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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果儿

质疑中国书协六届新人展征稿启事中若干事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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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3 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知道网站如何看待发布中国书协征稿启事的行为,发布在各网站的中国书协的征稿启事内容的性质是广告?还是新闻?
8 A5 U" u) o% i6 O$ P5 M9 o% L3 S5 r如果是广告应该注明:广告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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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 02: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果儿的执着精神再次鼓掌!em1 e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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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6-2 23:37 发表
8 J& ~3 A. W) Y9 j; e1 v1 I我认为中国书协用网络广告的方式发布的征稿启事,是在向网友推销自己的特殊服务,应该向网站提供营业执照和资格的证明文件。
. ~+ I& C! ^* J" @! N& E网站应该与中国书协签订书面广告协议,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 ...

: \4 u; o- Z! x9 m3 k
" A, h+ c5 B! v2 g2 U6 v看来以后若是中国书协委托我们发布征稿启事
8 l! Q0 U' g1 U, r0 i8 ]8 [应当收取高额发布费8 x) F6 o- ?) M4 u2 \8 R
因为网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0 q. w+ [9 Y2 D8 l4 P
也给网站增加一块管理收入
( R3 i% ?; O2 J* k0 l5 w$ {4 wem8 ( A  l0 Y' h$ X( {1 I9 a4 R. q

* q% j0 r& b' }: y' B" A! ^光凭这点广大社员也得权利支持!1 D+ |) T, E7 y; v
希望有个说法!: _1 C+ ]' @4 F  I2 ~
也支持果儿能够将此深入下去探讨!& @3 T9 R  K  Y6 |$ G  e! {& v
em13 em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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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书艺公社 于 2008-6-3 08:33 发表 % k% g" P+ |5 F; e7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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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收取高额发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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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给网站增加一块管理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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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凭这点广大社员也得权利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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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支持果儿能够将此深 ... [/quote$ |7 @8 A# Q7 g3 H, i. q/ `
多言几句。此事应如是观。
( i: u8 ]! d  z6 Q, V, y9 Y纯为中书协作广告,理应收取广告费,但作为书法网络,征稿启示,有一种微妙的利益关系。
* P' V: {' H7 x' f也即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6 u  D) e- B2 ~不知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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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3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9 |( d) O7 [* o0 K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 h) f2 K# j6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 L9 C( ^6 q0 |! v  r
  z. I* I1 g6 x7 I1 P/ _* @[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6-3 17: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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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3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中国书协举办的征稿活动时在向公众提供一种服务,在收到征稿者的评审费和作品后,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向参展者提供合法有效的评审费的票据和作品的收据。- R7 D3 s# L0 O
征稿启事其它事项中规定:) P5 o% K4 d/ _7 g" ~
如:凡投稿者视为认同并遵守本启事各项规定;未能入展的作品,限于人力,一律不退稿等规定,是中国书协以格式合同、声明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消法的上述规定应认定无效。
: v) k0 X$ D' h: O

' {7 \$ n: P$ i[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6-3 17: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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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3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L  t. c' d* p9 s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4 k' U) P& X7 U' w# I0 c2 C(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8 G6 x8 Q# D7 K(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4 _) W$ Z# K+ G. D(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 m/ p% K0 c* @2 d7 }  m(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  裁机构仲裁;
! ?9 I- n1 s. M(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0 ~0 T' W% v) D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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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帖转自中国书法在线——

原帖由 南舍地天生 于 2008-5-26 09:54 发表
- O1 ~0 _) {; z( B$ T9 B0 d- Z简直扯淡!无稽之谈!如此复杂,天下还有合法的事吗?& Q4 ?& B6 j4 x, w) C
你是否可以告诉我中纪委算个什么呢?它的行事依据在哪里呢?

/ ^% a" K2 u: Q& v刚刚看到,这样的情绪化语言,出自特邀专家学者之口,令人遗憾!+ ^1 \; y! F  \% [" O3 D: ?3 v3 W
我可以告诉你,中纪委是中国***内的纪律检查部门,对犯错、违法犯罪的党员领导干部,只能作出警告、留党察看、撤销职务,开除党籍等处理决定,而不能代替司法机关审判。这就是中纪委的行事依据!它的行事依据在中国***的章程里!
# y% V9 f. S2 Y* g! u, z简直......& V+ l' D/ A  y$ v

9 ?) h2 f! p  l5 h5 W- v: y  D[ 本帖最后由 琴岛大布衣 于 2008-6-3 18:2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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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3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中国书协如果不能向参展者提供合法的评审费的票据和作品的收据,并且在评审活动后结束后及时将作品归还给参展者,参展者有权向中国书协主张自己合法的权利,但征稿启事中未注明,参展者与中国书协通过何种方式解决争议(仲裁或起诉),没有中国书协或承办单位的公章,参展者就可以视为网站(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那么,网址就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 b3 g# M* _' S! q4 |0 W7 f" ?) E2 W, ^- R7 t8 ]5 B$ K. S
[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6-3 18:0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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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3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书艺公社 于 2008-6-3 08:33 发表 # H" m! H5 l+ ?# S+ d: m

2 ^- ~6 H; {6 {9 s  d8 G. M0 N2 W# k# V+ I* N6 c& v4 [4 v+ s7 F2 t
看来以后若是中国书协委托我们发布征稿启事2 m/ v/ d9 E$ F
应当收取高额发布费
. e, o5 m/ n# r0 y! W6 y因为网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 f: g- U" c$ }) t" Q也给网站增加一块管理收入
1 d8 R! ]$ Y0 ]: q% S; Zem8 . q' ?0 |+ v. ~) f* ^% }2 ^. h
3 B+ h" J: y. q$ _1 N
光凭这点广大社员也得权利支持!  z2 @* }3 }& E2 t
希望有个说法!7 l) `6 @1 A0 o7 v* Z% X
也支持果儿能够将此深 ...

8 V0 t, n! s' f" ~! t4 j! R& ?' ?中国书协应该向网站提供征稿启事中所列举的全部的材料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该活动方案的书面文件,在征稿启事上盖章;支付征稿启事的发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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