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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果儿

质疑中国书协六届新人展征稿启事中若干事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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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8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干什么?你和果儿的双簧演得不太理想,,演员不好,,导演更不理想:你让果儿质疑中国书协。。无可厚非,但起码的证据应该有。但不能出现诽谤,侮辱人格,想当然的结论,网上虽然不是实名制,,但做人的起码要求要遵守:说话要有根有据,说话要负责,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法律有言论自由,但不能侵犯别人的自由为前提。真正的网上违法了,,公安局锁定言论违法人是很简单的事情。。你是医生,,果儿是托儿,你就等着看病就是了 ,不要出来理论,,你理论感觉这出戏就更没有意思了em4 em4 em4 em4 em4
8 G. L7 _' P  I! u
9 T: q# s2 O  x2 N. Z[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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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1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你是论坛版主说的这些话很没有道理和水平,我说得无聊是:果儿要拿出证据来质疑中国书协,才有说服力,,不然海阔天空,你不感觉无聊? 无聊是我的感觉,,我没有强加任何人。我们是理论和交谈,何谈是赖皮?有侮辱人格之嫌,有违法行为!我欺负女子了?我敢吗?你们对国家领导人孙家正主席的讲话说三道四,是很不负责任的!!果儿敢质疑中国书协,敢无所顾忌的不负责任的放肆,我和她理论几句,正常的交流,你却上升到这样的高度:我欺负女子才是硬道理。真是受宠若惊,我欺负果而了!!!em4 em4 em4 em4 em4 。还说什么不怕网友笑活 :我一没有违法,二没有犯罪,也没有干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只是说了我一些感受,,网友是笑活我还是笑活你们。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我举双手赞成,但质疑的前提应该有根有据,有证据的质疑,不要想当然,不要乱扣帽子,,假如就是你们有证据 也只能说中国书协有嫌疑,但嫌疑也不一定成立,你们没有权利和资格判定中国书协是受违法等,那是法院的权利。况且你们现在也没有拿出一件证据呀!没有证据可以和中国书协探讨,咨询,不能下定语和下判断就是违法的。只能出现可能,有嫌疑,可能存在不妥等词语。难道有问题?em4 em4 em4 em4
0 @  S* j: k& Q3 y3 h$ e7 D7 C
0 Z, ?, k9 f! ]9 C[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10: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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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7:49 发表
1 V2 A, E3 E. i( Q$ I( a. T3 q) a/ W( L2 v6 Z& i, ~2 i9 _: Y; I
骗子惯用的伎俩就像一张纸,一捅就破。把戏戳穿了,骗子也就没有舞台了。
* r  I3 J- s" G' B2 m) n+ u; ^1 s
em6 em30 em30 em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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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说两句:6 L" H' p& |/ U; T; i7 S1 d2 t

/ f- d; `( q9 r: R6 q, |. _一个能引起大家争议并讨论的事情
; ^% e. M9 y$ C' n0 a/ l就是说明被大家关注2 ~0 H$ E; v8 V" t# i
果儿先生及网友对中国书协的质疑+ g: z; }8 W" J* O1 n  ^& I% }8 Q
也恰恰说明大家对中国书法事业的热心肠
* w# U$ Q8 t: U3 Y6 ~- Q' j( \4 V( U$ ?1 C* @
我们需要更多这样的声音" S/ X) @! @6 }+ y5 X0 [: O5 a2 @
我曾经与中国书协的部分人士沟通过
- J* M) N4 w7 b3 n3 O: H他们也期望能听到更多不同的声音
# ~; ?' b3 x. C3 w以利书协的工作做得更好  ?4 A: J( @8 V- }0 q- }! S/ |- F( B

6 P/ F  M- z1 }. C为什么每次中国书协的征稿启事都会引起很多人的关注
- \$ p7 t$ a4 D! w; Q我想中国书协每一次也是尽力使之更完善
! C0 V2 e! B" z5 v8 y3 G从增加退稿到扩大网络媒体参与评选观察
3 C$ ^/ [# R2 D也体现了展览的进步之处(不过最近一次的册页展初评据说只邀请了一家网络媒体,没有邀请其他网络媒体不知道算不算是一个重大的倒退了!)1 y' V0 m' y6 v! W* a7 n4 z
但是难免会有疏漏之处: |+ |, j- \0 e  q
1 u+ i, ]0 s- X- ?. n% H# f! ~
从包括果儿等众多社员的发言来看* K# q0 W" S7 n
也说明中国书协的工作还有待完善
: G( v' Y8 j; r' V5 j" [% A% z
, {2 X- [% H/ E) @现在
- C. O6 H0 y: A, v网络已经成为民意的一个重要发声筒
' q$ X) i/ l5 b% b7 A, m7 r7 f: N许多的政府及专业门户网站都有设置沟通栏目渠道
* w$ K3 Q/ N$ a/ \/ X8 r
! M/ p6 m9 k. R  ^: g4 S8 w我想批评版这里就当作一个沟通渠道~
7 A) j% |# x0 _. E9 K2 M8 A您说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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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6:37 发表
. ^0 O' f3 n; ?# ?
0 X+ m$ Q( ~$ @. h9 k, d中国书协没有法人资格,就不是民事诉讼的主体,不能成为被告。

