述”,就等于所有的学生都心甘情愿地“拱手相让”吗?即使他自己说“算他主编导师的著述”,在法律意义上算数吗?主编导师可以不红脸地啃之当然,但著作权法能认可他是“著述者”吗?更何况,自诩的“五十余种著述”中还有近十名教授的著作,难道他们也都“拱手相让”了吗?荆州让得不明不白,肯定有“痛失感”,站出来要个说法,讨论一下教训,就是大逆不道?……

  辩论花费一些时间,醒世警伪,值得。

    三、关于泼污

  我说过“不拒绝反批评”,因为批评与反批评有利于借助学术讨论的严肃方式,把谎报造假和侵犯著作权的性质及危害等问题搞清楚。这一点,对当今书法界明辨是非,尤为重要。但是,如果“反批评”变成无理而恶毒的诽谤辱骂,我岂止拒绝,还将追究诽谤辱骂者的法律责任。

  如果自命谎报有理,还用得着口水四溅吗?如果保派还珍惜自己的生命旅程,搭错车肯定是很浪费时间的。毕竟有的辱骂者还算年轻,如果不想将来生活在一个没有是非公论、充满虚假权诈的学术氛围和书法教育环境之中,那就停止聒噪,坐下来理理是非真伪,因为还原事实本相需要正义和良知,而尊重事实本相也同样需要正义和良知。俗世中的“大师”不是“圣”,都可能犯错,知错近乎勇,古训有之;既然有人自命是“亲近者”,更应该先行援手,不是吗?

  当然,即使我不是教师,我也不会用同样恶毒的诽谤辱骂来对付辱骂者。对事实,可以有不同的看法,但不能闭眼无视事实,去搞什么“一致对外”的胡搅蛮缠。奇怪的是,为何不省些“口水”和工夫,按“五十余种著述”的申报清单去翻翻那些书的版权页呢?这样做,比张口泼污来得简单方便,而且事实还能让人清醒。

  “骂,倒未必会骂死人;但捧,却是可以致人死命的一法”(见鲁迅先生《捧杀和骂杀》)。

  四、关于“潜规则”

  既称“规则”,为何不能堂堂正正?一个“潜”字饱含多少隐曲?

  “哪个学校都有潜规则,不能算剽窃”——有,就合法吗?“哪个学校都有”,法不责众?因为“偷盗电缆”的人多,电缆厂就得向社会免费赠送——谁家逻辑?

  有“潜规则”的学校,一旦暴露,都“必须一致对外护校护所”——触犯法律,也护吗?存在利益共沾?谁给你们的权利?民法还是教育法?

  鉴于近两年揭发高校导师所长院长剽窃吞食他人研究著作,谎报夸大学术成果而不当获奖,被撤销博导所长院长甚至教师资格的报道,有增无减;学界斯文扫地,已经令人愤慨不已,如果还有人以为溃疡就是桃花,那就不妨读一读《新华每日电讯》(2010年3月22日)的《“劝阻”揭露学术F•B,本身就是“F•B”》。

  不管是谁家的“潜规则”,只要助长F•B,就是黑规则!

  毋庸讳言,当今高校确实存在着“捆绑F•B”的怪现状:学生的论文或研究成果被导师占有,某些学生如同侍奉蜂王般俯首恭师,然后获益于荫护,而那些意欲较真的学生未待分庭抗礼,就已经被判为“大逆不道”,还谈什么推荐、留校、荣升!看来,能胆大到公开吞食或侵权他人成果的事,料非数日可得;能由教师步步腾达到硕导博导研究所所长,也料非数年可就,那么,“何以得逞至此”的问题,就很值得大家反思了。

  2003年中南大学一名研究生的论文获奖,他执意要在“论文著作者”一栏署上倾心辅导过他的导师的名字。导师拒绝署名的理由是“不可坏了我的为师之道”。7年来,我始终为这位导师其言其行而恭敬肃然。

  同道不可欺,学生不可啃,是为师的道德底线,无论古今。

  五、关于“贡献”

  谈“贡献”与申报造假、侵犯他人著作权,不是一回事。牵扯一处,非障眼之嫌,就是混淆视听。

  不造假,单凭实际贡献,有的人未必不能冲刺大奖;一旦造假,欺骗公众,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性质就改变了。如果这时反过来还要向被侵害者大光其火,大谈什么“当今书界谁都比不上某某的贡献”,什么“三百年后某某对书法学(美术学)的贡献将会得到全世界的承认”,是搞笑还是搞丑?

  诺贝尔奖获得者,不能说没有贡献,造假行吗?纵令“二王苏黄”再世,造个假试试!越是公众人物,越是为人师长,恐怕越不能造假。说近几年有多少中央领导接见,有多少荣誉彩照炳耀书界,有用吗?——如果这些接见和荣誉皆与“著作等身”有关,麻烦更大。伪装的五光十色,是大家期待的吗?

