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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挥扫的饕餮盛宴】汉刑徒砖拓片专题展(网络独家海量巨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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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5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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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贺进 于 2011-7-25 12:54 编辑

【纵横挥扫的饕餮盛宴】

汉 刑 徒 砖 拓 片 专 题 展

网络独家海量巨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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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5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汉刑徒砖详解——

(注:所有文字材料来自相关专业报刊及网络。)


刑徒砖,又称“刑徒墓砖”,是古代犯人死亡后用以记录其名籍、生卒年月等内容的刻划砖铭,与死者尸骨共埋,相当于墓志铭。
  
刑徒砖真实记载了当时文化和社会的一个侧面,无论是从史料还是艺术性来说,都具有较高的价值。

  
刑徒砖因用于犯人,故制作相当随意草率,大多数为民间刻工直接以刀刻划而成(少数先朱书而后刻)。又因其铭文刻画草率,故多具天真、质朴、凌厉、奔放之韵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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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5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汉刑徒砖详解——

(注:所有文字材料来自相关专业报刊及网络。)


惊心泣血汉刑徒砖

在洛阳汉魏故城的南郊,今洛阳堰师西大郊村的一片高地上埋葬着大批东汉时期的刑徒,这就是著名的东汉刑徒墓地。它占地五万平方米。

60年代初,文物部门对其一角进行了发掘,在二千平方米的范围内就有五百二十二座刑徒墓。墓为长方形竖穴,长130---230厘米,宽40---50厘米不等,深不到1米,除了刻有简单文字的残砖外没有任何别的随葬品。共出土志砖八百多块。 从砖铭上得知这批墓葬起自永元十五年,止至延光四年,以永初和元初的人数为最多。地域涉及中原地区以及长江中下游各州的刑徒,如豫、兖、司隶、冀、青、徐、荆、并等州,以县计共有一百六十多个。其中豫州最多,占三分之一;兖州居其二。
砖铭上刻有刑徒的姓名、刑名、死亡日期等内容。刑名共四种:髡钳是五年刑,完城旦是四年刑,鬼薪是三年刑,司冠是两年刑。其中以髡钳最多,占六成。部分砖铭上还刻有“无任”、“五任”、“勉刑”等字样。“五任”是有技能,“无任”是无技能,“勉刑”是戴刑具。刑徒多数是犯罪的百姓,罚来京城成为官府的主要劳动力。他们主要从事修建宫殿、营建陵墓、修筑城池、烧造砖瓦等繁重的体力劳动,许多人刑期未满就被折磨而死,死后仅仅可以得到一个浅坑葬身。有的是被用刀活活砍死的,遗骨上还残留有刀痕。有的遗骨上还带有刑具,至今清晰可见,令人惊心泣血...... 而出土的刑徒砖铭是反映当时文化和社会的一个详实资料。现有的资料证实,这些刑徒墓葬砖上的铭文有先朱书而后刻者,也有直接以刀刻划者。大概是因为对待那些死去的刑徒不必那样认真的缘故,铭文刻画多草率。用刀之法有些象秦诏版中简率的一路,使人感受到天真,质朴,奔放不羁的美。 按情理《刑徒墓葬砖铭》当属汉砖类,然观其拓片却没有汉砖和汉瓦当那种凝重美,据说刑墓砖是把砖头磨光后,再刻上铭文的,非翻模所为,所以它不类汉砖拓片,倒很象汉金器上的凿刻铭文。当然它纵横舒展,用不着象汉金文那样受装饰趣味的约束,它大小随意,也用不着象简牍文字那样排列成行。最妙不过的是几乎不用波挑,但隶书特征、体势全在,这一点是很值得我们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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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5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汉刑徒砖详解——

(注:所有文字材料来自相关专业报刊及网络。)


东汉刑徒墓志砖的发现与研究

杜玉生(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员)

