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按网友三耕庐“大家能否再在求同上找找依据”的想法,也就是说要在书法与刻字之间寻找求同的依据,那么我主张的“刻字应属于书法艺术的一种形式”的观点正是朝着这个方向努力。 首先,我是将刻字艺术作为了书法艺术的一部分,确立了两者之间的属种关系。 其次,确立这种认识的依据是: 1、刻字艺术与书法艺术的表现介质都是中国汉字。 2、从考证书法工具的角度看。文字学认为“书”字是“聿”和“者”合体字。对“聿”字,《说文》解释为“手持笔”,而“笔”字《说文》解释为“秦制字从聿从竹”。那么,在秦以前,“聿”字其本意到底是手持何物,难以考证。但,不论手握何物,都有可能用于书。这说明,书的工具不仅限于竹笔。 3、从传统书法和刻字作品形式看。不但其作品形式很丰富,而且装裱修饰的工艺也很丰富。不能说其作品形式变了,作品经过装裱修饰了,就不是书法作品了。 4、现代刻字艺术虽然与传统书法刻字艺术的作品面貌变化较大,但其表现的介质还是汉字的艺术形式,其特有的表现手段不但将传统的书法形式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而且使书法艺术更加异彩纷呈。 5、从事刻字艺术的作者,大都是书法艺术家或书法爱好者,这说明,刻字艺术的基础就是书法艺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