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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楼主自372楼以后的言论,对这里的讨论已彻底失去了原有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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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些言论里可以看出,楼主虽然是想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目前书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但实楼主不仅在对一些必要的基本的知识掌握方面令人遗憾,而且在法律理解、运用方面也让人遗憾不少。发散式的思维方式和不顾事实的牢骚,可能会使这里的言论抓人眼球,但既不利于找出问题,更不是依法办事的态度。8 P4 y% q, f, R8 T& I! {3 w v$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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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凭情绪就可以断定书协什么都不是吗?不行的。前面为什么曾经建议去把国家预算单位等概念搞清楚。其实根本不用去什么文化部等出找什么登记不登记之类了。这份国家审计署的报告,已经将书协的性质地位揭示的明明白白了。查一下国家《预算法》、《审计法》就可以理解,书协如果不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团体,他怎么会被作为国家二级预算单位存在?国家审计署又怎么会去审计他?可以就近找一个在机关单位上班的朋友问一下,上级审计部门会不会对一个单位内部不具有法人资质的部门(比如某单位里的一个科室)实施审计,这样不具有法人资质的科室又能不能直接作为一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单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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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w/ u, s, ^/ r# X5 u8 z什么是启事,什么是合同,什么是广告,这三者之间又有什么样的关系,他们是不是完全等同的一回事。这些概念、常识需要先弄明白,然后才好搬出《广告法》说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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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楼及以后例举的10几条中,有多少是体制问题?有多少是管理和认识问题?有多少经过核实查证?有多少是自己的主观推断?书协办展览真的发启事、用场地都不用投入吗?完全是因为有媒体免费为书协广泛启事才引来每次数以万计的来稿吗?书协人员都是不要工资、不需要保险的义工吗?什么需要缴税?什么不需要缴税,等等,所有问题全部归结于体制名下是否合适?都需要先了解清楚再下结论。! ~' B ]) s) t1 r$ t, r
$ _! V+ ~7 ^- B; z4 M& S: c, Y) O在用法律分析、解决问题的目的下,这些情绪话的分析总结,对错不论,至少是不够严谨的吧。( u2 e: q4 b+ w+ h1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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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下去,这里的讨论已经与当初的目的想去甚远了。遗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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