在清朝末年在我国中原地区发现东汉刑徒墓志砖。公元1909年《神州国光集》第七集,首先发表一块刑徒砖砖志铭文拓片。铭文为“右无任汝南山桑髡/钳宣晓熹平元/年十二月十九日物故”。随后收藏家端方的《陶斋藏砖记》与《陶斋藏砖》又有著录,罗振玉《恒农冢墓遗文》和《恒农砖录》亦有著录。二者收录东汉刑徒砖志约有200余块。进入30年代,范寿铭著《循园古冢遗文跋尾》又收录2块。东汉刑徒墓志砖的出土与著录,在当时颇引得史学界与书法界学者的关注。虽然有数百块刑徒砖的发现与著录,但是确切的出土地点始终没有搞清楚,根据古董商传言出于河南灵宝,罗振玉故以灵宝古名恒农而命名著书。

1949年以后全国各地文物考古事业大发展,公元1957年在河南偃师西大郊村,即位于东汉首都雒阳城南郊的一处高地上,发现刑徒墓志砖。经过考古调查得以确认西大郊村的高地,应该就是埋葬东汉刑徒的墓地。公元1964年春夏之际,当时的中国科学院(后改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派驻洛阳的“汉魏故城工作队”,因配合农田基本建设与勘查古城的需要,对这处东汉时期的刑徒墓地进行了大规模的发掘考察,取得重大收获。

东汉雒阳刑徒墓地,位于河南洛阳市与偃师市相接壤的汉魏雒阳故城南郊偏西南处,墓地座落在汉魏时期洛河的南岸一处偏僻地方。墓地面积大约有5万平方米,考古发掘共有1800平方米,发掘清理墓葬522座,出土刑徒人骨架432具,可以用作人体鉴定标本的分属422具,全部进行了科学鉴定。出土刑徒砖志823块,对铭文全部进行摩拓,除去无字砖或当时无法摩拓的残损砖,共取得783块墓志拓片。如果加上清朝末年出土的刑徒砖志,总数应有千方以上。

整个墓地规划整齐,墓坑集中稠密,排列有序,绝大部分都是南北向的。两座墓坑之间距离一般在0.5米左右,每排之间有着大约1米宽的间距。墓穴皆为长方形竖穴土坑。墓长1.8至2.3米,墓宽0.4至0.5米。墓坑很浅,较深的约有1米,一般深度有30至50厘米。墓穴内原来放置棺材,今只保留有棺板灰痕迹,铁制棺钉遗留很多,一具棺木应有14至16个。

墓坑中的人骨架保存比较完整,葬式清晰可见。每坑葬1人,葬式绝大多数是仰身直肢葬。死者头向,以向北的占多数;东西向墓坑,头向西的居多。总体来看,当时的埋葬习俗,是以头北脚南作仰身直肢葬式为较普遍的一种形式。

在522座墓中,能够观察鉴定的骨骼标本分属422个个体。关于性别,男性占98.2%。年龄在14至54岁之间,未见老年个体,死亡年龄最多的是25岁至34岁之间的壮年阶段(占49.5%)。因此,可以认为这批刑徒多是青壮年和中年犯人。根据鉴定报告的观察统计,刑徒死亡年龄比较低,其原因可能是与某些非正常死亡因素有关。直接暴力引起的骨骼创伤有29例,是用各种器械砍击所造成的。这些受创伤的个体死亡原因显然是属于“他杀”,而且多数是在受创后即刻就死亡的。从一些骨骼折后的错位愈合和严重的遭受感染的痕迹来推测,当时对受创刑徒的治疗措施极差。通过对骨骼创伤实例的观察鉴定,足可表明当时刑徒所受到的残酷迫害是极其严厉的。

在这处墓地中,虽然这些墓葬大都具有完整的葬具和墓志砖,而且墓坑的排列也井然有序,但随葬物品却极为少见,当然这与刑徒的身份地位恐怕是有关系的。镌刻铭文的墓志砖,几乎每座墓中都有随葬,一般是2块,少者1块,也有随意放置几块的。这些墓志砖都是利用不同规格的残缺废弃砖块,绝大多数是用城砖,为东汉时期建筑遗址与墓葬中常见的用砖。砖长48厘米,宽24厘米,厚12厘米。

