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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社辩论会】七月之辩:范曾冤枉?郭庆祥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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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4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网站编辑 于 2011-7-4 09:43 编辑

【公社辩论会】
七月之辩:
范曾冤枉?郭庆祥委屈?




【本网阐述】
近期,范曾状告郭庆祥侵害名誉权的官司沸沸扬扬。此案一出便引发艺术界、评论界、媒体界和收藏界的多方面的质疑声音:以不同形式进行“流水线作画”的画家、手握范曾作品待价而沽的藏家、正寻找门路欲购范曾作品的买家、笔藏乾坤正待指向时弊的艺术评论家,还有徘徊在“艺术批评”与“名誉侵权”之间难以权衡的媒体等等,凡是有关的人士都介入了本案的细节方面。2011年4月22日,该案一审判决终于尘埃落定,范曾最终以维护自身名誉权而胜诉,郭庆祥则以侵害他人人格、名誉权等败诉。判决一下,各方质疑的声音更是此起彼伏,以致引发了评论界的针锋相对的大讨论,更有艺术学者声称:“坚持正确的文艺批评还行得通吗?”

引发该案的导火索是“流水线作画”这一名词,关于这一提法范曾和郭庆祥各执己见,到底“流水型作画”属于技术范畴还是艺术范畴?这是我们值得深思的问题。范曾先生的学生崔自默公开范曾作画的图片,其意义是声明范曾先生的高超的绘画技法,而更多的声音则指向范曾对艺术不负责的方面。而后范曾先生又否认“流水型作画”,其两个代理同时表示:“那流水线作画照片上面的人是不是范曾本人也不好确定”。如此云里雾里的辩驳让外界对“流水线作画”又产生质疑的声音。那么“流水线作画”到底可取还是不可取呢?范曾的代理人表示,“流水线作画”是范曾先生的一种创作习惯、创作方式。当然,画家的创作习惯各有不同,或许范先生只有在面对十张宣纸同时张挂的宏大场面时才有创作激情,只有一路“流水”挥洒下去,才能神清笔畅,痛快淋漓……看来,“流水线作画”算不算艺术创作有待商榷,但是它是一种作画方式却是一定的,不管你承不承认,它正在被为数不少的画家使用着。

支持范曾先生的人认为,“流水线作画”是范曾先生高超技法的体现,正是这样的技法只有水平高的画家才能掌控,范曾如此作画正是体现了他的技法纯熟。崔自默在《“流水作业”不好么?——替范曾先生辩护并驳斥郭庆祥等》一文中提到:“所谓的流水式作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那是技艺高超的表现;反之,所谓的稚拙、随意、偶然、没谱,却是不成熟与生硬的表现。古今中外,凡是艺术大师,在形成自己的艺术符号并拥有大量市场之后,谁不曾经流水作业呢?”

文章阐述到此,可以说还完全不能表明范曾的冤枉,因为其中还涉及到郭庆祥在文章中有诋毁、侮辱范曾人格的字眼,我们抛却这种因素,只对范曾的“流水线作画”的正确与否来界定范曾是不是真的“被冤枉”?

支持郭庆祥的舆论认为,郭庆祥坚持了艺术评论的公正性,在其撰写的文章中,能够对书画界的各种现象予以批评,这是正义的代表。艺术批评就应该有人站出来说话,无论涉及冠以何种艺术名分的画家,都应该有这样的批评声音。郭庆祥文章中提到:“一位经常在电视、报纸上大谈哲学国学、古典文学、书画艺术的所谓的大红大紫的书画名家”,其“妄谈国学”、“自评大师”的行为,为“当代第一人”。正是这句话的阐述,引发了范曾对郭庆祥人格诋毁的言论。支持郭庆祥的人又说在文中并没有提及范曾等字眼,算不上个人名誉诋毁。那么到底郭庆祥的文章是否为正义的化身呢?他说出了别人想说不敢说的话,是否就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舆论呢?

