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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陈海航就曹宝麟严重侵害李士杰名誉权等有关法律问题发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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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依据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以及李士杰先生的特别授权,就部分微信号严重侵害其名誉权等有关法律问题,郑重发表如下声明:
, v+ [9 Q4 A$ M0 N 一、委托人李士杰先生与曹宝麟素昧平生。但,2017年11月5日,署名为曹宝麟的微信号在微信朋友圈中以《陈年烂账 呼吁揭盖》为题,以”听说“”传闻“为名,捏造所谓“贿选”等虚假事实,并在文章中刻意使用“声名狼藉、沆瀣一气、狼狈为奸、不法之徒”等诽谤、侮辱性语言,这种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李士杰先生的名誉权。前文在署名为曹宝麟的微信朋友圈中公开散布后,被数家微信公众号及网络媒体广为转发,截至2017年11月15日止,仅其中一家微信公众号的阅读量就近五万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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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民的名誉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受宪法和法律保护,不容亵渎。
9 G2 b& c8 N5 E1 K5 H; z2 C2 r/ u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v7 c% k( E8 P+ l1 U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C6 r" x2 W8 i- P. n*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x! J& j; W, Y3 }! A; {" m. r 而前述署名为曹宝麟的微信号,在朋友圈中公开发表文章,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丑化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从而导致李士杰先生的社会公众形象及公众评价严重受损,已经严重侵害了李士杰先生名誉权。文章作者虚构和捏造的事实已经构成对李士杰先生的侮辱和诽谤,已经涉嫌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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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前,本律师已向文章作者通过快递方式发出律师函,但时至今日,委托人及本律师均未收到任何方式回应。为此,本律师特发此声明:请文章作者立即删除上述文章,并向有关转载的微信公众号和其他媒体发出删除要求。同时,在上述媒体上刊登不少于原文内容字数的道歉信,且刊登时间不得少于上述文章的保存时间。还应及时与本律师取得联系,协商处理善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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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4 p% R( X# k n- D+ Y 四、作为中国书法家协会和安徽省书法家协会的一员,李士杰先生长期致力于安徽书法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始终欢迎任何方式的学术批评和指导交流,但不能接受和容忍任何人的肆意侮辱和无端诽谤,针对前述微信号的行为,委托人已采取了证据保全等相关措施为维护合法权益做好了必要准备。本律师也将根据委托人的授权采取相应法律行动,届时,相关责任主体将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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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声明9 l' L, J Y6 w9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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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3 e9 j, m( C8 p2 k 律师:陈海航7 q+ I& f( Z8 ~! A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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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 ^/ `, a0 i/ R% a附:陈海航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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