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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清凉界主人

《泰國南藏佛陀語錄》〔泰國佛教考試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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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3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泰國南藏佛陀語錄》〔泰國佛教考試用書〕

第八 法 品
四九、教人修行法,聽者依教行;則彼修行人,不落於惡趣。
註:人行善事,則落於上善之處;行惡事,則落於惡壞之處所。但人行惡,有時不自
    知是惡,有人教戒啟導,即能捨舊有惡行,聽從教戒,轉行善事,則自然不落於
    惡壞處所。
五○、愚人心頑執,雖聞最勝教,亦遠離妙法,如天與地離。
註:愚人既是愚魯,而且心中頑固專執,難調難教,雖然親聞「最勝天」(佛之另一
    尊稱)所說之法,亦仍不覺不知,仍然遠離妙法,如同天上與地下間之遠離。
五一、帝王、淨人、行商、工人、栴陀羅,此世修善法,他世同生天。
註:印度全部人民,分為四階級,亦即四姓,第一為帝王,亦稱武士。第二為淨人,
    亦稱婆羅門。第三為商人。第四為工人。又另外一種為栴陀羅,最為低賤,幾乎
    不列入人數;但是四階級人,如果依善法,修行善事,將來生天,則一同為天,
    無分高低也。
五二、人若友貪慾,浪遊現來生,雖盡未來世,終不脫輪迴。
註:人若以貪慾為友,而且獨自浪遊,則雖如此生活,又或其他生活,乃至來世生活
    ,仍然由貪慾所指揮,無論經時若干,亦不能脫離輪迴之苦。
五三、天地及海岸,相離實甚遠;賢者言各人,善惡法更遠。
註:天與地相離甚遠,海岸之此岸及彼岸,亦相離甚遠。但賢者則謂,善人所行之善
    法,與惡人所行之惡法,其相離與天地及海岸之相離,則更遠甚也。
五四、不詐、不綺語,有智及不慢,心固則能修,正等覺佛法。
註:人若不奸詐欺偽、不綺語,更有智,又亦不驕慢自恃,心能堅固安住,則心能修
    行正等正覺佛世尊之法也。
五五、人被貪慾染,黑聚所包圍,則難見逆流,微細深密法。
註:人心多為貪慾所染污,被黑暗團住包圍,故必順其流,而不能逆其流。逆流之法
    ,又甚微密,普通少貪慾之人,已甚難見;既被貪慾所染污、所包圍,而能逆流
    者,則更難見矣。
五六、諸佛發金光,令世界光明,則是佛說法,令滅苦之時。
註:佛不是神仙,佛由人修行而成佛,故各世界,皆有佛降生成道,令各世界光明;
    又佛成道之後,亦必說法,所說之法,又皆是滅苦之法,故佛說法之時,乃令眾
    生,滅苦之時。
五七、諸同出家人,不互相尊敬,則遠離妙法,如天地遠離。
註:同出家學道之人,必互相尊敬,依臘大小,恭敬聽從。如不相尊敬,而相輕視,
    或妒嫉譏罵,如是,則遠離妙法,有如天與地之相遠離也。
五八、能依如來教,妙法修行者,則能越死地,至難到之岸。
註:人皆怕死,但住於死地,終必有死之一日。惟有正信如來世尊所教之妙法,切實
    修行,則可越過死地,到達甚難到達之彼岸(活地)。
五九、望得天之財,壽命爵祿樂,當莫作諸惡,修行三善道。
註:天之財、天之壽命、天之爵祿、天之福樂,清涼永久,不似人間之財、壽命、爵
    祿、福樂,熱惱不久。如欲求得天之財富、壽命、爵祿、福,當不作諸惡,令身
    業、語業、意業,皆修善道樂則可得之。
六○、聞法雖小許,但身能見法;於法不放逸,是名持法者。
註:人雖然聞法聽法不多,但能以身行之,則於實行中,深見於法,從此更能不放逸
    、不粗心大意,謹慎修行。如此,則雖聞法不多,亦已可稱為持法之人,為有修
    持之人矣。
六一、微妙擇法行,能以慧見義;心脫於黑暗,如燈熄其光。
註:人若能用微妙精細方法,選擇能行可行之佛法,而日日時時行之,則自然因慧解
    之力,得見佛法之妙理,從此,其心則脫離黑暗煩惱。此脫離黑暗,其黑暗有如
    燈之熄滅,不復再有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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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 雜 品
六二、若人執恨怨,謂被罵害我,勝我偷我財,其執不能滅。
註:若人被罵、被傷害、被彼勝過,或被彼偷竊,則心生怨恨,思報復之,如是,則
    其執怨結怨,永不能滅。惟有看破放下,避之他去,乃能無怨報之苦。
六三、人若不執怨,謂被罵害我,勝我偷我財,其執則能滅。
註:若人被罵、被傷害、被彼勝過,或被彼偷竊,不起怨恨之心,則心中無所執著;
    無所執著,則執怨結怨皆滅,無所執怨矣。
**、火燄風吹熄,不知其所在;猶如滅名身,不知其所在。
註:火燄被風吹熄,或被人吹熄,心皆不能知火燄之所在處;猶如人修行,得滅名及
    色,亦即能滅假定之名及物質,得涅槃解脫之樂,則亦無人得知名及色之所在也
    。
六五、人所有諸蘊,因利益而有;不護則無益,攝護則有益。
註:原文「蘊」字為「根」字,根字在巴利文有時作「蘊」字用,蘊即五蘊,即色受
    想行識,共五蘊,此五蘊本身,並無善惡,亦即可有利益,亦可無利益,此在蘊
    之主人翁,有攝護,則有利益;不攝護,則無利益,甚且有害。
六六、賢者見自己,有可得利益,不應起貪慾,應滅除貪心。
註:人見自己之利益,則起貪慾之心,欲多得、欲速得、得之無窮。故賢者見自己有
    利益,不可起貪慾,更應滅除貪心,只就應得部份而取,亦不可因此而生貪心。
六七、愚人擇吉時,致失去利益;利益即吉時,星宿有何用。
註:愚人欲求利益,而不思惟事理,反尋擇吉時、待候吉時,致過時過日,反而失去
    利益。其實,利益本身,即是吉時,取之即是吉時,與星宿並無關係也。
六八、愚人用雄力,強橫取人財,終被閻羅王,拘禁地獄中。
註:人須求財,求財當用學問人格。但愚人無知,只持有雄力,強橫奪取,傷害人命
    財產,最後必被閻羅王拘捕,禁地獄中,受諸刑苦。
六九、世間諸五慾,以心為第六;若能棄慾心,則能離諸苦。
註:世間之色、聲、香、味、觸等慾,原為自然而有,若心不貪著愛執,則亦無害。
    貪著愛執起於心,故以心為第六。若心對於美色、妙聲、妙香、美味、妙觸,能
    捨棄貪著愛執,自然不受因此諸慾之苦。
七○、人為求己樂,而令他人苦;是名為結怨,終不能脫怨。
註:人人皆欲求樂,但惡人之求樂,與善人不同;惡人為求自己之樂,而傷害他人,
    如偷人財物、傷害性命、橫取欺詐等等,以為樂事,終因此而結成怨仇,最後,
    必被怨結之報應。
七一、人雖富而惰,則如抱小木,而入於大海,終必沈海中。
註:人雖富有財產,但生性懶惰,則財產只有日減,不再增加,學問亦逐日退步;職
    業、工作、地位,亦日日退墮,終必貧窮。如抱一小木枝,而渡大海,結果則必
    沈沒於海中。
七二、月日及沙門,婆羅門海岸;各各有力量,但女力最大。
註:天然之物,各各有其力量,月及日有明耀之力量;沙門及婆羅門,有忍耐苦行之
    力量;海岸有抵擋海浪之力量。但此種力量,不及女人之力量,女人之力量,最
    能破壞,亦能成就。
七三、如來為利生,而出現於世;女人及男人,依教行則利。
註:如來世尊,應各世界之機緣,而來示現降生,教化眾生、利益眾生。女人及男人
    ,如能依如來之教而奉行修持,則得利益;不修不持,則無利益可得也。
七四、入於人群中,自未知他人,他人未自知,不應心自恃。
註:在群人中,或往村落,自己尚未知他人性格、地位與學問,他人亦未知自己之性
    格、地位與學問,切不可有自恃之心,當謙恭有禮,舉止謙和。
七五、人依佛教行,則達吉祥岸;如商人雲馬,吉祥達彼岸。
註:人人若依佛之教誨而行,則人人皆得到達吉祥之彼岸,亦如商人,乘騎雲馬(即
    良馬),能到達吉祥之地。
七六、於法有慧解,禮敬有德人;現生得讚美,來世生善趣。
註:若人對於佛法,以智慧了解明白,又能敬禮有德行之人,則在此生中,到處為人
    之所讚頌歎美;又於來世,必得生於善趣,禮樂之趣。
七七、色聲香味觸,及所生法境,是世間誘惑,眾生耽此境。
註:世間之各種色、各種聲、各種香、各種味、各種摩觸,與心相合,而生各種可貪
    可愛之境;此可貪愛之境,是世間所最能誘惑眾生者,而眾生亦多耽著在此各種
    幻境中。
七八、雖有慧如火,於住異地時,應該身如僕,安忍迫害語。
註:若有人,智慧如火之光明,但居於異地異國時,無親無友,則須想自己是僕使奴
    婢,對於迫害語,須安忍聽受,不可逞強,而自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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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慧 品
七九、少聞則衰退,如強壯牡牛,肉則常增長,慧則不增長。
註:佛常稱讚多聞之人,多聞則能增長學識,與受教育之人相同。少聞之人,其見識
    淺陋,久之,則衰退無學識,如強壯之雄牛,肌肉雖增多,智慧則不增多也。
八○、無財而有慧,亦能自活命;有財而無慧,則不能活命。
註:財與慧,為人所必要之活命生存條件,但有慧而無財,仍可活命生存。反之,有
    財而無慧,則財產逐日衰減,終致不能活命也。
八一、賢者有學識,聰明處理事,知時所應作,可任王臣位。
註:古代政治,統治權集中在皇帝一人,所以,唯有賢者,多有學識、聰明能幹,處
    理事務,亦十分合理,又能知某時,應作某事,則可能任皇帝之臣也。
八二、賢者慧最勝,如月勝眾星;淨人、戒、吉法,亦隨有慧行。
註:賢者常言,慧為最勝,猶月之勝於星;即淨人之戒、吉祥及法,亦隨有慧之人而
    行。故慧為一切之首。
八三、若見有大福,應捨棄小福;賢者見大福,應捨棄小福。
註:若見有大福,則應捨棄小福,而取大福。賢者尤其如是,賢者見有大福可得,則
    應該捨棄小福,而取大福也。
八四、劣慧之愚人,既得權勢後,作不利己事,害人及害己。
註:愚痴少慧之人,偶然得到權勢,不知用以益己益人,反而用以破壞自己之利益,
    甚且用以侵害他人,而結果,則侵害自己之地位財產及性命。
八五、愚人有學識,則為破滅己;學識令彼邪,殺自己白業。
註:學識令賢者更賢,但在愚人,得新學識,則反變成破滅自己;因學識令彼驕傲,
    走入邪路,自己原有之白業(即善業),亦被破壞殺滅。
八六、少慧心不堅,雖活一百年,不如有慧觀,活一日勝彼。
註:愚人少慧,心志又不堅定,雖活一百年,其生存意義與價值,不如有慧觀慧解之
    人,雖活一日,亦勝彼愚人活一百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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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 放逸品
八七、諸放逸之人,多說而不行,故不得妙果,如牧牛數牛。
註:放逸之人,乃粗心大意之人、不誠信篤實之人,雖日日談佛法,頭頭是道,但日
    常生活,不依佛法而行,故終不得佛法之妙果。猶牧牛之人,須時時數牛之數額
    ,但並非自己之牛,乃代其主人而數也。
八八、棄捨所應作,而作不應作,此放逸之人,煩惱則增長。
註:所應當作之事,棄捨不作;所不應當作之事,反而作之。如此粗心大意放逸之人
    ,其煩惱必時時增長,永無清涼之日。
八九、人常行放逸,後行不放逸,是名令世明,如月出雲端。
註:若人從前多行放逸,後知放逸之罪,而行不放逸,則為人人所讚美,謂令世界光
    明。猶如月被雲遮,今能出離所遮之雲,則光明遍照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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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 惡 品
九○、作惡現世惱,來世亦悲惱;彼見己惡業,故悲傷熱惱。
註:人皆知善業惡業,作惡業人,亦知自己作惡,但終作之者,蓋以為別人不知,或
    因貪得、或因瞋恨、或因愚昧;作後又覺甚悲惱,此世悲惱,來世亦悲惱。因見
    自己所作之惡業,甚不合理,強橫野蠻殘酷也。