这批刑徒砖志的铭文,是先用朱笔将要刻的铭文写于砖面上,然后再依朱笔字迹刻出。铭文都是自右向左写刻,全部用隶书。有的书法刻工相当规整,也有比较草率的。这批刑徒砖铭,是除碑刻、简牍之外数量最大的一批汉代书法资料。砖铭内容主要是记录刑徒的部署、无任或五任、来自郡县狱所、生前判罚的刑名、刑徒姓名、最后是死亡年份日期。例如:
“右部第三无任任城/髡钳时叔永初二年/正月廿八日物故/死在此下”。(8排7号墓)
“□□陈留俊义完/城旦张仲永初二年十/月廿九日物故死在/此下”。(8排10号墓)
“五任南阳鲁/阳鬼新胡生/代路次元初/六年闰月”。(11排39号墓)
“无任颖川舞阳/司寇木召元初六/年闰月十八日死”。(1号探沟9号墓)
“无任南阳武/阴完城旦捐祖”、“永初元年七月九/日物故死在此/下”、“无任捐祖”、“(右侧残)故死在此下/宫不负/寄葬”。(2号探沟10号墓)


从刑徒砖铭文中得知,这批刑徒来自东汉京都雒阳周边的11个州,其中以豫州的颖川、汝南,兖州的陈留,荆州的南阳4郡占数最多。若以县来统计有229个,《汉书·刑法志》记载:“今郡国被刑而死者,岁以万数,天下狱二千狱所,其冤死者多”。按此数目,砖文所记狱所占到百分之十一。统计全部砖铭中记录死亡日期的有355块砖,最早的年号是汉明帝永平五年(公元62年),最晚的年号是汉灵帝熹平元年(公元172年),前后共有110年时间。本次发掘中,出土砖志的具体年代,是自永初元年(公元107年)至永宁元年(公元120年)前后只有13年时间。记录年号最多的是安帝永初元年(公元107年)和元初六年(公元119年)。表明在这两个时间段里,刑徒的死亡率比较高。

砖志铭文中标记刑名的有408块,所见刑名共有4种。一为髡钳,是五岁刑,“剃发曰髡”,颈带铁钳服刑,为最严酷的刑罚。二为完城旦,是四岁刑,较髡钳略轻,不剃发服刑。三为鬼薪,是三岁刑,主要是上山砍柴“伐山之薪”,女刑徒择米也。四为司寇,是二岁刑,文献称“男备守、女为作”服劳役吧!在这四种刑罚中,记髡钳的最多,为249块,占据一半。记完城旦的有117块,占四分之一强。鬼薪刑为27块,司寇刑仅有15块。可见征集到京城服劳役的刑徒,多为罪刑较重的刑徒。

砖铭中记有“左部”或“右部”,它们都是专门管理服劳役的刑徒的机构。刑徒死亡后,立有专门登记的簿册,这些砖铭很可能是根据簿册上所记的内容而书写的。“无任”与“五任”两词是专用于服劳役的刑徒的。“无任”是指没有技能可供役使的刑徒,服劳役时要带刑具;“五任”是指有技能的刑徒,能够操作木、金、皮、设色、博植五事技能。在这批发掘出土的刑徒砖中,标记“无任”的有291块,标记有“五任”的仅有8块,两者相差悬殊。砖铭中末尾常有“死在此下”一语,古代“死”与“尸”二字通用,是指死尸埋于此地之下。

东汉雒阳刑徒墓的发现与发掘,通过研究可以丰富与补充历史资料,为了修筑与维护京都雒阳,当时的统治者从全国许多郡县狱所征调刑徒到京都服役,这些负担了替帝王贵族修建陵墓、建造宫苑、府第、太学、筑城修路、治水挖河等繁重体力劳动。结合历史文献记载,这种集中使用刑徒的现象,在秦汉时期最为突出,两汉时代稍有减少,但直到南北朝时期,官府工业中还曾大量使用刑徒。

