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艺公社

 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快捷登录

搜索

正在浏览本主题的会员 - 0 在线 - 0 会员(0 隐身), 0 游客

  • 只有游客在线
查看: 12703|回复: 10

[ 陈浩 观点 ] :略说"艺术书法"与"书法艺术"的概念区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2-22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快速注册

x
(文中原创观点,引用应注明出处)
略说“艺术书法”与“书法艺术”的概念区别

                    陈  
  任何理论的形成都有一个起始和完善的过程。理论的成立与否,是在经过全面论证与充分理解之后而非开端。“艺术书法说”引起广泛关注和批评,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无论肯定也好,否定也好,其本身既表明具有学术意义。

  “艺术书法说”的学理性必须得到理论思维的支撑。有无形而上的思辨能力,则是进行学术研究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说“艺术书法说”所要解决的课题不是直接的实际问题,而是书学作为学科的基础理论问题。或者说是书学基础理论的逻辑始项问题。如果连这一点都模糊不清,那么,使一个严肃的理论课题变得庸俗化,便就在所难免了。目前在关于“艺术书法”的讨论中已经出现了这种“危险”。

  本文省略掉一些论证环节和细节以及无谓的争执——直奔主题:简要阐述“艺术书法”概念与“书法艺术”概念的区别所在。

  从表象上,“艺术书法”与“书法艺术”不过是词组的颠倒,好像是在玩“文字游戏”。其实不然。当我们说“书法”或“书法艺术”时,其概念所指是所有的“汉字”和“汉字艺术”。这可从现今通用的各种体例的《中国书法史》版本中找到佐证。既然历史上的一切汉字遗存(包括书写、镌刻、描画三大类),都属于书法的范畴,那势必推导出这样的结论“中国书法史”与“中国文字史”是可以不分彼此的。然而,史实并非如此。

  就以我们崇敬的书圣王羲之来讲,他在这个问题上就有过言论:“若平直相似,状如算子,上下方整,前后平齐,此不是书,但得其点画耳。” 所谓“得其点画”能否理解为指的是“文字”或“写字”。也就是说,只有“点画”的“写字”便不能称其为“书法”。如若说这段言论不太可靠,还可以孙过庭的墨迹《书谱》来说明:“草不兼真,殆于转谨;真不通草,殊非翰扎。真以点画为形质,使转为情性;草以点画为情性。使转为形质。草乖使转,不能成字;真亏点画,犹可记文。回互虽殊,大体相涉。”

  我以为,这是孙过庭对书学理论的重大贡献,也是区别“书法”与“写字”的不同性质的最低标准。这虽说是一个微观问题,很少被人注重和重视,然而其却有微言大义。“滴水见太阳”的宏观意义。孙过庭不可能用现代的语言来表述思想,但对这一思想的内在实质,我们却可以转换为现代语言来表述。

  为使表达方式统一口径,我将“书法”分为“写实”和“写意”两大传统或两个系统。(参见拙文《写意是现代书法艺术的主题》《书法导报》200287日第七版)即从艺术角度考虑的。所谓写实书法是指实用书法即“写字”,亦即孙氏所言“犹可记文”之意,而写意书法是指艺术书法,也就是孙氏所说的“情性”,并体现在“使转”与“点画”的“技进乎道”的有机统一之中。

  从这个意义上讲,“艺术书法”和“书法艺术”不是同一概念。不存在“毫无逻辑,有违词法”的问题,两者之间具有“质”的区别。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相较于而不是对应于书法艺术概念,艺术书法是一个狭义概念,是与实用书法概念相对的。也就是说,书法艺术概念包括实用书法,而艺术书法概念不包括实用书法。至于实用书法概念的界定属另外的课题。做不做这种区分,意义大不一样。在原有的书法或书法艺术概念中,是不分“艺术审美”和“实用审美”的。他是建立在“实用性与艺术性密不可分”的,这一逻辑起点的思维方式上,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泛化概念,不具备学科性质。在这种思维模式的认知下,汉字(书法)本身就具有实用性与艺术性的统一性。那所有的汉字书写、镌刻、描画都属于书法艺术或曰汉字艺术,也就顺理成章了。在这样的“逻辑”中,确实存在着诸多“迷阵”。正是这些“迷阵”的存在,导致了当下书坛鱼龙混杂、鱼目混珠的混乱局面。

  因此,艺术书法的提出与倡导,引起两种思维方式之间交锋、论战,乃情理之中预料之内的事。大可不必怒气冲冲,义愤填膺,甚至于嫉恶如仇的大惊小怪。这种情绪,才是一种没文化的表现,难道“媒体讨论它也是没文化的表现”(谷有荃语)?

  我在《“艺术书法”申辩》(见《书法报》2005117日三版)短文中,所作的初步分析与界定,能否成立,还请大家有针对性地提出批评,这样不至于离题太远。“牛漫至畦,孰能牵耳”。

  在我看来,“艺术书法说”的命题,不仅不是“毫无逻辑,有违词法”的所谓“捕风捉影,空空洞洞;坐井观天,夜郎自大;云山雾罩,作茧自缚”的“迷阵” {参见<书法报>2005年10月10日三版《致“艺术书法”论者》}。恰巧相反,对于解开历史乃至当代书坛“迷阵”,发展现代书学理论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需要书界广大学人“好事者”共同参与和不懈努力……

2005年105日客中国书法院“紫阳山房”

{此文投稿被纸媒枪毙}



[ 本帖最后由 琴岛大布衣 于 2007-2-27 05:12 编辑 ]
发表于 2007-2-23 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em2 没什么新发现!em10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2-23 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迷阵迷阵,还是迷阵em9 em9 em15 em15 em12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2-23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是"迷阵"!!!!!!
谁能走出去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2-24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能否意义深远 值得斟酌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2-24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论讨论与现实之间确实有距离,但应允许探索.要么怎么发展理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2-24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em1 em1 em1 em1 立论难!理论更难!em14 em14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2-25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em13 唯其难,才更具诱惑力!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2-27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批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2-27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提出的置疑是对作者的最大帮助.

促使作者更深入地思考,研究问题.


再次感谢大家~em13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本站网友发表的所有内容,均为原作者的观点,不代表书艺公社的立场及价值判断。
网友发表评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严禁发表侮辱、诽谤、教唆、淫秽内容;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您在书艺公社论坛发表的言论,书艺公社有权在自身所属的网站、微信平台、自媒体等渠道保留、转载、引用或者删除;
参与论坛发帖及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版权所有2002-2019·书艺公社网(SHUFA.org) ·中国·北京·
Copyright 2002-2019 SHUFA.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电子邮件:shufa2008@126.com

甲骨汉字对应表 | 说文解字注速查表 | 繁简字转换表 | 干支公元对照表 | 岁时表 | 常用礼语 | 中国历代年号速查表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