九一、雖然小滴水,滴久瓶亦滿;猶如積惡人,積久惡亦滿。
註:愚昧之人,其實亦知善業與惡業之分別,但時時以為是小小惡,作之無害,但不
    知時時作之,積久亦成大惡。猶水之一小滴,滴下瓶中,久之,瓶亦因此一滴一
    滴之水而滿。故雖小惡,亦不可作,作之,則有惡滿之日。
九二、人若作妄語,則犯實諦法,不怕來世苦,則必作惡業。
註:人與人間之談話約定,雙方皆須實語,若作妄語,久之則無人信任,於現世中,
    必無所成就。又妄語者,大多因作惡事,故必用妄語掩飾,以為掩飾則無人能知
    其實情,故隨時敢作惡業,不怕來世之苦報。
九三、所作之惡業,如新乳不變;惡隨燒愚人,如火被灰遮。
註:人所作之惡業,其惡業永遠是惡,不能變為善業,猶如從母牛新取之乳,不能變
    成水或蜜。惡業又能隨逐焚燒作惡者,令彼終生熱苦,但愚人不知,以為惡業,
    如灰蓋住之炭火,並無火燄,彼不知內中之炭,甚熾熱也。
九四、手掌無傷瘡,可執持毒藥,猶如不作惡,惡不能侵入。
註:惡,須由於作之,始能成惡;不作,則無有惡。惡並非飛蟲塵土,可飛來著身者
    ,故不作惡,則無惡業,不受惡報。猶如手掌,無有傷瘡,則可執持毒藥,毒藥
    雖毒,但無傷瘡,毒亦不能侵入也。
九五、人若能滅除,大小諸惡業,是名為沙門,因能滅諸惡。
註:沙門之原義,譯為寂靜,修行人皆可以稱之,至佛世,佛亦用為稱諸比丘,但另
    定其義為「能滅息一切大小諸惡」。
九六、應斷一切惡,如少友多財,不經諸險路;愛命離毒藥。
註:作惡必得惡報,惡報為人人之所不喜,希望無惡報,則不可作惡。猶如朋友眷屬
    甚少,而有大財產之商人,不可行經危險之路。亦如愛惜性命之人,應遠離毒藥
    、斷除毒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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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3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泰國南藏佛陀語錄》〔泰國佛教考試用書〕

第十三 人 品
九七、人來懺悔罪,但受者心濁,瞋甚不受懺,是名積怨結。
註:人有時因無知而犯罪,或因憤恨,或因誤會而犯罪。事後,自知無理,來求懺悔
    謝罪,此人確是難得,有上德行,但受者,反不肯接受其懺悔,必欲報復。如是
    ,則犯罪者,已無罪,而不接受懺悔者,反成為積集怨結之人。
九八、於諸人類中,到彼岸者少,其他諸眾生,只是沿岸走。
註:彼岸,即大般涅槃之境界。人能修行,達到彼岸者少,只在此岸,即此世間,沿
    岸而走,終無能渡過苦海,達到彼岸之日。
九九、應修不淨觀,令心堅固住,於身有智見,於世多厭離。
註:欲令心能堅固正住、不驚、不動,則應修不淨觀。(應依師尊修持,不可自修,
    恐有誤失入魔,危險甚大。)修不淨觀,則對於自己之肉身,有正智之見解,覺
    知自己肉身,不淨臭穢、無可愛戀,進而厭離世間。
一○○、能仁不侵害,時時攝護身,如是諸能仁,達無生不惱。
註:能仁即牟尼,亦即賢者之義。賢者時時守護身根、不作諸惡、常造眾善,則無論
    何位能仁,皆能達到無生之地(即不死之地),永無愛悲與苦惱也。
一○一、父母養育苦,而不孝父母,非法對父母,必墮地獄中。
註:為父母者,皆深愛其子女,竭力教養,雖多諸苦難,乃至命亡,亦終不棄捨子女
    ;故為子女者,應當孝順父母,侍奉供養。佛常謂父母即是家中活佛。若有不孝
    父母,已是大罪,若更違反父母誡教,則墮地獄無疑矣。
一○二、諸比丘諦聽:若念佛法僧,則無有驚懼,恐怖及毛豎。
註:人,大多意志不堅強,遇橫逆事,多慌張驚恐,但平時心中,有所信仰皈依,則
    能保持心境之平靜。故佛教諸比丘,平時應念佛、念法、念僧。或遇橫逆事、意
    外事、驚懼恐怖時,即速念佛、念法、念僧,則心有所依賴,不致恐怖驚惶,身
    體毛豎等事。
一○三、愚人生瞋恨,因望超勝人,故被瞋恨火,焚燒彼自身。
註:愚人,不明白道理,說話做事,皆諸多錯失,故無所成就。既不讀書問人,反而
    嫉妒他人之成功,更瞋恨天地鬼神之不保佑,怨罵親友社會無情。終日瞋恨怨罵
    ,如火焚燒,其苦惱較被真火焚燒更甚。
一○四、半腹及忍飢,精進適可食;不因食作惡,名人世沙門。
註:沙門是修行人,應當食不滿腹,又能忍受飢渴之苦,有可食時,亦當適可而止,
    不可多食。更重要者,不可因食而造惡業,如為欲得食,而殺害生命、偷盜、妄
    語等,如是則不可名為沙門。
一○五、人渴染愛慾,喜慾及著慾,造作諸惡業,必墮落地獄。
註:人對於愛慾,無論為色慾、物慾,有大渴染,歡喜愛慾、執著愛慾,則必造作諸
    惡,而求諸種愛慾,因造作諸惡之故,終於墮落地獄。
一○六、諸位阿羅漢,住鄉村山林,低地或高原,皆是清涼地。
註:人對於居住屋宅,皆希望廣大華麗。但諸阿羅漢,已斷煩惱,無有貪慾,對於居
    住之所,無論為鄉村、或山林、或低地、或高原,皆覺得清涼適宜。普通凡夫,
    對於居住,亦可勿太講求,只求實用安身,亦是積福之道也。
一○七、已見老病死,而仍行放逸,則身漸下劣,悲惱無盡時。
註:原文為「天使已通告」,天之義為光明,光明之通告,即告之人必有老病死,既
    知此身,必有老病死,則須大力修道,住不放逸。但彼人仍放逸,粗心大意,不
    依經教。則其肉身,日墮下劣,終於墮落地獄,苦痛悲惱,永無盡時。
一○八、賊造惡被捕,因自業受苦;諸造惡眾生,死後受諸苦。
註:盜賊,當偷竊或劫奪時,在門前被捕,自然必受痛打、監禁之苦。但若不偷竊、
    劫奪,而威脅或欺詐而取得者,久之,亦有人發覺,而死後往生惡趣,亦必受諸
    苦惱。
一○九、人因生而驕,因財因姓驕,必輕視親族,因此而衰落。
註:人人每有自驕之心,自驕有多種,此偈僅舉出三種,有因父母高貴而自驕,有因
    多財而自驕:有因大姓氏而自驕。因其自驕,則必輕視他人,亦輕視其親族,不
    相往來,久之,遂變成孤立,無親無友,終必衰落矣。
一一○、不關心諸慾,是名寂靜者,無諸煩惱縛,離貪無亂因。
註:人多專注色聲香味觸,諸種種慾,心意奔逸,不能寂靜。但如能不關心以上諸慾
    ,則心志安定,故名寂靜者。因無諸慾煩惱諸縛,故無貪慾,無貪慾,則心無散
    亂也。
一一一、有威有猛慧,多人尊敬者,若被女色縛,如日羅翭遮。瞇
註:人若有威,有大猛利之慧,自然必為人人所尊敬皈依;但若此人,喜樂女色,被
    女色所縛,則所有之威勢及猛慧,必定消失,猶如明月,為羅翭所遮。 瞇
一一二、淨人可遠見,猶如大雪山;不淨人在此,猶如夜射箭。
註:淨人德學俱高,在遠方之人,皆可聞知,猶如大雪山,在甚遠之地,亦可見到。
    但不淨之人,雖在本地,本地之人,亦不願見聞,故如夜間射箭,雖在本地射去
    ,實不知箭之去處也。
一一三、智者得財物,必分施親屬,因此獲名稱,雖逝享天樂。
註:人各有親屬,愚人得財產,則單獨佔有,但智者有財產,則量力資助親屬,故為
    諸親屬所稱讚尊敬,有善名稱,而壽終時,更能生天,享天福樂。
一一四、智者決不因,自樂而作惡;淨人雖受苦,亦不因憎愛(而捨棄淨法)。
註:有智慧之人,決不因為自己之歡樂,而造作諸惡。淨人亦同,雖因偶然受苦,亦
    不起喜愛或憎惡之心,而棄捨淨善之法。
一一五、不智而為利,則不得其樂;愚人自毀利,猶如猴守園。
註:愚人有二種:一、為愚而善。二、為愚而惡。愚而惡當然甚壞,但愚而善,有時
    雖欲造善,而反成惡,猶如令猴守園,猴則亂摘園中之果,不問生熟,悉皆摘盡
    ,反為惡也。
一一六、人不能處處,而能作賢者;女人於某處,亦能作賢者。
註:所稱「賢者」,皆以為是男人。實則賢人,只能對於某處某事是賢者而已,並不
    能處處皆賢、事事皆賢。有時對於某處某事,女人亦可稱為賢者。
一一七、比丘不應懼,背後被譏毀,亦不應被讚,而生得意想(去貪慳瞋嫉)。
註:人既落髮出家為比丘後,自己之生活與社會之關係,自然有甚大之變更。對於外
    人之譏毀或稱讚,不必恐懼或得意歡喜,當須一心一意,除去自己之貪心、慳吝
    之心、瞋怒憤恨之心及嫉妒他人之心,更須努力斷除煩惱,求證菩提。
一一八、智慧銳利人,能明因見果,能速滅諸苦,脫苦難而回。
註:有銳利之智慧者,對人對事,皆能明見其因及其非因,亦能在事前,知其結果。
    故對於一切災橫苦難,皆能除滅,雖出外遠行,亦必能安全歸回。蓋有銳利之智
    慧,能作善因,不作不善因,故能安全歸回也。
一一九、獨居不娶妻,人知是賢者;愚人著色慾,必熱惱煩苦。
註:有妻有子,乃是人生之大累,受苦無窮,故賢者獨居,不娶妻妾、不行淫事。但
    愚人多貪著女色,有妻妾以後,亦仍縱情女色,故終生熱惱煩苦,如在牢獄。
一二○、賢者棄五蓋,離煩惱、憎愛、欲及見等等,如犀獨遊行。
註:賢者學道,必先棄去貪欲、瞋怒、睡眠、掉悔及疑慮等五蓋,又必棄去隨煩惱(
    即輔助情欲,共有十種,即忿、覆、慳、嫉、惱、害、恨、諂、誑、憍等),又
    必滅盡憎怨及愛戀之心,更必捨去欲念及諸見,然後心情安定,乃能如犀牛之獨
    自遊。此之獨自遊行,乃心之清明,無執著之遊行也。
一二一、愚人作是念,子財是熱惱;實則「我」亦無,子財從何有。
註:人人以為「我」有子女、有財產,則必有熱惱,令人不安。此種見解,雖然亦是
    事實,子女與財產,確是使人人不安,但進入更深之見解,則「我」實在是「無
    」;天下既無實在之「我」,則「我」豈能有子女、有財產。
一二二、父母是梵天,是子所應供;是子所應供,資助諸眾生。
註:梵天,即大梵天王,依印度所解,乃創造宇宙及眾生之神,但在佛教上所解,則
    是創造人。父母是生育子女,又是子女之第一位教師。所以,子女應當供養父母
    ,而且父母,亦能資助其他眾生。
一二三、惡未見果時,愚人以為甜;若惡見果時,愚人即受苦。
註:愚人作惡,惡果未報應時,便以為作惡,乃是甜好美食,但惡一報應,愚人則必
    受苦,不能逃脫矣。
一二四、無福份之人,有或無技藝,積集大財產,送有福者用。
註:無福分之人,不論有學識技藝,或無學識技藝,刻苦勤勞,積集財產。及其積集
    已多,有大財產,反為有福之人所享用,自己勞苦積集,反不能享用也。此類人
    甚多。
一二五、人不害朋友,則行至何處,鄉村或城市,皆有人供養。
註:友有善友及惡友,人如不侵害友,則為人人之善友。既為人人之善友,則無論行
    至何處,無論為鄉村或為城市,必皆有人招待供養。
一二六、人喜惡無慚,不資助於人,彼由此作惡,由惡墮惡趣。
註:人若喜樂於惡,則必作惡,又無慚愧之心,又復不資助他人,以此作惡之因,則
    必得其果。其果,即墮落惡趣也。
一二七、人因得教授,而明佛之法,應敬教授者,如淨行敬火。
註:人因有知法者之教授講解,而明解佛法,則應當尊敬此位教授之人,如同婆羅門
    (即淨行)之尊敬火。(婆羅門事火為神也)
一二八、人若先作惡,後以善業破,能令世光明,如月出雲端。
註:人每有錯說錯作,成為作惡,若能作後知是惡事,從速懺悔,實是善行。如能作
    善業,以破所造惡業,則是難得之最善,能令世界光明,猶如月被雲遮,能破雲
    而出於雲之上,則光明遍於世界矣。
一二九、坐臥樹蔭下,不應伐彼樹;人若害好友,則是下賤人。
註:人當知恩報恩,若坐臥樹蔭下,則樹已是有恩,不應斬伐該樹。故此人若侵害好
    友,其惡比斬樹更甚,必是下賤一流之人也。
一三○、人明前人法,造作諸善業;如是諸人等,不生於惡趣。
註:人若能明解前人之法,無論為佛所說、佛大弟子所說、仙人所說、天所說,而其
    法為斷煩惱及行善者,皆可依行之,依此善法而行之人,則不生於惡趣惡地矣。
一三一、人不信智者,佛之所說法,則必至滅損,如商人被騙。
註:此處所謂智者,即佛也。人不信佛所說之法,則不能明白善惡、好壞,終必走入
    邪路,而致敗滅損失;如商人被人欺騙,終必敗滅損失相同。
一三二、諸下賤之人,讚己輕視他;因此自驕慢,故為下賤人。
註:諸下流卑賤之人,每好自誇、自大,自己讚譽自己,而輕視他人、譏笑他人。因
    此驕慢,故人皆知其為下賤之人也。
一三三、人若明見自,有戒、慧、多聞,則其所行事,必利自利他。
註:人若能自知,自己有持戒、有慧解,又能多聞、多讀書,則其所行之事,必能有
    利於自己,亦有利於他人。蓋有戒之人,決不害他人,有智慧多聞之人,必能利
    益自己及利益他人。
一三四、人有現前智,發無量慈心,依著之煩惱,則能已減輕。
註:人之現前當念之一念,如能住於正智,又能依此正智,發無量之大慈心,對一切
    眾生平等慈視,前對於邪惡依著之煩惱,已能減輕甚多,可達到無煩惱矣。
一三五、應遲反速作,應速反遲作,是愚應受苦,因所作不宜。
註:應遲緩而作之事,反急速作之,而於應急速作成,又反遲緩而作,如此作事方法
