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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5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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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近年来,书法艺术在全国各地都获得了极大的普及发展,一大批市、县、乡在开展书法活动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为了进一步实现书法事业的全面发展,落实《中国书法发展纲要》提出的任务,中国书协决定在全国开展并命名“中国书法之乡”的活动,现特制定基本原则和办法。

第二章 推选原则
  第二条 开展申报命名“中国书法之乡”的活动,要坚持“双百”方向和“二为”方针,体现“三贴近”原则,通过这项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加强和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书法事业的长远发展和持久繁荣打下基础。
  第三条 申报并命名“中国书法之乡”活动主要面向开展书法活动卓有成效的市、县、乡级行政单位,旨在鼓励基层书法组织和重视书法艺术的地方政府。

第三章 推选条件
  第四条 申报命名“中国书法之乡”应坚持总体控制、合理布局、定期分批公布三原则。
  第五条 申报“中国书法之乡”的地方政府应对本地书法艺术的发展具有足够的热情和高度的重视,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及经费支持。
  第六条 申报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书法组织和稳定的书法队伍,并且在本地书法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在人才方面应有中国书协会员若干人,省级书协会员若干人,市级书协会员若干人。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具有一定规模的书法展览场馆及书法活动场所,并且举办过连续性书法展览、赛事、书法节或与书法艺术有关联的文化活动。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当举办过全国或省、市一级书法展览、赛事或其他相关活动,在书法界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申办“中国书法之乡”的地区应当具有比较广泛的群众书法基础,并且开展有本地特色的群众书法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建立规范有序的文化市场机制。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充分重视书法教育工作,本地区须有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书法教学活动或相应机制,从而保证书法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推选办法
  第十一条 各地具备条件的市、县、乡应将本地的各项具体情况写成申报材料,上报给本省的书法家协会。然后由各省书协向中国书协提出正式申报。最终由中国书协正式命名并颁发标志。
  第十二条 中国书协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际考察和专家评定。
  第十三条 最终由中国书协正式命名并颁发标志。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各团体会员要充分认识开展推选“中国书法之乡”活动的社会意义,积极配合中国书协进行宣传发动,热情协助本省、市、自治区有条件的市、县、乡主动申报。
  第十五条 “中国书法之乡”一经命名之后,中国书协将与相关单位保持密切的联系,并在联合举办展览、赛事或学术研讨会,组织创作培训,开展普及教学,服务社会以及拓展文化市场等方面给予大力的扶持和帮助。
  第十六条 对于大力落实和推进“中国书法之乡”建设,积极推荐申报并且成绩显著的团体会员,中国书协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今后申报各项展览承办权时给予一定的优惠和支持。
发表于 2007-8-5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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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5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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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5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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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5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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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5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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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6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事!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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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7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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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0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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