去年年底《人民日报》发表的李长春同志《加强对文化产品创作生产的引导》一文,文中针对当前的文艺批评现象指出:“现在文艺评论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一味评功摆好,有的甚至被金钱和利益‘绑架’,这都是不正常、不健康的。要进一步加强文艺批评队伍建设,在全社会倡导正确的文艺批评导向。文化类专业报刊和专业网站应该更多地开展切中要害、积极有益的文艺批评……旗帜鲜明地开展正确的文艺批评,发挥文艺评论的积极引领作用。”

对于范曾状告郭庆祥的官司,双方都争执不下,一审判决也明确下来,这倒是反映了文艺界与评论界的天平倾斜的问题,好在郭庆祥在败诉的情况下依然坚持上诉,关于终审判决到底会如何?大家可以拭目以待,但是就目前的这种情况,大家可以对双方的声音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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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4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郭庆祥: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

近来,经常看到某些书画家热衷于借助各种媒介高谈阔论哲学艺术、国学经典的种种热门话题,并且故作高深之状。有不明就里的收藏者以为这些书画家有学问,作品就有文化含量。其实,这是一个误区。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艺术家的学养和人文情怀应该是融化在作品之中,让观众通过独创的艺术切切实实感受到。艺术家应该在作品中体现出自己的艺术追求和思想境界,反映出他的人生观、哲学观,这是做不了半点假的。而收藏者应该关注的是艺术家的作品,而不能仅仅听信这些艺术家的所谓“花妙”的言论。关键是看他怎么画,而不是看他怎么说。而且,尤其需要值得注意的是,现在某些艺术家经常性地高谈阔论文化艺术、哲学美学、国学经典,实际上只是一种包装的手段,为的是促销自己的作品。
比如,现在有一位经常在电视、报纸上大谈哲学国学、古典文学、书画艺术的所谓的大红大紫的书画名家,其实也过度包装之嫌。这位名家其实才能平平,他的中国画人物画,不过是“连环画的放大”。他画来画去的老子、屈原、谢灵运、苏东坡、钟馗、李时珍等几个古人,都有如复印式的东西。人物造型大同小异。他的人物画虽然是写实的,但其中不少连人体比例,结构都有毛病。他的书法是“有书无法,不足为式”,装腔作势,颇为俗气。他的诗不但韵律平仄有毛病,而且,在内容上,不少是为了自我吹嘘而故作姿态,不足挂齿。
当年,有朋友找到我,希望我收购200张他的作品。那时候,这个画家境遇不顺,希望卖掉些画渡过难关。当时的价格是每平方尺4000元,不那么离谱。我随即打了200多万过去。很快拿到了第一批画,展开一看,题材与技法严重雷同,像是一个模子里刻出来的。人物是任伯年的,花鸟是李苦禅的,七拼八凑当作自己的了。第二次交货前,我跑到他的画室去看个究竟,出乎意料的是,他将十来张宣纸挂在墙上,以流水操作的方法作画。你猜怎么着?每张纸上先画人头,再添衣服,最后草草收拾一番写款,由他的学生盖章。这哪是画画?分明是在画人民币嘛。所以我认为这个人的作品不值得收藏,他对艺术不真诚,对社会不负责任。他多年来一直在重复自己,没有一点创新精神。后来这批画都被我抛出或送人了。尽管现在这个画家风光得很,上电视讲国学,写文章为自己漂白,画价更是被炒得令人咋舌,但我一点也不后悔。说得不好听的,这位画家的作品就是高级礼品画,从更长远的角度看,这样的作品是经受不住时间的考验的,没有真正的艺术价值。我认为,这位画家的这些大同小异、毫无艺术个性的礼品画,最多只值数百元,但事实上现在却动辄几十万元、上百万元一幅。这既有辱艺术,也是对收藏家的不公平,伤了收藏家的心。
批评家王九川曾经透露,这位颇喜上电视的书画名家曾经在电视上畅谈诗词书画,带领大家体味中华传统艺术魅力,其风采迷人,谈笑间似有清风徐来。但王九川还是从中嗅出一点糟气。王九川失望的是这位书画名家对自己作品的解读,而这位书画名家的自我评价,更让人莫名其妙。
“痴于绘画,能书,偶为辞章,颇书己怀,好读书史,略通古今之变。”这曾是这位书画名家颇有名的二十四字自评,自豪且有几分收敛,为许多评论家所引用。多年后,这位书画名家在摄影机前却这样评价自己的绘画成就:“画分九品……四品,已成大师,凤毛欧伯;五品,谓之巨匠,五百年出一位;六品,可称魔鬼,从未看到……我是坐四望五,以待来日。”如今,公开自我评定为大师者罕见,谢绝大师桂冠者却有一二,而公开宣称已超越大师境界者,这位书画名家为当代第一人。
王九川认为,更让他惊异的,是这位书画名家对自身价值的超级自信,是对“大师”称谓的浓厚情结。在闭目塞听(也许有选择的)后,这位书画名家似乎为自己的才情和影响所感动,和外界一同蓄积泛滥的大师情结以成幻觉,终于走入自己的艺术大师幻境。这位书画名家正像夸父般,奔跑在通往“巨匠”的道路上,他能否留下一片“邓林”?
当一个“大师”的笔迹和他的音容充斥于社会的各个角落时,当他的符号在市场上泛滥后,我们不必先指责商业推手,而要跳出这包围,重新打量这样自命的公众人物。中国不缺货真价实的艺术家,我们不要再给后世留下笑料。
我觉得,艺术家不是不能谈艺术,也不是不能谈哲学谈文化谈国学谈人生,但是,必须真诚,必须真正的有感而发。而不是逞能和炫才露己。以这个角度来看,这位书画名家在诸多场合的那些有关哲学、人生、文学、艺术、国学的高谈阔论就显得有些虚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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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流水作业不好么?
替范曾先生辩护并驳斥郭庆祥等


崔自默


读到《京华时报》2010年12月29日《郭庆祥公布范曾作画照片》的报道,次日又读到《范曾学生称拍照为赞美画技》,我觉得应该有所回应。
郭庆祥助理奚耀艺表示,那些照片并不是从自默文化网上下载的,而是另有出处对此我可以负责任地说,这些照片出于我手,源于我的个人网站,即便在其他地方出现,也同样是侵权在先。
我强调范曾先生画艺的技进乎道,奚耀艺说艺术创作并不能等同于一个熟练工的制作这说法听似有理,其实还是转换概念的老套路,试问:谁能区分其间的微妙差别呢?普通劳动创造经典,敦煌壁画和各大石窟的造像艺术,足以说明这个道理。
至于奚耀艺说郭庆祥当初公布照片也是出于揭露范曾流水线作画的目的,并没有用于从事商业活动,因此并不怕被人告,我觉得此言有点强词夺理。没有从事商业活动难道就不侵权了么?商业活动难道就不能隐形着发生么?流水线作画的艺术价值就低了么?