    ,實大不宜,乃是愚人之作事,將來必受苦無疑。
一三六、應遲則遲作,應速則速作,是智應受樂,因所作合宜。
註:應遲緩而作之事,則遲緩作之;於應急速作成之事,則急速作成之,實甚大大合
    宜,故此人必是有智之人,將來應受大樂。
一三七、不自殺教殺,不自侵教侵,名慈視眾生,與人無怨執。
註:自己不殺害眾生,亦不教他人殺害眾生。自己不侵陵眾生,亦不教他人侵陵眾生
    。此人可稱為慈心視諸眾生,如是之人,與人人皆無怨執冤仇矣。
一三八、依法孝父母,現生賢所讚,此生既壽終,生天受福樂。
註:父母生我、養我、育我、教我、護我,勞苦艱辛,功恩真無限量。若能知恩報恩
    ,奉侍孝敬父母,必然為賢人及其他諸人所同讚歎稱譽,將來命終,亦必能往生
    天上,享受天界之福樂也。
一三九、能知恩報恩,親近善知識,能助患難友,是名為淨人。
註:人如能知恩,能知有恩之人,又能報有恩之人,再有親近善知識,復能資助救濟
    患難之朋友,則為難得之人,可稱為淨人矣。
一四○、人向人借財,而托故不償,謂未曾負債,此人是賤人。
註:人有時無錢,向他人借用,乃是常事。借後不償還,又托故說未曾有借債,如此
    無信無義,實是下流之人也。
一四一、聰慧多聞人,依法隨法行,有如是之人,能令眾嚴好。
註:人不能獨居孤處,必須集群而居,互相資助救濟。群眾中,如有聰慧、多聞、多
    學識,又能依據正法、實行正法之人,則能使全體群眾,莊嚴妙好,能安居樂業
    也。
一四二、賢者破貪、瞋、痴及煩惱已,於死無所畏,如犀獨遊行。
註:人人皆因有貪心、有瞋怒心、有痴愚心,及有種種煩惱,因而怕死懼死。但賢者
    ,能滅除貪心、瞋心、愚心及諸大煩惱,故不怕死,有如犀牛,可單獨隨處遊行
    。
一四三、若諸根完整,寂滅樂寂滅,名勝魔、魔軍,獲得最後身。
註:諸根,即眼耳鼻舌身意,若不完整,即寂滅亦無益,蓋諸根無作用,非真寂滅。
    但若諸根完整,又能寂滅,又樂於寂滅,則名為能降伏魔王,及諸魔軍。此生命
    終,不必再生,故名此身是最後身。
一四四、汝若怖畏苦,汝若不愛苦,於露處隱處,則不應作惡。
註:人人皆怖畏苦、皆不愛苦,不願有苦來侵。但苦之來,有其原因,如能去其原因
    ,則苦自不能來。苦之原因,在於露處,即有人之處,及於隱處,即無人之處,
    不作一切惡,則苦無能發生,無能來矣。
一四五、各方所有人,皆愛己過人,他人亦愛己,故不應害人。
註:無論行至何方,見何種人,皆愛惜自己,過於愛惜他人,如是,則人人皆愛惜自
    己。故此為人,不應侵害他人;因他人,亦愛惜他自己也。
一四六、不輕視己利,不望得他利,比丘求他利,不能得三昧。
註:此偈對比丘而說。比丘既出家,雖所得之財利用物,數量甚少,無論好壞,皆當
    珍惜,不可輕視,對他人所得之利,亦不望求得。如比丘望得他人之利,則心情
    煩惱雜亂,不能入定,亦無有定力。三昧即定也。
一四七、不隨著樂境,不輕視他人,是名聰慧人,不輕信不厭。
註:不住著娛樂之境,亦不輕視他人,自以為我勝於他,如是之人,乃是聰慧之人,
    一定不輕信他人之言,有事必詳審考慮,亦不輕易厭離,必忍耐處理。
一四八、若著於色欲,沈醉於諸欲;忘身有如魚,不知身入網。
註:人若貪著色欲,又沈醉於各種欲事,則悅喜忘身,至死不悟;有如游魚已被禁在
    網裡之中,而自己仍不知已被幽禁也。
一四九、已睡醒之人,不見夢中境;所愛人死去,猶如夢中境。
註:夢中之境,即醒時之情感,在夢中發現,醒即消失,猶如自己所喜之人死去,從
    法眼看來,亦是夢中之境。只因自己未悟道,妄執為真境,實則夢中與現世之境
    ,皆相同也。
一五○、於自妻不足,則必玩妓女,乃至他人妻,此為衰敗因。
註:知足有二種:一為對日常食用之知足。二為不再從事邪淫。但貪淫之人,對於自
    己之妻,仍不知足,復再尋玩妓女,又有姦淫他人之妻者。此為衰敗之因,終有
    一日,受大苦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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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 福 品
一五一、行福今生喜,來世亦歡喜,二世皆歡喜,達善趣更喜。
註:福是樂之因,作福即作樂之因,將來必受樂無疑。故此生此世作福,心必歡喜,
    來生來世,必得受樂,心亦歡喜,將來壽終,往生善趣善地,更大歡喜矣。
一五二、作福此生悅,逝去亦悅喜,名二世悅喜,見業淨慶喜。
註:作福作善之人,此生已大喜悅,逝去之日,亦生大喜悅,因知此去必定更樂,故
    名為二世悅喜,自己見自己之業清淨,更喜悅歡慶也。
一五三、應常常作福,歡喜而作福,因若積集福,必定引樂來。
註:人人應當常常作福,作福時,又必心生喜樂,喜樂作福,福必厚大、所積集之福
    必多,則必引帶喜樂到來。福是一切樂之因。
一五四、勿輕視小福,以為無報應,滴水能滿缽,積福福亦滿。
註:有人輕視小福小善,以為作之無益,無有報應,不知一滴一滴之水,亦能積滿缽
    。作福亦如是,小福小善,時時作之,日久即成大福大善。
一五五、朋友因時時,各需而為友,自己所造福,為來世之友。
註:人皆有朋友,朋友因雙方時時需要,互相幫助,而成朋友。但此乃一時一生之朋
    友,至於作福積福,即可終生為友,又可作來世之友,比較現生之朋友,為更善
    更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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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 死 品
一五六、時日既過去,壽命亦漸減,眾生命亦盡,如河水速盡。
註:人不能長生不死,長壽亦不過百年,故一日一夜之漸漸過去,壽命亦一日一夜漸
    減,終必死去。其他一切有性命之動物,亦同人類一樣,終必死去,如江河之流
    水,終有乾涸之日。
一五七、人壽命甚短,不可輕視壽,應如救頭燃,死神無不來。
註:人生壽命,實甚短少,可以隨時而死,故不可輕視壽命,以為年壽尚多,應急急
    學道行善,如頭部被火燒燃,須急急救之。蓋死神必有一日到來,無有不來也。
一五八、老少賢愚等,各各向前行,向死威力境,各有死在前。
註:人無論老年、少年、賢人、愚人猶如行路,各各向前而行,行向死之威力之境,
    各各皆有死在前面等候,終有到達死亡之日。
一五九、在空或在海,或在山谷中,皆不能避死,死無處不侵。
註:人及眾生,若死期一到,雖在天空之中,或在大海之中,或在山谷之中,亦不能
    避免一死。蓋天下無有一地方,死所不侵入也。
一六○、死神用欲花,制伏採花人,戀境不飽欲,令在威力下。
註:諸愛欲如花,美麗可愛,故採花貪欲之人甚多,戀著欲境,於欲不飽足。如是,
    則有如在死神之威力內,可以隨時死去。
一六一、牧牛人持杖,趕牛往吃草,老死亦如是,趕眾生赴死。
註:眾生如不早夭,亦必日漸衰老,時有疾病,終至於死。亦如趕牛之人,趕牛群到
    處吃草。老及病,則趕大隊群生,達於死亡。此為一定之理。
一六二、陶工作土缽,最後必破滅,亦如眾生命,最後必死亡。
註:陶工,用泥土所作之土器用品,無論或大或小、或厚或薄、或精或粗,用之既久
    ,最後必破裂滅壞。亦如眾生,無論大小、貧富、醜美、愚智,最後必歸於死亡
    。
一六三、流水滿河岸,沖去岸邊樹,亦如諸眾生,被老死沖去。
註:在河邊之樹,無論大小種類,時日既久,則必被河水沖倒,隨水流去。亦如眾生
    ,無論大小族類,時日既過,亦被老及死沖去,亦沒有能永久長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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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 言語品
一**、應唯說美語,莫說諸惡語,美語得利益,惡語受苦惱。
註:人人唯當講說美妙悅耳之語,不應講說粗惡之語。因美好悅耳之語,能令一切利
    益成就,而講說粗惡之語,則唯招來苦惱而已。
一六五、人人應當說,非苦惱因語,不侵害他語,而應說善言。
註:言語乃發自口之聲音,言畢聲終,似無利害。但實則威力甚大,因言語而被殺害
    ,或破滅者甚多,因言語而能立己度人者亦甚多。故應說非造成苦惱原因之言語
    ,不說侵害他人之言語,應說善言、悅耳言,則必得善果。
一六六、不說太多語,不永遠沈默,遇時則應說,不含糊之語。
註:人必須言語,但說之太多,則令人討厭,但沈默不言,亦不合理。遇到應說之時
    ,則當明白說之,不可含糊,令人反不明白。
一六七、應說可愛語,人所喜樂語,善人聞粗語,亦答以悅耳。
註:人人應當說可愛之語,必說人人所喜樂之語,能如此,實已甚善。但善人雖聞人
    說粗惡之語,亦不以粗惡語回答,仍說悅耳之語答之,則更上善矣。
一六八、愚人說惡語,如用斧斬己,其斧所生處,即其所說處。
註:愚人時常說無益之語,或說惡語傷人,因傷人而必受他人之報復,而被傷害,亦
    如用斧斬殺自己。彼以為被他人之斧所傷害,其實彼所用之斧,究其來源,即愚
    人所說之口及舌,並非來自他處也。
一六九、有作乃可說,無作則不說,賢者最能知,說而不作者。
註:人作造善事善業,應該作而不說,或者作後乃說,若無所作,或未有作,則不應
    說。但人多未作先說,甚且說而不作,賢者最深知此理,遇有多說造善作善者,
    則知彼為說而不作之人也。
一七○、被召作證人,為己或為他,為財而偽供,此是下賤輩。
註:人被法庭傳往作證人,或因某事而作證人,則必須據實而說,否則害人甚深。所
    以,因自己之利益,或因他人情面關係、或因錢財,而偽言妄說者,則是下賤惡
    人矣。
一七一、反讚應責罵,反罵應讚人,此以口作惡,無福且受罪。
註:對於應該稱讚之人,反責罵之;對於應該責罵之人,反稱讚之。如是顛倒善惡,
    以口作惡,不但無福可得,將來亦必受罪報也。
一七二、無益百偈語,不如聞一偈,能令人寂樂,更妙好殊勝。
註:聽聞一百句無益之偈語,聽後終於無所利益,不如單聽一偈,聽後能寂樂放下,
    更為妙好最勝,此乃定理。聽無益之語,不聽反是善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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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 精勤品
一七三、聰明有智人,以小資立身,亦如燃火人,初燃以小火。
註:聰明而有智慧之人,雖只有小小之財,亦能以此小小資財,立身建業,蓋有智也
    。此亦如燃火之人,初時燃火,僅小小之火,久之漸增漸大,終成大火也。
一七四、不應令利益,隨時日捨去,因日時捨去,利益亦捨去。
註:光陰時時捨去,一去不返,應該得到之利益,亦隨時日捨去,亦終無回來之日。
    故須日日時時,作有利益之事,不可任時日捨去。
一七五、於職位精勤,不放逸善理,適當養活命,能護所得財。
註:人人如能對於自己的工作與職位,勤勉不怠,對工作不粗心大意、不放逸,對於
    事件又能妥善辦理,對於活命及生活職業亦適當合理,能如是,則對於資財,未
    得者可得,既得者,則能永遠妥為保存,不致散失。
一七六、賢者能勇猛,遠離諸惡業,則如明眼人,能離崎嶇路。
註:賢者聰明有智,平時能離諸一切惡業,又能勇猛作諸善業。如是,則如有明亮之
    眼睛,於行路時,能選擇平坦之路,能離崎嶇之路也。
一七七、懈怠不精進,雖活一百年,不如能精進,而活一日者。
註:懈怠懶惰之人,自然不精勤進取,惟有日活一日,故雖活一百年之久,亦無所得
    益。比較正善、精勤、進取、努力之人,雖然活一日,其所得之益,終比活一百
    年之人為多也。
一七八、若人能如草,不畏寒與熱,則所作事業,能獲得福樂。
註:惰人作事,每每推諉天氣太寒太熱,或太早太晚,總之,必借故推諉不作。但若
    能如草,不畏寒暑,日日時時工作,則必得福樂無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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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 篤信品
一七九、有信而有慧,住於法及戒,則亦能利益,無信諸親友。
註:人若能正信佛教,而又聰明智慧,又能安住於佛法及安住於淨戒,則此人對於不