& [- o; F' A6 h8 ?3 k) L% Q- I3 |; c( C5 A5 a
协会一般都是秘书长负责制,中国书协是不是法人单位我不知道。但是各地市的书法家协会都是法人单位。2 N2 `' Z$ q4 C5 \9 s. v% n! X

7 f: g3 G  P7 [- A假如不能告中国书协的话,那干脆连中国文联也一并告了。或许能加强国家对各个协会,民间组织的管理。6 _4 P) H% [; h6 z

- _! @& Y/ L# o能这样,也算你功德一件。呵呵,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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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7:40 发表 9 w+ D5 T/ p$ a, R: l. }
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 ...
0 z' N# w2 D. @4 @# p, N& L
忘记1先生,在对中国书协的质疑一文中,我对中国书协征稿启事中的若干事项提出质疑是我合法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国书协应该承担征稿启事中全部内容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 U6 o: E' \9 ]% f  j; X( N% z5 c0 I. q% a
请对仔细阅读该规定,也希望你不要忘记。
! _$ C5 n* r* u  H& ?( q7 E7 S  t# U& }9 D# |$ Q) B
[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5-26 10: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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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热心的质疑是一种进步,: U+ U! i# o. E" o/ J4 D
但没有足够证据的质疑有炒作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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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01 发表 - ?) e3 N2 X3 h& S- a4 f
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应该有证据的质疑,难道有问题你
, k+ a& o3 s0 P4 S# E4 U3 j5 R" S0 ^5 e: i0 _0 D9 R
希望你记住,以后不要再说什么的话,很多读者对法律法规和对自己的合法权利缺乏都缺乏了解,这样的话会使他们对自己应有的权利产生疑惑。
5 n+ V- {1 p" r* {  \我知道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我不会去侵犯他人合法的权利,但我也不会放弃自己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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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出问题,引生质疑,是每个关心书法发展的人的权利。对这些“问题”与“质疑”发表看法,也同样是每个人的权利。+ A# S9 j5 f2 v; ?$ Z- f/ @: ?5 A
+ Z* e8 @1 b  {* c
探讨与讨论首先应该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要围绕着问题本身展开,这样才能使讨论变得深入,问题才会在讨论中逐渐清晰。相互之间恶语相向甚至人身攻击,只能使本来严肃的问题变得无聊,既不利于问题讨论的深入,也很难实现解决问题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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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一路看来,不管最后结果怎样,但足以使大家因此而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此,其意义已经不小了。2 N  j3 A& }2 u3 B. K6 C& b: o

; x! n; y; l: W# o/ A6 X提供几个资料,供辩论双方参考。, k5 Y9 T4 i, l9 I+ W+ h6 X

& p$ ^' q7 Y/ C1 s
  1. 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法人的内容7 ?) Z% E5 k( f
  2.     R1 q: `: q# t" f- t6 I7 r+ c
  3. 《民法通则》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 g5 i9 ?$ b& Q) W3 {
  4. 7 p$ H9 _/ T. d/ b$ h2 J$ `- }, |
  5.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4 u3 h8 ]$ N9 y

  6. ! K/ W* Y3 U3 W/ @! l! x( t
  7.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6 j+ ~- n$ m: o
  8. 4 x: N3 U% ]' Q1 J
  9.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5 u) W) I3 ]& L; t# q7 y
  10. ' K( Q+ X6 O# P9 [. i5 G! Q) C7 t
  11.   (一)依法成立;3 N  {$ S, p) D2 B% P% Q" N

  12. % U5 V9 I2 [5 z+ T
  13.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 B7 s% ^+ b. ~# o' S% N

  14. ' h: i' ]; C8 P0 a, ~0 e
  15.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V& T4 C. |: J0 b

  16. + c" N6 C3 f: A
  17.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_0 b# b( j+ Q% [6 [

  18. # e4 I: U; X" _+ V+ Z
  19.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 Z/ F9 k, t3 v
  20. ) D! U; b6 z! s' l
  21.   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8 H- c  S0 E) S( f7 I5 \2 @- f2 f
  22. # m, W' C+ X9 [. S8 _3 S- l
  23.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第二节  企业法人  c* V3 |  \: i  Z
  24. 5 H! c( H1 N5 ^' q1 B
  25.   。。。。。。
    5 v4 A$ i0 e) o  [8 C$ M7 B" D" j1 ^

  26. * Z4 e9 j: S8 s% }5 U' ~3 d
  27.    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1 w3 v- q+ H) l- Z- M& I
  28. " Z% k6 V( k1 `* s0 E
  29.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复制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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