于是我觉得,在此很有进一步引申阐发的必要,因为:一些艺术常识需要说一说;被混淆的艺术概念需要澄清,否则大众会被误导。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真理自在,法尔如是。任何人都不要觉得大众都是外行、都可欺、都可以随便被误导。
郭氏在一些媒体的言论和报道,乍听起来似乎有些道理,但耐心分析,很多细节都属于外行话。下面来试举几例以作说明。
《东方早报》说图片大多表现范曾在一排悬挂着的空白宣纸上逐个作画的情形。一幅图片上,墙上并排挂着十张宣纸,范曾正站立纸前作画,每张画上逐个画着钟馗的脑袋,然后再逐个画上身子,人物形象大致相同。还有一张图片,并排的十张画上,是极为相似的《老子出关》。假如不是大画室大画壁,而是小画桌子,当然不可能是一排悬挂着的空白宣纸上逐个作画。画当然需要一张张完成,即逐个,可是这就能作为流水作画的证据?很多坑人的话语,其实就只是换了一个说法,读者要睁大眼睛啊!范曾先生作画是向壁挥毫,所以是站立纸前,其间需要的悬笔功力和悬臂辛苦可想儿知。每张画上逐个画着钟馗的脑袋,然后再逐个画上身子,人物形象大致相同。请注意:逐个、逐个,无形中就是在诱导读者与流水二字挂钩。细节决定成败,我觉得,此处有必要披露一点范曾先生绘画的微妙之处。他画人物,不打底稿,此非一般画家所能为。他画头部和画衣纹,用的是不同粗细的毛笔,墨色也不一样,所以,必须逐个画出,以节省时间。节省时间干什么?读书、写作!
那么,为什么范曾先生不打底稿就能画得干净利落、气韵生动呢?本事!本事何来?才气加熟练,即天才加勤奋!至于很多一般画家,之所以不能熟练,可能是才气不够;或者虽然也能勤奋,但卖不出去,久而久之就不愿画了,就不熟练了。没有量变就没有质变,是常识。
郭氏说范曾的这种作画方式完全不能称为艺术创作,而是自己复制自己的流水线作业,是种伪艺术。大家静下心来,什么叫艺术创作?恐怕接受过艺术史教育的人都难以立刻说清楚。那么,完全不能称为艺术创作又作何道理?我一向主张量化批评,就是看到很多具有形容词性质的名词都有相对的性质艺术也一样,有含量高低之分,而没有绝对的有无之别。自己复制自己就是流水线作业?就是伪艺术?完全是武断之论,莫名其妙。什么叫伪艺术呢?什么不是艺术呢?假如我们就此概念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出语太自信、太绝对就难免太荒唐。
杜桑在普通马桶上签名称作《泉》的作品,是伪艺术么?雕塑和版画的大量复制,就没有艺术价值么?这些问题,应该属于艺术史和美学理论的基本话题,相信只有尚未入门的爱好者才会去议论一番甚至喋喋不休。
退一步讲,你既然觉得人家的作品不是艺术品,那你为什么还要去买呢?你在决定买之前,是居于作品的质量呢还是作者的名气呢?应该问问自己啊!
假如你是耳鉴而不是心鉴,既然你买的是艺术家的名气,那你有什么理由来对作品进行指手画脚、吹毛求疵呢?你本来可以不买啊?
假如你要买的是艺术家的作品,那么,应该明白,艺术家的作品起码有三类:其一,独一无二的精品、孤品、代表作;其二,不好不坏的能品、普通之作;其三,应付之作、小品与一般流通的商品。只是出一般的价格,当然不可能买到艺术家第一类得意之作。
齐白石画过多少一个样子的虾?徐悲鸿画过多少一个样子的马?李可染画过多少一个样子的牛?黄胄画过多少一个样子的驴?难以计数,但是,这并不影响他们艺术的最高度。他们都有绝对的精品与代表作。画作被分为神品、妙品、逸品、能品等等,非为无由。这个道理,对于范曾先生也一样。
对于书法家的写字,不复制、不流水式作业,就更难。远的不说,现代启功先生的字,之所以赝品多,就是他的字形和笔画很有规律性、有符号性。可是,却有那么多人喜欢他的字,也有专门写启功体而吃饭的,你不服气么?你可以说那不是艺术这话你应该向大众去普及啊!
郭氏说的:如何让藏家能买到真正有价值的艺术品,还需要批评界敢于说真话,真正起到提高大众审美、对整个社会有价值、有意义的作用。我想,这意愿是好的,但存在着常识性的毛病。什么叫真正有价值的艺术品?问这个问题,就像小孩子问电影里哪个人是好人哪个人是坏人一样的幼稚!
什么叫真正有价值的艺术品?什么叫真话?怎样来提高大众审美?怎样才能对整个社会有价值、有意义?要回答这些问题,因为涉及到惟题材论、政治意愿、社会价值与艺术价值等概念的辨析,我相信,即便专业的艺术研究者,也需要胆识来下个结论倘若不是酒后,恐怕没有高声断言的勇气。
以表面可见的简单的劳动量来论艺术的价值,是庸俗的艺术观,是误导大众。假使硬要说范曾先生的创作是流水式作业,同时应和者芸芸,那也恰恰说明:范曾先生的画技高、市场好、影响大。
总之:所谓的流水式作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那是技艺高超的表现;反之,所谓的稚拙、随意、偶然、没谱,却是不成熟与生硬的表现。古今中外,凡是艺术大师,在形成自己的艺术符号并拥有大量市场之后,谁不曾经流水作业呢?
