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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博导也是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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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3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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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陈仲明 于 2010-7-26 10:27 编辑
: R; H* i* c$ F/ A! R' Y5 s% c% ^% B7 _% C0 _) @7 S
按:: p% e! q* {) \1 L( w6 ]' x; v/ p
按:上海《书法》曾刊载林岫先生艺话,谴责北京某博导(林岫未明言其人是谁,但根据林岫所言书籍,和那位博导申报国家成果的六十余本书目,此人应该是首都师大的欧阳中石),将学生数十本著作窃为自己学术成果,后来网上不少匿名马甲躲在暗处谴责林岫先生,于是,2010年7月3日《美术报》刊载了林岫先生《必须要说的话》。
+ @8 r2 H0 D2 D% V, y, J

( b% v; Q+ ]# O        过去嗜好读书者中,有喜偷书者,往往属于喜读书而窘困无钱买书,于是偷书。可怜又可嫌!, Y1 S4 ]* C2 ~  k
        但别人的辛劳之著作,其著作权挂在了未付出著述辛劳之人的名下,也是一种偷,是比上述偷书者更无耻的偷。
- `- v6 a- |; \( p) j         前者之偷书,几十元钱的偷窃之过,属于小偷之类,而后者之偷书,又是身为人师者,则属于卑鄙无耻者之列。
* y! |4 z: p1 E3 x+ M0 A: N6 w        如果此人是正人君子,你说他偷了,他早就急的面红耳赤,出来为自己辩护而澄清名誉。犹如犯罪嫌疑人,最为可靠的是找出自己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方可洗清犯罪之嫌疑。也有无法澄清者,最后以生命而证明自己之清白。当然在法治社会,这种悲剧切不可重演。/ B* g. X  v- `4 d: Y, |, t: T
        如今在场面上混得甚好的名教授,被指责为窃取别人著述成果之贼,却没站出来辩白,那么其做贼的可能是99%,还是本着身正不怕影子歪,清者自清,浊者自浊?是贼非贼,身在其中的中国人、旁观的中国人眼睛亮着呢,但中国人喜欢装糊涂。这也具有中国人鲜明的特色,至今未衰。6 N- f) K5 B! ]( f
        大街上的小偷,共同参与的同伙,帮助望风,一旦事发,能掩护同伙逃走则掩护,不能掩护,就先逃走而保证自己不被抓获的危险。& d. m4 m7 U2 h7 r
        书法界帮助偷著作的人辩护,甚至谩骂指责偷窃行为的人,难道也是偷著作的同伙?
( Q' x0 k/ T2 T. Z- L: F        我看不是。# u) }; W# W+ u+ E4 z) [
        如果既不是同伙,又没有参与分赃,岂不是白白沾了小偷同伙嫌疑的污点?不划算!
, S) j; s& x/ u- d        偷了人家著作,名有了,利有了,脸皮厚点,无耻点,反正我就是这种德性。
% m* c- I7 g% F" z) ^! p% p: c* L        但最可悲的是那些为偷著作的人辩护的人,没有分着鱼还沾了腥气!+ o/ o9 ~: P- r; k+ p
        公安立案,有嫌疑的人最好的辩护就是提出我不在作案现场的证据,和出来辩白我没有将他人成果窃为己有是同一道理和逻辑!9 f" b, R( L1 Q& j' r
         那么一把年纪的人,若真的做了贼,将来就是中国书法史上的贼了,而且是名贼。
- L8 r2 Q! u$ n& c6 H& k
1 b* J2 I# A( e& i8 V) v
附上海《书法》杂志2009年第12期  林岫《紫竹斋艺话》(连载之三十九)
1 W  @9 x, b. u0 c" p1 q( O. E; W·上午有两位京城书法家来寒舍小坐,告诉其师将十数名学生辛苦所著为自已“著述”并于书界教育界堂皇标榜,已荣获“某某成就奖”事。笔者因此前于启功先生处早已有所耳闻,故不觉惊讶,只是看过学生随手带来的近三十多本“书法著作”后,知这些学生积数年之劳所著的上百万字,竟被其师一网尽收(悉入自己“著述五十余种”的煌煌成果之中),仍然为其师的厚颜不惭而感到无比震惊。
' c' ]0 e; ~, A·其师标榜自己“积数十年学问,著述五十余种”云云,本身就十分异怪。据其学生统计,若包括套书的册(本)数在内的话,“著述五十余种”共有六十余册(本)。也就是说,倘若按一年著述一本的话,大约需要从幼儿园起即开始著述;果真如此,那么弄不明白的是,他“积数十年学问”之后著述的究竟是最后一本,还是前述的哪一本书呢?
4 m4 v6 [# {8 r1 _: a% V·随意捡出一本《书法释疑》中辑十数位书法家的心得论述,稍有知识的明眼人都知道,此书绝非专著,焉得统归一人名下而为其“著述”?又见举众人之力而成的工具辞书《章草字典》之类,也尽纳入个人“著述”,真不知其中的《居延简》、《西晋残纸》、《敦煌遗书》等是如何幻化成自家著述的?又碑版墨帖图录之类,纵附有简单说明文字,若无考订核校发现论证,应属“编录”;自行标榜为“著述”,依据何在?5 s! F6 Y% h1 I. c
·评职称,论证学位点或导师资格等,都必须呈报学术研究成果(论著、编著、译著等)清单,严格的呈报,应该同时附送清单上所列举的正式出版物。奇怪的是,十几年来本应严格审核著述出版物的重要环节愈来愈加松懈,教育主管部门竟然对某些“书法大家”的呈报“一路绿灯”免审,连门徒的乃至于门徒弟子的著述一并打劫的事也无人管,不知算不算纵容学术F•B?
. W- ?; m$ I" H; Z ·随即打电话请教中国书法家协会某位领导,问议决“某某成就奖”前的著作审核情况,答曰“根据他个人申报材料,无需审核”;问“为何无需审核”,答曰“该大家乃国家人事部、教育部所批顶级导师,头衔甚多,获奖亦甚多,不仅有书法界的‘特别贡献奖’,还有这奖那奖的;大概以前都审核过了吧”;又问“如果一开始呈报材料就存在虚报,又未加审核,后者皆信前不疑,难道将永远假下去吗?”,答曰“那么多奖都已经颁发过了,弟子都这么多了,名声在外了……”看来,头衔获奖愈多,弄虚作假愈是安全,真“灯下黑”是也。0 Y7 W5 W) D  _$ L: |