    信佛法之親戚朋友,亦能感動其心,使其皈依佛法,並使其得益。
一八○、樂見持戒人,喜聽妙法語,減去慳吝心,是名有信人。
註:有信之人,即信佛法之人,此人必須喜樂會見持戒之人,及喜樂聽聞妙法之言,
    又能逐漸減去自己慳吝之心,如是,則可稱為有信之人矣。
一八一、有信有戒人,有名稱財產,無論往何處,必受人供養。
註:有正信之人,又有持戒,又有妙善名譽,又有財產,則行往何處何地,必受當地
    之人供養無疑,蓋如此善人,世間實少有也。
一八二、歡喜有信心,施飯食與人,此人現來世,皆必得飯食。
註:人若以歡喜之心、正信之心,而施飯食與人,則所得福德甚大,於此現世及將來
    世,必得善報、必得飯食,無饑餓貧窮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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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 戒 品
一八三、戒是基本依,五妙法之母,一切法之主,故應令戒淨。
註:欲有所皈依,則必須持戒,因為五戒,為五妙法之母。五妙法,即大慈心、正命
    (即正當生活)、離貪、諦實(即不妄語)及智,此五妙法,乃五戒所生,又是
    一切善法之主,無五戒,則善業不能生。故人人必須令五戒清淨,不可破戒、犯
    戒、污戒。
一八四、毀戒必受責,及損失名譽;護戒必有譽,永為人敬讚。
註:此處所說破戒,非受戒後破戒,乃至無戒之人。無戒之人,必受人責罵,亦無名
    譽。但有戒及守護戒行之人,則必有名譽,必永遠為人人之所恭敬讚歎。
一八五、賢者堅持戒,現世有名譽,逝去於天喜,名一切處喜。
註:既是聰明之賢者,又能堅住禁戒,則在此生中,必受人所愛敬,有善名譽,而生
    歡喜之心。壽終之後,則上生天堂,而生歡喜之心,故可名為住一切處皆生歡喜
    悅樂之心。
一八六、愚人不住戒,現世受人責,落惡趣亦悲,名一切處悲。
註:愚人不持戒、不住戒、任性縱情,及作諸惡業,故現生受人責備,心中自然悲傷
    ,死去落在惡趣,即落地獄、或畜生、或餓鬼,更為悲傷,故名一切處皆悲傷也
    。
一八七、攝護身口意,不因己作惡,不說無益語,是名有戒人。
註:人如能攝護身業、口業、意業,不令作惡事、說惡語、想惡事,又不因於自己有
    利益,而作惡事,又不說無益之語,則此人實是住於正戒之人,為難得之善人。
一八八、男女持八戒,造福而得樂,故不被人責,亦必生天趣。
註:無論男人或女人,受持八戒,則是造無量無邊之福,必定得樂報,亦必不被人責
    備,亦必得生天趣。蓋受持八戒,乃大福聚也。
一八九、咒、種姓、眷屬,不帶來世福,唯戒清淨人,能得來世福。
註:用誦讀咒語,或用高貴之種姓門戶,或用豪貴眷屬,亦不能以福樂贈與來世之人
    。唯有各人各各持戒清淨,乃能得來世之福樂也。
一九○、多聞堅住戒,賢者必稱讚,此二種德行,即持戒多聞。
註:人若能多聞,即能時時讀書,聽人講解事理,則學問日益進步,又能堅守戒行,
    不作惡事邪事,則必為賢者所稱讚。蓋賢者所欲表揚教誨者,即此二種德行,亦
    即堅持戒行及多聞多讀書、廣求學問也。
一九一、毀戒心不定,即使活百年,不如持戒人,活一日為勝。
註:人若毀戒、無戒行,心不住正定,則只能作惡造罪,雖活百年,亦皆日日從事造
    惡,於他人有害,於自己亦有害。不如持戒之人,雖活一日,此一日之中,所作
    皆為利益自己,或利益他人之事也。
一九二、應此生持戒,因此生戒淨,則此生必得,一切財福樂。
註:人有時雖知持戒之善,但常藉事藉時,而不受持。不知此生即應持戒,因為此生
    ,若能持戒清淨,則亦在此現生之中,可得一切財富、福緣及福樂之果也。
一九三、若有智慧人,欲得三種樂:名譽、財、天樂,則應受持戒。
註:智人若欲得三種福樂,即第一、在現世欲得善好名譽。第二、欲得多有財產。第
    三、欲得逝後生天,享天上之福樂。則應於現生持戒清淨,戒行清淨,則三種樂
    ,皆可得也。
一九四、有戒則多友,因攝護身口;毀戒造惡業,朋友則絕交。
註:有持戒之人,則能攝護身業口業,不令作惡,故有甚多好友。而無持戒及毀壞戒
    行者,則處處時時造作邪惡等事,不但無新朋友,舊朋友亦漸漸絕交,不相往來
    ,成為無朋友之人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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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結交品
一九五、賢者不穢行,而行淨人行,因畏墮地獄,淨行生善趣。
註:賢者有智有慧,自當不結交有穢行之友,而結交善行之友。因穢行之人,必定墮
    落地獄,而淨行之人,必到達善處。
一九六、用葉包黑檀,葉因包而香,人結交賢友,亦如包黑檀。
註:黑旃檀香,乃是最香之香木,如用任何樹葉包裹之,則該樹葉,亦因之而染黑旃
    檀香之香味而香。人與賢人結交,亦如樹葉包黑旃檀香,必染受其香無疑,故必
    須結交賢人。
一九七、人與惡人交,則不得福樂,亦必得罪惡,如蜥交邪蜥。
註:蜥,即蜥蜴,俗名四腳蛇,棲於樹間。邪蜥蜴,比普通蜥蜴為大,長約尺許,泰
    俗視為邪惡之虫類。與惡人結交,亦如無邪之小蜥蜴,變為邪惡之大蜥蜴也。
一九八、人欲住永樂,應絕交惡人,而與上人交,及服其訓誡。
註:人皆希望能永遠住於福樂,則當與邪惡之人絕交,而與賢人智者之人結交,並且
    應服從賢人智者之教訓告誡。
一九九、香草包腐魚,香草亦惡臭;與惡人結交,結果亦如是。
註:香草,即香茅草,亦稱吉祥草,為最香之草,但用以包裹腐敗之魚,則香草亦隨
    之而臭。此理與惡人結交相同,與惡人結交,其所得之果,即與之同為惡人矣。
二○○、人與人為友,而結交其人,即與其人同,因同住之故。
註:人與何種人為友,或結交何種人,久之,則其行為,人格與其人相同,蓋因同住
    同談話之故也。故結交朋友,須結交其良善者。
二○一、賢者結交友,擇有信有戒,有慧及多聞,有善友必昌。
註:賢者如果有結交,則必選擇有正信佛教及有戒行者,又必須有智慧及多聞博學者
    ,因為有善友則必昌隆,有惡友則必破產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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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南藏佛陀語錄》--第三卷
第一 自己品
一、己是己所靠,他人不可靠,能靠己之人,已得難得靠。
註:人有時必須依靠他人,但最可依靠者,莫如依靠自己。他人雖好,有時亦不可依
    靠也,故能依靠自己之人,則已得難得之依靠矣。
二、無勝愛己愛,無勝米之財,無勝慧之光,雨為池之主。
註:天下可愛之物甚多,但無有能比愛自己者;天下之財亦甚多,但亦無有能比米更
    可愛;天下之光甚多,但亦無有能比智慧之光;又池水雖多,仍必以雨為主,無
    雨則池無水矣。
三、毀戒至覆己,如蔓覆娑羅,則必望害人,而亦必害人。
註:人若污毀戒條,造邪惡事,令邪惡覆蓋自己之身口意業,則必時時想念加害他人
    ,又必從而加害他人。其情形,猶如蔓草,覆蓋娑羅樹,娑羅樹終必倒斃也。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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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3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泰國南藏佛陀語錄》〔泰國佛教考試用書〕

第二 不放逸品
四、諸比丘等眾,應住不放逸,有智戒正念,守護自己心。
註:落髮出家,為佛弟子,自當住不放逸,不粗心大意,住於正知、正智、堅護正戒
    、正念、正見
,攝護自心,不令散逸。如是則為一真正之比丘矣。
五、樂住不放逸,攝護自己心,自拔出污泥,如象出泥池。
註:人應住於不放逸之中,不粗心大意,當攝護自己之心,住於正道。猶如大象,墮
    落泥池之中,但能用自己之力,自己拔出泥地。
六、樂住不放逸,見放逸諸害,燒大小煩惱,如火燒火種。
註:此為佛教誡比丘之偈語,謂諸比丘,應當歡喜悅樂,住於不放逸,不粗心大意,
    能見放逸之種種災害,乃能從事焚燒諸大小煩惱,如火之焚燒一切火種。火種,
    種,即一切可焚燒之物。
七、比丘不放逸,或見放逸害,不作衰退行,是名近涅槃。
註:若諸比丘,能不放逸,不粗心大意,或能見放逸之害,不作衰退之行,如是,則
    能近於涅槃之境矣。
八、比丘具正智,不放逸,有覺,不執我、我所,逸,能捨現五苦。
註:若諸比丘,能住正智、能不放逸、具有覺心,及能不執我及我所,又能遊化各方
    ,如是,則能斷去現生等五苦,即生苦、老苦、愛苦、悲苦、惱苦。
九、應作依靠地,暴流不能淹,正勤不放逸,攝護及制心。
註:有智慧之人,應先造成可依靠之地,使諸生死暴流,不能淹沒。平時更須正勤精
    進、不放逸,攝護身口意、不作諸惡,又能制心一處、不令散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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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業 品
一○、勤而不放逸,有慧能明見,處事能整齊,是可辦王事。
註:人能勤勞作事,又能不放逸,有慧解,又能明見事理,處理事件,合理整齊,則
    此人往辦王事,即任官職,必能勝任有成。
一一、人若有作惡,不應常樂作,因積惡太多,必引來苦惱。
註:人若有作惡,則亦不應時常作,或喜樂作之,蓋常作、樂作,則諸惡業日積日多
    ,必成大惡,引來大苦惱也。
一二、人受他人惠,而不知其恩,則將來有難,必無人扶助。
註:人受他人之扶助,而不知他人之恩惠,反以為乃自己有勢、有學識,故他人必尊
    敬扶助,不知恩、不報恩、不懇謝,則將來有危難,需人扶助之時,必無人扶助
    之者。
一三、眾生怕被刑,亦皆怕死亡,若推己及人,不殺不教殺。
註:眾生皆怕刑害,自己亦怕刑害;眾生皆怕死,自己亦怕死。人若能以此心,念自
    己之怕,而想及他人之怕,則自己必不殺害他人,亦不教令人殺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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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煩惱品
一四、愛,無常不久,有大苦大毒;恨因,苦為果,如熾熱之鐵。
註:世間所可愛之物,皆是不能常住、不能久存,故最後必有大苦,及大毒害。因有
    怨恨為其根本之因,故結果必有大苦,其苦之甚,有如熱鐵之熾熱、大熱。
一五、眾生無明覆,為眾慾所遮,慾飾黏眾生,苦是眾生害。
註:一切眾生,皆為無知無明所覆所蓋,又被諸慾所遮蔽,可謂諸慾,裝飾黏著眾生
    ,而最後則受諸苦惱,可謂苦是眾生之大害。
一六、諸慾縛眾生,滅慾即脫縛,故能捨諸慾,即名斷諸縛。
註:一切眾生,為貪慾所繫縛,能滅諸慾,即能解脫諸縛。故能捨棄諸慾之人,即可
    名為能斷諸縛之人也。
一七、慾掠縛諸人,慾最難捨去,眾生被慾縛,如鳥被縛頸。
註:慾最能掠縛人人,人人雖欲捨棄諸慾,但慾為世間最難捨棄之物,而眾生為慾所
    縛住時,則猶如諸鳥類,頸被索縛,不能飛去。
一八、寂者能行捨,有智不自等、自慢或自輕,無有煩惱生。
註:心念寂定之人,則必能於諸事諸境,生起捨心,住於正智,不自認為自己與人平
    等,亦不自慢(自認為高人一等),更不自輕(自認為低人一等)。人能如是,
    則煩惱不能生起矣。
一九、比丘斷慾染,住於寂定中,不再流轉生,是為斷後有。
註:比丘若能斷滅慾染,又能住於寂靜正定中,已斷再生之業,是則名為斷後有之色
    身,永無生死輪迴之苦矣。
二○、知慾能生苦,無慾、不執著,有智、見輪迴,遠離諸罪惡。
註:人若知諸慾,能生眾苦,則應斷除諸慾,不執著諸慾,住於正智,深見生死輪迴
    之害,應即速遠離諸罪惡業。
二一、諸愛甜可樂,現諸色毀心,既見愛害己,應如犀獨遊。
註:一切愛慾,外表皆甜蜜,甚可悅樂,又借種種色相以引誘人。但其實則乃毀壞人
    之心,令心紛亂邪惡。人若能如是知見,諸愛慾之害己,則當遠離;如帶角犀牛
