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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果儿

质疑中国书协六届新人展征稿启事中若干事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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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8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干什么?你和果儿的双簧演得不太理想,,演员不好,,导演更不理想:你让果儿质疑中国书协。。无可厚非,但起码的证据应该有。但不能出现诽谤,侮辱人格,想当然的结论,网上虽然不是实名制,,但做人的起码要求要遵守:说话要有根有据,说话要负责,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法律有言论自由,但不能侵犯别人的自由为前提。真正的网上违法了,,公安局锁定言论违法人是很简单的事情。。你是医生,,果儿是托儿,你就等着看病就是了 ,不要出来理论,,你理论感觉这出戏就更没有意思了em4 em4 em4 em4 em4
) Q  M( `% r- k3 i' @, T) Z3 t2 B
2 o3 D  i% S+ A- {2 q- Q[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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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1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你是论坛版主说的这些话很没有道理和水平,我说得无聊是:果儿要拿出证据来质疑中国书协,才有说服力,,不然海阔天空,你不感觉无聊? 无聊是我的感觉,,我没有强加任何人。我们是理论和交谈,何谈是赖皮?有侮辱人格之嫌,有违法行为!我欺负女子了?我敢吗?你们对国家领导人孙家正主席的讲话说三道四,是很不负责任的!!果儿敢质疑中国书协,敢无所顾忌的不负责任的放肆,我和她理论几句,正常的交流,你却上升到这样的高度:我欺负女子才是硬道理。真是受宠若惊,我欺负果而了!!!em4 em4 em4 em4 em4 。还说什么不怕网友笑活 :我一没有违法,二没有犯罪,也没有干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只是说了我一些感受,,网友是笑活我还是笑活你们。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我举双手赞成,但质疑的前提应该有根有据,有证据的质疑,不要想当然,不要乱扣帽子,,假如就是你们有证据 也只能说中国书协有嫌疑,但嫌疑也不一定成立,你们没有权利和资格判定中国书协是受违法等,那是法院的权利。况且你们现在也没有拿出一件证据呀!没有证据可以和中国书协探讨,咨询,不能下定语和下判断就是违法的。只能出现可能,有嫌疑,可能存在不妥等词语。难道有问题?em4 em4 em4 em4: l; t# T) E1 r. Z4 o

' A& |2 y1 Z# i5 v[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10: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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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7:49 发表 ! q! @) i% U" R8 H) n& w. L

8 ]) k  J3 H3 _2 W. Y# X3 U骗子惯用的伎俩就像一张纸,一捅就破。把戏戳穿了,骗子也就没有舞台了。

2 H' u+ ~$ X$ _4 Tem6 em30 em30 em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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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说两句:
- ]- b( Q/ ]+ G/ {0 h* B! n( `# w0 J1 `7 U5 w% o! S' }7 R9 U% a5 G
一个能引起大家争议并讨论的事情) _& W( ^6 U/ h
就是说明被大家关注" y# g. s4 Q) c# h! L
果儿先生及网友对中国书协的质疑9 W" z0 T8 w, l  E" |1 k  V$ A
也恰恰说明大家对中国书法事业的热心肠
) ^" X4 I& D& S* d+ W5 Q2 R) g( Q0 T0 _( T: k
我们需要更多这样的声音
: ]  g5 r, \- h# f" q我曾经与中国书协的部分人士沟通过
1 p) p  n6 r( o" ]) a6 s; i/ ]他们也期望能听到更多不同的声音
; S$ U, z, ^* P3 b* s以利书协的工作做得更好
6 d$ V" y. l' l+ l3 a3 L# t* b8 G$ F+ r/ g( L7 \; g
为什么每次中国书协的征稿启事都会引起很多人的关注2 r9 A" Y9 ]5 F. |6 u/ x6 d
我想中国书协每一次也是尽力使之更完善2 C$ w0 d3 H2 h% K* `, n# Y4 i3 {
从增加退稿到扩大网络媒体参与评选观察
0 Y8 Q7 N! ]2 y: @; {4 Y8 u$ x' z也体现了展览的进步之处(不过最近一次的册页展初评据说只邀请了一家网络媒体,没有邀请其他网络媒体不知道算不算是一个重大的倒退了!)
$ ?" f. `7 h! X& q, a但是难免会有疏漏之处" F* T6 ?9 ~4 d7 l! @! I/ N: j- g

3 C' i; `$ Y' {* U/ C+ {& R从包括果儿等众多社员的发言来看  }1 Y5 K8 Z. V2 T7 m* b0 r
也说明中国书协的工作还有待完善% h2 w3 d7 R5 j5 ]" {5 a, q4 O
3 ^+ h# l3 C; t) ]- q
现在  x% A7 U% L5 r8 {1 V. A) R: D; @
网络已经成为民意的一个重要发声筒
/ ~* x& f) j# l- g许多的政府及专业门户网站都有设置沟通栏目渠道
) q; F4 J7 s, v) F; Y& u5 F# N, G3 P& ?. e# q
我想批评版这里就当作一个沟通渠道~
8 W7 O# O( }& o% D. h$ \8 x7 |您说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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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6:37 发表 % P/ J( Y9 N* H$ R% j
8 }! J/ p9 h+ v
中国书协没有法人资格,就不是民事诉讼的主体,不能成为被告。
7 H. C: c( V; ]2 R