什么叫流水作业?我说的流水作业,不是你所谓的流水式作画。即便是同一个词,各人的理解也许很不一样。
倘若仍然偏执一词,甚至就此偏离严肃的艺术探讨与批评而涉及私人隐私并进行人身攻击,则是否另有商业目的,未可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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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4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范曾胜诉 法律败诉

读范曾无声,被告高调
消息公布后,本报记者试图联系范曾进行采访,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应。一审胜诉的原告依然无声,而败诉的被告依然高调。
2010年10月,范曾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称:2010年5月至6月间,郭庆祥、谢春彦先后在媒体发表署名文章,文章主观武断,捕风捉影,随意攀比,不负责任,使用侮辱、诋毁、刻薄的语言,直接攻击原告。文章先后被众多主流媒体转载,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已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害,并给原告造成极大精神痛苦。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文汇报》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万元,要求被告郭庆祥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万元;要求被告谢春彦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万元。此案经过半年多两次延期之后,2011年4月22日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均由代理律师出庭,当事人皆未出庭。
2011年4月22日是世界法律日。当天有三个案件备受瞩目,分别是药家鑫案、李庄案、范曾状告《文汇报》及作者案。前两个案子后来得到公众相对认可的判决,而本案的焦点在于正常的舆论监督、文艺批评与侮辱之间的界限,在一审判决之后,许多人似乎还找不到明确的答案。
在2011年4月22日的庭审中,原告的代理律师举例认为,被告的文章中有“装腔作势”、“自我吹嘘”等语言,不是针对艺术作品,是针对人。“对艺术不真诚、不负责”,这是对人的攻击,后面还说到“虚伪”,范曾是公众人物,这些言论当然会造成对范曾负面的社会评价。而原告所举的精神赔偿索赔的证据是医院的内科诊断。被告代理律师当庭表示:“原告的普通病情经过5天的普通治疗已经基本痊愈,由此更加证明原告的病情和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即使原告的病情确定,也和精神损害有本质的不同。何况法律规定名誉权损害的精神赔偿还需要达到‘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原告的情况离此标准无论性质和程度上都差十万八千里。范曾方面把一般的内科诊断当作‘精神科专家的专业诊断’,索赔500万元精神损失费完全是无中生有。”
在一审判决后,被告郭庆祥表示:“我认为艺术批评者对艺术作品创作中的乱象和创作态度的浮夸之风作出针砭,本是天经地义之事,是批评者社会责任的担当,应该大力倡导。‘虚伪’、‘才能平平’等等所谓贬损评价,在美术史论的著述中比比皆是,如果这也涉及到人格和名誉的侵权,大概历史上许多名家都会跳出坟墓,为自己留得生前身后的清誉,打上名誉权的官司。”
在网络上,不少网友贴出范曾当年在美术争论中的一些言论。吴冠中的“笔墨等于零”曾在美术界一石激起千层浪。而范曾在《黄宾虹论》中说:“有以为中国画笔墨等于零者,其用笔之浮而躁,如春蚓之行于草,秋蛇之绾于树。鄙陋浅薄,厚诬国画,无视权威,诅咒徐齐,实可鸣鼓而攻。”范曾与黄永玉的昔日矛盾也成为热议的话题,范曾的文章《外传—为黄永玉画像》中,称黄永玉为 “猥琐”、“趋附门庭”、“阴诈”、“寡情薄义”、“欲壑难填”、“忽有一矮矮动物撞我,定睛一看,乃叼着烟斗的黄永玉”。
对此,郭庆祥在上诉状称:“纵观上述二文,范曾先生用词辛辣,堪称‘匕首与投枪’。《论语》有云:‘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此反推,可见范曾先生对于负面评价当有相当承受能力。更何况,与上述二文相较,涉案文章真可称得上是和风细雨,被上诉人范曾先生的精神痛苦又从何而来?”郭庆祥进一步公开表示:“范曾对照自己的文章《蝜蝂外传—为黄永玉画像》,文中攻击黄永玉的恶毒语言更是侵犯了黄永玉的名誉权,范曾可以随意侮辱攻击他人,难道别人就不能对他的作品进行正常批评吗?”