  ·如果社会公众也人云亦云地以为或认定剽窃打劫与“导师”级无缘,翻转过来,著述权既然划归“导师”所有,社会公众反认定这些弟子们侵害其“导师”的著述权,是非颠倒,不知是吾国文化界(当然也包括教育界书法界)的大幸还是大哀?


- I. R* a9 ^0 g! Q, ?

  ·言谈之中,笔者想起北宋的欧阳修来。此欧阳公当非彼公,因为能让人肃然起敬的欧阳修,起码是一位尊重事实,不窃他家果子挂自家树上的君子。

6 o' ^6 M# t: b3 k7 Y

  ·据宋代张邦基《墨庄漫录》卷八记载,欧阳修奉旨修撰《唐书》,因平素政务繁杂,实则只专修了《纪》、《志》两个部分。《列传》部分的工作量极大,统归尚书宋祁修撰。朝廷认为一书出于两手,体例不能统一,遂诏令欧阳修详审《列传》部分,也就是说,可以删修宋祁所修撰的部分而为一体,只要他欧阳修动动笔,稍作修改,署名小意思,得个撰著史书的头名大功自可名扬千古。欧阳修虽然受命,却退而叹曰:“宋公于我为前辈,且人所见多不同,岂可悉如己意?”于是一无所易(不予修改)。及至《唐书》撰成,上奏朝廷,御史“告知旧例修书,只列书局中官高者一人姓名“,余下只署张三李四“等奉敕撰”。当时参与撰史者独欧阳修官位最高,理当署名于前,余者统统列入“等奉敕撰”。这时欧阳修顺水下舟,立即可以名利双收,然而君子见利,先思仁义,欧阳修坚辞不允,曰:“宋公(祁)于《列传》亦功深者,为日且久,岂可掩其名而夺其功乎?”于是,《唐书》的《纪》、《志》书欧阳修姓名,《列传》皆书宋祁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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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一个“岂可掩其名而夺其功乎”!非己功而不受赏,非己著而不倚势夺名;这一点,应该无论什么层次的文化人都要恪守的道德底线。史书署名素以官大压人,唯《唐书》,自欧阳修始,首开以撰著者标名的先例。对著作者权益的尊重,应视作社会文化认知的进步。以官大欺压下属或平民,以师威挤兑门徒弟子,至于“掩其名而夺其功”,古之不耻,今之可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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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月23日)

发表于 2010-7-14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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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4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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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4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cu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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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4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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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5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林老太太毕竟是七十岁的人了 网友还是称老太太为好 尊重人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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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8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贼是不分阶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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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8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em1em1em1{:1_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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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8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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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抓住了"七寸".深刻.e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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