    ,在山林中單獨遊行。
二二、棄瞋、執、煩惱,因一切業障,不能障無惱,不執名色人。
註:人應當棄捨瞋怒之心,棄捨執著之心,超越諸煩惱,如是,則能有所成就道。因
    一切業障,不能障礙無煩惱及不執一切名、一切色相之人也。
二三、棄瞋、執、煩惱,因苦不追迫,不執名色人,無惱因之人。
註:人應當棄捨瞋怒之心、執著之心,超越諸煩惱,蓋無論何種苦難,皆不能追隨迫
    害此人。因此
人已不執著諸名、不執著諸色,又無煩惱之因也。
二四、人因慾而生,心奔馳不息,輪迴生死中,不能脫眾苦。
註:人因有種種諸慾,而必求生,人心時時奔馳狂走,無有休息,故終必輪迴於生生
    死死之中,受諸種種苦惱,無有終止之時。
二五、人因慾而生,心奔馳不息,輪迴生死中,苦是彼之災。
註:人因有種種諸慾,而必來生,人心終日奔馳狂走,無有休息,故終必輪迴於生死
    之中。彼等之大災害,即時時在受苦也。
二六、人因慾而生,心奔馳不息,輪迴生死中,業是彼所趣。
註:人因有種種諸慾,而必來生,人心終日奔馳狂走,無有休息,故終必輪迴於生死
    之中,必依照其生前所作之業,而受生死輪迴。
二七、世界被慾障,為老所圍住,又被死所阻,故在於苦中。
註:全世界中所有眾生,皆為慾念障礙,不得自由自在,又為年老所包圍,不能逃免
    老境,又再被死亡所阻,不能繼續生存。故眾生皆在痛苦之中也。
二八、娛樂縛眾生,有「尋」引之去,因能斷慾念,故名脫眾縛。
註:娛樂歡笑,諸等事物,能縛執眾生;又有「尋」,即想念憶戀之情緒,引帶之去
    。故唯有因為能斷慾念之故,乃可名為解脫諸縛者也。
二九、志趣涅槃者,應遮睡、惰、惛,住於不放逸,不輕視他人。
註:人若有志趣向涅槃寂靜之樂,則應遮斷喜樂睡眠之念、喜樂懈惰之念;又應住於
    不放逸,不粗心大意,而最後則切不可輕視他人。
三○、不憂慮未來,不悲傷過去,見諸觸寂靜,他不能奪見。
註:人若不憂慮掛念,尚未到來之事,又不苦惱悲傷,已經過去之事,又能視見目前
    現在所接觸之事物,皆寂靜無事,又其他一切諸人,不能搶奪其意見,變換其意
    見,則此人必為一大上人也。
三一、不留戀舊物,不愛著新物,彼物既變逝,不傷不起慾。
註:對於過去之舊物舊事,不起憶念留戀之心,對於新有之新物新事,不起愛著執取
    之心。又無論何事,既在變更消逝,亦不因此而起怨、悲傷、憂惱之心,亦不起
    取得之慾念。
三二、眾生被「死」限,被「老」包圍住,又被「慾」箭傷,又受「嫉」燒煎。
註:一切有性命之動物眾生,皆為「死期」所限定,又被將來之「老年」所包圍,又
    被慾箭時時射傷,更時時被「嫉妒」他人之心,變成熱火,燒煎不止;如此性命
    ,有何可樂。
三三、眾生我執造,被我執縛住,因我見造惡,不能越輪迴。
註:一切動物眾生,因為執著「我」,故造成此我之肉身,亦被此「我」縛住,不能
    走動。更因有此「我」,而有「我」之知見,更由此「我」之知見,而造諸惡業
    。所以,永遠不能越出生死輪迴。
三四、痴人不知義,亦不見於法,人被痴蓋時,則是愚暗時。
註:愚痴之人,對於任何事理,皆不得其正確之意義,對於佛法,更無知無見。因為
    人如為愚痴所遮蓋之時,即其生命,為最黑暗之時也。
三五、人不執我所,亦不執他所,不執為我所,失時則不悲。
註:人若能不掛念執著此物,為我所有之物,此地為我所有之地,亦不掛念執著此物
    ,是他所有之物,此地為他所有之地。能如此不執著「我所有」,則在失去此物
    時,心不悲傷,因平時不執著為我所有也。
三六、斷愛、斷難越,能斷諸慾念,此人無所縛,不悲亦不戀。
註:人若能斷愛,及斷世上難以超越之縛,則此人已斷諸慾念,此人已無所縛。故遇
    任何事物,心中不悲傷,亦不戀喜,蓋已無所執著也。
三七、愚人依著愛,則時常受苦,智者見苦因,故不依著愛。
註:愚昧無知之人,依著於愛,遇到可喜事物,則起愛念,故心中時時苦惱。有智識
    之人,知愛為苦之原因,遇事遇物,雖可悅目悅心,亦不起愛著之心,故心中亦
    無諸苦惱。
三八、貪者不知義,亦不見於法,貪遮人心時,即是黑暗時。
註:貪欲之人,對事對物,不知其他義理,只知貪求,亦不見佛法,只見貪求。故在
    貪欲遮蔽人心之時,亦即其人在黑暗中之時。
三九、斬林莫斬樹,災害生於林,比丘應斬林,作無林之人。
註:林,即煩惱,林中有害人之野獸甚多,亦如煩惱,其中有害人之處甚多。故佛告
    諸比丘,必須斬去煩惱之林。不必斬一樹一木,斬林,即全部煩惱斬盡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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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安忍品
四○、賢者忍莊嚴,勤者之行持,行者之大功,忍帶來大樂。
註:能安忍之人,以安忍莊嚴其身,遇事皆能忍,安忍又為勤勉之人,所必有之行持
    。又修行之人,亦仗安忍之力,為自己之力,因安忍一事,能帶來大福大樂也。
四一、淨人最勝人,安忍寂靜人,如不自洗淨,不能得清涼。
註:有淨行之人,或為最勝之人,或為能安忍及寂靜無諍之人。總之,皆必自己洗淨
    自己,然後始得清涼悅樂之心,他人不能代洗也。
四二、國王戰大勝,忍者無所利,忍者於怨結,已寂靜滅除。
註:國王與軍隊之大戰勝,對於安忍之人,無有利益,因戰爭必造成怨結深仇,但安
    忍者對於怨結仇恨一事,已滅除、已寂靜。故勝敗之事,對於安忍之人,無有利
    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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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 心 品
四三、無染污之心,無瞋怒之心,已斷福及禍,因醒故無災。
註:人之心念,若無染污,瞋怒憤恨之念,亦不能起,對於禍福,又能捨去。則此人
    ,已是醒悟之人,因能醒悟,故無災害。
四四、知身瓶心城,應用慧戰魔,保住已勝處,不應自退轉。
註:人人之身,皆如土造之瓶,終必須破裂廢棄。又人人必須守住此心,如守一城,
    然後學佛之慧,以破諸魔,破魔之後,所勝之處,亦必須守護,勿令自己退轉。
四五、世間被心引,心帶世間去,世間諸眾生,隨心法之力。
註:世間一切眾生,皆被心所引去,亦即如同此心,引帶此世間。故世間諸眾生等,
    皆隨逐心法之力,無能解脫者。
四六、慾行邪戒蓋,百年修邪行,必不得解脫,不得度彼岸。
註:人若被慾念所蓋覆,又被邪行邪戒,即不合理之修行及不合理之戒所覆蓋,此種
    不合理之持戒修行雖至百年,其心仍不得解脫,亦不能度到彼岸。彼岸即解脫覺
    悟之岸也。
四七、制伏難制心,勿輕隨喜境,則此是善業,心伏引樂來。
註:心乃難制伏,又輕易隨喜悅歡娛之境而去,若能制伏,則是最妙之善業,既能制
    伏此心,則必能帶引福樂而來。
四八、欺取父母財,及兄弟之財,心惡不昌盛,諸天亦不護。
註:人若造作惡業,欺詐、竊取父母之財物,乃至欺詐、竊取兄弟之財物,如是惡心
    惡行,必定無昌盛富樂之日,諸天龍眾,亦不保護此人也。
四九、正觀心解脫,知世間生滅,無惱而修福,其心必清淨。
註:此偈為佛對諸比丘所說,謂諸比丘眾,若能住於正觀,心已解脫諸縛,知世間生
    起、衰退、滅壞之原因及結果,煩惱不能依著其心,有修造福之法,則其心必定
    清淨矣。
五○、無退轉、作善,以瑜伽悟道,必悟一切法,得盡諸煩惱。
註:人修行佛法,若能心不退失畏難,造作諸一切善業,以瑜伽(即相應於佛法之道
    )而悟道,得道之樂味,則必能了悟於一切世間善法,而滅盡一切無明煩惱也。
五一、智者應守護,此難護妙心,心常隨愛境,護心能得福。
註:人之心,時時奔走不息,故有智之人,必須守護此甚難守護之心,守護此甚微細
    玄妙之心,因為此心,常走入可愛可貪之境界,唯有守護此心,乃能有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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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 布施品
五二、不施不應施,而施於應施,此人遭危難,必有好友助。
註:布施,應選擇受施之人,及所施之物,否則,有時反為害人,故對於不應受施之
    人;則不布施,對於應受施者,則布施之。若能如是合理選擇布施,則將來若遭
    遇危險困難時,必有救助之朋友也。
五三、布施不應施,不應施而施,此人遭危難,必無好友助。
註:對於不應布施之人,反布施之,又對於應布施者,又反而不布施。如是不合理之
    布施,則自己遭遇危險困難時,必無朋友救助也。
五四、施食如施力,施布如施色,施乘如施樂,施燈如施眼。
註:此乃解釋布施所得之果。謂布施飲食,則如布施力量與人;布施衣服,則如布施
    色身族姓與人;布施舟車交通工具,則如以福樂布施與人;布施燈燭光明,則如
    布施眼目與人。
五五、施所喜得喜,施上物得上,施妙物得妙,最勝得最勝。
註:此解釋布施所得之報應。布施自己所喜歡之物,則得所喜歡之物;布施上品之物
    ,則得上品之物;布施妙物,則得妙物;布施最勝之物,則得最勝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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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 法 品
五六、逝者不可數,談之亦無益,諸法既滅失,追之亦滅失。
註:人必有死,死之數目,自古至今,其數之多,實不能算數得知。數之,亦無所益
    。一切諸法,既滅失去,則不能追回,甚而欲知追求之途路,亦皆滅失去也。
五七、滅執慾之因,上下橫中執,因執世間法,故魔道隨彼。
註:人人應當除滅自己之執著,因執著是一切諸慾之因原。心中有執著,則對於上下
    、左右、中間,一切諸事、諸物、諸人,皆生執著之心,亦因此執著之故,魔鬼
    即依其所執著,追隨之,永遠不能脫離魔鬼之束縛。
五八、應拔去戀著,如夏季拔蓮,應增上寂念,善逝涅槃道。
註:戀著之心,人皆有之,亦為物念之一種,人人應拔去此種戀著之心,如夏季之拔
    去蓮根,使其不能再生。同時,應增加寂靜無爭之念,蓋此寂靜之念,為善逝(
    佛陀)所教示涅槃之法也。
五九、應相勸相教,離不淨人法,此淨人所愛,不淨人不愛。
註:人與人之間,宜相警勸造善,亦當互教佛理事理,更當遠離不淨人之行為。若能
    如此,此人則是淨人,為諸淨人所共愛護。至於不淨之人,自然不愛護淨人也。
六○、比丘住淨行,遠離愛及慾,有智有審思,必無諸怖畏。
註:若比丘能住於清淨之行,無愛念、無慾念,有正智正知、能審思,則此比丘,必
    無所畏怖,不畏怖生活、不畏怖死亡,乃至不畏怖一切事物。
六一、王不住於法,人民不依法,如是二種人,皆當墮惡趣。
註:無論人王,或普通人民,不住於正法,不依正法而行,則死亡之後,皆當墮落惡
    趣。此偈之王,亦指一般大地主或有權勢之人。人民則原文為商人,但此處亦指
    一般人民。
六二、人到彼岸已,無憂、脫法縛,脫煩惱諸縛,已無有熱惱。
註:人若能渡到彼岸,彼岸即覺悟之岸,則無憂慮,解脫一切法之束縛,解脫一切煩
    惱之束縛。如是之人,則心中無有熱惱,只有清涼寂靜之樂趣也。
六三、人捨財留肢,捨肢而留命,應捨財、肢、命,而為念於法。
註:此為菩薩所說之偈。謂普通人,因欲留存四肢或諸根之故,而願棄捨財物,亦有
    因欲留存性命,而棄捨一部份肢體者。但為正念佛法之故,應棄捨所有之財產、
    肢體,乃至性命亦應棄捨之。
**、涅槃不可說,應歡喜繫心,不被愛所縛,是名超越愛。
註:涅槃之境,乃絕對不可說之境界,唯自親證,乃能得知,故事先應當對涅槃有歡
    樂之心,必專誠繫念涅槃。又不為愛慾所縛,如是則為超越於愛慾,在愛慾之上
    矣。
六五、餓是最大病,行是最大苦,如實而知之,滅之得最樂。
註:飢餓不得食,乃是最大之病苦,行即五蘊之行蘊,此處專指此肉身,眾生之肉身
    ,乃是最大之苦。人若能依照實事,知此肉身之苦,而又能滅之,則得最大之樂
    矣。
六六、王車亦老朽,人身亦衰老,淨人法不老,淨人相對知。
註:帝王之車,亦有老朽之日,人身最後,亦必衰老。世間唯有淨人之法,歷久不老
    ,此法,唯淨人與淨人之間,乃能知之也。
六七、智者能審思,精進而堅固,與涅槃相應,更無其他樂。
註:有智之人,對事對理,能詳審思考,對於修行佛法,專勤精進,而又堅固不移,