  面对打假辩论,休提“贡献”——严重跑题,会越描越黑。

  六、关于“林岫总有意见”和“有野心”

  总有意见,说明书界确实存在着“意见”。公众理评“意见”,从来只论意见正确与否;没听说过意见多少跟正确程度有什么比例关系吧?

  以意见多少判断误正和存否“野心”,当属奇谈怪论。

  从中国书协1985年第二届起,我在常务理事会和主席团“值班”至今,已到退休之年;毕竟65岁的人了,我很珍惜自己的精力和时间,但有时不得不抛头露面地较一较真,是因为我更珍惜广大会员的信任和赋予的责任。只要眼下还在“值班”,就自认责任在肩。发现苹果有虫,并不糟糕;糟糕的是苹果被咬去一半而虫子只剩下半条了还愣要捂着。究竟什么时候允许发表意见,提多少意见,才不算“有野心”?

  我每次说点真话,或者尽绵薄之力作一些实事,总有人以“有野心”三字相赠,老调长弹,一点新鲜感都没有。既然说到“有野心”,至少目标性很强。我嫉恶如仇,只问是非,不计利害,而这样的人跟那个目标是绝对无缘的。这一点,大家都很清楚。

  明知非也,偏要妄指为是,好没意思。

  现在,放在我面前的中国书协“第三届兰亭奖征稿启事”,对申报者的“个人著述”说得非常清楚,即“历年书法成就等详细材料(可提交复印件,论著附复印件及版权页)。申报材料的‘著述’,必须是申报者个人的专著,复印件须申报人签字有效”(引文见《中国书法》2009年第7期)。这份启事,可以看作是协会领导为杜绝申报造假所持的明确而正确态度,应当为之击节。

  “忍”字,乃国人所创,国人也确实善忍。当今国人中,大概尤以书界人最善忍。然而,弄虚造假并不因为书界人善忍便自行消失。如果十几年来我们一直对谎报成果、代笔拼奖、“果结花前”、虚设头衔、“男扮女装”等等造假行为采取“零容忍”,还会有今天这么多七荤八素吗?坏毛病,都是惯出来的。

  教训不可免,来者足以戒。我深信,只要是公众认可的教训,就不会只漂浮在最后那张印有这场辩论结果的纸上。

  正待收笔,闲翻报纸,又获知西安交通大学国家工程中心原主任束鹏程、副主任李连生在申报“教育部科技进步一等奖”和“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时,被发现夸大研究成果和剽窃行为,最近已被撤销博导、解聘教师资格等。消息确实,让人愈生感慨。

  千万不要造泡,不管泡泡造的时间有多长,造得有多大,多么五光十色;只要是泡,破裂是早晚的事。因为每一个假泡的旁边,都有针等着!

  希望大家记住***总理最近说的那句话: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

  2010年3月29日

  补语

  今天读《新华每日电讯》知人民网12日消息,福建高校率先对谎报、侵占他人成果、以教谋私等师德实行一票否决制,看来教育部袁贵仁部长惩治造假的决心很大,已在全国高校和学术界引起了反响。

  反腐也好,打假也好,主张和坚持公正公平从来就洵非易事。如果说当今书法界还没有树立起比较严肃的接受监督和批评的习惯,那么能够及时开始,显然是幸运的。待到麻木得连皮球都拍不起来了,有楼可跳吗?不至于让其他兄弟协会来为我们搞什么心理治疗吧?   

  2010年5月15日

  附《书法》杂志2009年第12期

  《紫竹斋艺话》(连载之三十九)一则短文

  ·上午有两位京城书法家来寒舍小坐,告诉其师将十数名学生辛苦所著为自已“著述”并于书界教育界堂皇标榜,已荣获“某某成就奖”事。笔者因此前于启功先生处早已有所耳闻,故不觉惊讶,只是看过学生随手带来的近三十多本“书法著作”后,知这些学生积数年之劳所著的上百万字,竟被其师一网尽收(悉入自己“著述五十余种”的煌煌成果之中),仍然为其师的厚颜不惭而感到无比震惊。

  ·其师标榜自己“积数十年学问,著述五十余种”云云,本身就十分异怪。据其学生统计,若包括套书的册(本)数在内的话,“著述五十余种”共有六十余册(本)。也就是说,倘若按一年著述一本的话,大约需要从幼儿园起即开始著述;果真如此,那么弄不明白的是,他“积数十年学问”之后著述的究竟是最后一本,还是前述的哪一本书呢?

