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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果儿

质疑中国书协六届新人展征稿启事中若干事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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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8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干什么?你和果儿的双簧演得不太理想,,演员不好,,导演更不理想:你让果儿质疑中国书协。。无可厚非,但起码的证据应该有。但不能出现诽谤,侮辱人格,想当然的结论,网上虽然不是实名制,,但做人的起码要求要遵守:说话要有根有据,说话要负责,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法律有言论自由,但不能侵犯别人的自由为前提。真正的网上违法了,,公安局锁定言论违法人是很简单的事情。。你是医生,,果儿是托儿,你就等着看病就是了 ,不要出来理论,,你理论感觉这出戏就更没有意思了em4 em4 em4 em4 em4
# r9 {  N2 s+ l. ]" v8 B" ~8 e" I0 H" e4 k* t
[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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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1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你是论坛版主说的这些话很没有道理和水平,我说得无聊是:果儿要拿出证据来质疑中国书协,才有说服力,,不然海阔天空,你不感觉无聊? 无聊是我的感觉,,我没有强加任何人。我们是理论和交谈,何谈是赖皮?有侮辱人格之嫌,有违法行为!我欺负女子了?我敢吗?你们对国家领导人孙家正主席的讲话说三道四,是很不负责任的!!果儿敢质疑中国书协,敢无所顾忌的不负责任的放肆,我和她理论几句,正常的交流,你却上升到这样的高度:我欺负女子才是硬道理。真是受宠若惊,我欺负果而了!!!em4 em4 em4 em4 em4 。还说什么不怕网友笑活 :我一没有违法,二没有犯罪,也没有干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只是说了我一些感受,,网友是笑活我还是笑活你们。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我举双手赞成,但质疑的前提应该有根有据,有证据的质疑,不要想当然,不要乱扣帽子,,假如就是你们有证据 也只能说中国书协有嫌疑,但嫌疑也不一定成立,你们没有权利和资格判定中国书协是受违法等,那是法院的权利。况且你们现在也没有拿出一件证据呀!没有证据可以和中国书协探讨,咨询,不能下定语和下判断就是违法的。只能出现可能,有嫌疑,可能存在不妥等词语。难道有问题?em4 em4 em4 em4" b" Z- j  r% x5 W6 A8 l

- j7 n6 X. \) ^; ]( h/ \[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10: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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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7:49 发表
/ I) a3 b3 F6 }1 z" Z# |" n+ S8 i9 f- e
骗子惯用的伎俩就像一张纸,一捅就破。把戏戳穿了,骗子也就没有舞台了。
3 [6 ^% @, R; U
em6 em30 em30 em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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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说两句:, O7 b/ ]8 {( _( Y9 p  V1 G

. J. M7 W3 p! R; X, H  H一个能引起大家争议并讨论的事情
* a2 k# o, P- t4 v6 }! f* H就是说明被大家关注- s- x) T( b, y0 k( A6 y  w
果儿先生及网友对中国书协的质疑: w$ n1 d8 s! V9 o) x/ Y6 ^6 v: ?+ J
也恰恰说明大家对中国书法事业的热心肠
* y, p- z2 K% S4 F- m. H$ d2 P% \# A, J0 G3 ]% c
我们需要更多这样的声音
7 A. ?9 M: y$ Q9 L/ Z/ d, [我曾经与中国书协的部分人士沟通过" f' [( _0 q# m. ]. X, f
他们也期望能听到更多不同的声音, X% x7 ]$ w, X# A4 Y
以利书协的工作做得更好
9 f- C" B. o, X4 w1 Y
" Z: e3 |( b. O, G为什么每次中国书协的征稿启事都会引起很多人的关注: g* k8 B7 @6 E: Q
我想中国书协每一次也是尽力使之更完善
3 I( g# s  ?4 w从增加退稿到扩大网络媒体参与评选观察0 l. q) I3 K/ l+ K1 A
也体现了展览的进步之处(不过最近一次的册页展初评据说只邀请了一家网络媒体,没有邀请其他网络媒体不知道算不算是一个重大的倒退了!)! I. t0 o  b2 e+ \
但是难免会有疏漏之处, A8 |' U4 |  F) K! d4 L5 v$ T
3 U6 N4 ~; j7 y/ ~2 s; c
从包括果儿等众多社员的发言来看
6 }( w. q- Q2 n% f' u1 L9 s也说明中国书协的工作还有待完善
, f  I1 L- o: A4 x' M
* z3 t6 X7 G) V5 p7 O1 o! c3 A现在; ^9 Q! m; x) B% y! o
网络已经成为民意的一个重要发声筒- e  v$ B% A6 z* U2 O9 N
许多的政府及专业门户网站都有设置沟通栏目渠道- `! G1 w7 U% g9 U  F/ i
( ~; V) U7 E0 y; x- T
我想批评版这里就当作一个沟通渠道~& c/ m( D( `2 _; b& c
您说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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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6:37 发表
8 m. f9 X6 Q4 m7 `% U9 E" B: F6 r3 L* ~* E, w0 T! o
中国书协没有法人资格,就不是民事诉讼的主体,不能成为被告。
5 R/ G+ U5 @( {+ S
/ b, r4 \% j4 h" h/ x" h( ~
协会一般都是秘书长负责制,中国书协是不是法人单位我不知道。但是各地市的书法家协会都是法人单位。
  O1 n% g, `: j+ [0 q& o
- A  [  ^' B0 |. e6 S假如不能告中国书协的话,那干脆连中国文联也一并告了。或许能加强国家对各个协会,民间组织的管理。
, v3 [( {2 W: o/ `; {. l
( E9 |, {) Y/ q9 J4 y# r能这样,也算你功德一件。呵呵,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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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7:40 发表 ! H: R+ e; ?/ d. Q) J" a- V; H
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 ...