+ ^$ @0 u& f- z- f协会一般都是秘书长负责制,中国书协是不是法人单位我不知道。但是各地市的书法家协会都是法人单位。" D7 h5 q9 Q) ?3 n
$ \9 g' {# x7 p: N% M% q2 U
假如不能告中国书协的话,那干脆连中国文联也一并告了。或许能加强国家对各个协会,民间组织的管理。
! R- ^; r; }* F" s' c# n; c0 B* M" G# x& z! ]* J4 |% C9 s! S1 u
能这样,也算你功德一件。呵呵,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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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7:40 发表
' s$ z: x' \  w* b, i: b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 ...

9 V( i4 e1 l" G1 [/ r忘记1先生,在对中国书协的质疑一文中,我对中国书协征稿启事中的若干事项提出质疑是我合法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国书协应该承担征稿启事中全部内容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8 d( M" e6 \$ ~. R1 t5 R) F
6 y( o" G  C- t9 \* O/ f% ]请对仔细阅读该规定,也希望你不要忘记。
( g$ y, X- D) S, l9 c1 A+ J" t" I' {& d- p  Q0 T4 C
[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5-26 10: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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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热心的质疑是一种进步,
& S2 F) s& ]. z5 {, B& c& {5 S9 U但没有足够证据的质疑有炒作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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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01 发表 7 ^5 b+ F+ [$ Y9 P
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应该有证据的质疑,难道有问题你7 ]3 i* X9 \) M! T: e, Q+ k0 a

; {/ ]+ s- ^4 i& N/ A希望你记住,以后不要再说什么的话,很多读者对法律法规和对自己的合法权利缺乏都缺乏了解,这样的话会使他们对自己应有的权利产生疑惑。
) X" e* K4 r! S: O/ q7 C我知道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我不会去侵犯他人合法的权利,但我也不会放弃自己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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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出问题,引生质疑,是每个关心书法发展的人的权利。对这些“问题”与“质疑”发表看法,也同样是每个人的权利。$ c, J' T$ _5 i

: B. r% H# |0 c+ \$ ?探讨与讨论首先应该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要围绕着问题本身展开,这样才能使讨论变得深入,问题才会在讨论中逐渐清晰。相互之间恶语相向甚至人身攻击,只能使本来严肃的问题变得无聊,既不利于问题讨论的深入,也很难实现解决问题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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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一路看来,不管最后结果怎样,但足以使大家因此而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此,其意义已经不小了。/ {7 q7 m. G6 t& L# k

; v5 W, N+ p$ V: C, a' Y) M% {) a提供几个资料,供辩论双方参考。/ H9 V7 U9 Y$ L- f6 x8 [4 I5 N

# f" }/ g* f. V2 y
  1. 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法人的内容1 a" `# p4 Z$ V( f; Z- ]
  2.   
    ; R  H' z' x+ M' Y$ y  J; s3 h8 B
  3. 《民法通则》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 |. b% F- U& g0 Y- A/ }

  4. . E7 x3 G2 v, @- I2 b; \
  5.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8 w# [4 {$ a1 V  h  L: n: p. }
  6. 9 d9 U! ~/ x- p$ y7 |6 R# r
  7.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 S6 N6 w( {2 A) C/ S

  8. $ @$ a# I9 j  P
  9.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t0 O+ c8 `9 Z
  10. ) j! Q  ^. q. {$ I. H% V
  11.   (一)依法成立;
    6 t( ^$ G3 r0 E7 }7 r8 R- N* {! n' Z

  12. * H! ^; N8 l4 X
  13.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t! }; o# k2 S7 I& e
  14. ( K) x4 C; S! z+ Z
  15.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 }* ~) ^$ K, m4 I9 C) `
  16. 7 q( f4 l" \& H% t
  17.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 f" ^) ~% d7 b: s, W. e

  18. 6 a$ W; E; a9 M. D+ G3 v1 H# H
  19.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9 |" ^0 @4 p- S  v6 v6 ]
  20. 2 F) F; H9 H- Y3 y6 \
  21.   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2 d4 a; j1 y/ s9 z7 m

  22. 4 ]: X8 b/ Z/ `% L& \; E  \4 ?
  23.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第二节  企业法人
    4 k+ k! R$ {* \% o; Y

  24. + J2 _' [0 D* Y2 Q0 o& t* ~3 V
  25.   。。。。。。
    # Z  m0 ^) j6 |

  26. : p5 s) ^# j. `* p$ a  {1 M
  27.    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 a$ u. k( X7 J  {( B

  28. 9 J% s* A2 O8 G+ A# N, b
  29.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复制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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