  ·随意捡出一本《书法释疑》中辑十数位书法家的心得论述,稍有知识的明眼人都知道,此书绝非专著,焉得统归一人名下而为其“著述”?又见举众人之力而成的工具辞书《章草字典》之类,也尽纳入个人“著述”,真不知其中的《居延简》、《西晋残纸》、《敦煌遗书》等是如何幻化成自家著述的?又碑版墨帖图录之类,纵附有简单说明文字,若无考订核校发现论证,应属“编录”;自行标榜为“著述”,依据何在?

  ·评职称,论证学位点或导师资格等,都必须呈报学术研究成果(论著、编著、译著等)清单,严格的呈报,应该同时附送清单上所列举的正式出版物。奇怪的是,十几年来本应严格审核著述出版物的重要环节愈来愈加松懈,教育主管部门竟然对某些“书法大家”的呈报“一路绿灯”免审,连门徒的乃至于门徒弟子的著述一并打劫的事也无人管,不知算不算纵容学术F•B?   

  ·随即打电话请教中国书法家协会某位领导,问议决“某某成就奖”前的著作审核情况,答曰“根据他个人申报材料,无需审核”;问“为何无需审核”,答曰“该大家乃国家人事部、教育部所批顶级导师,头衔甚多,获奖亦甚多,不仅有书法界的‘特别贡献奖’,还有这奖那奖的;大概以前都审核过了吧”;又问“如果一开始呈报材料就存在虚报,又未加审核,后者皆信前不疑,难道将永远假下去吗?”,答曰“那么多奖都已经颁发过了,弟子都这么多了,名声在外了……”看来,头衔获奖愈多,弄虚作假愈是安全,真“灯下黑”是也。

  ·如果社会公众也人云亦云地以为或认定剽窃打劫与“导师”级无缘,翻转过来,著述权既然划归“导师”所有,社会公众反认定这些弟子们侵害其“导师”的著述权,是非颠倒,不知是吾国文化界(当然也包括教育界书法界)的大幸还是大哀?

  ·言谈之中,笔者想起北宋的欧阳修来。此欧阳公当非彼公,因为能让人肃然起敬的欧阳修,起码是一位尊重事实,不窃他家果子挂自家树上的君子。

  ·据宋代张邦基《墨庄漫录》卷八记载,欧阳修奉旨修撰《唐书》,因平素政务繁杂,实则只专修了《纪》、《志》两个部分。《列传》部分的工作量极大,统归尚书宋祁修撰。朝廷认为一书出于两手,体例不能统一,遂诏令欧阳修详审《列传》部分,也就是说,可以删修宋祁所修撰的部分而为一体,只要他欧阳修动动笔,稍作修改,署名小意思,得个撰著史书的头名大功自可名扬千古。欧阳修虽然受命,却退而叹曰:“宋公于我为前辈,且人所见多不同,岂可悉如己意?”于是一无所易(不予修改)。及至《唐书》撰成,上奏朝廷,御史“告知旧例修书,只列书局中官高者一人姓名“,余下只署张三李四“等奉敕撰”。当时参与撰史者独欧阳修官位最高,理当署名于前,余者统统列入“等奉敕撰”。这时欧阳修顺水下舟,立即可以名利双收,然而君子见利,先思仁义,欧阳修坚辞不允,曰:“宋公(祁)于《列传》亦功深者,为日且久,岂可掩其名而夺其功乎?”于是,《唐书》的《纪》、《志》书欧阳修姓名,《列传》皆书宋祁姓名。

  ·好一个“岂可掩其名而夺其功乎”!非己功而不受赏,非己著而不倚势夺名;这一点,应该无论什么层次的文化人都要恪守的道德底线。史书署名素以官大压人,唯《唐书》,自欧阳修始,首开以撰著者标名的先例。对著作者权益的尊重,应视作社会文化认知的进步。以官大欺压下属或平民,以师威挤兑门徒弟子,至于“掩其名而夺其功”,古之不耻,今之可乎?

  (2007年1月23日)

发表于 2010-7-12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em1em1em1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7-12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em1em1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7-12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林老师!书坛泥淖,纵然积重难返,相信终有天朗气清之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7-12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em1em1em1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7-12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em1em1em1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7-13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假的真不了,假的长不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7-13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地鸡毛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7-13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打假em1em1em1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7-13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_J2007_J2007_J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本站网友发表的所有内容,均为原作者的观点,不代表书艺公社的立场及价值判断。
网友发表评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严禁发表侮辱、诽谤、教唆、淫秽内容;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您在书艺公社论坛发表的言论,书艺公社有权在自身所属的网站、微信平台、自媒体等渠道保留、转载、引用或者删除;
参与论坛发帖及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版权所有2002-2019·书艺公社网(SHUFA.org) ·中国·北京·
Copyright 2002-2019 SHUFA.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电子邮件:shufa2008@126.com

甲骨汉字对应表 | 说文解字注速查表 | 繁简字转换表 | 干支公元对照表 | 岁时表 | 常用礼语 | 中国历代年号速查表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