东汉刑徒墓砖志,每块砖志刻字不多,但却简单明了的记录了死者的基本情况,可称是简练草率的墓志铭。铭文采用隶书镌刻,刚劲古朴,华美端庄,虽非名家手笔,但其字体亦是迥然生辉。近千块砖志拓本,俨然构成一部精美绝伦的书法字帖,是临摹、观赏、研究书法的珍贵资料。

公元1915年,罗振玉在《恒农冢墓遗文》中称“百余砖者不异百余小汉碑也”,他购得砖志拓本,“为之惊喜,如获异宝”。当我们看到经过科学发掘出土的700余块砖志拓片,无不为之感到更大惊喜。汇集考古发掘出土的刑徒砖全部拓片,并整理记录前人著录的砖志铭文,以及一些相关文物单位收藏的刑徒砖铭文,总计约有千方,全部整理编写成书,名为《汉魏洛阳故城南郊东汉刑徒墓地》,上、下两册,全书约500余页,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著,即将出版发行

来源:书法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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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5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汉刑徒砖详解——

(注:所有文字材料来自相关专业报刊及网络。)


东汉刑徒墓志砖发现于清代晚期,中原地区。迄今约出土有近2000块,其中有部分为私人藏家藏品。

从刑徒砖铭文中得知,刑徒多来自东汉京都洛阳周边的州县,其中以豫州的颖川、汝南,兖州的陈留,荆州的南阳。《汉书·刑法志》记载:“今郡国被刑而死者,岁以万数,天下狱二千狱所,其冤死者多”。其中最早的年号是汉明帝永平五年(公元62年),最晚的年号是汉灵帝熹平元年(公元172年)。刑徒砖志的铭文,是先用朱笔将要刻的铭文写于砖面上,然后再依朱笔字迹刻出。铭文都是自右向左写刻,全部用隶书。有的书法刻工相当规整,也有比较草率的。刑徒砖铭,是除碑刻、简牍之外数量最大的一批汉代书法资料。砖铭内容主要是记录刑徒的部署、无任或五任、来自郡县狱所、生前判罚的刑名、刑徒姓名、最后是死亡年份日期。所见刑名共有4种。一为髡钳,是五岁刑,“剃发曰髡”,颈带铁钳服刑,为最严酷的刑罚。二为完城旦,是四岁刑,较髡钳略轻,不剃发服刑。三为鬼薪,是三岁刑,主要是上山砍柴“伐山之薪”,女刑徒择米也。四为司寇,是二岁刑,文献称“男备守、女为作”服劳役,在这四种刑罚中,记髡钳的最多砖铭中记有“左部”或“右部”,它们都是专门管理服劳役的刑徒的机构。刑徒死亡后,立有专门登记的簿册,砖铭很可能是根据簿册上所记的内容而书写的。“无任”与“五任”两词是专用于服劳役的刑徒的。“无任”是指没有技能可供役使的刑徒,服劳役时要带刑具;“五任”是指有技能的刑徒,能够操作木、金、皮、设色、博植五事技能。刑徒砖中,标记“无任”、“五任”砖铭中末尾常有“死在此下”一语,古代“死”与“尸”二字通用,是指死尸埋于此地之下。

东汉刑徒墓砖志,每块砖志刻字不多,但却简单明了的记录了死者的基本情况,可称是简练草率的墓志铭。铭文采用隶书镌刻,刚劲古朴,华美端庄,虽非名家手笔,但其字体亦是迥然生辉


来源:老乐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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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5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汉刑徒砖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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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会想到,一群蠕动在酷日当头的驿道上挣扎的囚徒、一群在没完没了的徭役中被榨干血汗的服役犯人,竞也能侧身书法艺术那高雅、文静、庄严而辉煌的殿堂?尽管刑徒砖上的刻迹在古来并不为人重视,尽管很少有书法家对它记上一笔,但它是个存在!既然造像记、墓志铭乃至竹木简都可以在书法史上大模大样地安营扎寨,刑徒砖为什么就该被打人冷宫?