此案另一焦点是“流水线作画”。被告郭庆祥说,他曾花200多万元订购了范曾200张画,拿到第一批画后,发现题材与技法严重雷同,像是一个模子里刻出来的。后来去范曾的画室看,发现范曾把10张宣纸挂在墙上,跟工厂生产线一样。在一审庭审中,被告律师出示了4张范曾流水式作画的照片。而在庭审后,许多记者问到范曾到底是不是“流水线”作画的问题,范曾的代理律师表示:他是外行,对这一问题无法回答。不过,一审判决中似乎回避了这一焦点。
文艺界的“彭宇案”
富敏荣律师在得知一审结果后表示“这是文艺界的‘彭宇案’。”据他介绍:这是发生在南京的案件,大学生彭宇在马路上看到一个老人,于是上去扶她,但是后来老人的家属就来告他。当地的法院庭审以后没有证据认定就是彭宇致使老人摔倒的,但是最后法院以所谓的公平原则判令彭宇承担50%的赔偿,这就是“彭宇案”。“‘彭宇案’是近年来司法判决不当造成非常恶劣社会影响的一个典型例子,因为‘彭宇案’宣判以后,在全国各地老人摔倒在地出现意外情况,没有人敢上去帮助,就怕到时候惹上麻烦。这个案件对全国造成的影响很大原因就是我们的司法机关在判案的过程当中对社会影响考虑不周,对法律适用把握不当。”富敏荣律师说,“我把范曾的案子作为文艺界的‘彭宇案’。一审判词讲到:郭庆祥的文章通篇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法、以及人格分别作出了贬损的评价,比如说‘才能平平’等,按照法院的一审判决,对范曾的作品、才能、创作态度、创作方法这些东西都不能做贬损的评价,这将对我们的文艺批评带来非常恶劣的影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在富敏荣看来:“这个判决混淆了艺术批评、学术争鸣和名誉侵权的界限。从本案来看,郭庆祥在《文汇报》发表艺术批评的文章,是他批评权利的体现,也是他言论表达自由的体现,是不违法的。这个案件的庭审中,郭庆祥举证了范曾的流水线作画的证据,主要有四幅照片,这四幅照片的来源是范曾的学生崔自默拍摄的,而且是挂在网上的。可见所谓的流水线作画,是有事实依据的。郭庆祥从收藏家角度提出流水线作画损害收藏界利益的问题,这很正常,也是他行使权利的体现;第二,他的文章讲到现在的一些艺术大师的画价格越来越高,但是精品越来越少,主要原因是在于他们整天热衷于讲学、出书、接受采访、炒作,所以郭庆祥认为艺术家还是要拿作品说话的。热衷于炒作,把自己的名声炒上去,把画价炒上去,这样的结果对整个社会艺术创作是不利的,出不了大师,出不了精品,据此郭庆祥的观点也是没有错的。他在国家正式出版物上的艺术‘争鸣’专栏发表艺术批评文章不能认定为违法行为。一审法院这样判,实际上是法律不恰当地干涉了艺术批评、学术争鸣的范畴,将会造成今后没有了艺术批评,实际上不利于百家争鸣、百花齐放。”
原告范曾作为公众人物,对于批评的容忍程度也被媒体一再提起。此前有两个案例。在2002年,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名誉侵权一案中,法院认为“公众人物对正当舆论监督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2011年,《新快报》诉《新闻记者》名誉侵权一案中,法院认为,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被监督方应接受、宽容和忍耐来自媒体乃至整个社会的质疑和舆论监督,尤其是负面评价,对可能带来的轻微损害亦应理解和宽容。
富敏荣律师认为:“范曾作为艺术大师,作为公众人物,在获得社会各界给予更多关注的同时,也应当具有容忍批评哪怕是尖锐批评的义务。同时,社会公众都有对作品及其作者的艺术批评和学术争鸣的权利,因为这种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我们法院不能通过个案,有意无意地剥夺或者限制社会公众的这项权利。我觉得只有这样才能促使艺术家创作出更好的作品。在古今中外历史上,艺术大师都是能容忍批评的,哪怕批评很尖锐,也都把这种批评作为提高艺术水准的一个动力,最终才成为大师的。那些不能容忍批评,一批评就诉至法院的人都不可能成为真正的艺术大师。”
谁还敢去做批评?
广州美术学院教授李公明在得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后表示:“ 毫无疑问,这个判决结果是极不合理的,受理本身就有问题。郭的文章不点名地对某人作品的创作方式、水平、才华提出自己的意见,这完全是受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其实根本不必拿什么这是属于艺术批评的性质、文艺批评应该有学术自由、文艺界的风气、什么流水线作画的证据等等来说事。”
美术评论家、中山大学教授杨小彦则认为:“我一直诧异的是,郭指责范的作品是一种流水线生产的结果,缺乏艺术的独创性,即使言辞激烈,都似乎属于一种批评,而且主要针对作品,却居然成了‘诽谤’,居然被法院接受,现在居然还胜诉了!我怀疑我们的法律系统对‘诽谤’一词的理解是否有偏差?而且,以后谁还敢去做严肃的批评?哪怕批评有所偏差,甚至偏激,但仍然属于批评,不服的话,讲道理呀,干吗要变成一场官司?这事对艺术批评有负面影响,使真实的批评更加艰难。”
有意思的是,李公明和杨小彦不约而同地举了世界美术史上一个著名的官司。在19世纪,著名画家惠斯勒状告著名艺术批评家拉斯金。拉斯金和作家王尔德参观惠斯勒画展,对其中一幅作品《泰晤士河上散落的烟火,黑与金的小夜曲》发表议论,说此幅作品是“把颜料罐打翻在画布上还要观众付钱,实在是一种欺骗”。惠斯勒以侮辱名誉的罪名向伦敦白区法院控告了拉斯金,法庭判处拉斯金有罪,但只须支付十便士的罚款。杨小彦说:“这个幽默的玩笑,调解了两位著名文人的争吵,但惠斯勒却为支付一半的诉讼费而囊空如洗。”而李公明则说:“普遍认为惠斯勒是虽胜犹败,在今天看来这种起诉是根本不可能被受理的。虽胜犹败,这是两案唯一相似的地方。”
杨小彦担忧中国美术界的景况:现在不少画家有钱了,财大也就气粗,此例一开,万一有画家对批评不满,就可以照此办理,打官司,谁还敢去做批评?“本来大家就对艺术批评不满,认为现在没有批评,只有表扬。现在可能更加没有批评了,因为一旦批评,画家就可以打官司,而且,富裕的画家一定可以打败不那么富裕的批评家。此案对中国文艺批评最大的影响是,有钱的一定可以打败没有钱的。文艺批评家不如画家有钱,于是也就没有谁会去认真地批评了,因为吃不起官司呀!”
