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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果儿

质疑中国书协六届新人展征稿启事中若干事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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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8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干什么?你和果儿的双簧演得不太理想,,演员不好,,导演更不理想:你让果儿质疑中国书协。。无可厚非,但起码的证据应该有。但不能出现诽谤,侮辱人格,想当然的结论,网上虽然不是实名制,,但做人的起码要求要遵守:说话要有根有据,说话要负责,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法律有言论自由,但不能侵犯别人的自由为前提。真正的网上违法了,,公安局锁定言论违法人是很简单的事情。。你是医生,,果儿是托儿,你就等着看病就是了 ,不要出来理论,,你理论感觉这出戏就更没有意思了em4 em4 em4 em4 em4" Z  Z  }0 Z" ~3 R
6 @0 X6 A( Q# O) S0 s+ \
[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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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1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你是论坛版主说的这些话很没有道理和水平,我说得无聊是:果儿要拿出证据来质疑中国书协,才有说服力,,不然海阔天空,你不感觉无聊? 无聊是我的感觉,,我没有强加任何人。我们是理论和交谈,何谈是赖皮?有侮辱人格之嫌,有违法行为!我欺负女子了?我敢吗?你们对国家领导人孙家正主席的讲话说三道四,是很不负责任的!!果儿敢质疑中国书协,敢无所顾忌的不负责任的放肆,我和她理论几句,正常的交流,你却上升到这样的高度:我欺负女子才是硬道理。真是受宠若惊,我欺负果而了!!!em4 em4 em4 em4 em4 。还说什么不怕网友笑活 :我一没有违法,二没有犯罪,也没有干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只是说了我一些感受,,网友是笑活我还是笑活你们。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我举双手赞成,但质疑的前提应该有根有据,有证据的质疑,不要想当然,不要乱扣帽子,,假如就是你们有证据 也只能说中国书协有嫌疑,但嫌疑也不一定成立,你们没有权利和资格判定中国书协是受违法等,那是法院的权利。况且你们现在也没有拿出一件证据呀!没有证据可以和中国书协探讨,咨询,不能下定语和下判断就是违法的。只能出现可能,有嫌疑,可能存在不妥等词语。难道有问题?em4 em4 em4 em4
7 L( E  c# b9 w0 Y$ q4 e. m" k% w6 Q0 S% C
[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10: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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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7:49 发表
4 W3 U3 x; e3 b2 }6 v% t1 M8 t" E% F$ K& o0 d* D
骗子惯用的伎俩就像一张纸,一捅就破。把戏戳穿了,骗子也就没有舞台了。
) k/ d- H- I. Z% D- u
em6 em30 em30 em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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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说两句:
1 [" x( U( }+ S) x# j
0 ~$ x' o/ M5 y5 y. h% k一个能引起大家争议并讨论的事情/ ?9 @; U( @0 d( A: p
就是说明被大家关注) T" [1 d+ h, g0 `  ]3 U" f
果儿先生及网友对中国书协的质疑
& d, O4 G" M# {+ C也恰恰说明大家对中国书法事业的热心肠1 Y3 J' ]% Y2 q" [  H, j
: r8 N2 X3 x$ v% w6 R  m
我们需要更多这样的声音  i5 P% Q. O5 A' c
我曾经与中国书协的部分人士沟通过$ ~& B5 O' _( E% }  c
他们也期望能听到更多不同的声音7 {1 k: h1 `# s& P# z- i, @
以利书协的工作做得更好
( ?) N5 X+ R8 i2 Y; Z9 U+ V. B8 l6 b% O, S, T# X! |# Q) ], b) X
为什么每次中国书协的征稿启事都会引起很多人的关注% b% F4 l! b' G( `1 r/ f& B
我想中国书协每一次也是尽力使之更完善' `' S8 Z3 w  W$ |) \
从增加退稿到扩大网络媒体参与评选观察
' x" a+ f. M/ N' b  u( H0 q# I也体现了展览的进步之处(不过最近一次的册页展初评据说只邀请了一家网络媒体,没有邀请其他网络媒体不知道算不算是一个重大的倒退了!)1 K+ A6 @$ q) v3 H3 t
但是难免会有疏漏之处
+ D0 m! X4 o$ k) _4 H; i% q; r: P$ [+ C
从包括果儿等众多社员的发言来看
8 R) n! I; y! P; U, p也说明中国书协的工作还有待完善
/ k0 o4 {& p! J0 Z. j  D! F3 U5 C+ i1 n- x$ j
现在/ ?0 ~4 @4 W: c* w% X' S1 [" K
网络已经成为民意的一个重要发声筒8 K/ c7 b0 l5 Y, L" T' ?; p
许多的政府及专业门户网站都有设置沟通栏目渠道
* {2 ^' C: y1 }$ P  i  B% w
  b7 w1 ]8 \; @/ r7 I) a我想批评版这里就当作一个沟通渠道~
6 w; N; i4 ~. t, P# H您说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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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6:37 发表
  T7 E$ }0 ], b, J0 d/ k5 s2 y4 y4 D. F& U
中国书协没有法人资格,就不是民事诉讼的主体,不能成为被告。