囚徒们当然是十分粗鲁的。整天把脑袋系在裤腰带上过日子的人,绝不会有什么“中锋用笔”的怪想头;而终日在劳累的苦役下气喘吁吁、连找口水喝找碗饭吃都被看成是天大幸运的役卒们,当然也没有挥毫染翰、悠然自得的福气。他们的境遇,比高悬峭壁凿打摩崖的工匠们还要悲惨百倍,他们连自吃其力的权利也被剥夺。因此,他们倾泻在砖坯上的刻痕,是充满了叛逆的意志和放任不羁的决心的。

没有技巧,也没有间架的精心推敲和用笔的顿挫节奏——我真怀疑刑徒砖是否是先写后刻?或者准确地说:刑徒们有没有可能去觅得一支“高贵”的毛笔?当然,对于书法结构的占领四维塑造空间,刑徒们不予理睬,他们的刻痕大都是一面倒的歪斜,只是靠某种生理上的平衡本能让每个字有可能站稳当些;对于线条的提按起伏,刑徒们也麻木不仁,只用刀斧刻凿,线条除了头尾的露锋尖笔之外别无他骜,至于华美的节奏意匠更是与此无缘。因此,我们可以据此为刑徒砖的书法艺术风格(如果它可以算是书法艺术的话)作一小结,它是纵横挥扫、毫无顾忌的;但它又是比较幼稚、在艺术上不甚严谨的。前者决定了它的充沛饱满的抒情性格,真可谓是情动于中而形于“书”,比起那些老气横秋的馆阁体或董、赵末流,它有着勃勃的生命力;后者则决定了它不可能成为书法史上的楷范——它可以成为备员的一类,但离书法艺术的最高宝座则还差得远。至少,后人如对它奉若圣明是实在无甚必要的


来源:《历代书法欣赏》 作者:陈振濂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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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5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汉刑徒砖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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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刑徒的考古资料