李公明则认为批评家与文艺家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但是这种依存的实质是相互的影响和批评,而不是相互讨好和包庇。他说:“真正的批评家不会因此而不敢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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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4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郭庆祥范曾官司引发的几点思考


《中国书画报》李文慧

消近段时间,范曾状告郭庆祥等侵害名誉权的官司,着实吸引了书画界和与书画界有外延关系的许许多多人士的关注——以不同形式进行“流水线作画”的画家、手握范曾作品待价而沽的藏家、正寻找门路欲购范曾作品的买家、笔藏乾坤正待指向时弊的艺术评论家,还有徘徊在“艺术批评”与“名誉侵权”之间难以权衡的媒体……
作为媒体,本报非常关注此案,一是因为从案子发生之后,关于“流水线批量作画”算不算艺术创作的讨论就没有停止过;再是因为被告中包括同行《文汇报》。从理性的角度说,坚持正确的文艺批评是媒体义不容辞的责任;从情感的角度说,媒体因为文艺批评而被告上法庭,总有物伤其类之感。对于媒体,怎样把握艺术批评与名誉侵权的“度”才算合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案的审判结果,或可作为一个参照。
范曾的沉默留下许多疑问
之前也读过一些范曾先生关于艺术批评的文章,比如他在《黄宾虹论》中说:“有以为中国画笔墨等于零者,其用笔之浮而躁,如春蚓之行于草,秋蛇之绾于树,鄙陋浅薄,厚诬国画,无视权威,诅咒徐齐,实可鸣鼓而攻。”“鸣鼓而攻”的当然是吴冠中先生。在《蝜蝂外传——为黄永玉画像》一文中,更从十五个角度向黄永玉先生发起进攻,贬斥其人品、艺术。但吴、黄两位先生均没有以侵犯名誉权为名将范曾先生告上法庭。
当然,这可能仅仅说明吴、黄两位先生心胸博大,可以容得下并不是很善意的批评,并不能说明范曾的起诉是错误的。但是,作为媒体,记者还是持有很多疑问,希望求解于范曾先生。比如,流水线作画确有其事吗?如果有,这种作画方式会不会使画者麻木,失去创作激情?一旦失去创作激情,产生的作品还具有艺术价值吗?再比如,在范先生的认识中,文艺批评与名誉侵权的尺度是怎样把握的?难道春蚓行草、秋蛇绾树、鄙陋浅薄、厚诬国画,这样的字眼都不算侮辱、诋毁、刻薄吗?等等。
遗憾,自从成诉之后,尤其是那些流水线作画照片在一些平面、网络媒体披露之后,范曾先生就异常沉默低调,几乎消失在公众的视野中。这些问题也便无从问起了。
4月22日本案开庭,记者还是带着这些疑问的。三个小时的庭审,记者仔细聆听。当法庭向原告代理人提问“流水线作画确有此事吗?如果有,会对原告声誉产生影响吗”时,原告代理人回答:“这是个人风格、创作习惯,不会对原告声誉产生影响。”原告代理人的回答让在场的听者以为,流水线作画是范曾先生的创作习惯和个人风格。但是,当庭审结束后,许多记者针对这种创作习惯或风格采访原告代理人时,两位代理人又表示“范曾先生不承认流水线作画”、“那流水线作画照片上面的人是不是范曾本人也不好确定”。这组由范曾的学生崔自默发布到网上、又被此案证人赵刚确认无疑了的流水线作画照片,上面的人物难道不是范曾?“我没说不是,但也没说是。”代理人这样回答。
许多媒体的记者对于范曾流水线批量作画产生的人物雷同提出质疑,代理人回应说,画老子当然就是画老子,不可能画成钟馗,需求量大,同一个题材,雷同是难免的。这个回答,给记者的感觉是,范曾先生不承认流水线批量作画的事实,却认可流水线批量作画的结果不会有负面影响。看来,要弄明白这些问题,还需假以时日,等待范曾先生亲自回答。
流水线作画算不算艺术创作
这是引发此案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所谓艺术创作,其核心价值在“创”,离开了“创”的作品,其艺术的成分也会大打折扣,这是我们通常的认识。但是范曾先生的“流水线作画”(姑且这样称呼)过程,打破了原创艺术的唯一性,一经完成,便是一批作品,虽幅与幅之间略有分别,但是究竟大同小异。可以想象,以这种方法产生的作品速度快、效率高,但完成的作品还能有创造力和生命力可言吗?还能保证其高的质量和深的内涵吗?范曾先生没有出面解释,于是遭人诟病也是难免的。
范曾的代理人表示,“流水线作画”是范曾先生的一种创作习惯、创作方式。当然,画家的创作习惯各有不同,或许范先生只有在面对十张宣纸同时张挂的宏大场面时才有创作激情,只有一路“流水”挥洒下去,才能神清笔畅,痛快淋漓……
本案发生后,本报给予相当的关注,并提供平台让很多读者就此发表看法。深恶痛绝者有之,赞同倾慕者亦有之。看来,“流水线作画”算不算艺术创作有待商榷,但是它是一种作画方式却是一定的,不管你承不承认,它正在被为数不少的画家使用着。
郭庆祥的答辩充满激昂情绪
与范曾的低调相反,作为被告之一的郭庆祥却一直没有摁下过激昂的情绪。他在《答辩状》中称:
在艺术品收藏工作中坚持艺术评论,这是我近几年主要工作之一,体现的是当下一名艺术品收藏者的社会责任和文化担当。
在《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一文中,我想表达的观点是:真正合格的艺术家要把主要精力放到自己的作品创作中,不能热衷沉湎于各种媒体的高谈阔论,更不能把谈论国学经典等热门话题作为抬高自己作品商业价格的促销手段。文章中,我呼吁:回归艺术家的本质属性,按照艺术发展规律规范艺术行业,保证我国艺术事业的正确方向。
我在文章中描述的在美术创作中的浮躁现象是客观存在、完全有事实依据的。范曾以此把我告上法庭,那么我就可以明确指出范曾就是“流水线作画”现象的典型代表。这种流水线下来的成批产品,正如产品生产过程中的“零件装配”,画眼即十张画眼、画手即十张画手、画脚即十张画脚,层层“装配”制作、成批生产。范曾把自己当成了复印机,批量复制、生产的这些美术产品,也根本不是艺术创造,而是彻底的“伪艺术”。这些伪艺术品侵害了包括艺术品收藏者在内的社会公众的利益。
我认为,传承中国传统文化一定要赋予时代精神的智慧,以及独立的学术思考,缺乏时代意义的“国学”都是“伪国学”。而范曾对画家黄永玉的辱骂,更是充满了人格侮辱和人身攻击,其行为已经违背了国学精神。他在自述中对其“岳父母”被供奉靖国神社的描述,不管这件事的真假,彻底暴露了其真实思想的倾向性,已经超出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如任由他在公共媒体误导社会公众,就是我们当今文化事业和文化体制的悲哀!
