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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果儿

质疑中国书协六届新人展征稿启事中若干事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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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8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干什么?你和果儿的双簧演得不太理想,,演员不好,,导演更不理想:你让果儿质疑中国书协。。无可厚非,但起码的证据应该有。但不能出现诽谤,侮辱人格,想当然的结论,网上虽然不是实名制,,但做人的起码要求要遵守:说话要有根有据,说话要负责,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法律有言论自由,但不能侵犯别人的自由为前提。真正的网上违法了,,公安局锁定言论违法人是很简单的事情。。你是医生,,果儿是托儿,你就等着看病就是了 ,不要出来理论,,你理论感觉这出戏就更没有意思了em4 em4 em4 em4 em4
8 B$ G4 i% J* L9 }4 X/ Y% r
5 Z" u+ T' [' Z0 V( E& v. a  s[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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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1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你是论坛版主说的这些话很没有道理和水平,我说得无聊是:果儿要拿出证据来质疑中国书协,才有说服力,,不然海阔天空,你不感觉无聊? 无聊是我的感觉,,我没有强加任何人。我们是理论和交谈,何谈是赖皮?有侮辱人格之嫌,有违法行为!我欺负女子了?我敢吗?你们对国家领导人孙家正主席的讲话说三道四,是很不负责任的!!果儿敢质疑中国书协,敢无所顾忌的不负责任的放肆,我和她理论几句,正常的交流,你却上升到这样的高度:我欺负女子才是硬道理。真是受宠若惊,我欺负果而了!!!em4 em4 em4 em4 em4 。还说什么不怕网友笑活 :我一没有违法,二没有犯罪,也没有干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只是说了我一些感受,,网友是笑活我还是笑活你们。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我举双手赞成,但质疑的前提应该有根有据,有证据的质疑,不要想当然,不要乱扣帽子,,假如就是你们有证据 也只能说中国书协有嫌疑,但嫌疑也不一定成立,你们没有权利和资格判定中国书协是受违法等,那是法院的权利。况且你们现在也没有拿出一件证据呀!没有证据可以和中国书协探讨,咨询,不能下定语和下判断就是违法的。只能出现可能,有嫌疑,可能存在不妥等词语。难道有问题?em4 em4 em4 em4
7 }: }, ?3 M9 _" o3 B
) ]# Z/ a8 m8 Y7 [5 a& z[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10: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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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7:49 发表
) d; _& u4 g; w) ]7 k; O) a. E. z# m
& c, i2 P$ P0 d" [. [2 y* H( o骗子惯用的伎俩就像一张纸,一捅就破。把戏戳穿了,骗子也就没有舞台了。

; |3 D8 r( I2 s: h8 J8 _em6 em30 em30 em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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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说两句:8 P9 g% X& Y3 c; L' |% J
+ A+ A, S5 }# k; _
一个能引起大家争议并讨论的事情
9 W0 a+ A" V+ `3 U5 H" n- H7 U就是说明被大家关注
& I) W, d# @$ U; z$ \) Z果儿先生及网友对中国书协的质疑
6 M2 G1 s( W. t3 Z$ E3 P也恰恰说明大家对中国书法事业的热心肠
2 ?4 P2 b5 S" b2 F, i2 R6 K$ R  |+ o$ T0 ?1 C! Z: G; u
我们需要更多这样的声音. @" W6 x& l! C! X9 {7 I
我曾经与中国书协的部分人士沟通过0 o: T- o" E$ p( H+ O  K
他们也期望能听到更多不同的声音; _. s% ]) s; {( y& _# {2 y- h  @
以利书协的工作做得更好
1 {' V# {3 Y, o& b% Y9 u
* Q3 B$ I0 n  I3 ]& x) |为什么每次中国书协的征稿启事都会引起很多人的关注) \( ^/ q, `1 ^' M( T0 ?0 d
我想中国书协每一次也是尽力使之更完善1 v: _+ b% T2 z, Z) R
从增加退稿到扩大网络媒体参与评选观察; h2 \/ n0 h' l
也体现了展览的进步之处(不过最近一次的册页展初评据说只邀请了一家网络媒体,没有邀请其他网络媒体不知道算不算是一个重大的倒退了!)6 [7 n. `) f3 Y& B1 R1 N
但是难免会有疏漏之处
# U2 ~- @5 E% e' g
" I* j! r. T4 s) j$ d1 S* W从包括果儿等众多社员的发言来看
& A; U1 F! y( f5 S2 k也说明中国书协的工作还有待完善
# j. B. H- H5 `9 K! D+ T0 f* F, [. U' @9 B; [
现在
' C) P0 q+ I6 ^网络已经成为民意的一个重要发声筒
0 E% ], e1 l3 \) A: u许多的政府及专业门户网站都有设置沟通栏目渠道, ~9 ?4 p4 m$ q" Z
! a. A8 c; r0 T! A% z# j2 L
我想批评版这里就当作一个沟通渠道~
1 x0 Y9 L& V! \您说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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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6:37 发表
% V- S0 h, x8 _
# g& O4 m& b$ t! |; V中国书协没有法人资格,就不是民事诉讼的主体,不能成为被告。
* f$ |) J* z9 Z6 j