张政烺

一、秦上郡戈
古代中国“兵”和“刑”不分,刑罚和征伐在暴君看来同样是惩罚的手段。罪犯和俘虏的命运也相同,除了容易地丧失生命外,大多是被剥夺自由,转化成奴隶。
囚和俘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奴隶,起初是无条件无限期的,虽然也可以赎或被舍免,但这种机会终竟是很少的。后来,人类越来越文明,阶级斗争剧烈了,法律公布了,于是犯罪和服刑有了大小轻重的分别。大罪服重刑,小罪服轻刑,这样便出现了有定期的刑徒。无期的刑徒是奴隶,有期的刑徒同样地也是奴隶,只是服隶役的期限缩短了些罢了。这如同古代的债务奴隶,有无条件无限期的,有条件有限期的,身份都是奴隶却是无可怀疑的。
朝鲜平壤曾发现一个古铜戈,内上面有铭文三行:
廿五年上郡守庙
造。高奴工师。
丞申。工鬼薪。
见《周汉遗宝》图版
郭沫若先生在《金文丛考》里有一篇《上郡戈》专门考证这件戈的铭文。郭先生说这个戈的年代是秦,“盖秦始皇之二十五年”,这是完全正确的。郭先生考释“鬼薪”一辞说:
“鬼薪”见《始皇本纪》,九年处治嫪余党,“及其舍人,轻者为鬼薪”。《集解》引应劭曰“取薪给宗庙为鬼薪也”,又如淳曰“律说鬼薪作三岁”。此言“工鬼薪”,盖乃罪人,受三岁之徒刑,流徙于上郡而为工者,鬼薪而为戈工,则应劭谓“取薪给宗庙”,盖望文生训之说。
郭先生的这段考证是对的,应劭的注解也不错,鬼薪从“取薪给宗庙”变成冶铸工人,正说明中国古代的奴隶制度从原始阶段要走上发展的阶段。
上郡是秦的边郡,北边和匈奴接境,大约因为战争多,铸的兵器也多,今天知道的上郡戈就有五个。上面引的一个可以叫作“二十五年上郡戈”,另外还有四个,分述于下。
《严窟吉金图录》卷下第五十八图著录一戈,内的两面都有文字,正面的铭文两行是:
王六年上郡守
疾之造。□□
反面的铭文已模糊不清,未印出。根据铭文,知道作戈在秦称王之后,称皇帝之前,究竟是哪个王的六年则不敢定。这个戈可以叫作“王六年上郡戈”。
于省吾先生编印的《商周金文录遗》五八三号有一个戈,铭文在内,共三行:
三年上郡守□
造。漆工师□
丞□。工城旦□。
这个戈可以叫作“三年上郡戈”。
最近参观北京故宫博物馆收藏的铜器,发现了两件上郡戈,一件内上有铭文三行,是:
廿七年上守趞造。
漆工师。丞
恢。工隶臣篑。
另一件的铭文三行也在内上,是:
年上郡守
图工帀藉。丞秦。叿
隶臣庚。
这两件戈和前举的三件上一样,都是刻款,笔划细浅,不易辨认。匆忙中不能拓墨,随手作了释文,请于省吾、唐兰两位先生校对一过,但是还不能尽识。前一件可以叫作“二十七年上郡戈”,铭文在这几件中算是保存得最好的,可惜原来刻时在“上”字下脱了一个“郡”字。第二行“漆工师”三字和三年上郡戈同,和二十五年上郡戈的“高奴工师”句相当,高奴是县名,漆应当也是县名,有些像漆字,《汉书•地理志》上郡有漆垣,或许有些关系。后一件可以叫作“四十年上郡戈”,铭文第二行末尾的“秦”字残存上半部。因此推测内的末端可能曾经损折了一段,铭文的前两行或许每行都少掉了一个字,依据文例,第一行末可以补一个“造”字,第二行末可以补一个“工”字,这样文义便完整了。“工帀”就是前几件戈上的“工师”。秦王有二十七年的有秦昭王和秦始皇,有四十年的只有秦昭王一人。四十年上郡戈当作于公元前267年,二十七年上郡戈据字体推断也是秦昭王时的,当作于公元前280年。
这几件上郡戈铭有一个共同的程式,首先记明那一年,其次是上郡守某名造,再其次是某地工师某名、丞某名,最后是直接生产者“工”的名字。在工字下,人名上,二十五年上郡戈有“鬼薪”二字,三年上郡戈有“城旦”二字,二十七年上郡戈和四十年上郡戈有“隶臣”二字,这都是说明这些直接生产者的身分。鬼薪是刑徒,郭沫若先生的考证已经说明。城旦、隶臣也是刑徒,城旦见《始皇本纪》,三十四年焚书“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集解》引如淳曰“律说:论决为钳,输边筑长城,昼日伺寇虏,夜暮筑长城。城旦,四岁也”。据此,知秦的城旦是四岁刑。隶臣见《汉书•高惠高后孝文功臣表》,凡五见。《刑法志》记汉成帝时减刑的决议,关于男子的罪名是“完为城旦,满三岁为鬼薪,鬼薪一岁为隶臣,隶臣一岁免为庶人”。这是从城旦罪降为隶臣,这种隶臣是已经服刑四年还要服刑一年的人。“隶臣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免为庶人”,这是正罪是隶臣,这样的隶臣服刑至少是三年。汉法沿袭秦制,上郡戈铭的隶臣大体说来就是这种刑徒。
城旦、鬼薪和隶臣都是官奴隶,他们从事冶铸铜兵器,上郡守是监造的地方最高官吏,工师和丞是技术指导和管理督查者,从这几段铭文可以考查秦的奴隶制度。《礼记•月令》(郑玄注):
孟冬之月……命工师效功……必功致为上(工师,工官之长也。效功,录见百工所作器物也)。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勒,刻也。刻工姓名于其器。以察其信,知其不功致)。功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功不当者,取材美而器不坚也)。
《礼记•月令》向来学者公认是秦制。从“功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几句可以知道当时存在尖锐的阶级斗争,奴隶怀着反抗的心情不好好生产,奴隶主统治阶级则峻法严刑“以穷其情”,在“必行其罪”的政令下,城旦、鬼薪、隶臣名义虽是有期的徒刑,事实上却罪名连续不断,势必变成终身的奴隶。