画家画画、文人做学问,这是他们自己的事情,别人不会干预。但是范曾几十年来,为高价卖出自己的作品,把时间和精力都放在了投机钻营上。范曾有一位20多年前的朋友、北京著名的艺术评论家刘传铭先生,在上海的一次艺术评论研讨会上爆料说:“内靠官僚,外靠奸商”就是范曾一贯的“座右铭”。其主导思想就是靠“拉关系”、“攀地位”、“做明星”来炒作自己,没有更多时间搞艺术创作,也没有更多精力搞艺术探索,利用公共媒体炒作、包装、粉饰自己,并夸大艺术成就,误导大众审美取向,极具文化欺骗性。
2010年12月17日《人民日报》发表的李长春同志《加强对文化产品创作生产的引导》一文,文中针对当前的文艺批评现象指出:“现在文艺评论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一味评功摆好,有的甚至被金钱和利益‘绑架’,这都是不正常、不健康的。要进一步加强文艺批评队伍建设,在全社会倡导正确的文艺批评导向。文化类专业报刊和专业网站应该更多地开展切中要害、积极有益的文艺批评……旗帜鲜明地开展正确的文艺批评,发挥文艺评论的积极引领作用。”
我非常拥护中央领导对文艺评论的指示。我认为今天的文艺批评就是缺少敢于说真话的人,才导致一些美术创作因功利目的而毫无艺术价值”。文艺批评就是要触动被批评对象的“神经”,要有感而发,谈自身的感受和切身体会。我经常说的一般画家只能迎合大众的趣味,而真正的艺术是引导大众审美。我揭露不健康的和愚弄大众的文化怪现象,其出发点,是要大家明白怎样才是真正的艺术和艺术家。同时唤醒民众对艺术审美、艺术鉴赏的正确认识和提高,不能让范曾这类善于搞手段和重私利的人误导我们的大众文化及艺术审美。
本案中,我在文章中所针对的是范曾作品的评论,或是对其艺术才能等专业的评论,所举事例或是自己亲身经历,或是其他专家的客观评述,没有任何故意捏造事实,因此不构成诽谤;文章中我没有点名,表明我丝毫没有故意降低对于他个人社会评价的动机,文章没有使用任何侮辱性词语,没有涉及任何个人隐私。因此没有也不可能损害他个人的名誉。
我们这个时代需要和提倡有时代精神和情感的艺术作品和艺术家。他们的艺术创造是引导、率领和推动艺术审美发展的,这不仅仅是我,包括整个社会对这种艺术家们的精神都会大力弘扬和宣传,也只有具有创新精神的艺术,才能真正提升国家的文化实力。而对一些误导艺术发展的现象,我有一个公民的发言权,即有文艺评论的权利,我会一如既往地用自己的观点和方式继续揭露和批判。这是我的责任。
在这场官司中,郭庆祥表现出了近乎固执的坚持。在原告方表示接受法庭调解的情况下,他选择拒绝。庭审结束后,记者问他为什么不接受调解,他说,就是想延长时间,给书画界甚至全社会提供尽可能大的讨论余地。“我是只对事不对人。这个问题太值得探讨,也应该得到解决。”他反复强调。
媒体所把握的艺术批评尺度
《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民法通则》又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的焦点在于正常的舆论监督、文艺批评与人身攻击、侮辱诽谤之间的界限到底是什么。
中国传媒大学特聘博导、法学家魏永征说:“按照我国有关规定,侵害名誉权行为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传播了虚假事实,贬低了他人的名誉,这叫做诽谤;一种虽然没有涉及事实,但是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尊严,这叫做侮辱。” 他曾提醒评论者:“写作文艺评论,一定要注意把意见和事实区分开来,使人们明白文章是在表达某种意见,而不是在叙述事实。”
本案中,第二被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的代理人称:“涉案文章所发表的《文汇报》鉴赏专刊‘争鸣’栏目,本身就是一个文艺批评和文艺争鸣的阵地。范曾不同意任何文章观点,均可以向《文汇报》投稿,只要达到发表水平的,《文汇报》必然予以刊登。所谓艺术评论,自然要对作品的题材、表现形式、艺术价值、市场价格,乃至原告作为艺术家的艺术才能、艺术风格、创作手法、创作态度等发表观点。这些观点是否正确,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发表观点本身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甚至受到鼓励,而不是动辄受到法律的追究。”
法律有义务保护文艺批评、追究人身攻击,可是怎样区分他们的性质呢?对此,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法学博士陈堂发,根据其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批评性报道的法律问题研究”问卷调查结果告诉记者:“我国司法解释虽没有对言语侮辱行为给出相对清晰和统一标准,但法官普遍采取了从严掌握的做法。对于刻薄、犀利的言辞,尽管有相应的事实作支撑,但只要这种言辞表达足以引起他人对被批评者的鄙视与厌弃,法官一般认定媒体已经存在过错。在这一点上,法官与媒体从业者认识不一致较为明显。”
由此可知,法官从严,而媒体更注重事实。那么,新闻界和司法界总该有个相应的共识吧。被告代理律师提供的新闻界和司法界的共识是——评论是否公正。他们认为衡量评论公正与否有三个标准:一、评论的对象是否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二、评论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三、评论是否出于诚意。据此,他们认为与本案有关的三篇文章都属于公正评论并提出了理由:
一、艺术家整体艺术水平的高低,关系到社会的进步和社会大众审美需求的满足,因此如何提高艺术家的艺术成就,如何避免艺术衰败的问题,关系到公共利益。
二、系争文章所评论的内容并非无中生有,而是客观存在。比如:原告确实知名度极高,画作的售价也极高;原告确实经常在媒体上畅谈哲学国学、古典文学、书画艺术等;原告确实采取流水作画的创作模式,等等。
三、系争文章评论出于善意。文章探讨的是如何避免艺术衰败、提高作品的艺术价值问题,而非贬低某一个画家的人格。文章规劝那些将过多精力放在炒作、包装和推销上的艺术家能悬崖勒马、甘于寂寞、安心作画、勇于创新,画出大作品。
