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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一鸟

庞中华先生,别太把自己当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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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8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书坛没有老大,更不会有书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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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8 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现实中,钱、权的发言总是首先受到重视,真理永远是最后发言!; j1 o1 ~1 d; B
em11 em13 e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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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9 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个结果很公正.) L5 c& M8 i9 D/ W
/ G, M0 y+ E! W) |5 [
庞先生的字很有功底,深受广大国人喜欢,不能就这么一杆子打到俗书去吧?那大家怎么不说启功呢.他的字跟庞的差不多少.1 h1 l! _6 Y- X) B
7 |- P4 T2 [7 X% n
对王正良先生的贡献非常钦佩..! h' U+ P" X- P! @/ W

: {7 j  Y7 ?% s! @) G0 Y至于是硬笔书法家还硬笔书法,我个人感觉,后面这个称呼更合适.
. J7 R4 i+ m8 d  `/ W不能动不动就成家了吧em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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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9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名利惹的祸!!!em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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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9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_BC 2007_BC 2007_BC 2007_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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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9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_BP 英雄扼腕长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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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0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必须面对现实,尊重法律。许多问题都在法律上写得很清楚,规定了那些可做,那些不可做,有时与我们常规想法不一致。在现实中存在着“合法的未必合理,合理的未必合法,”但要较真起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了。书法人有许多行为是不合法的,要学学相关法律,别到时候讲许多“道理”来叫苦啊!; U- ]! f  Q+ E3 {+ E6 ]
另不要批评时总是扣上“为了名利”,只要用上这两个字,就感到被批评着就处于劣势。“名利”谁都离不开,包括“你”、“我”、“他”。我国法律最基本的原则是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只要人家的权利的是合法,“名利”本属于人家,别人就不能侵犯!1 a# n1 z* I! Y+ I$ [: N

8 x4 ~6 g+ E( q' n; {[ 本帖最后由 liuyp74730 于 2008-6-30 11: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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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30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liuyp74730 于 2008-6-30 11:45 发表
' w' Z" ]5 C1 q5 {) x# v4 O我们必须面对现实,尊重法律。许多问题都在法律上写得很清楚,规定了那些可做,那些不可做,有时与我们常规想法不一致。在现实中存在着“合法的未必合理,合理的未必合法,”但要较真起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 ...
' k: @5 L0 i( c/ J" s) c3 s  p
以庞中华先生为代表的“中国硬笔书法协会”状告王正良为代表的“中国硬笔书法家协会”侵权这件事,我从头至尾都没有说他没有法定意义上的权利,但你我也没有看到法律裁定王先生的组织是非法的!没有裁定王先生该赔款和道歉,相反倒是庞先生等从法律意义上撤诉了!所以不要拿法律在这里说事!
6 l! l" d# w$ d8 b以为样样都应该靠法律说话,那也就没有啥意思了,法律是建立在共识和道德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抛弃这两点也就更不好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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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只老鸟又开始叫了,2 Z) d2 t3 D" M3 }. K7 [
欢迎欢迎!多写些妙文让我等欣赏!4 \) C, ^' ~6 ]5 L2 J! b
- w0 Z' z* Q' r! C2 b% j
丑书美书的判断恐怕每个人都不一样的,
1 J, a7 {) A6 K: o2 D! ?老庞的字在我的眼中就是标准的丑书、俗书,极俗极丑,; z2 ~1 q1 s# J: J
我费尽心思想找一点美的感觉确实找不到,没办法。1 i8 c, l; \  d- ?" z  x  x
4 S% ?. D0 @5 i1 ^+ g8 S
em12 em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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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 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抱朴散人:"老庞的字在我的眼中就是标准的丑书、俗书,极俗极丑,3 K* M% P# W( m+ s! u2 z
我费尽心思想找一点美的感觉确实找不到,没办法。"
3 ^" C1 p. X% G, }) q( k
9 j+ R3 b) u; nem1 em1 em1* C, P4 \5 Y4 e! y+ p
+ c0 }6 q7 y) V2 ]! M: h
[ 本帖最后由 liuyp74730 于 2008-7-3 07:1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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