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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琴岛大布衣

[热点] “何豪事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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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玩书法,看何豪

2次高考,精神可贵,最终入展九届,.又出名又实惠,老何啊,今后还真的好好练练书法,不然真没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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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4 0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何豪事件”的两难悖论. {; A+ J4 b# O: Z- p

2 ]  }9 B$ W1 m& @. N9 M0 R在关于“何豪事件”的网评中,我觉得,冯印强的分析是比较到位的。现摘录如下,供网友思考、判断:
' ]3 o% ^5 H; Y ! G8 W6 z# i; ~' X- l

. {& S9 G, D7 x6 X& z
* r0 H9 H; h' n, e# e5 L从现在的资料来看,何豪首先是在广州测试现场的创作和获奖不符被网友所举报,进而才被招到北京进行第二次面试的。$ ~$ |8 z* \1 W  J$ _5 Z

; G4 Q( N- Q; F9 \5 F  @我们所讨论的问题是,北京组织第二次面试的功能和价值是什么?如果是对第一次的修正,那么,第一次的意义是什么,第一次的法律依据还有价值吗?还有,第二次的北京面试不但推翻了第一次获得公正的评判结果,有违法之嫌,更重要的是对当事人的影响。按照书协提供的资料,何毫只是现场创作和获奖作品不符,但由此给当事人的判决,也是缺乏依据的。还有,和现场创作不符也在书协的认可范围之内,应该尊重作者的获奖作品的,怎能由此而否定获奖作品呢? ! o& W$ S% L4 m( X

; O/ H* I* M# \: O0 [7 i. R
8 q" F+ k1 E5 G. j: _, H其实,书协的复试主要是为了验证真伪,但现在看来不是简单的真伪问题了。也就是,既没有起到验证真伪的作用。何毫的创作虽然和获奖作品有一定距离,但还是在特殊的创作状态下有一定的水平的。这样,获奖作品就可以贴上何豪的标签降为入展作品展览了,这是什么道理呀? 5 n9 ?# u* s. X/ o% K' ~8 |
3 |# O/ b1 j  R7 g
从现在的资料来看,两次测试,只是测试和原作明显不符,并没有说原作就不是他本人的。这,才是关注的核心内容的。你想,如果原作是他本人的,就应该尊重获奖的原作承认获奖才对的。相反,如果不是他的,就应该取消入展资格的。这两个书协都没有作到,两次的测试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呢?7 }: W1 c3 |% J3 s% s, Y1 A8 @
, U  k5 F+ [& d/ n- A4 \

$ t8 ?) ~+ Z2 b" v+ v: ]* N/ d7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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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意思,不论书者、评者,均有 反思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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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艺术史上有公案..王在''兰亭盛宴''后,再写''兰亭序''总也不如前!颜如换个情境,还能写出''祭侄稿''吗.....据此!何豪,有被冤的可能!即使,何用马纳都那的''上帝之手''''进球''!并被判有效!那,还能改吗?
xin_57060411093775013141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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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em20 em8 em8 em8 em8 em8 em8 em20 em20 em20 em20 em20 em20 em20 em20 face9 face9 face9 face9 face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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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代笔 为什么取消获奖呢em6 e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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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5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五、“何豪事件”的公证失效- B+ M  U- G8 R' x* d$ {4 r4 `

, }: M: H, y4 p+ t
在“何豪事件”中,唯一涉及法律问题的事是, “公证失效”,第一次现场测试仪出具公证文书,公证还算不算数?公正的法律责任何在?第二次测试有无公证人员在场?公证岂非儿戏???
( x( Q+ w! ^) X+ b$ S请看一鸟对公证问题的评说(摘录):' b% p  ~% ~, X
1 n" Z6 K5 d# B: f

/ A# R5 _: q  p. T! p% M3 E' n
% g) u+ d3 O2 ~0 h/ n2 v    第一次在广州的现场考核是中书协的评委,有中书协的监审,还有媒体的记者,更重要的是还有广州市的公证处!
. n, }( l  ~1 `/ V3 I9 w0 ~& T1 E& m# ]" |
       你要说中书协的评委是散兵游勇乌合之众不是什么权威,你可以轻视他们,你要说中书协的领导监审大人也不是政府的高官,你也可以藐视,媒体的记者你更可以不放在眼角,可有个人你不能小看,那就是公证员和公证书!% ?: E6 u" N/ T; m2 p' b7 T
  
