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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抱石斋文澍

建议成立天津(津门)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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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6-27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成立天津(津门)书社

下面引用由随厂2005/06/27 02:01pm 发表的内容:
书法或篆刻部落有我的机会吗?
拟任命人员:大长风拟任秘书长;永好拟任书法部落首领;随厂拟任篆刻部落首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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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7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成立天津(津门)书社

谢谢:)我一定不辜负领导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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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6-28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成立天津(津门)书社

我们是为了将来,做我们应做的事情呀。西泠印社创立时如此,101年时是何等的影响呀。“南有西泠,北有津门”。我们共同开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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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8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成立天津(津门)书社

下面引用由抱石斋文澍2005/06/28 02:10pm 发表的内容:
我们是为了将来,做我们应做的事情呀。西泠印社创立时如此,101年时是何等的影响呀。“南有西泠,北有津门”。我们共同开创吧。。。。
:em06: 面对网络时代,面对未来,面对家乡,至少为了繁荣津门书艺, 一群人曾经努力过!: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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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9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成立天津(津门)书社

病没看好,反而更重。成立津门书社的呼声日益高涨,成立书社的帖子也成了热贴。但雷声大雨点小(至少我只是听到了不少大雷,没见一丝雨星儿)。一个月了吧,进展如何,翘首以盼。
还是不明白津门书社是个什么样的组织。
且不论天津书协是否也沾上了政治和世俗,人家那起码是个正规社会团体,是个由天津文联直接领导,中国书协业务指导,由本市书法、篆刻家自愿结合的群众性专业团体。其工作宗旨和我们倡导的也差不多:“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团结和组织全市书法、篆刻家继承和发扬我国书法艺术传统,发现和培养艺术人才。”
我们这个书社采取什么形式呢?在网上还是现实中?松散组织还是成立社会团体?从割地封侯的架势上看不像是满足于松散联合。要是想依托网络来搞书社,那就得从现在的书法网中再开辟细分出天津书道联盟--篆刻群落、天津书道联盟--书法群落、天津书道联盟--绘画群落,不过这是在人家地上画框框,得问地主同意不。要么就自己多掏些银子,在网上买空间,找高手建网页,找闲人做维护。
还是叫做中国书法网天津书友联谊会吧,找几个有责任心能张罗的兄弟姐妹,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点儿联谊活动,每月花10元钱买q币建个qq群,平时就在群里谈天论地谈道论艺,到周末有空的朋友们就聚聚,现实交流切磋。活动的时候找人拍点儿数码照片,人物的、作品的、杯觥交错的、笔飞墨舞的...活动后及时在这里或在群里发上来,慢慢吸引人气,慢慢交流提高,一口吃个胖子的事甭干、小孩过家家的事也别做。
如果还想着在天津搞个天津书社出来,底下的字慢慢看吧。

天津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但设在本市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团体除遵守《条例》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区、县民政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明确一个职能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主管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社会团体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自律机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对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团体,应当给予表彰。
  第七条、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社会团体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企业或者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八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发起人是个人的,不得少于10人;发起人是单位的,不得少于6个;由个人和单位混合发起的,发起人总数不得少于10个。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九条、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超过6个月未完成筹备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筹备。但有正当理由,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筹备时间,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条、国家机关县(处)级以上在职领导,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因特殊需要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
  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和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但不包括名誉职务。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成立后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于办理完毕后7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成立后,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社会团体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
  (三)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
  (四)名称变更的,应提交新修改的章程草案;住所变更的,应提交新住所使用权证明;宗旨、业务范围变更的,应提交新修改的章程草案和修改章程的说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交审计报告和拟定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活动资金变更的,应提交验资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应提交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文件。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注销后1年内,被注销的原社会团体及其领导机构成员不得作为发起人以同一宗旨、重新申请成立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税后利润返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可以举办社会服务项目,但应依法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合法有效的收费票证。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由社会团体理事会审议确定,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社会团体收取会员会费,应当使用由市民政部门、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出版报刊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所办报刊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宗旨、编辑方针应当与其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相符。社会团体所办出版物出版后,应当向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送缴样本。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及时进行换届改选,并于换届后30日内将有关会议决议、新任领导成员基本情况和财务审计报告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举行重大活动,应当在举办活动3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于活动结束后将总结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三条、外省市社会团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活动,应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向本市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以自身的名义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应当出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新闻媒体应当查验该社会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情况。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宣传报道,应当在分支机构名称前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全称。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接受年度检查。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性社会团体的发展,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将行业管理职能移交或委托给行业性社会团体,同时保障行业性社会团体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行业性社会团体按照国家现行行业或者产品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
  同一行业或者产品,在本市范围内只设立一个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八条行业性社会团体应当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性社会团体整体素质,维护社会道德风尚。
  行业性社会团体承担下列职能:
  (一)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二)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与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三)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四)依据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
  (五)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
  (六)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
  (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行业性社会团体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行业性社会团体可以依据其章程进行处理;
  (八)协调行业内产业结构调整,进行技术引进和成果推广应用;
  (九)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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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9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成立天津(津门)书社

太复杂了吧王兄?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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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9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成立天津(津门)书社

谁说不是呢。所以首先要搞明白的是成立一个什么样的天津书社。我问的问题怎么没人解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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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30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成立天津(津门)书社

说的好,缜密。细致,我们的法律顾问。。。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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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30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成立天津(津门)书社

不妨网上网下同步进行,要想快,先在网上来个虚拟书社,都是网名,还有虚拟结婚的呢,民政局好象也不管,然后现实中来真的,一边在慢慢搞注册,这样,我们的成立时间至少可以提前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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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30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成立天津(津门)书社

下面引用由披褐堂2005/06/30 02:20pm 发表的内容:
不妨网上网下同步进行,要想快,先在网上来个虚拟书社,都是网名,还有虚拟结婚的呢,民政局好象也不管,然后现实中来真的,一边在慢慢搞注册,这样,我们的成立时间至少可以提前些.
:em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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