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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1 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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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当代书法艺术进一步繁荣,全面展示当代老年书法艺术的成就,丰富全国老年人的精神生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经研究协商,中国书法家协会决定举办首届全国老年书法作品展览。
  现将征稿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举办单位
  主办单位:中国书法家协会
  联合主办单位: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承办单位:书法报社
  二、组织机构
  1、组委会
  首届全国老年书法作品展览组委会由中国书协和承办方有关领导组成。
  2、评审委员会
  中国书法家协会依据《中国书法家协会评审委员会产生暂行办法》,组成评委会,负责评审工作。
  三、投稿与评审
  1、投稿范围
  年满60岁以上的书法家、书法爱好者(中国公民)均可自由投稿。
  2、投稿要求
  (1)内容:健康向上的古今诗词、联、赋、格言等均可,提倡自作诗词。
  (2)规格:书体不限,书法作品尺寸横竖不超过六尺,以竖式为宜。不收册页。草书、篆书须另附释文。
  (3)要求:所有作品勿装裱。请用铅笔在作品背面右下角工整注明作者真实姓名、年龄、性别、所在单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详细通讯地址及邮编。
  (4)本次展览免收参评费。落选作品退稿,作者投稿同时通过邮局汇寄退稿费23元(用于特快专递退稿)。
  (5)每位作者限投稿1-2件,一次性寄出(只限宣纸书写,不收硬笔作品),请勿重复投稿。
  (6)投稿时需附身份证复印件。中国书协会员另附会员证复印件。
  3、作品评审
  (1)由中国书法家协会组成本次大展评委会,制定评审细则、评审工作流程和评委守则。
  (2)评审引进投票和打分程序软件,现场公开评审结果,当天上网公示入展名单,公示10天后由组委会正式公布名单。
  四、展览规模
  展出作品600余件,其中入展作品300余件,特邀老书家作品300余件。另设入围作品500多件(不参加展出)。
  五、出版
  首届全国老年书法展览开幕式之前出版《首届全国老年书法展览作品集》。入围的500多件作品,由书法报社出版专刊。
  六、作者待遇和相关责任
  1、入展作者颁发证书,并赠送本次活动展览作品集1册。
  2、非会员书法作品入展,作者即具备加入中国书法家协会的条件之一。
  3、入围作者颁发入围证书,《入围作品专刊》以优惠价自愿购买。
  4、本次活动来稿作品《书法报》开辟专栏陆续选发。
  5、本次活动入展证书、收藏证书、作品集、收藏费(300元)除在现场颁发外,其余未到场者将在开幕式以后2个月内寄达作者,由书法报社负责。
  6、落选作品退稿。退稿作品在展览开幕后1个月之内退毕,由承办方负责。如出现问题,主办方可帮助作者予以协调。
  七、征稿日期
  自见报之日起开始,截至2007年8月31日止,以当地邮戳为准。
  八、收稿和汇款地址
  武汉市东湖路翠柳街1号书法报社  
  邮政编码 430077      
  收稿人:谈雪萍  收款人:王丽莎
  联系电话:027-86780330 86780331
  九、展览日期
  首届全国老年书法展定于2007年11月下旬在武汉举行。
  十、其它事项
  1、所有来稿必须符合本公告要求。
  2、凡投稿者视为认同并遵守本公告各项规定。
  3、本征稿启事解释权归中国书法家协会。


 
                                                                                                                                                                                     中国书法家协会
                                                                                                                                                                                         2007年5月
发表于 2007-5-31 07: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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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1 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事!老年朋友的盛举。em2 em1 em1 em13 face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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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1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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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1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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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1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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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1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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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1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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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1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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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1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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