5 N$ @9 g* G) Q% u" b7 K/ F协会一般都是秘书长负责制,中国书协是不是法人单位我不知道。但是各地市的书法家协会都是法人单位。% K5 Q! p5 }' n& R2 y1 m1 F! y( h

$ j: f5 H' s. g2 M. c假如不能告中国书协的话,那干脆连中国文联也一并告了。或许能加强国家对各个协会,民间组织的管理。
8 K8 S6 `4 ?. w8 N! ]
" C7 P4 t! T, K* B. p$ Y$ \能这样,也算你功德一件。呵呵,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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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7:40 发表
) j: O0 Q! h# v) K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 ...

  k- S1 C1 m- \4 B- R% ~+ o忘记1先生,在对中国书协的质疑一文中,我对中国书协征稿启事中的若干事项提出质疑是我合法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国书协应该承担征稿启事中全部内容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 s6 @) s' [' J! ]% T: f' ~+ e& T, {+ d( ?" q! f: n
请对仔细阅读该规定,也希望你不要忘记。
) X* o" W6 _% t$ O3 n1 O7 l! a5 k
[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5-26 10: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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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热心的质疑是一种进步,
0 I" M& f+ h: E2 K但没有足够证据的质疑有炒作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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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01 发表
. G5 T8 @" v1 z: S! \7 X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应该有证据的质疑,难道有问题你
/ b8 U6 g' H. o$ [; P5 b' u
- P/ I4 _# M) R) [2 u9 ?* R7 r希望你记住,以后不要再说什么的话,很多读者对法律法规和对自己的合法权利缺乏都缺乏了解,这样的话会使他们对自己应有的权利产生疑惑。7 e" y. i8 R+ U3 x% ?
我知道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我不会去侵犯他人合法的权利,但我也不会放弃自己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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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出问题,引生质疑,是每个关心书法发展的人的权利。对这些“问题”与“质疑”发表看法,也同样是每个人的权利。0 I2 V0 y: d2 r+ w
& [6 v' p& o6 g. O/ ]) }/ E
探讨与讨论首先应该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要围绕着问题本身展开,这样才能使讨论变得深入,问题才会在讨论中逐渐清晰。相互之间恶语相向甚至人身攻击,只能使本来严肃的问题变得无聊,既不利于问题讨论的深入,也很难实现解决问题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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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一路看来,不管最后结果怎样,但足以使大家因此而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此,其意义已经不小了。
) W/ L; r( N# W$ g% X' K* F% q; v# A0 O) {: k- u
提供几个资料,供辩论双方参考。: @) B3 x/ f) j  S

  P( \6 G# N5 v6 S# u" D
  1. 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法人的内容
    - {* Y/ {2 |( M# o  E
  2.   7 C8 f0 H: q7 ~6 b3 ]
  3. 《民法通则》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
    & N; ^; Z0 @3 T3 x2 m' b

  4. : B# g# j% c/ }5 S, n1 R0 U# D' M* ^0 y
  5.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s/ ?3 {0 z& b# z% g/ i. @
  6. : B) P- f1 T9 T! ]
  7.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7 T/ {* j1 @) |6 S4 p/ A/ Q; g
  8. ) I1 Q, g3 l1 a  j
  9.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h% l; o+ A. v& Z

  10. ) X6 m' n% M) s
  11.   (一)依法成立;6 U5 ~5 O9 b' P5 j! {( G2 [
  12. 8 X1 f' o9 x% A
  13.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7 }) B( N) y) a
  14. - i* q& r: g. o' I# U; K
  15.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7 J# c7 c# g0 x' o. \/ S9 A' w

  16. 6 o# l3 w! i4 J" [
  17.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g4 i, _, h8 R) M. J

  18. . a) y' o* ?7 G4 x% S7 L4 l
  19.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8 V6 e" s0 t) G( J. q4 ^. f  g
  20. 1 w6 @! h4 Q! s) K% |
  21.   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 [9 s/ y8 l# b8 H+ p

  22. 9 R7 g2 m; O! g/ y* D
  23.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第二节  企业法人
    9 z/ V7 y; S, A* m' T7 ?+ a

  24. ) ?1 w& W; E, f* u1 t' E1 _
  25.   。。。。。。
    $ W( I3 U5 f1 @
  26. ; R7 k, N5 y( }# L! I
  27.    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7 b. u; P  |2 Z# O

  28. $ h  L& P' V/ Y! C9 @6 x
  29.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复制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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