    與涅槃之道相應。此涅槃之樂,更無其他之樂,可與較量矣。
六八、唯有苦生起,住而後衰退,苦之外無生,苦之外無滅。
註:世間唯有苦之生起,生起而存在小住,久之,則衰退還滅壞。事實上,無有其他
    之生起,除苦之外,事實上,無有其他滅去。世間乃是苦之生、苦之存在、苦之
    滅去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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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3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泰國南藏佛陀語錄》〔泰國佛教考試用書〕

六九、大王行正法,不行於非法,非法墮地獄,正法到善趣。
註:為一國之人王,必行正法,不可行非法。非法則人民不安寧,而且行非法,命終
    必墮地獄之中。若行正法,將來壽終,則必到達善趣。
七○、世間多悅目,有「尋」引之去,唯有斷煩惱,始得證涅槃。
註:世間賞心悅目之事甚多,可引誘人,每人又有「尋」(尋即探尋或尋求),帶引
    之去。故佛說,唯有斷除煩惱,乃能證涅槃寂靜之樂。
七一、除慧及精進,守護及棄捨,無有其他法,有如是吉祥。
註:此為佛所親說,謂此世間,除智慧悟解,精進不退,守護身口意業,勿令作惡,
    及棄捨一切之外,更無其他之法,有如此之吉祥也。
七二、如實見五蘊,已斷其根本,則已達苦斷,無再有後有。
註:人若能如實知見五蘊,即色受想行識,並已斷此五蘊之根本,則已達到斷苦之地
    位,不再有後有。此「後有」,即將來再生之肉身也。
七三、行十力之戒,少欲無所求,精勤斷生死,則能證涅槃。
註:十力,即佛也。若人能修行佛之戒律,欲愛甚少,又無所求,更能專精勤求,而
    斷破生死之道,則此人必能證得涅槃也。

七四、應近多聞者,聞已不令退,因是淨梵根,應是持法者。
註:人應親近多聞及有學識之人,聽其講解事理,聽後,不可忘記退失,因學問智識
    ,為梵行清淨之根本。為人,必須為持法之人;持法,即修持佛法之人也。
七五、八道道中勝,四諦諦中勝,涅槃法中勝,佛眼人中勝。
註:八道,即八正道,即正見、正思、正語、正業、正進、正定、正念、正命,此八
    正道,乃一切道中之最勝。四諦,即苦、集、滅、道諦,乃諸諦中之最勝。諸法
    中,涅槃法最勝。佛之智眼,於諸人中,則為最勝。
七六、名色滅無餘,名及色俱滅,因色既滅已,名色亦同滅。
註:此偈之名與色二字,乃指五蘊。名即受想行識四蘊,色即色蘊。亦即指因緣生滅
    之理,識一滅,則一切名與色,皆滅去也。
七七、諦、法、及不害,制心及自約;賢人必友之,因是不死法。
註:諦,即真諦、賢諦、實諦。法,即佛法。不害,即不傷害他人。制心即制伏妄念
    。自約,即能安忍苦忍。人若如是,則賢人必友之親之。因此數種,皆是此世間
    不死之法也。
七八、世間諸慾念,智能阻止之;智能阻慾念,慧則能閉之。
註:此處之「慾」字,原文為暴流。智如大閘,能阻止暴流之慾;慧則能閉此暴流,
    能閉諸慾念也。
七九、心寂慧護身,有智常審思,不著諸愛念,則正見於法。
註:人若心能寂靜,不起妄念,又能以慧解,守護自身,更有正智,時常審詳思慮,
    於諸可愛事物
,不生執著,則心能正見於佛法,無有邪見妄見也。
八○、離煩惱輪迴,樂無惱輪迴,是名樂涅槃,是無能勝法。
註:煩惱輪迴,原文為遲鈍之法,遲鈍即不能出離也。人若能遠離此煩惱輪迴,而喜
    樂於無煩惱、無輪迴之法,是人則名為喜樂於涅槃,涅槃則是世間無能勝之法,
    乃最上最妙之法,無論何法,皆不能勝涅槃也。
八一、有群婆羅門,讚己毀他法,以此相諍罵,各執假為真。
註:婆羅門眾,亦有派別,時時互相攻擊,稱讚自己之法,為最上最妙,毀罵他人之
    法,為最下最劣,故時常有諍辯攻罵之事發生。其實,雙方皆執著假事假理以為
    真實,皆邪見邪法也。
八二、具四勤四念,具解脫之花,無有諸漏染,則必證涅槃。
註:四勤,即四正勤。四念,即四念處。若能具此二種,則等於具解脫之花,必無諸
    染漏,亦必證涅槃。四正勤,即未生惡令不生、已生惡令滅、未生善令生、已生
    善令增長。四念處,即念處觀,即觀身不淨、觀受是苦、觀心無常、觀法無我也
    。
八三、無上正等覺,佛所說涅槃,無憂無塵垢,得滅苦妙樂。
註:無上正等覺佛,所說涅槃之道,若如法修之,必無憂悲苦惱,又得清淨,無諸塵
    垢污染。一生喜悅、無苦,更得妙樂。
八四、攝護及不害,為象前二足,正智及正知,為象後二足。
註:能守護攝護身口意,及無侵害眾生之心,則如象之有前二足,再有正智及正知,
    則如象之有後二足。如是,則行動合理矣。
八五、不行下劣法,不住於放逸,不有諸邪見,不作無益人。
註:人人不應修行下劣之法,亦不可住於粗心放逸,亦不可有種種邪見,亦不可作一
    個對世間無益之人。
八六、下淨行為王,中淨行為天,因行上淨行,而得證清淨。
註:淨行,即善行。如能行下等之淨行,其福報可以為王,行中等之淨行,則福報可
    以生天,若能行上等淨行,則可證得清淨之境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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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 雜 品
八七、無思或可得,有思或失去,男女之得財,不因思而得。
註:人有時無思無求,但得到所需之財,有時思之求之,反而失去。蓋無論男人或女
    人,其所有財產,不因為有思有求,而能得之,唯有福者,乃能得之也。
八八、於內及於外,不戀喜受蘊,有智如是活,則識亦必滅。
註:內,即內之「受」;外,即六觸,亦即色聲香味觸法。皆不悅喜,又能有正智,
    如是實際而生活,則其妄識,必能滅去。
八九、應於內求寂,不求他處寂,內若能寂淨,則無執無捨。
註:修行之人,應求內心之寂靜,不可向其他各地各處求寂靜,蓋向外求,皆不可得
    靜寂也。又若心中能寂靜,則對於任何事物,皆無所欲執,亦無可欲捨之心矣。
九○、「愛」有小可喜,而有大苦惱,人若著於愛,則必墮地獄。
註:愛慾,雖有小小可喜可悅,但結果必有大苦惱。故人若著於可愛之事物,久之,
    則必造惡,而致墮落地獄。
九一、勿傷害他人,說諦實之語,則生往他界,亦無有苦惱。
註:勿存傷害他人之心,說話則說諦實真實之語,不說妄語戲語。僅此二者德行,則
    往生其他世間亦無苦惱。
九二、在家愛情劣,出家不守護,王妄行亦劣,賢常瞋亦劣。
註:在家之人,多有愛慾,又怠惰不勤,是劣壞之人。出家人,不守護諸根威儀,亦
    為劣壞之出家人。帝王,不審思而亂發命令,亦是劣壞之帝王。賢者,雖然有學
    問智識,但好瞋怒,亦是劣壞人。
九三、以不要為要,以要為不要,不正思而行,不遇要之物。
註:人若以不重要之事物,認為重要,又於重要之事物,認為不重要,如是不正之思
    惟,則有如被縛於木橛,只是繞橛而行,終生不遇重要有益之物矣。
九四、不悲念過去,不念於未來,於現前而活,則膚色清潤。
註:人若能不悲念過去之事,亦不念未來之事情,唯依照目前現前之生活而為生活,
    則此人之身心,安泰祥和,顏色皮膚,亦清潤清淨。
九五、心不堅浮動,傷害於善友,常反覆無信,此人無有樂。
註:人若心不堅強有恆,又傷害良善之友人,言語又反反覆覆、無定、無信實,則此
    人,永遠無有歡樂。
九六、若人嗜女色,嗜酒及嗜賭,破失自財產,是敗亡之因。
註:若人嗜女色,則已甚壞,若再嗜酒,自然更壞,更又嗜賭,則可謂更壞中之極壞
    ,所有之財產,必然破失無餘,最後,則家破身亡也。
九七、女色污梵行,人愛樂女色,苦梵僅能拭,非水洗不淨。
註:女色及女慾,為梵行之污染,人若愛樂女色,則永不能悟道。蓋苦行及梵行,僅
    能拭去小小之不淨,苦行梵行,不是清水,不能洗去一切污染也。
九八、命壽被老拖,被拖不能抗,見死欲求寂,應捨世間網。
註:性命及壽限,皆甚短促薄弱,又被衰老所拖,當衰老拖去眾生之性命時,眾生亦
    不能抵抗。若有明見此死亡之災難,而願求寂靜者,應先捨棄世間之網縛。
九九、寂靜不作惡,善說不亂思,則能遠惡業,如風掃枯葉。
註:人若能寂靜自居,不作惡業,說話善良,不亂思妄想,則此人已能遠離惡業,能
    掃除惡業,如大風之能掃去枯葉。
一○○、若知此生苦,不應殺眾生,因殺害眾生,則必受苦惱。
註:一切眾生,若知此世是苦,不應殺害其他眾生,因殺害眾生,則必受更大更重之
    苦惱也。
一○一、不應執於愛,應具不濁心,於法有慧解,有智不作惡。
註:此為佛教諸比丘之偈,謂諸比丘,不應執著於愛慾,而應具不混濁之心,應具清
    淨之心。於一切法,皆有慧解了知,有正智,不作諸惡業。
一○二、已見四聖諦,斷後有之慾,斷苦之根源,則無復後有。
註:人若能見四聖諦,即苦諦、集諦、滅諦、道諦,能斷「後有」,即能斷來世之肉
    身,此後有,乃因此生之慾念而有,若能斷之,則能斷苦之根本原因,來世不復
    有此色身之受苦也。
一○三、時時行布施,守護自調己,則必得大樂,因無熱惱隨。
註:人若時時布施,又能守護攝護自己之身業、口業、意業,更能調伏自己,勿令造
    惡,則到處必有大樂。因為所作之業,皆是清涼,無熱惱苦惱,追隨逼害也。
一○四、喜睡喜說話,不勤性怠惰,放任而妄作,皆是滅敗因。
註:人若喜睡又喜談說閒話,更不勤勉,性又怠惰,遇事又放任情感輕妄而作,則此
    人必滅敗。蓋以上之性格,皆滅敗之原因也。
一○五、旗是戰之標,煙是火之標,王是國之標,夫是女之標。
註:此偈與佛法無關,僅在說明各事物各有其標:戰爭以旗為標、火以煙為標、國以
    王為標、女以夫為標。
一○六、比丘樂於法,悅法及念法,時時憶於法,不退於妙法。
註:若諸比丘,於法有喜樂之心、有悅歡之心,又時時念法,於法更常憶想,則永遠
    住於妙法,不退轉於其他矣。
一○七、世上無密地,可以作罪業,人見是林木,愚人見為密。
註:世上並無一秘密之地方,可以造作罪業,而令他人不知不見。例如普通林木,人
    人皆見為林木,唯有愚人惡人,見為秘密之地,可以造作罪業。
一○八、自恃不調伏,心不固無學,放逸雖獨居,不能越死城。
註:人若自驕自恃,不調伏節制自己,心又不堅固,又無學識,更粗心放逸,如是,
    雖則單人獨居,亦不能修行,越過死亡之城也。
一○九、不留心謗語,不知他所作,諸事亦莫知,唯知自未作。
註:人既立志作善事,則須專心一志,勿聽他人之流言謗語,亦勿知他人所作之事,
    及其將作之事。唯一心一意,知自己所作之事,及將來所必作之事。
一一○、見放逸之害,不放逸之樂,修行八正道,此是佛教示。
註:能見粗心放逸之害,又能見不粗心不放逸之樂,更能修行八正道,此諸三事,皆
    是佛所教誨開示也。
一一一、不見喜境苦,見不喜境苦,不應造喜境,因離則悲傷。
註:人多因不見可喜之境,而生痛苦,亦因見不可喜之境,而生痛苦。故不應自己造
    出喜境,因一離喜境,則傷心悲苦也。
一一二、世間被死限,老圍無可抗,常苦惱不息,如罪人受刑。
註:此世間眾生,皆為「死亡」所限定,不能延長,又被「衰老」所包圍,不能逃脫
    ,故常苦惱,無有休息,如犯罪人之受刑。
一一三、既得則不喜,輕視所已得,欲得無有盡,故應禮離得。
註:人既得到所欲得之名利、地位之後,則漸起不喜之心,輕視所已得之名利、地位
    ,自謂太小太低,又再起欲得其他之心。欲得之心,並無盡日,故有人若能離欲
    得之心,則當禮敬之,因此人已無貪矣。
一一四、如車因集合,故名之為車,諸蘊既集合,亦假名眾生。
註:車,因集合車箱、車輪、車軸而成,故名之曰車。亦如眾生之肉身,由五蘊,即
    色受想行識,集合而成,故假名之為眾生。一旦五蘊分離,則亦無眾生之色身及
    名也。
一一五、樹根若不壞,被斬能重生,慾隨眠不斬,苦則時時生。
註:樹根若不被斬除斬傷,則新枝亦再生長不息。亦如人若不斷慾隨眠,隨眠即時常
    追隨不捨,眠藏於識中,則苦惱之念,時時再生,不能止息。
一一六、能斷貪瞋痴,則能渡猛獸、海盜及惡浪,難渡之大海。
註:人若能斷貪得之心、瞋恨之心,及痴妄之心,則必能渡過生死大海。此大海,雖
    有兇猛之魚類、有海盜及有惡波惡浪,他人所難渡者,亦得渡過之。
一一七、人若無愛結,又無慾疑念,則已得脫離,更無其他法。
註:人若無諸愛結,又無慾念,更對佛法無有疑念,則此人已經脫離一切苦惱,不必
    更求其他之法也。
一一八、見苦生於愛,則心不著愛,見依著是障,則修滅依著。
註:人若見苦惱,是生於愛念之心,則能不隨境起愛,又若見依著諸事物,乃是學道
    立身之障礙,則應滅除依著之心。