! ?) d/ {# ~+ s
9 n9 S$ o: C* n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 h7 B% v4 `: m3 P5 e
    公证处的法律地位就是经过公证处公正的东西比没有经过公证处公正的东西在法庭上多了一个证人% h! ?' O; R& u- I) a6 a
' t/ H; q( z. @5 Q, E
    公证处.是公性的代表,它既非营利机构,也不是自愿设立的,而是具有公共权力的法律机构。公证书是公证处制作并发给当事人使用的法律文书。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即公证文书可以直接作为法院判决的根据,无需质证,效力大于一般的书证、物证
4 ]* p+ d0 W; X5 S  L
( P. G; c* a1 O- P; u+ s6 k    同样何豪和其他获奖作者一样他的现场考核是经过公证员现场公正的,他的考核现场通过应该是具备法律效力的,而不是什么人或者什么组织就可以推翻公证处的公正的!
7 h5 z* i* {) a( j
7 }0 T2 y  @: ^# q1 ^6 l) {0 \而中书协却将广州的经过公正的评审置之不顾,在也不要公证处参与了,单独召见何豪,让他到北京面试,这是对何豪本人的不尊重,也是对具有法理效力的公证处的不尊重,简单的说就是藐视法律!% _: F& c, m/ O3 l1 z
0 i5 F6 ?5 S, u( s) C, _. [' B
    如此的玩弄作者,如此的藐视法律,还有什么可说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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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G* S& t0 P) v$ k1 c    简单的说,我要是何豪,我可以对书协的二次招我进京置之不理,因为你有法律的保障,书协不敢撤销对你的等级奖评定,否则你可以告书协并要求赔偿,因为你会有公证处的公证在撑腰!即使进京了我也可以在书协的办公室将办公桌掀翻了一个字不写,你书协也其奈我何,因为是书协你先破坏了规矩,你不认同公证处的公证!
1 w. \& y8 x" q5 K" A. \- E9 a7 d2 _* ^
    不过何豪先生没有这样办,他背着一个不清不楚的包袱回家了!背着的将是一个骂名和羞辱,尽管他获得了入展资格,但脸上不好看!) m+ b) Z& Z5 l4 v6 M, c) k

' h; V4 G+ T; |! l/ e5 N* J    公开公正学术和谐在这次的何豪代笔事件中似乎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但貌似公正的公证员只是书协评审机器中的一摆设,对书法茫然无知的公证员们是不能保证书法评审的公正的,规则和信用也成了被人玩弄的东西!
# P$ X( s( U4 ]9 s! h

  V# F" L9 Y+ G* [0 Q1 k7 {9 ?) B# I7 [1 @1 [' @
“对书法茫然无知的公证员们是不能保证书法评审的公正的,规则和信用也成了被人玩弄的东西!”' h$ T0 K7 D( G0 j% Z
! `& p! U4 T9 h' B  V' l1 v; H
这句话我觉得还有商榷的必要,公证员的当场出具公证文书,只是对当事人双方(评委、作者)的契约的法律认可。评定二等奖的结果,是评委做出的,这与公证员的公证,不能混为一谈。否则还要评委做什么?!“玩弄”公证的“规则和信用”,在才是问题的实质!! J0 f$ Z  j  e* Y) S
5 |# C4 E  d" r0 i#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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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玩弄”公证的“规则和信用”,在才是问题的实质!" n9 `( f2 l: [" K
' O4 t9 }7 w# j2 F

) \. T, Z3 W$ O8 e1 M8 ?2 N' H
2 j/ e) w# g/ N  X! v9 I; X# z' J$ a8 E
em1 em1 em1 em1 em1 em1 em1 em1 em1 em1 em1 em1 em1 em1 e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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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6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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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7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掴展-----不狠狠掴就完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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