$ |, r  b; R" ^2 Z
  ^) ]: l, n6 J. i  V协会一般都是秘书长负责制,中国书协是不是法人单位我不知道。但是各地市的书法家协会都是法人单位。9 S# O* q4 n9 W4 D5 S- B

- F: j6 y) C4 A5 T& Q% ]1 e$ b" M/ F假如不能告中国书协的话,那干脆连中国文联也一并告了。或许能加强国家对各个协会,民间组织的管理。0 G- Q2 U) C" t& P
( k; W/ f" h7 g) u
能这样,也算你功德一件。呵呵,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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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7:40 发表
, ^# H/ l& \" j6 U9 J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 ...

! j) z8 ?& E: Q/ Y) ~# O# D忘记1先生,在对中国书协的质疑一文中,我对中国书协征稿启事中的若干事项提出质疑是我合法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国书协应该承担征稿启事中全部内容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 }, t1 q  D% Y# P6 S1 r6 K6 _0 D+ R3 A; q+ E
请对仔细阅读该规定,也希望你不要忘记。
. U3 r9 v* B6 M, E# N; ?" T$ `9 G+ S0 a/ A4 O' i& t0 _( A3 m
[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5-26 10: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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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热心的质疑是一种进步,
6 x, O2 o7 i% m4 ~7 V但没有足够证据的质疑有炒作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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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01 发表 ' L8 G' ?4 C3 l7 @: b- H$ G
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应该有证据的质疑,难道有问题你
$ h# w* e' v; D6 d  a6 p( Q$ o) H/ |& E6 c, W& c
希望你记住,以后不要再说什么的话,很多读者对法律法规和对自己的合法权利缺乏都缺乏了解,这样的话会使他们对自己应有的权利产生疑惑。
, f; d; o9 t( m3 B* t$ ~6 A我知道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我不会去侵犯他人合法的权利,但我也不会放弃自己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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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出问题,引生质疑,是每个关心书法发展的人的权利。对这些“问题”与“质疑”发表看法,也同样是每个人的权利。
, m& |9 S( y. j5 g' l: J& w- p( ?  d) Y/ k$ Q4 u
探讨与讨论首先应该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要围绕着问题本身展开,这样才能使讨论变得深入,问题才会在讨论中逐渐清晰。相互之间恶语相向甚至人身攻击,只能使本来严肃的问题变得无聊,既不利于问题讨论的深入,也很难实现解决问题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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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一路看来,不管最后结果怎样,但足以使大家因此而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此,其意义已经不小了。1 T1 L0 @, \9 d
- N( K! B# _" W/ h
提供几个资料,供辩论双方参考。
  \3 e6 Z" n( w7 V4 H* f1 |3 M
7 g7 ]8 @: k7 a8 f* S+ L6 M
  1. 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法人的内容% e% J6 Y7 M1 K) |) V  r
  2.   
    8 Z+ W/ I! ~$ H# V
  3. 《民法通则》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
    5 X  j. [# B8 ?% i* r# \

  4. 3 t. s5 c7 X' M  u$ ~
  5.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4 k# }  ?2 A5 s/ _
  6. ; z) Y" ~: l1 V
  7.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 p4 ~* }+ R$ m7 C

  8. 8 ]1 {3 f5 O" P
  9.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v% X0 h/ f9 K: ]9 A8 h9 z
  10. ) J! U2 o* p/ P% K- k6 o
  11.   (一)依法成立;6 H/ ]7 k  t3 `1 _* P; A
  12. , D0 }' n$ A' l8 p* v1 j
  13.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X+ F$ x$ ~2 o& A# O! j
  14. 0 ?) ?3 ~7 s& v* a  ~0 ~
  15.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7 g# ]2 g2 }2 W$ q% f  |
  16. 1 s. Z7 m5 I- F/ ^7 z
  17.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9 d; ^+ Q# I, ^7 O
  18. ) w/ ?* w# {; T& `- e* A# e+ W
  19.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k. l: X8 k2 Z) R) Y3 J
  20. 2 h5 R! g$ `. H1 @6 ?- G3 w$ n
  21.   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s. {# s0 B8 Q2 Y
  22. 6 s% n  d2 `- D- y; z; c
  23.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第二节  企业法人4 Y" ^8 q% o8 ]" Y# W: M3 U5 Z1 _

  24. % I/ R1 s" \5 p& M1 q5 {  M
  25.   。。。。。。
    . P: A$ P+ N" a* i

  26. 1 i$ \! C9 ?: |9 @1 z4 u; z9 H
  27.    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i2 y- l/ k! X# l5 T
  28. 1 c4 m& V5 |( H+ \1 Q
  29.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复制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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