陈堂发博士针对此案也表示,被告那些否定原告画作艺术价值的尖刻评价意见可能使原告极不愉快,但被告作者基于“动辄几十万元、上百万元一幅”的获利事实与“流水式作画”事实之间存在的巨大反差而产生的一些不免偏激的看法,为当前特有社会情绪弥漫下一般人都能理解与接受。意见虽苛刻,但并未超出社会主流价值所认可的合理限度,任何一种市场利益行为都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评点。
当然,这是作为媒体的《文汇报》与法学专家的看法,并不能代表法庭。因此,对这场官司判决的期待也显得颇有意义。
公众人物应该有容忍的义务
艺术家、作家为了批评文章去打官司,并非始于范曾。但范曾先生的冲冠一怒,仍有一定的代表意义。它再次提出了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问题。据法律界人士称,根据国际和国内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的惯例,作为公众人物,在享受公众资源的同时,应该有容忍的义务。但是这个容忍“度”靠怎样衡量?完全靠被评论者的气度和修养吗?
魏永征在回答记者关于这个问题的提问时说:“作为一个从事创作活动的作家、艺术家,他的使命和价值就在于向社会传播自己的作品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要,这样他就要有足够的准备来接受和容忍人们的各种评价。有些知名的大家,对人们的各种非议甚至挖苦、嘲笑,也泰然处之。不能只听好话,不听坏话,一听见坏话就说是侵害了自己什么权,这样的气度未免小了一点。作家、艺术家,本身就是以表达为职业,本来就与媒体有较多的联系,如果不同意某些批评,可以写文章反驳和澄清。真理总是越辩越明。一言不合对簿公堂,这对自己未必有利。有的名人打赢了官司反而输了名声。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并不赞同作家、艺术家为一些批评文章去打官司。”
的确,基于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公众人物既然从其知名度当中获得了利益,享受了众多社会资源,就应当对其知名度所导致的不利和社会监督予以容忍。此外,公众人物获得了知名度的同时必然引发社会公众的评论和关注,其本人及其作品应当允许更多的品评,其中包括负面品评。《文汇报》的代理人在答辩状中说的“画家及其作品无权拒绝收藏家、批评家挑剔的眼光”应该也是这个道理。
郭庆祥的呼吁
在这场官司中,身为第一被告的郭庆祥始终高调。作为书画收藏家,他对“流水线作画”表现出了充分的嗤之以鼻;作为艺术评论家,他又坚决不肯捂住自己的嘴巴。这次庭审后,记者曾问他,既然1995年就发现了范曾在“流水线作画”,为什么那时候不写评论揭发。他说,那时自己的收藏阅历尚浅,对书画艺术的研究也不够深入。也就是说,时机不够成熟。
郭庆祥表示:“到了该解决问题的时候了。范曾容不得批评的霸主行为,就是美术界缺乏敢于站出来说真话的人。范曾的流水线批量作画行为,相当于演艺界的‘假唱’,同样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而对其欺骗行为提出批评的消费者,却被生产者告上法庭!天理何在?!”
郭庆祥坚持认为,流水线批量作画,就是失去了画家基本的道德水准,就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而且范曾的流水线作画现象在美术界不同程度地存在,并呈愈演愈烈之势。这是对作为国粹的中国画传统艺术的伤害,也是对中国文化的伤害。为此,他呼吁中国文联、中国美协、国家各级画院、美术学院等专业美术创作、美术研究部门的有关专家、学者对此发表看法。他说:“专家们的批评无论是针对我郭庆祥还是范曾,都对艺术的发展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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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4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明其中真正原因!来此听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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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4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流水线画,价值肯定不高。制版印刷,不更省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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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4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流水线画,价值肯定不高。制版印刷,不更省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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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范曾胜诉 法律败诉
这题目用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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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捧起来的大师,假的多。批评不倒的的才可能是真大师啊。当今不是出大师的年代,因为没有批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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