二、后汉洛阳刑徒砖志
清代光绪末年(约1907年)修造陇海铁路,经过河南省西部,碰到汉代刑徒丛葬的地方,出土许多砖志,大部分归了端方,大约在二百件以上,但是他作的《陶斋藏砖记》却只著录了113件。罗振玉对这批砖志很感兴趣,先后搜集到拓本很多。罗氏听信一位“厂估”(北京琉璃厂的古董商人)的话,说是“出灵宝县”,因为“今之灵宝为汉弘农郡”,便定为汉弘农郡的刑徒砖志。又因为清代避高宗弘历讳,不愿用弘字,改用北魏地名“恒农”,所以他发表这批材料称《恒农冢墓遗文》(勾摹文字完整的31件,1915年印行)和《恒农砖录》(汇录铭文231件,1917年印行)。1950年冬我写《汉代的铁官徒》一文,根据罗氏的说法,推断这批砖志是汉代弘农郡铁官徒的遗物。文章要发表时已觉得未免武断,把语气稍微改动了一下,但从此这问题却成了我的一件心事。后来北京大学考古专业的同学到河南去作考古实习,尝托他们在灵宝一带调查访问,毫无踪迹可寻,我推测罗振玉大约是上了古董商人的当了。我们知道这批砖志出土后,首先发表的是《神州国光集》(第七集,1909年),在登载《汉宣晓葬志》拓本的下边有段跋文:
此葬志近代洛中兴治铁路得之,昔人所未知,同时出土数百枚,文字皆刻砖上,多为端午桥制军所得,然完全者至少,今选完全而文字较佳者影印之。
这段跋文虽简短,叙述原委却很清楚,说洛中出土,应当可信。又如范寿铭《循园古冢遗文跋尾》(卷一)著录《汉毕通葬砖》,跋文说:
东汉罪人丛葬砖记,清季洛阳出土丅,共百余种,太半为讬活洛氏端方所得,《陶斋藏砖记》已详著之。是刻《藏砖记》中因砖中断分列为残砖二方,余所藏完全拓本在归陶斋以前,故入斯录,以正《藏砖记》之误。
范寿铭在河南做事很多年,对于河南出土的金石文字极熟悉,他说这批砖志是洛阳出土,当无问题。近年我曾听到有的人说这批砖志是孟津出土,又有人说是偃师出土,这也不奇怪,因为汉魏洛阳故城在近代的洛阳县城以东三四十里,不在洛阳县境内,南部属偃师县界,北部属孟津县界,如果砖志出土是洛阳汉魏故城附近,正是孟津和偃师地界。因此我相信这批砖志是洛阳汉魏故城附近出土的。古董商人为垄断专利,从来不肯告诉人古物出土的真实地点(像甲骨文初出售时说是汤阴出土,便是一例),习与性成,常常顺口撒谎,罗振玉根据一个古董商人的一句话,便定出了两部书的古雅的名称,未免太轻率了。
刑徒砖志铭文开头或有“右部”或“右”字,如:
右部无任□□安完城旦□□,元兴□年□月□□物故,死在此□。
右无任汝南山桑髡钳宣晓,熹平元年十二月十九日物故。
也有“左部”或“左”字,如:
左部无任东郡濮阳完城旦夏侯当,延光四年九月一日物故。在此下。
左无任任城鬼薪纡便,建宁元年七月十六日物故。
“左”“右”就是“左部”“右部”,自无问题,所谓“左部”“右部”也是简称,《后汉书•桓帝纪》建和三年十一月甲申诏书:
徒在作部,疾病致医药,死亡厚埋藏。
左部右部的“部”字即指“作部”,而左右的分别则系《左工徒》和《右工徒》。《后汉书•百官志》四“将作大匠”属官有:
左校令一人(本注曰“掌左工徒”)、丞一人。
右校令一人(本注曰“掌右工徒”)、丞一人。