一一九、人若能蓋慾,世間所難蓋,則悲傷墮去,如蓮葉水墮。
註:人若能蓋住壓住自己之慾念,雖此慾念,在世間實難蓋壓,但能蓋壓之,則一切
    悲傷苦惱,必墮亡消失。又蓮葉上之水,必定墮下,不能著在葉上也。
一二○、不惰不著味,不養人活己,托缽不擇姓,如犀獨遊行。
註:此偈佛為比丘而說,謂諸比丘,不怠惰閒散,不著於食味之妙好或惡劣,不為自
    己之生活而飼養人,托缽行化不選擇族姓門第,不結隊成群,如犀牛之獨行。如
    是,則為好比丘矣。
一二一、著愛諸眾生,對聖者喜樂,因聖者無作,離愛越暴流。
註:堅持執著於愛之眾生,見聖者無作無為,不著於愛,而能越過生死暴流,而生喜
    樂之心,此人雖著於愛,仍能知離愛之樂,乃有善因之人也。
一二二、悟解吠陀典,捨大小有障,無慾苦渴望,則能越生老。
註:此指諸讀誦吠陀經典之修行者而言,謂若能悟解經典之理,能捨此世間大大小小
    之「後有」障、無慾念、無苦惱,又不渴望希求,則此人亦能越過生之苦及老之
    苦。
一二三、應修學寂靜,是諸經之德,不自恃而寂,則近涅槃行。
註:人若能修學寂靜之法,此寂靜之法,乃諸經之最高德行,若能修之,而不以此自
    驕自大,則亦已近涅槃之道矣。
一二四、慮所應慮災,防未來之災,智者思兩世,因怖畏來世。
註:人必考慮所應考慮之災害,亦應設法預防未來所能發生之災。有智之人必審二世
    ,即此現世必須審思,於未來世亦應審思,來世如何,應知怖畏也。
一二五、渡暴流、知受,不著惑、拔箭,遊行、不放逸,不望現來世。
註:人人應當渡過生死暴流,因知受蘊之苦,賢者不著於迷惑,亦即等於拔去毒箭;
    獨自遊行學道,住於不放逸,不粗心大意,對於現在世及將來世,皆無希望任何
    世樂。此處之受蘊,專指色及聲二種。
一二六、因正知脫離,是堅住寂定,其心必寂定,口身亦寂定。
註:因正見正知,而能脫離煩惱,必為堅住寂定之人,其心必寂定、其身其口,亦寂
    定也。
一二七、不作一切惡,奉行諸善行,自清淨其意,此三諸佛示。
註:此為「諸佛通教偈」所再解說,即諸惡莫作、眾善奉行、自淨其意,此三者,諸
    佛所共開示教化也。
一二八、善王在正法,賢人在有慧,好友在不害,樂在不作惡。
註:善王所以善,在於住於正法;賢人之賢,在於有慧;好友之好,在於不害他人;
    樂則在不作惡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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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3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泰國南藏佛陀語錄》〔泰國佛教考試用書〕

第十 慧 品
一二九、慧淨人所讚,財勢眾所愛,禪定不可量,財勢不超慧。
註:智慧,乃淨人所最讚美,而財產權勢,則為人人之所愛。唯有對佛教有悟解者之
    禪定,為不可量之力,無論任何時代,財產權勢之力,皆不能超過禪定之力。
一三○、究念諸難題,離惡無益事,不捨及時益,如是名有慧。
註:人若致心研究,探討深難問題,離惡行,不作無益之事,唯對於利己利他之事,
    則不放捨。如是,則可名為有慧之人。
一三一、愚人雖有祿,仍是智者奴,遇事賢能處,愚人則昏昧。
註:愚人,雖然有祿、任官職,亦始終為智者之奴僕,不能自處。蓋有事件發生,賢
    者能處理合法,而愚人,遇有事件發生,則愈昏昧,不知如何處理也。
一三二、人讚有慧者,實語堅住戒,專精種種法,令心住寂靜。
註:人人皆稱讚有慧之人,因為有慧之人,說話必皆實話,又能堅住於戒行,更專精
    修持種種諸法,令心住於寂靜。
一三三、慧審思學識,慧增長名稱,人若具智慧,逢苦化為樂。
註:人若有慧,則能審思研究所聞所讀之學識,分別邪正,慧又能使名位稱譽逐漸增
    長。人若具有智慧,遇到苦事,亦能化苦事為樂事。
一三四、慧飽為最勝,慧飽無愛苦,慾苦之威力,不能害飽慧。
註:世間所有諸飽,智慧之飽,最為第一。人之慧既飽,則無愛慾之苦。慾苦之威力
    ,本來甚大,但亦不能侵害飽慧之人。
一三五、有慧人見愛,知是無常等,見之則能捨,愛之苦及害。
註:有慧之人,明見於愛,知是無常、知是苦、知是病,明見之後,則能捨去此苦害
    之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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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 人 品
一三六、不瞋不結瞋,不輕能自淨,具正見有慧,則知是賢者。
註:人若不瞋怒,心中亦不結執瞋恨,不輕視他人眾生,自己之身口意清淨無垢,又
    具正知正見,更有智慧,則此人已是賢者矣。
一三七、無瞋自調伏,正命及正知,解脫寂堅住,瞋殺何處生。
註:無瞋之人,是能調伏之人,有正直生活、有正知見,而得解脫煩惱,心中寂定,
    堅住不退。如是,則瞋怒之心,無從生起矣。
一三八、智者行不失,有慧戒心寂,猶如閻浮金,誰能責謗彼。
註:有智之人,其行為合理,不錯不失、有智慧、有戒行、心中寂靜。其清淨猶如閻
    浮金,故無人能責罵毀謗智者。
一三九、追求未來物,傷悲過去事,故愚人憔悴,如生蘆被斬。
註:愚人,無有智慧,時常追求所未來之物,又時常傷悲已經過去之事,故面目憔悴
    ,猶活之蘆草被斬倒下。
一四○、智人不妄想,不動搖、慧護,攝根、有善友,能盡諸苦際。
註:有智之人,不妄想妄求,心念不因為境遇,而動搖不定,以慧守護其身心,又能
    攝護諸根,又有善友。如是,則能盡苦惱之邊際,又能斷除眾苦也。
一四一、愛小悅、大苦,賢者既知已,則不悅諸愛,雖是天之愛。
註:諸愛,皆有小小可喜悅之處,但內有極大苦。賢者既知諸愛是極大苦,則先不喜
    悅之,雖彼愛是天宮中之最極可愛。
一四二、不信、知涅槃,斷貪、結無隙,能捨諸一切,是名最上人。
註:人若能不信他人邪法,而知涅槃之妙樂,斷除貪結,及使貪結無隙可再生起,又
    能捨棄一切世間之法,則可稱此人,為最上之人。
一四三、調所不應調,應調而不調,棄利任意作,後必禮調者。
註:調伏自己,是最善行,但調伏所不應調伏、應調伏而不調伏,則必失去利益,而
    又縱情任意,將來必甚悔惱,而必禮敬能合理調伏之人。
一四四、知內外諸法,淨不淨人法,人天所供養,越網名牟尼。
註:人若能知佛法及世間法,又知淨人法及不淨人法,則其學問知識,已甚廣大,為
    人及天所共供養。自己能越網,即已能越過諸一切障礙矣。
一四五、沙門無外道,諸行無有常,諸佛無動搖,如空中無跡。
註:外道亦有自稱為沙門者,但除佛教之沙門外,並無其他真正沙門。一切諸行,皆
    由因緣所成,故不能常住。諸佛已證正等正覺,故心安定,無恐怖動搖,猶如空
    中,無有足跡。
一四六、勤者名祿長,有智而妙作,審後作攝護,住法不放逸。
註:勤勉之人,其名譽祿位,必日日增長,若復有智,所作諸事,皆妙好合理,對事
    對物,詳審思慮而後行之,更能攝護六根,住於正法,又住於不放逸法,則此人
    必能成就矣。
一四七、悟於最上法,無求及解脫,如舊屋被焚,不因死而悲。
註:人若悟知最上之法,於世間諸法諸事物,皆無所求,已達解脫之境。如所住之舊
    屋,被火焚盡,另住新屋,則此人臨命終時,無有悲傷苦惱,無有戀念愛著也。
一四八、智者必離世,不樂住居家,猶如池上雁,能棄足之泥。
註:有智之人,知世間多苦,故必離開世間,不樂住家中,棄家而去。猶如在池上之
    雁鳥,不久住於池,必棄去足上之泥而去。
一四九、賢者說身寂、口寂及意寂,無貪具足慧,能捨名牟尼。
註:諸賢者皆同說身寂靜、口寂靜、意寂靜之人,無有貪結,又具足智慧,更能棄捨
    世間諸法,此人可以名為牟尼矣。牟尼,即賢者。
一五○、賢者說身淨、口淨及意淨,無貪具足淨,無惡稱淨人。
註:諸賢者,同聲稱身清淨之人、口清淨之人、意清淨之人,又無貪結,具足清淨,
    更無有惡,故可稱為清淨之人。
一五一、易瞋易結怨,惡意輕視人,妄想用奸計,此人是劣人。
註:人若常喜瞋怒、又易與人結怨、又以惡意輕視他人、更好妄想異想、好用奸計,
    如是之人,必為下劣之人。
一五二、王、淨行、商、庶、首陀、高低工,寂靜調伏己,皆同入涅槃。
註:無論帝王、淨行之婆羅門、商人、普通人士、賤種之首陀羅人,乃至高低級之工
    人等,若能使自己身心寂靜,能調伏自己,如是人等,皆能證得涅槃。
一五三、賢者阻賊偷,而喜供沙門,賢者更喜樂,沙門常受供。
註:賢者,常留心盜賊偷取財物,但對佛弟子沙門,則歡喜供養,而更甚深歡喜者,
    則因有沙門,時時來受供養。
一五四、勝者被結怨,敗者大苦惱,能離勝與敗,寂靜得大樂。
註:勝無論任何種勝,如戰勝、賭勝、打架勝、競賽勝、辯論勝等等,勝者皆被結成
    怨仇;而敗者,因敗而羞恥苦惱,謀圖報仇。故人若能離開勝敗,無敗無勝,則
    此人心中寂靜,得大安樂。
一五五、淨人、不淨人,去趣各不同,不淨墮地獄,淨者往天堂。
註:淨人與不淨人,在生存時,居住處可以相近,但死後之去處,則大大不同。不淨
    之人,墮落地獄,淨人則往生天堂,雙方之距離及苦樂,大大不同也。
一五六、賢者有正智,住戒不著愛,不作惡離愛,離苦逆慾流。
註:賢者因為有正智正見、堅住於戒行,不受用執著於愛,又不作諸惡業,更能遠離
    愛與苦。如是,則能逆諸慾流,不被慾流所飄去。
一五七、淨人施難施,作人所難作,不淨人不能,因淨法難行。
註:淨人常行布施,又施他人所難施之性命財產,又作其他諸人所難作之事。此種所
    施所作,不淨之人,皆不能施及不能作者,蓋淨人之法,為普通人所難依法而行
    之法也。
一五八、不因生而賤,不因生而勝,賤因自己業,最勝亦自業。
註:人人皆不因出生之種族姓氏,而成為下賤之人,亦不因出生之種族姓氏,而成為
    最勝之人。唯有因自己之業,即自己之行為,而變成下賤之人,亦因為自己之業
    ,而變成最勝之人。
一五九、證羅漢道已,不怖無貪惱,斷去後有趣,此身是後身。
註:人既證得阿羅漢道,則心中無有恐怖,無貪心、無煩惱,已斷去來生之色身,不
    必再生,故目前之肉身,乃是最後之肉身也。
一六○、不貪不欺偽,不愛不輕視,不求超世間,應如犀獨遊。
註:人若能斷貪斷欺偽、斷愛著、斷輕視他人之心,又無所求,已超越世間,在世間
    之上,則有如犀牛獨遊各處。
一六一、不應身口意,造作諸惡業,有慧斷諸愛,不受無益苦。
註:人人不應以身以口以意,於諸世間,造作惡業,應作有慧解之人,能斷一切諸愛
    著之心,不行無利益之苦行,不受無益之苦。
一六二、尊敬佛經教,不行醉迷路,減憂、脫輪迴,盡一切苦際。
註:人人應當尊敬佛所開示教誨,不行醉人胡亂之路、不行迷惑之路,減去悲傷憂慮
    之念、盡力脫去輪迴。如是,則能滅去一切苦,消滅盡苦之邊際。
一六三、離慢、能堅住,善心、脫一切,處野、不放逸,則能越死城。
註:人若捨離驕慢之心,能堅住佛法,無所佈畏,心心住於善念,又能解脫世間一切
    諸法,單獨處於山林大野之中,念念不放逸,此人必能超越生死之城。
一**、人不應妄語,不修飾膚顏,自知有慢心,遠離暴躁行。
註:人人不應妄語,因人人皆不喜聞妄語,又不可修顏面皮膚等外表,使其美麗,又
    應自知有驕慢之心,必須除去,更必遠離暴躁粗野之行為。
一六五、人被慢所誘,於行起悲傷,財及財衰毀,不能得禪定。
註:人人多被心中之驕慢自大所引誘,而不自知,又往昔時諸「行」,助造作行為,
    悲傷悼念,更被財產或財產之損失所踐毀,此皆因愛惜財產之故。若有此念頭,
    則不得禪定之樂也。
一六六、諦實法不害,守護制心者,若有慧無垢,是則為長老。
註:人若存心真實不妄,住於佛法,不傷害眾生,攝護身口意,又能制伏妄心,是則
    可名為有慧者、無垢穢者,堪為長老,即堪為有德有年齡之長輩人也。
一六七、知老死是苦,知苦人所依,以正智觀察,則不喜樂之。
註:人若能了知衰老與死亡,是人生之大苦,又知苦,為一般人類所依住,更以正智
    觀察,則能從此不再喜樂世間矣。
一六八、斷貪瞋執慢,如芥子墮去,如是乃可名,清淨婆羅門。
註:婆羅門,每自誇為婆羅門種姓,故佛乃為偈曰:人若能斷去貪慾、瞋怒、執著、
    驕慢,則此人即是清淨婆羅門,非因父母為婆羅門,兒子即婆羅門也。
一六九、無著無所疑,趣不死之益,如是乃可名,清淨婆羅門。
註:若人無著無礙,又無所疑,一直趣向不死之道,以求其益,則此人可名為清淨婆
    羅門。
一七○、不攝愛有貪,著愛被慾蓋,隨慾流而去,心輪迴生死。
註:人若不攝守愛慾,而且不放棄貪慾,又執著於愛慾,此種人已經為慾所蓋住,必
    隨慾念之流而去,終於受生死輪迴,無有終止之日。
一七一、愚人少智慧,劣念被痴蓋,如是之愚人,被魔所縛住。