" N. `2 Y2 i9 |$ x: ^) D忘记1先生,在对中国书协的质疑一文中,我对中国书协征稿启事中的若干事项提出质疑是我合法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国书协应该承担征稿启事中全部内容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4 [6 O/ g% g2 t9 C+ @2 {
+ V( Q. \& r, L2 a" K  L# v" X/ _请对仔细阅读该规定,也希望你不要忘记。
0 i/ A+ J: h7 L9 w5 b
$ p& h+ I5 t6 z1 |[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5-26 10: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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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热心的质疑是一种进步,
: f# q1 X0 {/ ~但没有足够证据的质疑有炒作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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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01 发表
! t1 T& w2 U/ L$ @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应该有证据的质疑,难道有问题你, m- C/ P6 k4 C) H# w. ]
6 M" `8 J  s! [9 Z# e6 M; }
希望你记住,以后不要再说什么的话,很多读者对法律法规和对自己的合法权利缺乏都缺乏了解,这样的话会使他们对自己应有的权利产生疑惑。
) N) a' q7 x$ g% @+ b! P我知道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我不会去侵犯他人合法的权利,但我也不会放弃自己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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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出问题,引生质疑,是每个关心书法发展的人的权利。对这些“问题”与“质疑”发表看法,也同样是每个人的权利。
+ v- N  w/ i, b# U' t8 J8 P- y, K+ I2 f
探讨与讨论首先应该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要围绕着问题本身展开,这样才能使讨论变得深入,问题才会在讨论中逐渐清晰。相互之间恶语相向甚至人身攻击,只能使本来严肃的问题变得无聊,既不利于问题讨论的深入,也很难实现解决问题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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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一路看来,不管最后结果怎样,但足以使大家因此而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此,其意义已经不小了。- |! _" V0 q( ^2 J4 P5 d" V
1 b+ |; }  j/ b
提供几个资料,供辩论双方参考。
+ `7 L2 b2 t* u# z) O8 N+ t% ]1 ^1 r: @
  1. 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法人的内容4 h6 j0 m, \) f' L! b% ~5 a" W
  2.   
    0 P& N& R1 `# t' h# B7 W' W
  3. 《民法通则》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
    ; Y8 e# u% [$ q( ]

  4. % {: W7 E/ i  y7 a0 X
  5.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g9 k$ m' J- E1 L6 T9 p2 h
  6. + T8 b# G7 I- R. h7 I
  7.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R- a& u( A. a2 ^/ n

  8. # C4 Y+ |7 h# e, O! B
  9.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l/ {) e6 Y* V9 c( G) H
  10. 0 c4 g( d: I6 t
  11.   (一)依法成立;! Y+ D4 K1 S6 v* q# ^
  12. $ @7 m* Q! @3 w! O( k0 N5 R
  13.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M% {) o# h. v; c% m( p* E: V
  14. 1 n2 Q3 u% w0 g, \
  15.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V- b2 a9 I$ j
  16. 4 u9 h" S6 L1 {  e+ X3 S
  17.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 N' o& z0 z8 n/ _, o6 {

  18. / R9 q/ l" b* |# E
  19.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5 U( n7 H( k) n0 j) ~( c' |

  20. 7 H# i. h- _, t6 A
  21.   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9 J- o5 J6 }% n
  22. . K9 z& _8 n$ K* }  P; M
  23.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第二节  企业法人
    : g. n) b' S" |' J6 d; q

  24. 1 h$ F6 _0 M3 n" ?3 d  V
  25.   。。。。。。
    # x6 Y5 H2 g1 I9 t, W
  26. : }% c6 n' n! p3 [* V
  27.    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1 k/ i+ ~" g, ~8 V; ?4 C5 j9 X

  28. . O! n' b- j2 i- B7 o1 D* V
  29.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复制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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