左校署掌管的工徒叫作左工徒,他们的作部简称“左部”;右校署掌管的工徒叫作右工徒,他们的作部简称“右部”。后汉官制沿袭前汉,初期为了俭省,左校只设令不设丞,右校只设丞不设令,所以《后汉书•安帝纪》记载:
延光三年秋七月丁酉,初复右校令、左校丞官。
此后左右校的令丞才齐备了。上边引的元兴年右部城旦砖在延光三年之前约二十年,恰好可以证明安帝以前右校署是存在的。但因右校久不设令,事权多归左校,所以《后汉书》记载官吏犯罪皆《输作左校》,如宗整(卷一二)、张俊(卷一三)、韦著(卷五六)、李(卷六一)、朱穆(卷七三)、杨秉(卷八四)、虞诩(卷八八)、李燮(卷九三)、史弼(卷九四)、皇甫规、段(卷九五)、翟超、黄浮(卷九六)、李膺、刘佑、曹鼎(卷九七)、尹端(卷一○一)、刘猛(卷一○八)等,仅卷一○八记黄浮“坐髡钳输作右校”,但和卷九六记载矛盾,知系误字。《后汉书•百官志》刘昭《注》在左右校令、丞下皆注“安帝复也”,好像安帝以前没有左右校,那更错了。
刑徒是古代专制国家的官奴隶,这是没有问题的事情,年来有的史学家怀疑这点,实在是不必要的。我们应当从历史发展来看。上古的罪人和家属终身为奴,后来改为有定期的为奴,时间缩短了,性质上却是一样的,《唐律疏议•名倒一》: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云:“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又“任之以事,寘以圜土而收教之。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此并徒刑也,盖始于周。
可见唐代的法律学家还能认识这一点。刑徒虽然是自由人转化的,但既然转化成刑徒便已不是自由人了,所以《后汉书•光武纪》建武五年(公元29年)五月丙子诏书说“见徒免为庶人”(参考陈垣先生《史讳举例》第六十例)。他们的生活很苦,劳役繁重,从大量刑徒砖志的发现,说明执役期限虽短却很难熬过这一关。执役的刑徒过着苦难的日子,必然会有反抗的行动,这样会罪上加罪,永久不得恢复自由。
晋张裴《汉晋律序》:徒加不过六,囚加不过五(罪已定为徒,未定为囚)。累作不过十一岁(五岁徒犯一等加六岁,犯六等加为十一岁作)。累笞不过千二百(五岁徒加六等笞一千二百)(《太平御览》卷**二)。
可见刑徒虽然名义上最多是五岁刑,事实却常是累作十一岁以上,累笞一千二百以上。试问那种生活如何能挣扎十一年?所以刑徒执役者大部分都成了终身的奴隶,把髡钳、鬼薪等罪名刻到砖志上去。刑徒的生活不自由,使他们有反抗压迫的决心,他们的劳动是集体的,使他们有了组织和团结的能力,所以每次暴动都表现了坚强无比的力量。西汉后期的铁官徒起义带头摧毁奴隶主政权的黑暗统治,在东汉末年农民大起义中,刑徒也贡献了他们的力量。《后汉书•朱催传》叙述黄巾起义失败后,各地起义军蜂起云涌,毫不畏惧,有各种称号,说:如此称号,各有所因,大者二三万,小者六七千


来源:《中国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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