註:愚人,已經是愚。所以缺智少慧,有所意念亦皆下劣,又被痴所蓋,如此愚人,
    終必被魔所縛住,不能自主也。
一七二、智人具戒行,以慧而樂寂,則已能斷惡,不必信他人。
註:有智之人,若能修持具足戒律,以慧解之心,而樂於寂靜,則其福德之份甚高,
    已能斷一切惡行,對其他外道邪教不信仰矣。
一七三、智人求禪定,離愛而樂寂,諸天亦歡喜,此悟解智人。
註:有智之人,力求禪定,遠離愛慾,而喜樂於寂靜。若如是,則諸天眾,亦歡喜讚
    歎,此位已經悟解佛陀教理而有智之人。
一七四、脫貪瞋無明,則已堅固住,索縛已斷去,無有所著礙。
註:若人能脫去貪心、瞋心及無明之心,則已能堅固住於佛法之中,一切世間之繩索
    ,皆已斷去,不能束縛,於世間任何地方,皆無著無礙矣。
一七五、護心聽勝教,已斷一切漏,見涅槃之法,寂無漏極滅。
註:人若攝護其心,聽聞信受,最勝之教,即佛之教,則此人可名為能斷去一切煩惱
    之人,能見涅槃之道,能證得寂靜,無有煩惱,達最極之滅,即證涅槃也。
一七六、防護、知、六根,遊方、住法、直,柔、越漏、離苦,不著所見聞。
註:人若能時常防護及覺知六根,即眼耳鼻舌身意之活動,能出外遊方,訪師學道,
    住於佛法,有正直之心,行為柔和,能超越諸煩惱,棄捨世間諸苦,對於世間所
    見聞,亦不執著,則此人必證道矣。
一七七、忿、吝、穢、慳、慢,無慚亦無愧,當知如是人,是下劣之人。
註:人若遇事忿怒、吝惜不施、所需皆是污穢事物、慳惜己財、憍慢自誇、無慚恥、
    無愧悔,則此人,乃下劣之人無疑矣。
一七八、不因財而學,不因失財怒,不因貪而憂,不執著於味。
註:此偈乃稱讚賢人。努力求學,並非欲得財利,亦不因失去財利而忿怒,更不因心
    中有貪求之念而憂慮,又不執著於一切味,如是則可稱為賢人矣。
一七九、不執盛衰事,不因境動搖,寂、離惱、無苦,無求、越生老。
註:若人不重視世間盛衰之事,盛則隨盛,衰則隨衰,又不因境況之好壞而心志動搖
    ,如是則可稱此人為寂靜之人。無有煩惱、無有苦,於諸世間,亦無所求,必能
    超越生及衰老之苦矣。
一八○、清涼無依著,不執著諸愛,是名婆羅門,寂滅時時樂。
註:人若心中清涼、無所依著,又不執著世間諸愛,是則可名清淨婆羅門,已能寂滅
    煩惱,時時大樂。
一八一、無我「名色」執,不因「名我」悲,如是之諸人,可稱為比丘。
註:此偈為佛對比丘而說,謂比丘,若能不執著我所有之名、我所有之色身,對於實
    在是「無」之名及色,亦不因之而起悲傷之心,如是則已入無我之境,可稱為比
    丘矣。
一八二、若能斷諸著,無有不安心,心中能寂靜,是寂者大樂。
註:人人若能對於世間諸法,不生執著之心,心中安靜,無不安之念,則此人已能寂
    靜,是寂者人,有大樂之生活。
一八三、斷愛超諸定,非想非非想,最勝禪解脫,永不再退失。
註:人若能斷除一切諸愛,依非想非非想處定,求最勝禪定之解脫,則此人必能住於
    非想非非想處定中,永不退失。
一八四、無貪瞋之心,具慈不傷害,無有受嫌責,必達最勝處。
註:人若無貪心、無瞋心,又具足無量之慈心,不傷害一切眾生,亦不受人責嫌,如
    是之人必達到最勝之處所。
一八五、知見二邊已,不著中、自慢,此是大丈夫,因能捨世慾。
註:人若知苦與樂二邊之因及果,亦不著中而自憍慢,此人則是人中大丈夫,因已能
    捨棄世間諸慾念之故也。
一八六、執著「我所」人,不離貪慳惜,聖人見樂法,故能斷「我所」。
註:人若執著「我所」,認為此財是我所有、此屋是我所有,則永遠不能遠離貪心、
    慳心,以及悔惜之心,但聖人能見斷「我所」之樂,故能斷執著「我所」也。
一八七、有子因子悲,有牛因牛悲,有著即有悲,無著即無悲。
註:有子之人,有時因子之事而悲,有牛之人,有時因牛而悲。人若有依著,則亦因
    此依著而悲,若無依著,則亦無悲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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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 死 品
一八八、日夜漸過去,性命亦隨減,見死難之人,應造福引樂。
註:時間漸漸過去,夜亦逐夜過去,眾生之性命壽限,亦隨之而日日夜夜減少。所以
    ,能深見死之災難之人,必多造福,以引帶樂來,無福,則不能有樂也。
一八九、眾生皆有難,因必死亡去,如樹果有難,果樹必墮地。
註:眾生一出生必有難,因為必定有死亡之日,亦如樹果之有難,因果一熟必墮落於
    地上。
一九○、心如實知色,不住於無色,則可達滅諦,可名離死者。
註:人若能如實知色法,而不著於無色法,若如是,則能通達滅諦,即涅槃之道,亦
    可名為能離「死亡」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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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 語 品
一九一、語不違犯人,不作粗惡語,說真語實語,可名婆羅門。
註:人若能言語談說,不違人意、不侵犯他人,又不談說粗惡之語,所說皆為有事實
    之真語,亦為諦實之語,則此人可名為有淨行之婆羅門。
一九二、不瞋、怖、慢、躁,善說、不妄念,此人名牟尼,己能自攝護。
註:人若能不瞋怒、不怖畏、不驕慢、不煩躁,談話善巧,又能不起妄念,則此人可
    稱為牟尼,即賢者之意,因自己已能攝護自己。
一九三、愚人說無縛,但自禁自己;賢者說被縛,但不自禁己。
註:愚人無智無學,談話時,雖無縛束自己之約,但自己於其事中,仍自拘自禁。賢
    者談話,偶有自己縛束自己之約,但自己於其事中,仍不受拘受禁。
一九四、智人不輕說,為自或為他,故受眾所敬,亦往生善趣。
註:有智之人,無論為自己或為他人,決不輕浮談話,所說皆為合理信實之語。故在
    眾中,常受尊敬。壽終後,亦能往生善趣。
一九五、佛所說之語,無災具涅槃,能盡諸苦際,是最高之語。
註:佛所說之語,無災無害,只有利益,又能證得涅槃,亦能斷苦之邊際,即斷絕諸
    苦。故佛之語,為最高最尚之語。
一九六、實語不死偈,是古之善語,淨人住於文,具善及具法。
註:真實之語,為永遠不死不滅之偈,亦為自古傳下之善語。淨人堅住於一文句中,
    於此文句,亦具有其正義,亦具有其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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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 精進品
一九七、見懈惰之害,見精進之樂,應常行精進,此是佛所說。
註:人應見懈怠惰散之害,又應見勤苦精進之樂,然後常行精進不退,以上為佛所說
    之法語也。
一九八、諸人應精進,佛唯能開導,應當自審思,解脫魔之縛。
註:此為佛所開示,令諸人勤苦精進。佛只能開示誨導,不能代作,諸人應於此事,
    多多審思,然後,乃能脫去魔之拘縛。
一九九、正道最清淨,能以精進心,驅睡眠懈怠,不樂於醉食。
註:八正道為最清淨之道,能令以精進勤苦之行,驅除貪睡眠及懈怠之心,又能令不
    喜樂飲食及沈醉飲食之味。
二○○、懈怠不勤者,雖活一百年,不如勤精進,活一日更勝。
註:懈怠而不勤之人,雖生存一百年之久,終無所得。故不如勤者,雖活一日,所得
    較活一百年之懈怠者,仍為更勝。
二○一、具戒有智慧,心堅住精進,隨時住於法,能渡難渡流。
註:人若具足戒行,又有智慧,心堅固不退,勤苦精進,又隨時住於正法,則必能渡
    其他人所難渡之暴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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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 和敬品
二○二、見鬥諍之害,不鬥諍之樂,應齊心和敬,此是佛所說。
註:佛為諸比丘說,諸比丘已見互相鬥諍之害,亦已見不鬥諍之樂,故同寺同界之比
    丘,應齊心相和相敬,共住共活,即所謂和敬共住,即可得大樂矣。
二○三、應學和敬法,賢者讚和敬,和敬住正法,不失瑜伽樂。
註:人人應學和敬合群之法,諸賢者亦皆讚歎和敬之善,若能互相和敬,住於正法,
    則必得瑜伽之樂,即相應佛法之樂。
二○四、眾和合最樂,護和合亦樂,樂和合住法,必得瑜伽樂。
註:和合與和敬相同,眾人能和合而住,實是樂事。守護和合,不令和合破裂之人,
    亦甚樂。人若樂於和合,住於佛法,則必得瑜伽之樂,即相應於佛法之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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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 戒 品
二○五、比丘想若蘆,放逸、較外表,則定與慧等,不能得圓滿。
註:比丘即出家,在僧眾中,當以臘之大小為準。若比丘,自想有如叢蘆草,可以平
    立相等,又加遊逸,粗心大意,以在俗之地位等外表,與大臘比丘相比較,則其
    修定與修慧,皆不能圓滿也。
二○六、具戒不放逸,因已悟一切,解脫於一切,魔不能侵覓。
註:人若能具足戒行,又不放逸,因已悟解一切法,而解脫於一切,則魔欲尋覓此人
    ,亦不能尋覓得獲矣。
二○七、戒是無等力,戒是最高仗,戒是最莊嚴,戒是最神甲。
註:世間上,無任何力量,可與戒相等,無任何武器兵仗,能高於戒。戒為最莊嚴之
    裝飾,戒為最神奇堅固之護身甲。
二○八、戒於世最勝,慧於世最高,於人天能勝,唯有戒與慧。
註:在世間中,戒為最勝,在世間中,慧為最高,在人間及天上,能取得勝利者,唯
    持戒與修慧而已。
二○九、戒是最勝力,戒是大資糧,戒是最勝道,芳香遍各方。
註:戒為天然之最勝力量,戒為眾生最大之資生糧食,戒為最勝之領導指示,有持戒
    之人,其芳香遍滿各方。
二一○、戒是最大橋,戒是最高香,塗香中最勝,芳香遍各方。
註:戒為最大最安穩之橋,可以渡過大河,戒為香類之中,最高級之香,在塗香中,
    亦為最勝之芬香,其芳香遍滿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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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 結交品
二一一、妄想諸比丘,動搖依惡友,如被波浪擊,沈沒大流中。
註:喜妄想之比丘,心志動搖不定,又依惡友,則如被波浪所擊打,終必沈沒大水流
    中。
二一二、應喜樂於法,多學及多問,以尊敬之心,親具戒多聞。
註:人人應於佛法,生歡喜悅樂之心,多多讀誦修學,多多問人,並以尊敬之心,親
    近具足戒行及多聞有學問知識之人。
二一三、應親近有慧,能見過責備,親近此賢者,則最勝不劣。
註:人人應親近有慧之人,此有慧之賢者,必須能見所作之過失,而能忠告,並敢直
    言責備。親近如是之賢者,則為最勝,不致流入下劣之途。
二一四、交劣則日劣,交同等不退,尊最勝則尊,應交較上人。
註:與下劣之人結交,則逐日下劣,交同等之人,則可望學問人格不致退失,尊敬最
    勝之人,則亦日尊。故人人應結交比自己較上之人。
二一五、應交有信人,不交無信人,親近有信人,如渴尋河水。
註:有信之人,即有信仰佛教之人,應結交之,而不可結交無信仰之人。必須親近有
    信仰佛教之人,如渴者欲飲水,須尋河水飲之。
二一六、不交兩舌人,易瞋、吝、悅財,與惡人結交,是下劣之行。
註:有智之人,不結交兩舌之人,即造作是非之人,及容易瞋怒之人、慳吝之人、悅
    樂財產之人,蓋與惡人結交,是下劣之行為也。
二一七、交與樂交人,不交不交人,不交與己交,名無淨人法。
註:人當與願意與己結交之人而結交之,而不結交與自己不願結交之人。人若不結交
    願與自己結交之人,乃無淨人法之人,即不淨人也。
二一八、應與淨人交,親近於淨人,遍知淨人法,則脫一切苦。
註:人人應當結交淨人、親近淨人,因能遍知淨人之諦法之後,則能解脫一切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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